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视野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主要是由政治科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种学科的学术融合而成的深入的研究,致力于探索历史发展下法律的本质、功能、理论和制度,以及它与人的关系等问题。
在经历了多次的发展、变革和重塑之后,法理学把它自身的视野从比较封闭的法律理论延伸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领域,这也极大地拓宽了对法律和社会关系的认识。
所以,很多当今法律发展和社会变迁的经典理论探讨都会围绕着法理学的多元
视野展开。
法理学的研究非常深入,主要集中于探讨法律的发展本质,法律前提下的正义目标,以及法律与不同社会层次和权力体系之间如何联系。
除此之外,法理学还充分考虑到各种社会问题,比如政治角力、社会利益冲突、伦理良知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平衡等,并运用法学、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去探究如何实现最优的法律社会。
此外,法理学还关注在实践中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以保障公民的各类权利。
它侧重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可以良性运行。
同时,法理学也在思考现代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对法律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搜集、分析和汇总有关资料;同时,法理学也考虑到过去的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的未来发展,以便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视野,以及历史更新的来源。
总之,法理学是多学科的交叉学科,是一门从历史、社会、政治、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深入探望法律理论根本、功能、历
史发展及与人的关系的学科。
它提出了众多关于法律、伦理及社会制度形成、发展及实施的有趣探讨,并在当今的社会角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视野下的中国经济规划
国家计 划 以崭 新 的姿 态 . 即经 济规 划 . 出现在 国人 面 前 . 十一五经 济规划 纲要 ” 出台到 实施都 引起 了社 “ 从
会 各 界 的广泛 关 注 . “ 划 ” 规 划 ” 从 计 到“ 的一字 之 差 。
不 但体 现 了政 府职 能转变 的决 心和行 动 . 更凸显 了 国 家对 于经 济规 划 法 治化 的 态度 。 是 , 内研 究 经济 但 国
法 理 学视 野 下 的 中 国 经 济 规 划
其基 本手段 和标 志就是 行政性 的“ 划 ” 中 国的历 史 计 . 和 现实 又赋 予 了它浓 重 的 人治 色 彩 。 我 国搞计 划 已 ③ 经有 5 O多 年的历 史 了 . 过去计 划 经济 时期 编制 计划 , 现在 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时期仍 然 编制 计划 . 划 的名 计
可能 像 过 去一 样 政府 作 为 经济 活 动 的主 角 . 指标 、 定 安排 项 目 、 接配 置 各类 经 济 资 源 。 直 在市 场 经 济条 件 下 . 济 活动 的主角应 是作 为市 场 主体 的企业 、 司 。 经 公 所以. 在建 立起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以后 . 政府 、 市
平进 行利 益划 分 , 样 才能 实现经 济规 划 实施 的 法治化 。 这 同时 . 经济规 划 的法 治化要 在 明确 经济 规 划
的 法律 性质 的基础 上 , 用法律 对经 济规划 的 实施进 行有 效保 障 , 利 这不 同 于简单的计 划 法或者 经济规
划 法的制定 . 是 需要 实体与程 序的 全面结合 。 而
0 S B 0 4) 阶段 性 成 果 。 8F 24 的
作 者 简介 : 颜运 秋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 后 流 动 站 研 究人 员 , 中南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爽 , 博 范 中南 大 学 法 学 院经 济
法理学视野中的房地产市场之矛盾
一
由于房地产在其发展历程中与政府 、 银行 、 消 费者等主体方面存在难 以克服 的矛盾 , 以导致 所 房地产泡沫的产生 。这不仅使广大消费群体处于 非 常被 动 的局 面 , 且 对 我 国 的经 济 发展 也 是 一 而 个潜在危害。为了稳定经济发展态势 , 拉动内需 , 国家房 地产 政策 由此前 的支持逐 步转 变为抑 制投 资。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 逐步实现产业升级和发 展 国民经济 新 的增长 点 。 …
No.I Fe 2 2 b. 01
对 于 巨大 的利益 回报 , 地方 政 府 占有 较 大 的 比重 。
一
然 而 , 银行 与 房 地 产投 资 人 及 政府 的利 益 在 博弈 中 , 房地 产价 格 上 涨 过 快容 易 造 成 市场 价 格 过分 偏 离市 场 真 实价 格 , 而 产 生 泡沫 。一 旦 泡 从 沫破 灭 , 房 地产 价格将 会下跌 , 则 作为抵 押物 的房
21 02年第 1期 ( 总第 1 1 ) 3 期
贵 州民族 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 n l fGuz o nv ri ( ain lis( hls p ya dS ca S in e o ra ih u U ies yfrN t aie P i o h n oil ce c ) o t 】 o t o
房地产产业在市场经济的历史环境 中, 越来 越体现其举足轻重的重要性。随着房地产业规模
的不断 扩大 , 随着 人们 消费观 念 的趋于理 性 , 它其
学上而言, 矛盾可以存在 , 但不能主观地无 限制放
大。
中隐含的矛盾渐渐暴露 和放大 , 其折射出来 的关 于社会价值观、 法律观 、 道德观、 政府掌控宏观调 控的能力等更引起人们特别是房产消费群体的深
法理学的研究视角
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律的内在逻辑和理性基础。
从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来看,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一种具有内在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制度。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和公正的规范体系。
法律的制定应该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主观意识或个人喜好。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因此,法律应该是公正、合理和可预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人。
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各个法律规则之间应该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同时,法律的解释也应该考虑到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保持与时俱进。
法理学还研究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问题。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规范性。
法律的合法性则是指法律规则是否符合道义和公正的要求。
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律使命的核心。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为法律的效力和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法理学还研究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问题。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
司法决策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则和相关事实作出裁决和判决。
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公正适用。
从法理学的研究视角来看,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和公正的规范体系,它具有内在的逻辑和合理性。
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的研究为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
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内容提要】由于受到“缺乏实践效果”和“与部门法知识重合”的双重怀疑,法理学的学科重要性遭受严重威胁。
要想化解这种窘境,为回应实践上的怀疑论,必须重视理论对于实践的三种重要意义,即它是理解实践的先决条件、实践难题由理论争议引发、实践难题的解决是个理论工作;对于知识冗余的怀疑论,必须注意由教义理论、规范理论和元理论所组成的法学知识体系,其中的教义理论和非理想的规范理论是部门法学的组成部分,而理想的规范理论和元理论则是法理学的学科内容,因此法理学能有效区别于部门法学,知识冗余论当然就会破产。
一、导言这篇文章的目标是要去证明:法理学(Jurisprudence),这个通常被认为是法学之基本理论的学科,具备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高度重要性,所以我将与各种否认法理学重要性的怀疑论展开论辩。
不过,需要慎重提醒的是,恰当的论辩态度是且只能是这样的:我们必须暂时遗忘自己法理学者的身份,在不带有学科立场的前提下,妥当证明法理学的确是重要的;如果最终无法证明法理学真是重要的,那么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放弃它,而不是囿于自己的学科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强词狡辩说法理学就是有用的。
否则,“法理学是重要的”将最终变成了一个口号,但它并不因为喊的人多、频率高就成为一个事实或真理。
然而,即使你认同我将在文章中试图秉承的论辩姿态,而且你也认为法理学的确是重要的,但是你一定会被这样的问题困扰:这篇文章标题为什么不是“法理学重要吗”。
当然,你接着可能自我辩解道:法理学、法理论(Legal Theory)与法哲学(Legal Philosophy)这三个语词的含义差不多,①所以这样的标题其实并没有什么问题。
这个说法当然是我选择如此标题的重要原因,但这并非唯一的理由,此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在我看来,否认法理学重要性的怀疑论,通常很容易预设“否认理论之重要性”的立场,尤其是后文中我将具体谈到的实践者的怀疑论。
法理学视野下我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
收稿 日期 :0 2— 3—1 21 0 9
作者简 介: 徐贵香 , , 女 法学硕 士 , 河南大学土木建筑 学院教师 , 主要研 究方向: 法理学与民商法学。
・
7 ・ 9
徐 贵香 : 法理 学视 野下我 国传 统 法 中的情 理诉 求
法 律思 想文 化理念 、 习移 植 西方 发 达 国家法 律 制 学 度 过程 中出现 了“ 土 不服 ” 水 的情 况下 , 种 对 中 国 这 自身 的传统 法律思 想 、 度 、 化等 资源 进行 系统 的 制 文 整理 、 研究就 显得更 为 必要 。 在笔 者看 来 , 当下对 中 国传统 法 律文 化 的 研究 至少存 在着 两种研 究取 向。一 种是 倚重 西方 的法律 思想 , 根据西 方法 律 理 念 的标 准来 衡 量 中 国传 统法 律资 源 的正 当 与否 , 最终 的结论 则是 要 舍 弃 中 国 其
理 ) 被 吸入 亲 属伦 理 之 中。 他 们从 “ 民观 ” 法 都 ” 人 、 律起 源论 、 上权威 观 、 至 审判模 式方 面分析 比较 了 中 西法 不 同的伦 理精 神 , 出 : 古 代 中 国 , 民是 依 提 在 人
附 于 国家 、 皇帝 和 官吏 的管 教 的 , 受 而在 西 方 , 民 人
客观 、 谨慎与深刻地对待我 国传统法中的情理诉求 , 因为这直接涉及如何正确对待我国悠久的法律思想 文化 传统 , 如何更 加 理 性 地对 待 欧美 的法 律思 想 文 化, 如何更好地吸收借鉴古今中外 的法治资源来实 施依 法治 国的方略 等一 系列 问题 。
者则将情理法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 的文化性状 , 把
究取 向进 行反 思 的立 场 , 者认 为 , 笔 目前 这种 关于 我
法理学视野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件 的 审 理 。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 关 系 怎 样 ? 二 者 实 当 在 法 官 断 案 的 过 程 中发 生 冲 突 时 . 究 竟 何 者 更 为 重
要 ? 这 一 直 是 法 理 学 及 各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不 可 回 避 的 重要 问题 。
具 体 的 过 程 和 方 式 , 就 是 要 有 一 定 的 程 序 。 序 是 也 程 为 了 达 到 一 定 的 结 果 和 状 态 而 事 先 进 行 的 一 定 时 间 的 活 动 嘲。 旭 东 先 生 认 为 : 律 决 定 必 须 经 过 正 当 赵 法 的 程 序 , 而 这 种 程 序 的 正 当 性 体 现 为 特 定 的 主 体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法 律 授 权 所 作 出 的 与 程 序 有 关 的行 为 。 人 称 法 的 程 序 正 义 为 “ 得 见 的 正 义 ” 这 来 源 有 看 , 于 一 句 著 名 的 法 律 格 言 ,正 义 不 仅 应 得 到 实 现 . “ 而
且 要 以 人 们 看 得 见 的 方 式 加 以 实 现 ( u t e mu t o J si s n t c o l e d n b tmu tb e n t e d n . ”3 程 序 n y b o e, u s e s e o b o e ) 【 J 。
一
、
实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的 含 义
( )实 体 正 义 的 含 义 一
实 体 正 义 具 有 三 种 形 态 :与 法 治 这 种 形 式 正 义
相 对应 的实 体正 义 , 社 会正 义 ; 抽 象正 义相 对应 即 与 的 称 为 具 体 正 义 的 实 体 正 义 ; 与 程 序 正 义 相 对 应 的
法理学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此 ,弱势群体 问越将 不可避 免地被 纳入 法律 的关注范 畴 ,
进入法学研 究者的视域 。 人在社会 中 的竞 争力概 括起来 取决 于两方 面 的因素 :
一
是事实性 因素 。如人的智力 、 身体健 康状况 、 家庭 出身 等
遍 有效 的组 成部 分 。没有 这个要 素 , 义就不 可能在社会 正
济利益的分配原则。罗尔斯认为: 人们 的不同生活前景受 体在享有人权时便不需要附带任何外在条件。”2” 1 1 ( p
到政 治体制 和一般 的经 济 、 会条 件 的限 制和影 响 , 社 也受 到人们 出生伊 始所 具 有 的不平 等 的社会 地位 和 自 秉 赋 然
的深刻 而持 久的影响 , 然而这种 不平等 却是个人 无法 自我 选择 的。因此 , 些最初 的不平 等就成 为正 义原则 的最初 这 适用对 象。也就是 说 , 正义 原则要 通过 调节 主要 的社会 制 度 ,从 全社 会的角度来 处理这 种起点 上 的不 平等 问题 , 尽
中盛兴 。
等; 二是制度性 因素 。其 中最 为重要 的是通 过法 律确认 的
法 律权 利制度 , 因为权 利 往往是 决 定 人 的经济 地位 、 会 机 等现实 利益的根 源所 在 。上述两种 决定性 因素可概括为社
会 性资源。在人类 社会 里 , 人们 能够 占有 的社会 资源是稀
缺的, 因此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常态。对资源的竞争
以及 由此产 生 的资源 占有 的差 异 ,必 然导 致利 益上 的冲 突。从这个 角度 而言 , 弱势群 体 和强势群体 之 间存在 紧张
协调的音符——弱势群体的存在。以下将从法理学的角度
对如何协调这种 音符 即弱势 群体 的保 护 进行探 析 , 以求抛
法理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构建
法
学
.
堑望堂 垂裳校学报 20 年第 6期 06
摘要 : 国家和谐是社会和谐 的前提 。政治权力的有效发挥是 构建和谐社会 的基本条件 。建设 和谐 国家。 重点是加强权力拉制制度 建设 。从 国家 内部 来看 , 权力控 制制度的构建应当着眼于两点: 一是量上的控 制 。 是
权 制 度 得 以 健 全 , 一 切 国 家 都 是 有 益 的 , 一 个 民 主 社 会 对 对
平的达成离不开政治权 力的支撑 , 政治权 力 的有效 发挥是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本 条 件 。例 如 , 分配 不 公 、 富 差 距 的 扩 大 、 贫 社会矛盾的化 解等 问题 的 解决 都离 不 开政 治权 力 的介 入。 如 何 使 权 力 得 到 有 效 的 发 挥 , 是 建 构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大 问 这
力 的 平 衡 。3 P 美 国宪 法 采 用 的 三 权 分 立 与 相 互 制 衡 的 制 【 (" j5
度设计 , 目的 即在 于 消 除 政 府 权 力 滥 用 的 可 能 性 , 对 我 们 这
国家与权力是 紧密相关 的 , 国家是权 力的 载体 , 力是 权 国家统治的象征 。从国家内部来看 , 力控制制度 的构建应 权 当着眼于两点 : 上的控制 和质 上的控制。量上 的控 制主要 量
关 键 词 : 谐社 会 ; 治 理 念 ; 力 平衡 ; 利 平 衡 和 法 权 权 中 图分 类 号 :9 —02 D 0 5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7— 0 22o )6 16 3 10 9 9 (o6 o —02 —0
和谐 社会建构 , 是面 对社 会发展 的现 实而 提 出来 的 , 是
我对法理学的认识
我对法理学的认识第一篇:我对法理学的认识我对法理学的认识我觉得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法理学以思想探索为其学科特征,需要从以往的各种思想成果中获得精神养料。
法理学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
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
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
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的普遍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
法的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也不可能超脱这些规律及其关系的制约。
一定的法的现象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着法的现象的本质性特征,反映了法的现象发展过程中固有的、稳定的、必然的和经常重复的联系和依存关系。
因此,法的现象发展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任意废弃它们,而只能认识和利用它们。
二是它的宏观性。
法理学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
纵览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过程及其现实的法律生活,我们会发现,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确乎琳琅满目,复杂多样。
我对法理学的认识 (2)
我对法理学的认识我觉得法理学就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法理学以思想探索为其学科特征,需要从以往的各种思想成果中获得精神养料。
法理学具有批判性与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就是什么”。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与语境的理解。
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就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就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
法律就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就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就是如何形成的。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
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就是它的普遍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
法的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也不可能超脱这些规律及其关系的制约。
一定的法的现象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着法的现象的本质性特征,反映了法的现象发展过程中固有的、稳定的、必然的与经常重复的联系与依存关系。
因此,法的现象发展的规律就是客观存在的,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任意废弃它们,而只能认识与利用它们。
二就是它的宏观性。
法理学就是在一定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与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
纵览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过程及其现实的法律生活,我们会发现,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确乎琳琅满目,复杂多样。
但就是,构成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问题,应当就是那些能够反映法的现象领域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题。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二)
(3)内部分工,这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问题。
此种分工也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权限划分。
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作了规定,这可以理解为审判权的纵向分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该法所涉及的主管部门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权的一种横向分工。
可以说,严格的内部职权划分是国家权力整体分工能否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
(二)立法权1、立法权的概念人们一般从三种意义上来理解立法权这一概念。
一是将立法权作为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二是将立法权理解为立法主体(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三是将立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其内容不限于制定国家法律,还包括对国家普遍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权。
我们所说的立法权,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的。
它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和。
2、立法权的性质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是产生其他权力的基础和母体,是高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
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设计了一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分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其中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致超越其他权力之上。
但是,一个国家总要有一个机关代表主权成为最高权力,否则国家将无法有效地行使统治权。
这是其一。
其二,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是个人最终的真诚的接受者,是最强大的社会力量,是为每一个公民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
”而“如果主权意味着最高权威,从逻辑上就可以这样推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个人、团体或者机构-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内行使主权。
身处最高地位者,从逻辑上讲,必须比任何人的地位都高;不能有任何人的地位高于其地位或与之等同。
”[11]其三,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行使权力。
法理学精义
法理学精义法理学是一门学科,它研究政府制定和实施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目前,法理学不仅是政治科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均有重要影响,如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和道德方面等。
因此,法理学的全面认知和深入思考非常重要,这也是这门学科的精义所在。
法理学的精义首先在于它的视角和方法。
它把政府的权威性和政治的统治性放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来探讨,从而赋予法律制度乃至社会秩序以有系统的理论依据,实现社会秩序的有效性。
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考虑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还要考虑法律本身的合理性。
这样,我们才能把握法律的性质,更好地实施法律,健全社会秩序,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此外,法理学的精义还在于它的内容。
它不仅仅研究权威性和统治性,而且还要考虑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它必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从而真正地支持法律;特殊性,指的是实施困难和解释困难,它要求法律在细节之处更加具体明确,以免出现模糊不清的状况。
此外,法理学还要考虑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时机问题,这样才能使法律制定得当、实施有效。
最后,法理学的精义在于它的概念性思考。
它把法律的原则置于意义的高度上去思考,从而使法律成为人类社会行为约束和道德认同的基础。
无论是在政治框架之中,还是在传统规范之中,法理学都要从法律本身的原则出发,进行有效的认可和实施。
这样,法律和社会秩序才能够被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总之,法理学的精义在于系统性、概念性和理论性的思考,从而发现法律本身的原则,把握社会秩序的有效性,同时,它还要考虑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实现更加有效的法律实施。
只有进行全面的思考,法律才能够发挥自身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一、本文概述在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法理学的角色日益凸显。
它不仅是法治理论的基础,更是推动法治实践的重要动力。
中国需要的法理学并非一成不变,而应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进而分析中国所需要的法理学的特点和方向。
我们将从法理学的历史发展、现状分析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法理学的应然状态。
本文还将关注法理学在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中的应用,以及法理学对于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法理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分析法理学,作为法学学科中的基础理论学科,其历史演变与现状分析对于探讨中国所需的法理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历史演变的视角来看,中国的法理学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古代中国的法理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等观念。
随着近代社会的变迁,西方的法学理念逐渐传入中国,对传统法理学产生了冲击。
特别是清末民初的法制改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都促使法理学不断吸收和融合西方法学理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体系。
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法治化的深入发展,中国的法理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一方面,中国的法理学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法学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本土化和实践性,努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理学体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化,法理学也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如何平衡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等。
从现状分析来看,中国的法理学在取得显著成就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法理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需要加强法理学教育和实践的结合。
法理学在应对现实社会问题时,需要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以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法理学的视野
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这是一个虽被许多中外法理学著作和教科书解读过无数遍但仍然困惑人们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问题也就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此相应,对法律问题的解说也就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
君不见,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启开电脑,法律问题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会迎面而来,进入我们的视线和视野,想绕也绕不开。
虽然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是生活在法律中,但是,我们的生活确实离不开法律。
法理学的视野
法理学的视野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这是一个虽被许多中外法理学高作和教科书解读过无数遍但仍然困惑人们的问题。
尤其是关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一辈子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问题也就成为现代人一辈子活的一个组成部份。
与此相应,对法律问题的讲解也就成了咱们生活中的一道“风光线”。
君不见,只要咱们打开电视,掀开报纸,启开电脑,法律问题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会迎面而来,进入咱们的视线和视野,想绕也绕不开。
尽管咱们能够说,咱们并非是生活在法律中,可是,咱们的生活确实离不开法律。
那么,这种现象与法理学又有什么关系呢?大约二十年前,时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的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教授郑如纯(Alice. E-S TAY)女士来中国西安西北政法学院访问,在座谈中当我问到法理学到底应该研究些什么问题时,她的回答令我映象深刻。
那时正值苏联奉行“改革与新思维”,东欧一些国家也发生了一些转变,她说这些问题都是法理学应该研究的问题。
这关于我一个刚读法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狭小的视野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到后来,当咱们有机遇参加国际法律哲学、法理学或法律社会学的会议时,看到会议的议题和安排,真有点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它的议题之普遍,内容之丰硕,远远超出了咱们原有的视野范围。
能够说,只要生活中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法理学涉及的问题,乃至生活中没被法律涉及的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因为法律还有一个随着生活的转变而进展转变的问题。
法理学确实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这么讲,是不是法理学就成了一个箩筐,什么都能够往里面装?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沉思的问题。
这涉及到对法理学中“法理”的明白得。
能够说,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
不管是一个制度,一个法令,一条规那么,或法官的一个裁决,都有其背后的法理,不然,无以说明它成立和存在的依照和理由。
从那个角度讲,任何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
这也能够说明大约十连年前在中国有些部门法的学者开展的有关部门法理学的研究和对部门法理学的理论讲解。
我对法理学的理解
我对法理学的理解杨晓梅2020-1-20摘要:法理学是责任,承担,义务的综合,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
我对法理学的理解是责任,承担,义务的综合。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
我理解的法理学:来自于每一个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来自对自己的要求,追求,综合地讲,来自整个社会,来自人们对身边的每一件事的评论,来自于人们对社会的要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公平正义,是人们永恒的追求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与他人的合作,而合作关系则是相互的合作给对方带来的利益,也要求你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在合作中,人们往往把自己的付出和所得与别人的付出和所得相比较,通过比较,就产生了公平或不公平的感受,你可以说得到了,自己该得的是公平的,也可以说做了自己该做的是公平的。
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既要承担应分担的责任,又要得到应得到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承担的责任,少于他应承担的责任,或者他获得的利益,多与他应获得的利益,则是不公平的,这就是说公平是要求对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都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统一。
社会需要合作,更需要良好的合作,而公平是合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失去了公平合作就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成功,可见生活中我们与他人合作时,需要树立公平意识,努力维护合作公平。
二.为正义高歌我们都愿意生活在一个充满正义的社会里,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是非标准鲜明,公正行事,惩恶扬善,社会正气得以大力扶持,邪气受到普遍谴责,邪恶势力,得到有力打击,社会正义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就组成了正义制度,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因此这一要求,都必须遵守社会生活中的制度,规则和程序,没有人可以例外,没有正义制度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法理学的认识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法律体系、法律原理和法律哲学的学科。
它涵盖了对法律的本质、理论和原则的深入研究。
法理学的目的是帮助理解法律的起源、性质、功能以及法律的道德和哲学背后的原则。
以下是对法理学的一些认识:
法律的本质: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
这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属性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律哲学:法理学探讨法律的哲学问题,包括道德、伦理、公正和权利等。
这有助于理解法律的伦理基础和法律决策的道德原则。
法律体系:法理学研究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原则,包括普通法体系、民法体系、宗教法和习惯法等。
它也研究国际法和国际法律体系。
法律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理学探讨法律的解释和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这有助于理解法官如何解释和应用法律。
法律原则:法理学涉及法律原则的研究,例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正义原则和公共政策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变迁和法律演变:法理学考察法律的变迁和演变,以了解法律体系如何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化而发展和适应。
法律制度和比较法律学:法理学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法律学研究,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和影响。
法理学在法律体系、司法决策、立法和法律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法律专业人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便更好地应用和发展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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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视野
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这是一个虽被许多中外法理学著作和教科书解读过无数遍但仍然困惑人们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
法律问题也就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此相应,对法律问题的解说也就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
君不见,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启开电脑,法律问题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会迎面而来,进入我们的视线和视野,想绕也绕不开。
虽然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是生活在法律中,但是,我们的生活确实离不开法律。
那么,这种现象与法理学又有什么关系呢?大约二十年前,时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的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教授郑如纯(Alice. E-S TAY)女士来中国西安西北政法学院访问,在座谈中当我问到法理学到底应该研究些什么问题时,她的回答令我映象深刻。
当时正值苏联奉行“改革与新思维”,东欧一些国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她说这些问题都是法理学应该研究的问题。
这对于我一个刚读法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狭小的视野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到后来,当我们有机会参加国际法律哲学、法理学或法律社会学的会议时,看到会议的议题和安排,真有点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它的议题之广泛,内容之丰富,远远超出了我们原有的视野范围。
可以说,只要生活中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法理学涉及的问题,甚至生活中没被法律涉及的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因为法律还有一个随着生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问题。
法理学确实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这么讲,是不是法理学就成了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这涉及到对法理学中“法理”的理解。
可以说,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
不管是一个制度,一个法令,一条规则,或者法官的一个判决,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否则,无以解释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据和理由。
从这个角度讲,任何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
这也可以解释大约十多年前在中国有些部门法的学者开展的有关部门法理学的研究以及对部门法理学的理论解说。
[1]但这样一来,是否法理学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既然每一个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那对它的研究就是法理的研究,还要法理学干什么?[2]这实际上又涉及到法理学的分类问题。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作者在解释“法理学”的辞条时,将法理学分为“普通法理学”、“特殊法理学”、“比较法理学”三个类型。
具体的解释是:普通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
特殊法理学是以某一种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比较法理学则通过分析来自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材料,研究其相互关系。
[3]这样的解释可以部分地消除人们的上述疑惑,也使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的普通法理学——有了存在的理由。
对某一种法律制度或某一个法律问题的具体研究属于特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
还有一个需要交代的问题,即作为教学体系或教材体系的法理学和作为研究体系的法理学的区分。
这是我十年前在一篇文章中所提出的一个看法。
[4]前者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性学科(教
材或课程)的理论体系所包含的研究内容;后者是作为法理学研究者对法理学问题的研究内容。
这两者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还是有所区别。
作为后者,其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法理学研究者可根据个人的研究兴趣(这种兴趣当然并不是无根据的),选择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法理学问题进行研究,这是不应限制、也无法限制的。
这一类的研究几乎无所不包,它可能涉及法理学的所有问题以及学者们的创新,这为法理学发展所必需;而作为前者,则涉及到法学教育体系的学科设置和课程设置问题以及该课程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这样一个区分,认为二者应该合一,法理学研究体系的内容就是法理学教学体系的内容。
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任何一部法理学教材,都不可能容纳所有的法理学问题,可能的只是法理学中主要的和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