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个人所得税篇(一)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个人所得税篇(一)
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个人所得税篇
1、如何理解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先分后税”问题?
问题内容:
对于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提到的“先分后税”问题,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分不税”,即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回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不向其合伙人做分配,而是留存在合伙制基金中,在合伙人没有实际分得这部分投资收益或者转让收益是,是否该基金的合伙人不发生纳税义务?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2
2、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问题内容:
如何界定或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假如一个自然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或者运输、搬运……等)服务以后,取得了收入。

应按照哪个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有二,其一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其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持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因此一个自然人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7
3、加班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
我单位实行的是按季度为单位的结算工资周期,基本工资是按月发放,但加班工资是3个月发一次,而个税缴纳的月工资标准却是按月基本工资+3个月加班工资为标准来缴纳,这就超出月工资收入范围的标准。

这样缴纳对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
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
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
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应当将三个月的加班工资和当月基本工资
予以合并作为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20
4、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
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一、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
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
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
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
他补贴、津贴。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
餐补助。

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
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
津贴和其他津贴。

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
不纳税范畴。

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意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28
5、演职人员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开发票?
问题内容:
公司拍摄电视剧雇用演职人员,与演职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是否属于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还需要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吗?
回复意见:
上述演职人员并非你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临时提供演出劳务合同,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支付的劳务报酬不属于你公司的工资薪金,该演职人员提供演出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应当向你公司开具发票据以领取劳务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31
6、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
单位在工资里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因职工上下班必须乘坐交通工具而发放的,且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只能是在不转乘的的情况下刚够上下班用,如需要转乘所发放的交通补贴还不够。

单位按出勤天数每天发放的四元交通补贴,职工由于每天上下班需乘车已购买交通车票使用了。

如果单位每月按职工人数和出勤天数来报销交通费,那工作量较大,如在工资里发放,又多交了个税。

请问: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是否能免交个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用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系公务出差提供的相应津贴,所以在工资里发放的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