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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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运行管理技术要求(省协会组织)_2011101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运行管理技术要求(省协会组织)_20111016
≤20µmol/mo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µmol/mol; >20µmol/mol~≤250µmol/mo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 ±20%; >250µmol/mol时,相对准确度≤15%。
酸雨污染形成
严重空气污染造成的危害
CEMS系统工作原理 (烟气温度)
在线监测方法: 热电偶法:将一根导线和另一根不同 材料的导线连成一个路,组成热电偶, 当连接两点处于不同的温度环境时, 热电偶产生的热电势大小,便能反映 烟气温度。 性能指标:测量范围0~300℃,示值 偏差不大于±3 ℃。
CEMS系统工作原理 (烟气流速)
在线监测方法(超声波法):
CEMS系统工作原理 (烟气流速)
在线监测方法: ③热传感法:热平衡法流速测量仪是通过把加热 体的热传输给流动的烟气进行工作的。气体借热 空气对流从探头带走热,并导致探头冷却。气流 流经探头的速度越快,探头冷却得越快。供给更 多的电量维持传感器最初的温度,对于加热丝类 型的传感器,气体的质量流量正比于供电量。水 滴将引起热传感系统的测量误差。防止探头腐蚀 和灰尘附着。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中NOx 、 SO2、CO、CO2等气态方式存在的污染物进行 监测。
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主要对排放烟气的温度、压力、 湿度、含氧量等参数进行监测,用以将污染物的浓度转 换成标准干烟气状态和规定过剩空气系数下的浓度,符 合环保计量的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数据处理子系统主要是完成测量数据的采集、存储、统 计功能,并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的格式将数据传输到环保 局相关部门。
浊度法颗粒物测量
CEMS系统工作原理 (颗粒物)
颗粒物在线监测方法
2.光散射法 经过调制的激光或红外平行光束射向烟气时,烟气 中的颗粒物对光向所有方向散射,经颗粒物散射的 光强在一定范围内与颗粒物浓度成比例,通过测定 散射光强来定量颗粒物浓度。 分类:根据接收器与光源所呈角度的大小可分为前 散射(±60°)、边散射( ±60~120 ° )和 后散射( ±120~180 ° )。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6.2.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2007代替HJ/T 75-2001 2007-07-12 发布 2007-08-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4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的组成..................................................3 5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性能要求......................................... 6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安装位置要求 7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验收................................................6 8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 9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10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13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 2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 .........33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准原理和校准计算需符合等效浓度的计算方法。

六大.一廿
弟一下
技术要求
• 2. 1功能要求
• 2. 1. 5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 ( 1 ) 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噩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 10%时,数 据 记 录 存 储 其 最 小 或 最 大 值 。
• 校准:颗粒物 CEMS 线性相关校准曲线应符合下列条件:

a)相关系数:0.85 C当测噩范围上限小千或等千 50mg/m3 时,相关系数 0.75 ) ;

b)置信区间:95% 的置信水平区间应落在由距校准曲线适合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0%的两条直线组成的区间内。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的平均值:
• 值:S30% ; 4) < 20µmol /mol 时 ,CEMS 与 参 比 方 法 测 量结 果 平均 值绝 对误 差的 绝对
s值6µm:ol/mol

• 笫三节设备指标
• 3.2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
• 3.2.1 颗粒物 CEMS
• 颗粒物: 24h 零点漂移和噩程漂移:不超过土2% 满噩程。
• (2)样品采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朴,应不影 响 待测污染物的 正常测量。
(3)气态污染物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 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滤抖的材质应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
( 8) CEMS 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 维 护和检查。技术要求
• 2. 1功能要求

2023年最新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2023年最新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870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T/CAEPI1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46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CAEPI47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arbon dioxide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CO2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O2-CEMS。

3.2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3.3有效数据valid dataCO2-CEMS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获得的经审核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

3.4有效小时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整点1h内不少于45min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3.5系统响应时间system response time从CO2-CEMS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

CEMS 标准学习

CEMS 标准学习
• 一个是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的质量标准。 • 一个是环保认定检测标准。
•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
• 干扰因素:振动、粉尘、光线、电磁辐射、水滴、水 雾和泄漏。
• 安全因素:稳定的电源,防雷措施和接地。
• 防护措施:遮阳挡雨、维护平台和梯(Z字体、旋转 梯和升降梯)。
位置的优选或比选条件:
—第i次零点漂移绝对误差
Zd = Zmax / R
3、跨度漂移计算: (跨度漂移为最大绝对误差/仪器的量程)
△S = Si-S0
—第i次零点漂移绝对误差
Sd = Smax / R
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含 氧量)CEMS零点和跨度 漂移检测结果记录表格
• 在颗粒物排放高、中、低三种浓度下检测,每种至少5个 参比数据。
• 在CEMS安装完毕后,验收前进行。 • 调试检测者为:CEMS制造商、供应者、用户和有能力
受委托的部门。 • 一般要求如下:
1、CEMS安装完毕,连续运行168小时后,进入调试检测阶段。 2、调试检测期为72小时,不得进行计划外的检修和调节仪器。 3、由于污染源故障、CEMS故障或其他原因中断,恢复后应重 新开始调试检测期。 4、抽取式CEMS进行零点和跨度校验、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检 测时,要求零气、标准气和样气通过的路径(采样探头、干燥器、 调节器等)一致。
• 优选垂直管段和烟道的负压区域。 • 避开烟道的弯头和变径等截面或流速急剧变
化的位置。 • 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要安装一套CEMS。 • 有多个排气管时要装在总排气管上,否则每
个排气管上都要安装一套在CEMS取样断面下游开参比采样孔,互不影 响条件下,尽量靠近。
对烟道直管段的要求:
• 对于颗粒物CEMS,取样点上游的直管段不小 于4倍直径,下游不小于2倍直径。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1.2 系统结构
§ 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主要包括采样探头、样品传输管线、流量控制设备和采样泵等;采样装置的材
料和安装应不影响仪器测量。一般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均具备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 2 、预处理设备
§
预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样响仪器测量。
部分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 具备预处理设备。
§ 3、 分析仪器
§
分析仪器用于对采集的污染源烟气样品进行测量分析。
§ 4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
§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用于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并能按中心计算机指令传输监测
§ 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 5 辅助设备 §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备主要包括尾气排放装置、反吹净化及其控制装 § 置、稀释零空气预处理装置以及冷凝液排放装置等;采用直接测量方式的 CEMS,其辅助设 § 备主要包括气幕保护装置和标气流动等效校准装置等。
§ (5)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 器;过滤器滤料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疏水材料,过滤器应至少能过 滤(0.5~2)μm 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 2.1功能要求
§ 2.1.3 辅助设备要求
§ (1)CEMS 排气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 § (2) 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 0℃时,CEMS 尾气排放管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或结冰,
CEMS CEMS
§ 1.1 系统组成
§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 SO 和(或)NO 监
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如图 1)。系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是指用于监测固定污染源的烟气排放情况的一种技术设备。

它可以对污染源排放的气体成分、浓度、排放速率等进行实时、连续、自动地监测和记录,用于评估和控制污染源的排放情况,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技术要求:1.准确性和精度:监测系统应具备高准确性和高精度,能够对污染源排放的气体成分进行准确的监测和测量。

2.稳定性:监测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能够长时间稳定地工作,保持测量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3.可靠性:监测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能够在各种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并能自动识别和排除故障。

4.灵敏度:监测系统应具备高灵敏度,能够检测到低浓度的有害气体,以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5.实时性: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地监测和记录烟气排放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6.数据传输和处理:监测系统应能够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到监测中心,并通过分析和处理数据,生成详细的监测报告。

检测方法:1.抽样和分析:监测系统可以采用抽样的方式,将烟气从固定污染源中引入到分析仪器中进行成分和浓度的测量。

2.光学测量:监测系统可以采用光学仪器,如红外光谱仪或紫外-可见光谱仪,对烟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非接触式的测量。

3.质谱测量:监测系统可以采用质谱法,通过质谱仪对烟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分析和鉴定。

4.其他技术:监测系统还可以采用其他检测技术,如电化学传感器、气相色谱和拉曼光谱等,对烟气进行成分和浓度的测量。

总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应当具备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灵敏度和实时性等特点,以确保对烟气排放情况的有效监测和控制。

同时,监测系统应采用合适的抽样和分析方法,结合光学、质谱和其他技术,对烟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准确的测量和分析。

烟气在线监测中的测定方法

烟气在线监测中的测定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1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2 一般事项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局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

3 方法要点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在现场安装运行以后,在接受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

4 标准气体与装置4.1 TH-880IV型烟尘平行采样仪4.2 Horiba PG-2504.3 CO、NO、SO2标准气体5.颗粒物CEMS相关校准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5.1 检测期间,通过调节颗粒物控制装置,使颗粒物CEMS在高、中、低不同排放浓度条件下进行测试。

每个排放浓度至少有5个参比数据。

5.2 参比方法与颗粒物CEMS监测同时段进行,颗粒物CEMS 每分钟记录一次仪表显示值,取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参比方法测定的断面浓度平均值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15个有效数据对。

但应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

5.3 将由参比方法测定的标准状态下颗粒物断面浓度平均值转换为实际烟气状况下颗粒物断面浓度平均值。

5.4 以颗粒物CEMS显示值为很坐标(X),参比方法测定的已转换为实际烟气状况下的颗粒物断面浓度为纵坐标(Y),由最小二乘法建立两变量之间的关系。

5.5 校验颗粒物CEMS将建立的手工采样参比方法测定结果与颗粒物CEMS测定的专一经验式的斜率和截距输入到烟气CEMS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将颗粒物CEMS的测定显示值校验到与手工采样参比方法一致的颗粒物浓度(mg/m3)。

手工采样断面排气流速应≥5m/s,当不能满足要求时:5.5.1 在2.5-5m/s之间时,取实测平均流速计算采样流量进行恒流采样,校验方法仍采用一元线性回归方程;5.5.2 低于2.5m/s时,取2.5m/s流速计算采样流量进行恒流采样。

至少取9个有效数据对计算k系数,即手工方法平均值/CEMS显示值平均值,然后将k系数输入到CEMS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校验后的颗粒物浓度=k·CEMS颗粒物显示值5.5.3 当无法调节颗粒物控制装置或燃烧清洁能源时,也可采用K系数的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6.2.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2007代替HJ/T 75-2001 2007-07-12 发布 2007-08-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4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的组成..................................................3 5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性能要求......................................... 6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安装位置要求 7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技术验收................................................6 8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 9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10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 数据审核和处理........................................13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 2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 .........33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Y-006-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19-7-17发布 2019-7-17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廖小卿、王则武、司传海、莫杏梅、马景赟、何佳凝。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2019年7月17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2019年7月17日起实施,原认证实施规则《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CAEPI-RG-Y-006-2012)即日起作废。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为CEMS)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排放量,烟气参数的CEMS;以及监测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浓度和排放量,烟气参数的CEMS。

2.认证模式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配置、原理来划分申请单元。

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配置、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主要零部件型号或材料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生产厂为境内企业1)产品认证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标局核发的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仅限已注册商标的产品);4)产品正反面照片、内部结构照片;5)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6)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7)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工程类设备应提供两个工程的验收报告;8)产品介绍材料、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9)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报告复印件(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内的项目;10)原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复审产品);11)生产模式为OEM/ODM模式时应提交OEM/ODM相关方(初始认证证书持证方、制造商、生产厂)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协议需对OEM/ODM产品的一致性做出承诺和职责安排;12)ODM初始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ODM产品)。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最新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与HJ/T 75-2007标准差异汇总:1、标准号差异HJ 75-2017规定较HJ/T 75-2007规定,正式作为行业标准,而不是推荐性行业标准,效力更强;直接对运维工作具有约束力;2、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HJ 75-2017规定了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增加了验收技术要求: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9.3.3.1条气态污染物和氧气CEMS验收,这两项是前提条件;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3、新增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HJ 75-2017规定:第4条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二氮可直接测量,亦可转化为一氮后一并测量,不允许只测量一氮;在现场和运维,就需要在产品选型时做好产品设计和转换要求;HJ/T 75-2007规定中无要求;4、新增监测站房要求HJ 75-2017规定:第6条监测站房要求-监测站房建设规范化;对于现场人员来说,就需要注意后期签订运维合同、验收项目,涉及该项,注意核实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如不符合,书面提醒业主单位该事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5、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变化HJ 75-2017规定:第7条 7.1.1.7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a项;新增加采样监控平台面积和安全防护;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6、安装要求变化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b项安装位置细化;采样平台斜梯高于2米和升降梯设置高度高于20米细化;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离地高度高于5米,设置Z字梯旋梯升降梯;7、新增了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要求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d项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8、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规则HJ 75-2017规定:7.1.2.3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前四后二由之前的颗粒物增加为颗粒物和流速;新增了新建排放源采样平台与排气装置同步设计、建设,及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现场仪表在CEMS采样和分析探头安装,监测断面位置是否合理做好判定;HJ/T75-2007规定中无此项;9、旁路增加烟温和流量HJ 75-2017规定:7.1.2.6旁路增加烟温和流量,HJ/T 75-2007规定中仅需增加流量;10、新增安装施工要求HJ75-2017规定:新增了7.2 安装施工要求,7.2.1-7.2.10实际施工要求细化;CEMS安装施工要求细化,对工程施工及验收提高要求和考核指标细化;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1、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变化HJ 75-2017规定:第8条 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附录A;主要变化有四点:①气态污染CEMS检测项目细化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增加了技术要求中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准确度细分;②氧气CEMS增加了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漂、量漂;准确度细化;③流速CEMS精密度、准确度要求变化;④增加了湿度CEMS准确度要求;对于现场人员来说,CEMS技术指标调试规范化,各项指标变化,要求更高;HJ/T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2、HJ 75-2017新增了技术验收条件HJ 75-2017规定:9.2 技术验收条件d项调试检测至少稳定运行7天;新增了技术验收条件d项调试检测至少稳定运行7天,增加了技术验收前,对调试期间内容的确定,程序延长;13、新增了CEMS技术指标验收HJ 75-2017规定:新增了9.3.1.1-9.3.4CEMS技术指标验收;对CEMS验收各项技术指标细化,提高了要求;HJ/T 75-2007规定7.2条参比方法验收;14、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格式变化HJ 75-2017规定:9.3.6 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格式;:新增了:①环境条件记录;②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漂、量漂引用标准;③准确度验收引用标准;④可溯源标气;⑤三级审核签字;验收报告更严格,数据和标准有据可查;审核和责任人更明确;HJ/T75-2007规定7.3 参比方法验收测试报告格式;15、对颗粒物校准要求更高HJ 75-2017规定:9.3.1.6光学法颗粒物,校准时须对实际测量光路进行全光路校准;对颗粒物校准要求更高;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6、验收技术要求变化HJ 75-2017规定:9.3.7项①验收技术要求新增了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氧气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漂、量漂项;②气态污染物、氧气、颗粒物准确度细化;③新增了湿度准确度要求;对技术验收要求提高,各项技术标准细化;HJ/T75-2007规定7.2.3 验收检测项目仅有准确度要求;17、新增了监测数据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传要求HJ 75-2017规定:9.4.2 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监测数据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传;新增了监测数据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传要求;监测数据向监控系统传输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传;系统设计要求更高;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8、现场数据比对验收精确至一位小数HJ 75-2017规定:9.4.3 现场数据比对验收精确至一位小数;上位机接收数据与现场机存储数据一致性,精确至一位小数;系统数据设置要求细化;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19、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变更HJ 75-2017规定:9.4.5 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变更;现场机在线率95%,每日掉线次数3次内,数据传输正确性要求精确至一位小数;联网验收要求提高;HJ/T 75-2007规定7.6 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20、新增了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失控下一次缩短校准、维护、校验间隔周期HJ 75-2017规定:11.1 一般要求 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失控下一次缩短校准、维护、校验间隔周期;新增了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失控下一次缩短校准、维护、校验间隔周期;提高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21、定期校准周期变短HJ 75-2017规定:11.2 定期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颗粒物CEMS15天,无自动校准功能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7天,无自动校准功能流速CEMS30天;定期校准周期变短;HJ/T75-2007规定:9.1定期校准定期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颗粒物CEMS3个月,无自动校准功能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15天,无自动校准功能流速CEMS3个月;22、定期维护内容周期变更HJ75-2017规定:11.3定期维护内容周期不做严格规定;HJ/T75-2007规定:9.2定期维护定期清洗隔离烟气和光学探头30天,检查CEMS过滤器3个月,流速探头积灰3个月;23、无自动校准功能测试单元校验周期变短HJ75-2017规定:11.4定期校验无自动校准功能测试单元校验3个月;根据是否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区分校验周期;HJ/T75-2007规定:9.3定期校验 6个月;24、故障响应排除时间变短HJ75-2017规定:11.5 常见故障分析排除4/8/12;故障响应排除时间变短,对日常运维工作要求提高;HJ/T75-2007规定:8.2 日常维护保养24/72;25、校准校验周期变短,比对抽查样品数增加HJ75-2017规定:11.6 定期校准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定期校准:颗粒物手动15/90d,抽取测量手动7/15,直接测量手动15/30,流速手动30/90,定期校验: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流速3,6/6,样品数595/393;校准校验周期变短,比对抽查样品数增加;HJ/T75-2007规定:9.4 烟气CEMS失控数据判别;26、明确相应时间段数据效力HJ75-2017规定:12.1 .1 CEMS数据有效时间段和无效时间段;明确相应时间段数据效力;直接对应相应时间段判定数据效力;HJ/T75-2007规定:10.1.1 缺失数据时间段;27、对CEMS停运条件、程序、停运期间数据效力补充规定HJ 75-2017规定:12.1.2 CEMS停运及停运期间数据效力;对CEMS停运条件、程序、停运期间数据效力补充规定,对停运条件和停运期间日常巡检和维护明确要求;第10,11章执行;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28、失控时段数据处理及选取变更HJ 75-2017规定:12.3 表5 失控时段数据处理办法;按季度有效数据补集率区分,对选取值最大值变更;HJ/T 75-2007规定:10.2 表一缺失数据处理方法;29、无效时段数据处理及选取变更HJ 75-2017规定:12.3 表6 无效时段数据处理办法;按季度有效数据补集率区分,对选取值最大值变更;HJ/T 75-2007规定:10.5 表二失控数据修约办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系统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so2和no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包括打印输出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CEMS CEMS
§ 1.1 系统组成
§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 SO 和(或)NO 监
正常波动在±2℃以内,其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 (3 )预处理设备的材质应使用不吸附和不与气态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其技术指标应 符合CEMS 样气冷凝除湿设备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
§ (4 )除湿设备除湿过程产生的冷凝液应采用自动方式通过冷凝液收集和排放装置及时、 顺畅排出。
§ (7) 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 (8 )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颗粒物 CEMS,其抽取采样装置应具备自动跟踪烟气流速变化调节采样流量
的等速跟踪采样功能,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
§ 2.1功能要求
§ 2.1.2 预处理设备要求
§ (1) CEMS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 (2) CEMS 除湿设备的设置温度应保持在 4℃左右(设备出口烟气露点温度应≤4℃),
§ 准确度:
§
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的平均值:
§
a) >200mg/m3 时,CEMS 与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15%;
§
b)>100mg/m3~≤200mg/m3 时,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0%;
§
c) >50mg/m3~≤100mg/m3 时,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5%;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是用于监测工业和能源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放物浓度及排放量的系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固定污染源企业需要安装并使用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便及时监测和控制排放物的浓度和排放量。

下面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详细介绍。

技术要求:1.系统准确度要求高。

系统的测量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规定的精度范围,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重复性。

系统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能够连续、稳定地监测排放物浓度。

3.系统应具有较高的响应速度。

系统能够及时反应排放物浓度的变化,以满足迅速调整和控制的需求。

4.系统应具有较高的检测灵敏度。

系统能够检测到低浓度的排放物,以满足环保要求。

5.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

系统在面对外界干扰因素时,能够保持稳定工作。

6.系统应具备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

系统能够自动记录监测数据,并可进行存储和查询。

7.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测功能。

系统可通过远程通信方式,实现操作、维护和数据管理等功能。

检测方法:1.光学法。

通过光谱分析仪器,对烟气中的污染物进行测量和分析,如烟尘、SO2、NOx等。

2.电化学法。

利用电极与烟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反应,通过测量电流、电势等参数来判断浓度。

3.物化法。

利用烟气中污染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浓度测量,如湿度、温度、流速等。

4.质谱法。

通过质谱仪器,对烟气中的气体和颗粒物进行质量分析和测量。

5.电子气体分析法。

利用电子气体分析仪器,对烟气中的气体成分进行测量和分析。

6.容器法。

利用采样容器对烟气进行采样,然后通过实验室分析来判断烟气中污染物的浓度。

综上所述,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响应速度、检测灵敏度、抗干扰能力、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以及远程监测功能等方面。

在检测方法上,可以利用光学法、电化学法、物化法、质谱法、电子气体分析法以及容器法等多种方法来进行烟气中排放物浓度的监测和测量。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规范
“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要求削减 10%。而火电厂作为 二氧化硫的排污大户,首当其冲被列入脱硫计划。为了鼓励电厂脱硫,国家纷纷 出台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脱硫机组在运行中给予 1.5 分/KW 的补贴等。为了促进 脱硫设备的正常运行,在脱硫设备后部安装烟气 CEMS 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督管理 手段,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科学控制脱硫效率的有效方法。
(1)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2)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3)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HJ/T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5) HJ/T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6)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7)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8)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9)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年版) (10)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指南(上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年版) (11) 美国联邦法规(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标准修订时,应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时间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修 订体现了以下原则: 2.1 以自动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提供执法依据为指导思想,借鉴国内外相关环
保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的实际状况,以及烟气 CEMS 在我国应用中所取得的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修订本标准。 2.2 以国家环保总局第 28 号令为法律支撑,强化原技术规范中的政府管理功能 和监督管理效力,简明具体,便于管理实施。 2.3 本标准属于环保行业标准,是为了方便地方环保部门对烟气 CEMS 进行管理、 监督、监测而服务的。绝大部分的内容是对于环保技术部门开展烟气 CEMS 工作的指导性规范。希望通过环保部门对烟气 CEMS 的验收、监督检查、数据 审核等工作来促进企业、设备供应商、运营商做好工作,能够按照环保部门 的要求,为每一个固定污染源度身定制合格的烟气 CEMS。 2.4 本标准的修订由于时间较短,无法进行大量的现场调研工作。本着通俗易懂、 易于操作性的原则,在原有 HJ/T75 的基础上,引用了 HJ/T76 的技术调试和 验收指标,同时结合了美国和 ISO 的某些适用于我国的技术规范条款,并参 考了在某些城市烟气 CEMS 试点成功的经验,从烟气 CEMS 安装、调试、验收、 运行管理、到最后的数据审核、质量保证的时间顺序来进行修订,理顺了层 次,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2.5 对于仪器的原理和产品性能要求本规范涉及较少,可参考 HJ/T76 和«空气和 废气监测分析方法指南(上册)»。 2.6 考虑到各地环保主管技术部门除烟气 CEMS 技术验收工作之外,还承担着大 量其它工作,所以本规范对烟气 CEMS 的过程控制不作详细规定,主要通过对 烟气 CEMS 的结果控制即烟气 CEMS 安装位置的确定、烟气 CEMS 的技术验收、 烟气 CEMS 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监测)、数据有效捕集率的考核,进行烟气 CEMS 的有效管理。 2.7 技术依据: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3.02•【文号】环办监测函〔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孙娟电话:(010)66556826传真:(010)6655682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2日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一)系统组成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篇一: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技术要求SCS-90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项目名称:签订日期:技术协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协议买方:(需方)卖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供方)买、卖双方就项目采购SCS-90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项目的技术内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序言1、本技术协议适用于(买方名称)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满足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卖方提供的产品符合我国工业产品标准的要求。

3、参照执行的有关标准: 3.1 3.2 3.3 3.4 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本技术协议为商务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系统组成SCS-9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CEMS、烟气参数测定子系统、数据采集与分析子系统组成。

通过直接采样分析和抽取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同时测定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烟气含氧量,排放量;显示各监测参数的报表。

1、烟尘监测MODEL 2030烟尘测定仪;测定烟尘含量。

包括: 1.1、测量探头 1.2、反吹系统 1.3、信号输出:4-20mA 2、气态污染物监测2.1、ULTRAMAT23气体分析仪,具有自动校准功能。

自动校准时间及周期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2.2、取样探头,具有自加热及温控功能。

2.3、温控伴热取样管线,取样管材质为聚四氟乙稀。

2.4、预处理系统包括:制冷器、排水泵、防腐取样泵、精密过滤器、电磁阀等。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校准规范共54页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校准规范共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校准规范JJF×××-201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校准规范Calibration Rul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Systems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征求意见稿)2010-××-××发布 201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校准规范Array Calibration Rul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Monitoring Systems of Flue Gas Emittedfrom Stationary Source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月××日批准,并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规范委托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参加起草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目录1 范围 (1)2 引用文献 (1)3 概述 (1)4 计量特性 (2)5 校准条件 (3)6 校准项目和方法 (4)7 校准结果表达 (12)8 复校时间间隔 (12)附录A 湿度与烟气密度计算 (13)附录B 校准证书内页格式 (15)附录C 校准记录格式 (19)附录D 不确定度评定 (2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校准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监测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参数、烟气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SO 2、NO X 等)浓度和排放总量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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