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事业单位刑法讲义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笔试法律刑法知识七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笔试法律刑法知识七吉林省事业单位微信号;jlsydwoffcn六、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概念与种类(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的概念与种类《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
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中公教育官方网站:中公教师考试网站站:。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9)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9)第九节刑罚的具体运用一、量刑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
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二)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自首和立功(一)自首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一般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电戛和裁判。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除了上述自首的一般概念外,《刑法》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一个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l)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之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014司考刑法讲义:刑罚的体系
2014司考刑法讲义:刑罚的体系2014司考刑法讲义:刑罚的体系。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罚的体系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2014司考刑法讲义:连续犯2014司考刑法讲义:牵连犯2014司考刑法讲义:数罪的认定2014司考刑法讲义:继续犯基本要求: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管制、拘役、没收财产刑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1.本章主要考核内容是刑罚方法的制度性规定,考试范围主要涉及刑法法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考生需要从正反不同侧面理解法条及其法条背后蕴含的知识,相应地,具体考法就主要表现为判断一些命题的正误。
2.管制、拘役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分是常考点之一。
"关于管制(拘役),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是通常的命题模式,选项设计常常将管制、拘役的规定相互混淆,所以,考生在复习时最好将两中刑法的规定对照着学习。
3.我国限制死刑的措施是司法考试中基本上每年必考的内容,具体知识点集中于不适用死刑的特殊对象以及死缓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以及死缓的法律效果。
这需要考生理解一些法律属于的含义。
常见考法是"下列不适用死刑的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等等。
4.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制度也是重要考点,需要掌握政治权利的范围、必须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期限等等。
因为最常见的考法就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这就需要考生全面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的制度规定。
5.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最近几年考核的重点,需要考生以法条的规定为基本线索,掌握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相关法条】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12)
特别自首
对象特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刑
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刑
5. 关于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坦白从宽”)
排斥习惯法,即实行成文法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实行相对不确定刑)
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得到任何歧视
罪刑相适应原则
无罪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2.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
剥夺生命
附加刑
①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②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资格刑
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罚金
财产刑
没收财产
财产刑
驱逐出境
资格刑
另外对于死刑,还需掌握不能适用死刑的范围: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
发作时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正常期间承担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13)
2. 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属于已被考的太多但又不能忽视的考点。
在此,我们需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4)目的: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5)限度: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注意:常见的犯罪以下是事业单位招考中常考的重点罪名:1. 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中的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2)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责任而逃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
3. 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问题(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4.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6. 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思凡考资【讲义】2014年真题解析班刑法刘笑逢讲义
思凡考资 2013年刑法真题考点统计第一部分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考点一】罪刑法定、刑法解释、适用范围【真题对照】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2013-2-2,单)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3,单)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3.《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4,单)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第二章犯罪构成4.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
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重要司法解释一、2013年4月以来新增的重要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以下情形定诽谤罪:(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以下情形定寻衅滋事罪:(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以下情形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以下情形定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9)-—贾晓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九)主讲:贾晓慧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u/2824690851第二编犯罪论之一犯罪成立条件考点:有责性之事实认识错误考点一:事实认识错误¤考察频率¤核心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考点一:事实认识错误实战演练【经典考题1】(2011-2-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经典考题2】(2010-2-54)甲与乙因情生仇。
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经典考题3】(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经典考题4】(2008延-2-4 )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二、单位的范围
1、单位与法人 2、所有制问题:国有、非国有 3、国家机关:法院成被告案 4、单位的附属机构
• (1)独立的分支机构 • (2)单位内设机构
5、不属单位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 •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 •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 (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 (4)刑法明文规定 ➢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
共同犯罪)
2020/12/28
• 2008/四/2部分. •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刑法十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刑法十【图书讲座】:事业编教材、试卷讲解(二)主刑的种类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 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推荐内容:2014吉林省事业编考试法律知识宪法九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笔试常识刑法知识八2014吉林省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常识三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中公教育官方网站:中公教师考试网站站:。
2014年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刑法学考点串讲
2014年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刑法学考点串讲考区一:刑法概论一、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规则:考区二: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三、犯罪主体问题(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的身份(一)刑事责任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三分法)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重点是相对责任年龄问题: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刑事责任问题(八类九种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不满18周岁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生理缺陷者(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注意两类特殊人的责任能力问题:①醉酒的人犯罪,②间歇性精神病人【例题】: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参考答案A】【例题】: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元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现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多选)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参考答案AC】(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例题】:24岁的青工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
2014年司考教材精读:刑法之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1979年我国制定了刑法典。
1997年我国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
1997刑法修订后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八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二)广泛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法益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
(三)严厉性:惩罚犯罪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
(四)保障性:刑罚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
三、刑法的任务(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刑法的首要任务)。
(2)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四、刑法的机能(一)规制机能:首先,刑法将一定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规定科处一定刑罚,从而指出其应当受到法的无价值判断(评价机能)。
由此可见,刑法就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可以使普通人形成不实施类似行为的意思决定(意思决定机能),从而避免犯罪。
其次,刑法是定罪和量刑的唯一依据。
对司法官员而言,刑法是对其法外科刑权力的禁止。
(二)法益保护机能:刑法必须保护人们公认的、对于社会存续有意义的法律上的利益。
刑法的保护机能表明,刑法的最终目的就应当定位于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机能: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具体要求:(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2、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1)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还要符合刑法目的。
(2)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笔试常识刑法知识八
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笔试常识刑法知识八
吉林省事业单位交流群:188512380
4、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5、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教唆犯的概念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预备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8、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
中公教育官方网站:
中公教师考试网站站:。
2014陕西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汇总刑罚消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刑罚消灭这一知识点非常简单,重点就是掌握下刑罚的时效即可,刑罚消灭的知识点详情如下:一、时效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赦免1. 大赦:免于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2. 特赦: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执行的制度刑罚执行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刑罚执行这一知识点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记忆减刑和假释中的一些数字,这些数字是考试中常考的考点。
刑罚执行知识点详情如下:一、减刑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结果: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无期徒刑,无论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 年。
二、假释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犯少于13 年。
禁止性条件:(1)累犯不得假释;(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 年。
【真题-单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的是:A.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 年B.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C.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刑罚裁量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刑罚裁量这一知识点的重点在于掌握缓刑的对象和缓刑的条件,这部分知识点较简单,以下是刑罚裁量知识点详情:一、数罪并罚吸收:无期徒刑、死刑并科:附加刑限制加重:管制、拘役、有期二、缓刑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1)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五章(1)
第五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
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2014司考刑法讲义:有期徒刑
/ 2014司考刑法讲义:有期徒刑
2014司考刑法讲义:有期徒刑。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有期徒刑。
精彩链接:
2014司考刑法讲义:数罪的认定
2014司考刑法讲义:拘役
2014司考刑法讲义:牵连犯
2014司考刑法讲义:想象竞合犯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首先,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法律敎育网
其次,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
根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最后,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罚金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罚金2014司考刑法讲义:罚金。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罚金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2014司考刑法讲义:死刑2014司考刑法讲义:管制2014司考刑法讲义:牵连犯2014司考刑法讲义:法条竞合【相关法条】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知识要点】1.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活学活用】(2002年试卷二第1题)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
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法律敎育网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本题正确答案为D2.缴纳方式:(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014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七.
2014重庆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之刑法七重庆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3737169402014重庆(北碚区事业单位笔试辅导课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网校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称之为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
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刑法总论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 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刑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第19 页共300 页本法。
”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刑法》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属人管辖《刑法》第7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刑法的保护管辖《刑法》第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刑法的普遍管辖《刑法》第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对此,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刑法》第12 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12 条第2 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课堂练习】1.“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哪一项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D.公平公正原则2.某外国商人布拉德皮特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其应如何处臵()。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求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3.犯罪分子在新的刑法规定实施前犯罪,在新的刑法规定实施后受到追诉的,在适用新旧哪种刑法的问题上,我国遵循()。
A.从新兼从重原则B.从新兼从轻原则C.从旧兼从重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4.现行刑法对下列哪种情形可以有溯及力( )。
A.1997 年9 月30 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版权所有翻印必究B.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C.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的D.行为发生在1997 年 1 月 6 日,法院在1997 年 5 月3 日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10 年,判决已生效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1.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 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 周岁以上不满16 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 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3.刑事责任能力(1)无刑事责任能力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两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①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在起因,比较抽象。
而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
犯罪动机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
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而一般只有一个犯罪目的。
2.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14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据此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根据《刑法》第15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据此犯罪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无力排除或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三)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四)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行为(1)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义务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第22 页共300 页3.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课堂练习】1.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A.从轻或者免除处罚B.免除处罚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D.应当负刑事责任3.于某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行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赵某正登车检查时,于某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赵某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于某为摆脱赵某,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检查人员赵某头部着地身亡。
于某对检查人员赵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4.司机于某驾车运货途中,道路突然塌陷,致使汽车翻车,将路边一行人砸死。
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A.交通肇事罪B.意外事件C.重大责任事故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5.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 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
走入森林约 5 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
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
4 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C.过失致人死亡D.不构成犯罪6. 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认定错误的是()。
(2013-山西)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