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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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编外临时用工是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员工的一种统称。

为全面、准确掌握情况,6月初,三门县编委办专题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

调研发现,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人员呈逐年增多之势头、管理比较混乱、劳动纠纷增多,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管盲区,干部群众反响强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现状及问题此次调研,主要采取部门自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

调研中发现,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使用编制外人员1200人,占全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14%。

从分布情况看,全县共有53个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了编外人员,占全部机关事业单位的59%,其中卫生系统各医院编外人员328人,公安系统协警167人,广播电台116人,分别占27.3%、13.9%、9.7%。

从用工情况看,编外用工岗位分为后勤服务岗位、技术性岗位和管理辅助性岗位三类,主要集中在驾驶、打字、门卫、保洁以及其它协助管理等岗位。

从年龄结构看,50岁以上171人,占14.3%;30—50岁579人,占48.3%;30岁以下450人,占37.5%。

从审批情况看,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43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202人,单位自聘955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占编外用工总数20.4%。

由于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管,编外用工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缓解人力资源矛盾的一个主要手段,从调查情况看,我县编外用工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编外用工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

相比于行政事业单位“扎口管理、凡进必考”的录用政策,编外人员的使用方式、薪酬标准通常取决于单位领导个人意愿。

同时,各部门单位对编外人员的聘用、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等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使用编外人员缺乏严格的计划性,基本上是由部门单位领导说了算,随意性比较大,管理也不规范。

二是编外人员的待遇参差不齐。

通过调研发现,一些部门单位对使用编外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

豫劳社养老〔2009〕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劳社养老〔2009〕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

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一、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答: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企业单位根据参保人员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如实申报缴费。

参保人员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不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企业缴费有分别吗?答: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为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9.4%、个人8%。

灵活就业人员只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

缴费工资高缴费时间长,个人帐户的养老金就多,自然退休后养老金就高。

缴费基数每年7月份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

如果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保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金待遇期间,医疗保险费在失业保险金中扣缴,个人只缴交养老保险。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不经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无编制人员)按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答:根据《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从2002年7月起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按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四、如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答:从1998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属于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豫劳社养老〔2009〕5号

豫劳社养老〔2009〕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

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93]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93]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人退函(1993)2号1993年5月11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分工问题的请示电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人事部已下发了人退发〔1992〕2号和人退发〔1992〕12号文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规定的办法管理。

三、你们要继续研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01.23
•【文号】人社厅函〔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
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9〕1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的请示》(京人社养文〔2018〕187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相关规定补记职业年金,不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3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4.13•【字号】苏劳社险函[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劳社险函[2001]3号2001年4月13日)连云港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

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的。

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工资待遇问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工资待遇问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工资待遇问题问:我是国家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司机工作,已经工作10多年,但是现在我的工资水品和其他的人的水品相差太大,而且我并没有和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根据劳动法,我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无限期合同了,但是我的工资为什么和别人差距那么大,在相关法律上,我这种情况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

是否有什么相关的文件支持。

谢谢大家。

梦境海合同是必须签订的,要不然怎么保障自身权益啊,说白了这种情况就是临时工。

对自己很没有好处的,人家说不用你就不用了,所以说给你多少都是人家说了算牧羊猪猪应该和工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就有法律保障。

离开因为是临时工。

归船建议咨询当地法律援助热线。

>工资要按月足额支付。

企业支付工资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每月扣取工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且扣取后还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规定工作时间有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三种。

标准工时:五天八小时;超出时间为加班,加班费周一至五倍,周六日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

综合工时: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时一样,但是可以每天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然后集中休假,加班费一律倍,国家法定节假日3倍。

不定时顾名思义就是工作时间不固定,但是审批很严格。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加点。

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

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加四小时,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

企业确因需要,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征得职工及企业工会同意,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

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17年7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目录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 (1)(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 (1)(二)数据采集软件暂不支持的情况 (1)(三)关于参加工作日期不能确定到日的问题 (2)(四)关于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数据采集相关问题 (2)(五)人员身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3)(六)2014年9月的人员身份、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对应退休补贴标准问题 (5)(七)退休老人、退休中人的月退休费标准、退休补贴问题 (6)(八)关于地址、手机号码的信息采集问题 (7)(九)人事(编制)关系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人员信息采集归属问题 (7)(十)人员参保相关问题 (8)(十一)单位参保相关问题 (10)(十二)缴费工资有关问题 (11)(十三)失联人员信息采集的问题 (12)(十四)信息暂不采集人员情况处理问题 (12)(十五)2016年、2017年退休人员数据采集问题 (13)(十六)关于参保单位数字证书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13 (十七)关于单位编制文件有关问题 (14)(十八)关于业务材料盖章的相关问题 (15)(十九)关于纸质材料手动修改问题 (15)(二十)关于纸质材料数据与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问题 (16)(二十一)关于准备期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16)(二十二)关于建国前老工人信息采集相关问题 (16)(二十三)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的问题 (17)二、待遇核定类 (18)(一)退休人员待遇发放问题 (18)(二)女性工聘干人员退休年龄确定问题 (19)(三)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问题 (19)(四)改革前年满70岁仍继续参加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核定问题(20)三、基金结算类 (21)(一)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缴费账户的相关问题 (21) (二)选择单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相关问题 (23)(三)关于单位缴费账户没有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问题 . 25 (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协议书签订错误的问题 . 25 (五)关于第三方签约申请表的相关问题 (26)(六)关于新成立单位无基金结算协议编码的问题 (26)四、其他问题 (27)(一)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问题 (27)(二)外派人员的晋级晋档问题 (27)(三)工聘干人员身份的确定问题 (27)(四)制度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去世人员的缴费问题 (28)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1.一家单位如何安排内设机构分别填报软件并汇总?答复口径:可以通过分发EXCEL模板进行填报。

浅谈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浅谈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2242017年9月上 第17期 总第269期1 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以下称“改革决定”)的过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难以处理。

在《改革决定》出台之前,全国、各省甚至是市一级政府都没有相对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各地政府都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政策,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纵向不统一、横向不一致,不够规范。

如在参保范围、征收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支付口径上,各地都是自行规定。

国务院《改革决定》颁布后,明确了改革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支付口径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但是在对参保人员的核定上,尤其是在改革之前就一直按照本地原有政策规定参保的非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怎么处理,没有作出规定说明。

目前,一些地方将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的非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参保,在操作上难度较大,成为群众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如何处理好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江苏省大部分地方都是从1995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

以滨海县为例,1995年4月出台了《滨海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审判与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以及担负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

”参保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集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

”文件没有明确一定要有编制才可参保,以致一些非编制工作人员就进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序列。

经了解,其他地方情况也类似,有的还将村支部书记也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甚至有的县还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奖励,让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也参保,以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编制人员不断增加,有的县是几百人,有的县达上千人。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4]54号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临时聘用关系的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时,应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临时工计划。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市属及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其他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

月实发工资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第六条参保单位每月1—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缴纳。

第七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txt珍惜生活——上帝还让你活着,就肯定有他的安排。

雷锋做了好事不留名,但是每一件事情都记到日记里面。

【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内容分类】劳动关系【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颁布日期】19961107【实施日期】19961107【主题词】临时工问题答复函【发文号】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重庆市劳动局: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

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退休政策退休政策是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退休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但不属于该单位编制内的人员,通常是以合同工、临时工等身份在事业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对于这部分人员的退休政策,是一个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首先,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退休政策应该与编制内人员基本相同。

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在退休时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他们应该在工作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在退休后能够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此外,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退休年龄、退休金计算办法等方面也应该与编制内人员保持一致,不能存在任何差别待遇。

其次,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退休政策应该注重个体差异。

由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年限可能与编制内人员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退休政策时应该考虑到个体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比如,对于工作年限较短、工资水平较低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可以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增加其养老金补贴等待遇;而对于工作年限较长、工作业绩突出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则可以给予一定的退休优惠政策,如提前退休或者增加退休金发放比例等。

最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退休政策应该保障其合法权益。

退休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问题,而对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来说,尤其需要政府和事业单位给予更多的关爱和保障。

在制定退休政策时,应该注重公平公正,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实施的考核和评估,确保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在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待遇和照顾。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退休政策是一个涉及广泛的社会问题,关系到个人、组织和社会的利益。

在制定和实施退休政策时,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努力为他们提供一份安稳、尊严的晚年生活。

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

他们在单位
的工作时间通常较短,工资待遇不如正式员工,但也为单位的发展做
出了一定的贡献。

有关临时工退休政策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究竟如何
制定更为合理的政策,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首先,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应当享有和正式员工相同的退休权利。


然临时工的工龄较短,但在工作期间同样为单位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和
贡献,应当获得应有的待遇。

保障临时工享有基本的退休金、医疗保
障等福利,有助于激励这一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对单位的归属感。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临时工退休金制度。

针对临时工工龄偏短的
情况,可以考虑适当调整其退休金的计发标准,以确保其在退休后能
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

同时,还应加强对临时工的养老金缴纳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杜绝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漏洞。

另外,应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的合理化。

事业单位在使用
临时工的同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限期合同、提高工资待遇等措施,
逐步完善临时工的聘用机制,降低临时工转正难度,使其有更多的机
会融入单位,享受到更多的权益和保障。

综合以上几点,制定合理的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至关重要。


有充分考虑临时工的特殊情况,并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才能更好地
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事
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
强政策研究和制定,为事业单位临时工的退休保障提供更好的制度支持。

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随着人们对福利保障的要求日益增加,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也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旨在保障临时工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安全可靠的退休保障。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背景事业单位临时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以临时用工形式雇佣的工作人员,与正式职工享受一样的劳动条件,但雇佣关系时间较短。

在过去,事业单位对待临时工的权益相对较低,退休政策也相对不完善,临时工在退休保障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开始制定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

二、政策内容(一)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养老保险。

根据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临时工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以确保其在退休后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

养老金的计算一般是根据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二)医疗保险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还包括医疗保险。

根据政策规定,临时工在退休后可以继续享受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这样可以保证临时工在退休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保障,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三)其他福利待遇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外,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还包括其他福利待遇。

具体包括节日福利、旅游补贴、办公设备福利等。

这些福利待遇旨在确保临时工在退休后能够继续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提高其生活质量。

三、实施情况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各有不同。

一些地方已经将临时工纳入公务员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与正式职工一致的退休政策。

而一些地方的临时工退休政策仍然相对滞后,福利待遇较低。

此外,一些地方存在对临时工的辞退风险较高、待遇不公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在推进事业单位临时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得到解决。

四、存在问题(一)政策执行不到位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一些事业单位对临时工退休政策的执行比较随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临时工的权益保障。

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各类疑难点的答复

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各类疑难点的答复

有关工资答复一、请问:参加民办的自考助学机构全日制学习,并获得大专文凭的,是否属于公务员工资套改中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您好!符合如下四个条件可以视作为全日制: 1、按规定参加全国高考或成人高考。

2、毕业证或学历档案上有注明脱产。

3、读书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4、超过普通高校学校学制的,按照普通学校规定学制时间计算。

二、您好!我95年到99年读大学,99年到02年读硕士研究生,02年到03年间我在家乡(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一年,有用工合同,无社保,03年到06年读博士生,06年8月博士生毕业后考入公务员队伍。

我在私营企业的这一年,档案还在学校,反映不出来我这一年工作经历,不能算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06年8月开始,这都没有疑义。

我想问,我这种情况需要下派锻炼否?谢谢!如不记入工龄,应视作无工作经历,需下基层锻炼。

三、我现在的职称是讲师,是1996年11月评审发证,12月由学校聘任,97年1月享受相应工资待遇.请问,在本次工改中任职年限应从96年算起还是从97年算起您好!从单位正式聘用的当年起计算。

四、您好!请问工资改革中大学学习时间视为套改年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视为套改年限,谢谢。

您好!大专以上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请直接提问。

五、2006年我的工龄37年,大专学历,在市供销总社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21年,担任办公室主任也已10多年,据说是因市供销社属“转体”部门,我“以工代干”的转干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工资一直参照行政,94工改时按科员套改,请问本次工改如何套改?这次套改机关职级工资必须经过公务员登记.如果不能登记的则只能执行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资.六、我是86年进机关的全民身份行政编制女职工大专生.在机关管理岗位工作已二十二年,工龄三十二年.因供销社属改制机关,故一直没能转干.工资参照科员.今年加工资该如何加?是继续参照科员还是按职工身份加?按职工身份该如何加?您好!您的职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员基本养⽼保险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员基本养⽼保险的相关知识⼀、开展基本养⽼保险的依据1、《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员实⾏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

2、《关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员实⾏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8号)。

⼆、参保范围和对象1、范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2、对象:经省劳动部门或⼈事部门签定⼀年以上(含⼀年)期限劳动合同(聘⽤合同)的临时聘⽤⼈员。

三、缴费基数和⽐例1、个⼈缴费基数为其上⽉实发⼯资额,最⾼为上年度省职⼯⽉平均⼯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省职⼯⽉平均⼯资的60%;2、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员个⼈缴费基数之和;3、个⼈缴费⽐例为缴费基数的8%;4、单位缴费⽐例为缴费基数的19%。

四、基本养⽼保险费的来源、征缴及基⾦管理1、基本养⽼保险费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在社会保障⽀出项⽬中列⽀;2、个⼈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资中代扣代缴;3、基本养⽼保险费由省社保局征收,纳⼊财政专户,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五、个⼈帐户1、从2004年1⽉起,照省属企业职⼯个⼈帐户管理办法建⽴和管理参保⼈员个⼈帐户。

2、原在社保局参保的临时⼯个⼈缴费并⼊新帐户。

六、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部55周岁,⼥⼯⼈50周岁;2、参保单位和个⼈按规定⾜额缴纳了基本养⽼保险费;3、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七、基本养⽼⾦⽀付的项⽬和标准:1、基础养⽼⾦:⽉标准为参保⼈员退休时上年度省职⼯⽉平均⼯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年增发上年度省职⼯⽉平均⼯资的0.6%;2、个⼈帐户养⽼⾦:⽉标准为本⼈个⼈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帐户基⾦⽀付完毕为⽌);3、过渡性养⽼⾦:2003年12⽉31⽇前参加⼯作的参保⼈员退休,按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乘以其参保后按规定建⽴个⼈帐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2%);4、统筹项⽬内的⽣活物价补贴:省直属企业退休(职)⼈员按⽉享受的⽣活物价补贴;5、丧葬费、⼀次性抚恤费、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按企业退休(职)⼈员标准执⾏;6、⽉基本养⽼⾦低于上年度省职⼯⽉平均⼯资40%的,按上年度省职⼯⽉平均⼯资40%计发;7、原已在社保局机关事业处领取养⽼⾦的临时⼯,⽉养⽼⾦低于上年度省职⼯⽉平均⼯资40%的,从2004年1⽉1⽇起,调整到上年度省职⼯⽉平均⼯资的40%,以后随省属企业退休(职)⼈员调整待遇;⼋、其他1、参保职⼯增减后,参保单位要及时办理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续;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员基本养⽼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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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问题的回复
一、《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应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所有职工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应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二、原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其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4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当地的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临时工在职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从国家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起补缴,在此之前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也可补缴。

原行业统筹单位、现转归地方的企业,其临时工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原临时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执行,即:“关于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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