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班法理学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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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一、名词解释1. 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功能,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2.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和结构组织起来的整体。

3.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简答题1.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建立的;(2) 法律关系具有规范性,即其内容和形式受法律规范的约束;(3) 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即其实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 阐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1) 文义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2) 系统解释,即考虑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解释;(3) 目的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

三、论述题1. 论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指导和约束,是一种治理方式;而法制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2.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种形式。

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二者的区别在于实施方式和强制性程度不同,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互补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甲因超速驾驶导致行人乙受伤。

事后,甲主动承担了乙的医疗费用,并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请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交通法规,超速驾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使甲事后承担了医疗费用并支付了赔偿金,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但甲的主动赔偿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违法性,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现象B. 法律规范C. 法律关系D. 法律制度答案:A2. 下列哪项不是法律的基本特征?A. 国家制定或认可B. 具有普遍约束力C. 以道德为基础D.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答案:C3.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不包括: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法律事件答案:D4.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假定B. 处理C. 制裁D. 以上都是答案:D5. 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包括:A. 文义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道德解释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A. 国家制定B. 社会认可C. 法律体系D. 法律效力答案:A, D2.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A. 个人B. 法人C. 国家D. 集体答案:A, B, C, D3.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A. 合法性原则B. 客观性原则C. 公正性原则D. 合理性原则答案:A, B, C, D4.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强制性规范B. 任意性规范C. 授权性规范D. 禁止性规范答案:A, B, C, D5. 法律效力的分类包括:A. 空间效力B. 时间效力C. 对象效力D. 地域效力答案:A, B, 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法理学与法律学的关系。

答案: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体系,它为法律学提供理论指导和方法论。

法律学则是应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2. 什么是法律规范?答案: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时的法律后果。

3.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案: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对象,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什么?答案: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解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实施。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制度B. 法律规范C. 法律现象D. 法律体系答案:C解析: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等基本问题。

2.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公认C.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D. 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答案:A解析: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强制力,即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规范得到遵守和执行。

3.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内容B. 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后果C. 法律主体、法律规范、法律后果D. 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答案:A解析: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内容。

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4.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B.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C.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D. 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答案:B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5. 法律推理的类型包括()A.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B.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溯因推理C. 演绎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D. 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答案:A解析:法律推理的类型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进行推理。

6. 法律效力的根据是()A. 法律规范的内容B. 法律规范的形式C.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D.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答案:C解析:法律效力的根据是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即国家强制力。

法理学课后参考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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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 简述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 如何划分法学体系?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 为什么说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现象B. 法律制度C. 法律规范D. 法律实践答案:A2.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B. 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C.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D.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答案:D3.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适用答案:A4.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B. 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C. 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D.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答案:D5.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A. 主体、客体和内容B. 主体、客体和权利C. 主体、权利和义务D. 客体、权利和义务答案:A6.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包括: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C.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D.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答案:D7.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8.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B. 强制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C. 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D.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答案:B9. 法律效力的终止包括:A.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修改B.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解释C. 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废止、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答案:A10.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A. 立法机关B. 司法机关C. 行政机关D. 所有机关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以下特点:A. 普遍性B. 强制性C. 稳定性D. 可变性答案:ABC2.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 国家机关B. 社会团体C. 公民个人D. 法人答案:ABCD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的确定依据包括:A. 制定机关的级别B. 制定时间的先后C. 规范内容的重要性D. 规范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答案:AC4.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A. 法律适用的合法性B.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BCD5. 法律解释的类型包括:A. 字面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历史解释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法理学练习题答案

法理学练习题答案

法理学练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法理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的制定过程B. 法律的实施过程C. 法律的哲学基础D. 法律的国际关系答案:C2. 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公平原则B. 正义原则C. 效率原则D. 个人主义原则答案:D3.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什么?A. 社会共识B. 国家强制力C. 个人信仰D. 道德规范答案:B4. 法的普遍性是指什么?A. 法律只适用于特定人群B. 法律只适用于特定地域C. 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D. 法律随个人意愿而改变答案:C5. 法律的规范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A. 法律具有可变性B. 法律具有随意性C. 法律具有稳定性D.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6. 以下哪些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A. 法律的本质B. 法律的功能C. 法律的效力D. 法律的分类答案:A, B, C, D7. 法律的效力具有哪些特点?A. 强制性B. 普遍性C. 稳定性D. 随意性答案:A, B, C8. 法律的分类包括哪些?A. 宪法B. 民法C. 刑法D. 行政法答案:A, B, C, D9. 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哪些?A. 规范功能B. 保护功能C. 教育功能D. 惩罚功能答案:A, B, C10.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A. 公平原则B. 正义原则C. 自由原则D. 平等原则答案:A, B, D三、判断题11. 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对)12. 法律的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错)13.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公民。

(错)14. 法律的效力高于道德规范。

(对)15. 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

(对)四、简答题16. 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答案要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而道德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17. 阐述法律的规范性特征。

答案要点:法律的规范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其稳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中国政法大学远程研究生法学专业第一学期试卷及参考作答

中国政法大学远程研究生法学专业第一学期试卷及参考作答

《法理学》试题一、小李在一次法制宣传会上对听众说:“大家应该重视法律关系。

因为法律关系不是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理由是……”。

你认为小李所讲的理由是什么?(20分)答:小李所讲的理由在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在一次法理学研讨会上,甲和乙对“法的溯源”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甲说:“在我国当代,法和法律是等同的概念”。

乙说:“这种说法不对,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和法在范围、内容、效力等级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你认为乙的说法对吗?为什么?(30分)答:(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制约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强制性规范。

它是抽象的,法学就是研究法的定义、本质和作用等等的。

而法律的话就是主要指一些部门法,或者说是指现实意义上的、已经制定出来的以一定形式反映法内容的具体化形式。

(二)、法是宏观的,包括历史上的法、概念法、法理、研究、等等,法律史特指,法条或者现在的生效的法。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第一单元作业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① 2.① 3.① 4.① 5. ①6. ①7.①8.①9.① 10. ①二、简答题:1.答: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内在结构、外部关系、运行方式和发展规律。

它既要研究法的形式和内部结构,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既要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又要研究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既要研究法的静态,又要对法的运行进行动态的考察。

总之,一切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的变化,都属于法学研究的范围。

2.答: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规律的理论法学,是从理论形态和哲学认识论角度研究法的本质属性。

运行规则、价值取向、向外部关系等共同原理和普遍规则的科学。

3.答: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和事物的重要标志。

它的基本特征,主要是:第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总之,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4.答:资本主义法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1)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资本家的意志和利益。

(2)资本主义法的主要内容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维护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雇佣和剥削关系。

(3)资本主义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虚伪性。

5.答: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以减少行为的盲目性和偶然性。

法的预测作用,依赖于法的明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答:法的继承性的主要依据,首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

这种历史的延续性,就决定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其次,法作为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历史。

法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也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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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导论一、名词解释1、法学所谓法学,也称法律学,法律科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索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的职业性就是法学的专业性,即通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学习培养职业素养,而所有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是在统一的法学语言中对话。

或者说,要把社会现实中的问题转化为法律专业问题进行思考。

3、法学体系也叫法学的分科体系,是指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问答题1、如何理解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致的,即,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是研究法学的一般理论的学科。

法理学以一般法——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不具体分析法律制度和部门法问题;将部门法的具体制度抽象为法律的一般问题;运用一般理论指导具体的法律活动,解释具体的法律现象。

第二、法理学研究法学的基础理论。

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法理学研究法的普遍问题,即适用于一切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其二,法理学要提出和构建系统的、统一的法学范畴——具有内在意义的概念系统,如法、权利、义务规范、法律原则,等。

第三、法理学研究法学方法论。

可以理解为法理学要培养学生理解和判断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核心是法律推理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章、第二章一、名词解释1、比较法学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以比较为其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学学科。

2、法系是指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法系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而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习惯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系。

二、问答题1、如何理解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第一、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就是标准,针对不同的人有效。

如果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则不是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调整一般行为,具有概括性;法律表达一种规则,就是规则性;法律明确地表达抽象的意思,以此区别于宗教与道德,因而具有明确性。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习题答案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习题答案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选择题参考答案导论法学与法理学1. B2. AD3. C4. ABCD5. ABCD第一章法学历史1. ABD2. B3. ABCD4. ABCD5. D第二章法学性质1. D2. ABCD3. ACD4. ABCD5. ABC第三章法学功能1. B2. A3. C4. A5. B第四章法学体系1. ACD2. B3. BCD4. BC5. ACD第五章法学方法1. C2. B3. C4. BCD5. BD第六章法学教育1. ABCD2. ABCD3. CD4. BD5. AB第七章法与法律1. BC2. ACD3. AC4. BC5. B第八章法律演进1. D2 ABCD3. BD4. ABCD5. A第九章法律结构1. D2. BC3. B4. C5. AC第十章法律分类1. AC2. BCD3. BD4. ACD5. ABC第十一章法律关系1. A2. BC3. B4. D5. D第十二章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1. ACD2. ABCD3. AB4. AB5. ABD第十三章法律责任1. B2. A3. ABC4. ABD5. AD第十四章法律实现1. ABCD2. C3. CD4. BCD5. ACD第十五章法系1. BCD2. B3. ABCD4. BC5. BC第十六章法制与法治1. A2. D3. ACD4. C5. ABD第十七章立法1. D2. D3. B4. C5. AC第十八章守法1. B2. ABD3. ABC4. BD5. ABC第十九章执法1. ABD2. ABCD3. ACD4. ABC5. A第二十章司法1. B2. BC3. ABC4. AB5. B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1. AC2. B3. B4. ABCD5. A第二十二章法律职业1. ABC2. ABCD3. C4. ABC5. AC第二十三章法律程序1. ABCD2. CD3. B4. ABCD5. B第二十四章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1. CD2. ABCD3. CD4. D5. C。

法理学考研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考研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考研考试试题及答案一、简答题1. 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规则和逻辑的学科,旨在探讨法律的内在本质、理性基础以及逻辑结构。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2.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原则、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价值观念、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推理等方面。

3. 请解释法律的原则是什么?法律的原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起主导地位的基本规范。

它们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基石,能够指导法官和法律实施者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律的原则可以具有普遍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4. 法理学研究的方法有哪些?法理学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哲学思辨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解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内在逻辑关系;历史研究法是通过对法律发展历程的考察来了解法律的本质;比较研究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来揭示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哲学思辨法则主要运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来思考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5. 法律的解释有哪些基本原则?法律的解释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文字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制定者意思解释原则和司法裁量解释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解释法律的含义、立意和目的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论述题1. 请论述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的特征。

普遍性表明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并具有普遍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效力。

法律的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正当性的特点。

特殊性则意味着法律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环境下会有具体的差异和特殊性。

这是由于社会、国家和文化的多样性所导致的。

2.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有何区别?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制度符合公众共识、道德原则和伦理价值观。

它是法律是否公正合理的重要标准。

法律的合理性则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理性性。

它主要从逻辑角度考察法律的推理过程和规则制定的合理性。

正当性和合理性是相辅相成的,正当性是合理性的前提,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保障。

法理学作业答案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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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答案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

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

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导论一、名词解释1、法学所谓法学,也称法律学,法律科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索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的职业性就是法学的专业性,即通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学习培养职业素养,而所有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是在统一的法学语言中对话。

或者说,要把社会现实中的问题转化为法律专业问题进行思考。

3、法学体系也叫法学的分科体系,是指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问答题1、如何理解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致的,即,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是研究法学的一般理论的学科。

法理学以一般法——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不具体分析法律制度和部门法问题;将部门法的具体制度抽象为法律的一般问题;运用一般理论指导具体的法律活动,解释具体的法律现象。

第二、法理学研究法学的基础理论。

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法理学研究法的普遍问题,即适用于一切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其二,法理学要提出和构建系统的、统一的法学范畴——具有内在意义的概念系统,如法、权利、义务规范、法律原则,等。

第三、法理学研究法学方法论。

可以理解为法理学要培养学生理解和判断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核心是法律推理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章、第二章一、名词解释1、比较法学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以比较为其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学学科。

2、法系是指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法系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而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习惯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系。

二、问答题1、如何理解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第一、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就是标准,针对不同的人有效。

如果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则不是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调整一般行为,具有概括性;法律表达一种规则,就是规则性;法律明确地表达抽象的意思,以此区别于宗教与道德,因而具有明确性。

法律硕士法理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1

法律硕士法理基础练习习题及答案01

一、单项选择题1.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整体,在法学上称为()。

A.法学体系B.法理学体系C.法系D.法律体系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进行分类,法学可分为( )。

A.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B.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D.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3.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其分类角度是( )。

A.各种类别的法律B.认识论C.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D.法律的制定到实施4.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 )。

A.罗马法学派B.社会法学派C.注释法学派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二、多项选择题1.法理学属于( )。

A.国内法学B.应用法学C.理论法学D.法学本科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可概括为( )。

A.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B.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C.它是法学的方法论D.它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一、单项选择题1.A解析: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理学体系指法理学的各分支学科(主要指狭义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构成的整体。

法系是按历史渊源之不同,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作的分类。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

2.D解析:以法律的部门进行划分,法学可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的。

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是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划分的。

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是从法的制定到实施这一动态过程来划分法学的,故D项正确。

3.B解析: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划分的。

4.C解析:本题是对法学发展史上法学流派的考查。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出现独立的法学,但到中世纪时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丧失了其独立性。

中世纪后期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形成了众多法学流派,其中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注释法学派。

二、多项选择题1.CD解析:法理学既属于理论法学,又属于法学本科。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什么方面的学科?A. 法律的起源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效力D.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规律答案:D2.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对什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A. 特定的人B. 特定的地区C. 特定的时间D. 所有人答案:D3.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法律概念B. 法律原则C. 法律规则D. 法律事实答案:D4. 法律关系是由哪三要素构成的?A. 主体、客体、内容B. 权利、义务、责任C. 法律、规范、行为D. 权利、义务、法律答案:A5.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什么?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遵守答案:A6.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以下哪几种?A.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B. 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C.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D. 系统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答案:A7.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的普遍性C. 法律的稳定性D. 法律的公正性答案:A8. 法律冲突解决的原则是什么?A. 法律的优先性B. 法律的统一性C. 法律的适用性D. 法律的权威性答案:B9. 法律效力的终止通常由什么原因引起?A. 法律的修改B. 法律的废止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适用答案:B10. 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什么原则?A. 民主原则B. 法治原则C. 公平原则D. 所有上述原则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法律的效力?A. 法律的制定程序B. 法律的内容C. 法律的适用D. 法律的解释答案:ABCD2. 法律规范的类型包括哪些?A. 强制性规范B. 任意性规范C. 授权性规范D. 禁止性规范答案:ABCD3.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A.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B.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C.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D. 所有上述权利和义务答案:ABCD4.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什么?A. 明确法律含义B. 解决法律冲突C. 指导法律适用D. 促进法律发展答案:ABCD5.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哪些?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的普遍性C. 法律的稳定性D. 法律的公正性答案:AC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20XX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七)第3页-法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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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多项选择题第3页:简答题第4页:分析题第5页:论述

简答题
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答案要点]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是一种社会规范。

不同于宗教、道德、社会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规范,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法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对特定成员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规,只对教徒有约
束力。

(3)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特点就在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的实施一般不具有像法律一样严格和细致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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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二、三专题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参见课本第十八页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

具体问题包括三个核心概念:法学、法律与法制。

贯穿于法理学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法律是什么?二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学的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我们可以划分为六个层次: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边缘学科。

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总是列于体系之首,它对其他各个层次的法学学科都起着宏观的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是整个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的地位可用一句话概括:法理学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具体来说,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与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参考课本第27-33页)答: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分为两个基本的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当中,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占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二是法学的独有方法或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正因为法与价值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五种: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第二专题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答:20世纪初,西方社会国家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加剧,旧的利益结构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逐渐开始形成,有关劳资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性的立法相继出现,法的社会化开始成为时代的潮流。

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新的理论,在这种种因素推动下,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它社会控制方式联系的社会学法学派问世。

社会学法学派是20世纪产生的,与此同时,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法学理论为特征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以继承康德的法学理论为特征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开始在德意等国传播。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中,一部分法学家为正在出现的法西斯主义起到了理论论证、辩护参与的作用,走到了历史的反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由于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和全球战争,学者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战争和其他的社会问题上,同时由于战争时期,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控制和限制,使得西方法学与政治、哲学一样处于休眠状态。

但是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由于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西方法学开始振兴。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以新的政治和理论姿态出现。

以行为主义心理学和行为主义政治学为理论基础和原型的行为主义法学、作为存在主义组成部分的存在主义法学试图折中调和各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和法学方法三统一的综合法学派也纷纷登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目标改革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的批判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扬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的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也异军突起,这些法学流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和评价法律制度,为维护和改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当前的中国正在进行前所未有的改革,政治体制、经济体制都将逐步的过渡,与其相适应,中国法学面临着一种大的转型期,中国法学也需要更有深刻的变革,否则将会因跟不上时代的节拍而被淘汰。

未来的中国法学与现在的法学相比,应该有这样六个特征。

1、传统法学观念的彻底转变。

未来的中国法学学科本身将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大的前提下,法学的研究内容和对象更加具体,法学研究的学术氛围更加浓厚,对法学的研究不再有什么敏感的问题,法学的研究是为法律制度及其社会现实服务的,但这一服务是通过法学的本身研究来完成的。

法学将对现实的社会给与更多的关心,但不是通过对社会的简单完成,法学也不再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注释,但是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将会更准确和科学。

2、法学研究的方法走向多元。

未来的社会发展将呈现多元的发展趋势。

多元的社会也将呈现多元的利益,多元的利益将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表现出来,人们的价值取向也将随着多元的利益表现出来,对价值的追求不再是单一的,这种观念必将会反映到法学的研究中去,引起法学研究的多元化。

法学研究的多元化首先是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多元的现实社会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多样化提供了场所,纯理性的研究,实证的研究、归纳的研究、演绎的研究、注释的研究、理论的研究等方法都将为人们所采用并取得丰硕的成果。

加之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法学研究真的成为一种学术的研究,通过这种学术的研究反过来又会促进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完善,这样整个社会与法学将会保持一种良性的互动,法学在不断完善自己的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

社会在不断发展自己的过程中也会为法学提高肥沃的土壤。

3、法学本土知识和世界先进思想的融通。

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文明的里程碑,是世界的先进文明所公认的,法学是法律制度的理论升华,法学更需要世界的认同,所以本土的法学知识和世界先进的法学思想的融通是非常必要的。

将来的中国法学会在对外开放时对外来的法学思想科学对待。

对他人不再盲目崇拜,对自己不再固步自封,吸收他人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思想,融入到中国法学的土壤中去,同时也将把自己科学的部分贡献给世界法学。

4、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真正衔接。

过去和现在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脱节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理论法学更多的是研究与部门法学不着边际的问题,没能起到理论法学应该起到的作用,将来的中国法学由于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理论法学将会直接渗透到部门法学中去吸取营养,从理性的高度将其升华,反过来指导部门法学。

5、边缘法学的不断兴起。

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科学的昌盛,法学所面临的天地更加广阔,法学所涉及的内容也将更加广泛。

在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的将来,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加之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结合部,其他社会科学与法学的结合部将会出现新兴的边缘学科,新兴边缘法学的出现又将为法学研究开辟许多新的领域,促进法学更加繁荣。

6、法学流派将会逐渐形成。

对某一种学科的研究理论和方法持相同观念,能形成基本上共同主张的学术群体或理论倾向,我们就通常把它称之为是一种流派。

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的某一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持相同观念,并形成基本上共同主张的学术群体或理论倾向,今天的中国法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法学流派,原因是复杂的,将来的中国法学,法学流派必将会形成。

3、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中国法学教育在当今面临着大好的发展时机,伴随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经济人才将共同构成社会急需的主干人才。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在专业的设置和办学规模不断扩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存在的问题,法律教育自身存在的结构性制度失范问题日益显现,并且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法学教育能否走向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的重大问题。

目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脱节。

在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之前的五十多年中,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的正规法学教育作为入门的条件或任职的资格,各法律职业以在职人员法律培训代替之前的法学教育,正规法学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法律教学的内容、方法跟各个环节没有自觉的贯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指导,这使得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无法产生良性的互动,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很难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尤其是高层次的需要,法学教育领域存在的其他问题也都与这一脱节问题密切相关,都是由此产生的。

如果说这种局面的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有它的合理性和阶段性,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已经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完善之后,这种脱节的延续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了当前法学教育的根本缺陷之一。

法学教育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分散或者可称之为混乱,不统一。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人才培养途径不统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为解决法律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国家提倡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从而带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快速发展,初步满足了当时国家对法制建设人才的需要,形成了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中等中专的教育三足鼎立的格局,但随着我国法学教育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法律人才培养途径的不统一也导致了法律人才类型和结构的混乱,而这种混乱和现代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稳定所要求的法的统一是根本矛盾的。

这种混乱矛盾虽然因为这几年取消了法律本科专业的划分和调整管理体制而稍有好转,但从总体上来说还没有根本的改善,主要表现是法学教育在当前种类繁杂、层次过多、管理混乱,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之多是世所罕见,从中专、专科、本科到双学士,再到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班、硕士、再到博士、博士后一应俱全,而如何区分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常常是十分模糊。

第二个表现是法律教育运作的极不规范状态。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运作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缺乏一个统一的办学标准,加之审批混乱和宏观失控,致使大量的办学机构和部门不顾自身的条件一哄而上,盲目开办法学教育,办学机构对办学师资没有明确的资历要求,致使大批根本不具备条件的人员纷纷涌入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行列,多标准招生导致同一法学教育机构的同一教育层次的生源质量参差不齐,课程体系的内容千变万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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