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22号)

合集下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2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福建省物价局2016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1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1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17年5月11日24时起执行。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车用89号汽油(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11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7]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7〕1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补充通告(四)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7]1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补
充通告(四)
(闽价通告〔2017〕10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将2017年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补充公布。

未经公布的收费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2017年第四批新增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5月4日附件:2017年第四批新增中央驻榕和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的通告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5]1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13
【实施日期】2015.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5〕14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我局对2015年6月29日前发布的定价批费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我局发布的取消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定价批费文件废止目录予以公布。

此次公布的废止目录,不包括《福建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闽价医〔2015〕181号)中,已公布废止的169件有关药品定价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13日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2015年6月29日前发布的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通知编辑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我委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进行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二日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分别为:(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视同加油站(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或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五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经常性检查;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运用收费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清费减负工作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按照附件1及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精神,对工业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钢卷尺、体温计、石油闪电温度计、电子台案秤、轨道衡、测量互感器、电离辐射防护仪、场强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压力表的检测收费,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0〕349号文)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闽价费〔2010〕3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在做好收费公示的同时,应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2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2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17年8月4日24时起执行。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品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吨元/升元/吨 Nhomakorabea车用89号汽油(Ⅴ)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20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7]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7〕20号)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02•【文号】计电[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日计电〔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去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度上涨,11月5日国家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

此后,国际油价继续上涨,近期国际市场米纳斯原油已上涨到每桶27美元左右,新加坡市场95号汽油和0号柴油价格均涨到每桶29美元左右(折合成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进口完税成本分别为每吨2830元和2540元),分别比11月份上升了12%和17%。

受此影响,国内华北、西南、华东等部分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也逐渐趋紧,省、市石油公司库存大幅度降低,部分地区限量销售,个别地区断档脱销。

两个集团公司所属的少数基层石油公司和直供用户的基层单位转手加价倒卖成品油,个别加油站突破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加价销售的现象屡有发生。

上述行为,加剧了成品油资源紧张、油价上涨的矛盾。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成品油资源偏紧;二是成品油资源配置兑现率低;三是成品油价格秩序混乱;四是成品油价格提高滞后于原油价格的上涨。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成品油价格秩序,缓解国内供应趋紧的矛盾,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和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增加国内成品油供给。

考虑到当前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炼化企业加工成本增加,以及国内成品油供应超紧的情况,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把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放在首位,适当增加原油加工量,保证供需总量平衡。

要采取措施增加今年一季度成品油市场的资源,保证市场供应和春耕生产用油的需要。

二、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制止转手加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一)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严格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落后产能、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钢铁、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通过电价机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无序发展,促使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积极推进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柴等电能替代,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减少大气污染。

通过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电力消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厅(二)推行水电生态电价机制。

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优化水资源配置。

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04•【文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有关规定,现就部分成品油作价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一)上述四种油品的出厂价格要与汽油出厂价格保持合理比价。

以90#车用汽油为1,液化气为0.85-0.95,灯用煤油0.9-0.95,化工轻油0.8-0.85,非化肥用重油(减压重油)0.4-0.5,其他船用重油、内燃机燃料油、常压重油、A重油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按照现行与减压重油出厂价格比价关系自行确定。

(二)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3年内逐步到位,实现与汽油的合理比价。

计划内民用液化气调价前需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液化气、灯用煤油出厂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非化肥用重油和化工轻油出厂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

(四)上述四种油品价格调整,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于调价前10日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

(五)民用液化气和灯用煤油市场销售价格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二、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供军队自用和国家储备用汽油、柴油出厂价格为:90#车用汽油每吨2100元,0#柴油每吨19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计电(98)52号文件中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确定。

供军队自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195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1270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闽政〔2017〕5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二、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

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
费项目的补充通告(三)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补充通告(三)
鉴于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榕财综〔2017〕29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变动较大,现根据《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榕价费〔2015〕12号)要求,将2017年福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重新补充公布。

未经公布的收费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2017年福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4月28日
2017年福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4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油点包括:1、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2、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船(以下简称加油船);3、向除机动车、船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二章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闽财建[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06〕8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2006年5月24日,国家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给予补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范围和方式补贴的范围和方式原则上与上次石油价格改革确定的补贴范围和方式相同。

2006年度办理过户买卖的机动渔船成品油价格补贴仍由机动渔船原所属辖区县(市、区)负责兑现。

二、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和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分行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各市、县(区)分行业的补贴用油量及相关资料和补贴分配方案,分别测算核定各市、县(区)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

1、渔业。

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的渔船总功率测算核定补贴资金。

鉴于捕捞渔船在相同生产作业时间内耗油值远大于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对机动渔船实行分类补助:捕捞渔船为A类,补助系数为1;养殖船和辅助船为B类,补助系数为0.4。

市、县(区)应补贴金额=市、县(区)A类渔船总功率×A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B类渔船总功率×B类每千瓦功率补助标准2、林业。

省对市、县(区)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全省分市、县(区)应补贴用油量测算核定补贴资金。

用油量计算依据是按2004年末统计报表的用油量加增长6%核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5•【文号】发改电[2010]357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鉴于广东省广州、深圳等城市车用汽油已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同意其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在国Ⅲ标准油基础上,每吨可再提高200元。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非农村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及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非农村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及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非农村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及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闽价电[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非农村公路客运加收燃油附加及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闽价电〔2008〕3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物价局、交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发改电[2008]217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启动我省油运价格联动预案。

现将具体办法及严格控制连锁反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非农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在现行基准票价和2007年11月20日加收燃油附加的基础上,再加收燃油附加0.01元/人公里,现行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率和各车型运价率不变。

二、根据以上加价标准,各设区市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所辖地区运输经营企业抓紧测算各不同线路加收燃油附加的具体标准(具体测算办法按闽价电[2007]28号规定执行),并做好各运营线路票价的衔接工作。

三、全省城市公交、农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即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票价执行,城市公交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农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即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增加的油价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四、出租汽车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增加的油价支出,由中央、省和设区市财政按省政府决定的补贴标准发放,以消除油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闽价[2000]商字36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闽价[2000]商字36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0]商字369号2000年9月29日)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液化气价格的请示》(福炼(2000)经财字30号)收悉。

今年以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国内成品油六次提高价格,液化石油气价格亦随之上调。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计划外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由原来的3300元/吨调整为3600元/吨,在此限价内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同时为有利于全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调控,请你司对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国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均衡供气,并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价格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3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1.22【实施日期】2006.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6〕38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福建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厦门市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含县、县级市、设区市所辖区,下同)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县(市、区)但在同一设区市内的案件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设区市的案件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处理。

第五条对于成品油仓储、零售无证经营相关行为的处罚,省经贸委委托设区市和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辖权限,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省、设区市、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需要给予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办法》报送省经贸委或商务部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 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 24 时起执行。 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表
油 品 元/吨 车用 89 号汽油(Ⅴ) 最高零售价格 元/升 最高批发价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22 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7]22 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9.15 【实施日期】201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7〕22 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