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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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法定文件

2015年3月

目录

文本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2)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2)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2)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3)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5)

第八章绿地与广场规划 (9)

第九章附则 (9)

附表 (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原则

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区域协调原则、刚性与弹性相结合原则,东部片区将建设成为生态环境和谐、与周边联动的地区,并保障规划管理易于操作、未来发展适应市场要求。

第2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阳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惠州市近期建设规划修编(惠阳中心城区)(2011-2015年)》、《广东惠州环大亚湾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编制而成。

第3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位于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的岐山村,西邻惠澳大道(即在建惠大高速),三面环山,西面以沙田河为界,距惠澳大道约1公里,总用地面积为168公顷。

第4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范围内的一切开发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范的相关规定;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第5条发展目标

山水特色鲜明、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的休闲居所和高端居住片区。

第6条功能定位

本区定位为富有山水特色的深惠宜居生活度假区,惠阳中心城区北部的高端居住与服务配套区,由三大功能构成:

度假居所功能——结合良好的景观要素发展度假居住功能;

日常居住功能——结合完善的配套发展日常居住功能;

居住配套功能——为度假型及日常居住型提供配套的功能。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7条地块划分

规划将区内的建设用地划从上至下,从左至右分为SHDB01、SHDB02、SHDB03三个管理单元。具体划分见图则。

第8条地块编码

地块编码采取三级编码方法,由区位码、管理单元、地块号组成。其中,区位码由四位字符(SHDB)表示,代表“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沙田河东部片区)”;第一、第二位数字代表管理单元号;第三、第四位数字表示地块号;如SHDB—01—01表示惠阳经济开发区东部片区01管理单元01地块。

第9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或细分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

或细分。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10条土地使用性质

本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分至中类,个别地块分至小类。

第11条规划用地构成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168.00公顷,由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两(E)大类构成。其中建设用地为157.41公顷,非建设用地为10.59公顷。

本区建设用地划分为6类,分别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面积8.01公顷,农林用地面积2.58公顷。

各类用地构成情况如附表1、表2。

第12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法定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宜改变,如实际开发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符合管理文件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要求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13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各地块开发建设时的土地使用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图则规定的指标。

第14条绿地率和公共绿地面积

法定图则规定的各地块绿地率均为下限控制指标,绿地率指标数值只能提高,不能降低。

本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是指面向公众公共开放的绿化用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须严格保障其不受侵占。

第15条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本次规划区内建筑高度上限按法定图则的规定进行控制。第16条规划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容积率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

确定。

第17条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任一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土地腾挪后,贡献少量土地给道路、绿地、广场

或公共配套或市政设施的;

(3)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18条道路系统规划

本片区道路分成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居住小区级道路、居住组团级道路四个等级。城市支路红线宽度为22米;居住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为11—20米;居住组团级道路红线宽度8—10米(见附表3)。

第19条路网密度控制

本片区城市支路总长约1.8公里,路网密度为1.09公里/平方公里。规划实施中可按规定程序对规划道路线位进行调整,但必须满足路网密度的控制要求。

第20条交通设施规划

本片区设一处社会停车场用地(SHDB-02-32地块内),位于本片区西侧商业服务中心南侧,用地面积为0.11公顷。此外,其他建设用地根据《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指导建设配建停车场,各地块的停车场配建指标按法定图则的要求实施(见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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