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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题

法理学作业题

法理学作业题1、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2、与以往的法理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3、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法理学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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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2、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科学,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发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习惯与法的区别和联系自我发言提纲:(200字以上)区别: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方式不同。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联系: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着历史的联系,两者都是人们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可以转变为法。

但是法并不是氏族习惯的简单延续和发展,氏族习惯和法是性质不同的社会规范。

其他人员发言摘要:(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

法理学作业1答案

法理学作业1答案

法理学作业1答案1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科学,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发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3、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思考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答: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

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2、如何理解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

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

(二)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

具体说,就是说由自发的个别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

最初的规范性调整是浑一的,后来才分化为各种类别,形成综合性的复杂的社会调整系统,这些社会调整日益趋于完善和复杂。

法理学作业题(全)

法理学作业题(全)

法理学作业题一、你认为学习法理学有意义吗?答:有。

(一)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法理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有关一般法律特别是本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它们是比较抽象的,主要是通过各部门法法律规范的中介潼社会生活的联系。

这些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是各门应用法学共同适用的。

它们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

正因此,法理学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法学课程来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学习各门应用法学,总应该了解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功能)、形式;应该了解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国家、道德等现象的关系;应该了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法律的效力和解释、守法与违法等概念和原理。

(二)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治观念。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

衡量一个人是否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或者民主法制观念,主要是看他是否能将法律的理论和知识变成他的牢固的信念,能真正体现在为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行动上。

认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助于我们培养这种信念。

二、简述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这一特征表明法不同于同上一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的特征。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因而从现象上说,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又可称普遍性和概括性)。

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第一,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第二,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第三,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2019年德州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题库

2019年德州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题库

2019年德州党校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库法理学一、简答题1.法律本质的三个层面?答:法律本质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后一层面是对前一层面的推进与深化。

(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 法律发展的方式有哪些?答:(一)法律继承;(二)法律移植;(三)法律创新。

3. 法律继承的涵义及分类?答:所谓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判断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新、旧法律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性质,可以把法律继承分为同质法间的继承和异质法间的继承。

4.法学的研究对象?答: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法学的产生必须以法律现象在历史上的出现为前提,有两个基础条件:一是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二是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5.根本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答:(1)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2)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基本内容不同;(4)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5)根本法和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6.简述法律的规范作用。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指导作用。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五)法律的教育作用,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

7.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

答:法律规制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练习题及答案-法理学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练习题及答案-法理学

一、概念解释题1、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物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2、生产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做生产力.3、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

4:、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的总和。

5、商品:是用来等价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的统一体。

6、货币:就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7、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

8、可变资本: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一部分资本。

9、实践:实践是感性的、客观的物质活动,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认识活动的基础.(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在阶级社会,基本形式是生产活动、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

)10、理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借助于思维对感性材料的加工而获得的关于对事物全面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11、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2、主要矛盾:在复杂事物中的各种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的矛盾.13、自觉能动性:又叫主观能动性.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力。

14、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15、文化产业: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二、辨析题1.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

V2.对新事物要肯定一切,对旧事物要否定一切。

X3.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所以它们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

X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而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重属性。

4.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它并不排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V5.发展才是硬道理,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X6.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V7、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发展的根本动力。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练习题及答案法理学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练习题及答案法理学

一、概念解释题1、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物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

2、生产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做生产力。

3、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

4:、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的总和。

5、商品:是用来等价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的统一体。

6、货币:就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7、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

8、可变资本: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一部分资本。

9、实践:实践是感性的、客观的物质活动,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认识活动的基础。

(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在阶级社会,基本形式是生产活动、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

)10、理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借助于思维对感性材料的加工而获得的关于对事物全面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11、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2、主要矛盾:在复杂事物中的各种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的矛盾。

13、自觉能动性:又叫主观能动性。

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力。

14、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15、文化产业: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二、辨析题1.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

V2.对新事物要肯定一切,对旧事物要否定一切。

X3.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所以它们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

X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而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重属性。

4.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它并不排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V 5.发展才是硬道理,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

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法理学)

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法理学)

20XX年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法理学)一、选择题1、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调整的特点是()。

A.外在调整 B.内在调整C.自行解决的调整D.无中介参与的调整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主体B.客体C.内容D.事实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主导形式是()。

A.制定法B.习惯法C.叛逆法D.学说和法理4、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由()三要素所构成。

A.假定B.处理C.制裁D.概念5、按照不同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对法制进行的分类在法学上称为()。

A.法的历史类型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6、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学科。

A.有关系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B.属于理论法学中最基础系。

C.关系法律的一般理论。

D.实践性很强。

7、法律具有国家性的基本含义是指()。

A.它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B.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C.它保护国民的权力D.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8、解决法律解析难题的难题的最后方法是()。

A.目的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语预解释9、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是()。

A.民事法律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形式法律关系D.权利义务关系10、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点在于()。

A.法律形式B.法律本质C.经济基础D.意识形态11、法的创制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A.法的制定B.法的认可C.法的废止D.法的修改12、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的法律调整方式是()。

A.应该、允许和禁止B.应该和禁止C.允许和禁止D.允许和应该13、与司法相比较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实施行为。

A.事前的B.主动的C.事后的D.被动的14、法学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是()。

A.法的形式来源B.法的效力来源C.法的历史来源D.法的理论来源15、权力能力反映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A.资格B.能力C.效力D.意志16、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包括()。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一.单项选择题:1、法理学属于:( C )。

A.国内法学B.应用法学 C.理论法学 D.边缘法学—2、对研究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 D )。

A.社会调查的方法B.历史考查的方法 C.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D.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3、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 D )。

A.在先秦时期就广泛使用了 B.自汉代就广泛使用了 C.是从清朝起开始广泛使用的 D.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大量传人后才广泛使用的4、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其原意是指:( C )。

A.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B.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C.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D.刑名法术之学5、西方法学中流行的经济分析方法,( A )。

A.是特别注重分析法的经济效益的方法B.是特别注重分析法的社会效益的方法C.是特别注重分析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方法D.是特别注重分析法的社会本质的方法二.多项选择题:1、从法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ACD )。

A.立法学B.司法学 C.法律解释学D.法律社会学2、从认识论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BC )。

A.法理学B.理论法学 C.应用法学D.法律社会学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BC )。

A.法学B.边缘法学 C.本科法学D.研究生法学4、一般说,现代西方法学家对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理解:( ACD )。

A.强调研究法的价值B.强调研究法的秩序 C.强调研究法的事实D.强调研究法的形式5、法学产生的前提包括:( AE )。

A.立法发展到相当广泛的程度B.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C.私有制的出现D.商品交换的出现E.职业法学家集团的形成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D )。

A.法的间接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B.直接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C.在民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是法的一个重要的直接渊源或正式渊源 D.法的渊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的2、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 C )。

党校研究生法学班第一学期作业题参考答案

党校研究生法学班第一学期作业题参考答案

党校研究生法学班第一学期作业题参考答案请全体学员于考试前将作业题交童老师,参考答案仅作参考使用。

作业题作为考试成绩,请认真对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业题第一讲《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1、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系统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回答了哪三个基本问题?深化对哪三大现象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围绕探索的回答三大基本问题展开: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什么是发展、怎样发展?深化和丰富了对三大规律的认识:社会主义建设的一般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规律。

邓小平理论提出并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正确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重大问题。

3、我们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针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和弱化的政治图谋作出的必然选择。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针对面对理论界、学术界的自由主义思潮和“全盘西化”作出的必然选择!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针对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的现状作出的必然选择。

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针对一些青年人“政治冷漠症”作出的必然选择。

5、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反思苏东、朝鲜和印度现状作出的必然选择。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汇编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汇编

学习-----好资料更多精品文档法理学第二章1、法的含义和特征 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1、法的规范作用 P59-62 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 (1) 指引作用。

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2) 评价作用。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3) 预测作用。

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4)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5) 强制作用。

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 P66 易出论述题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1、法与社会的关系 P70-72 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 P80-81 比较名词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中央党校法理学真题模拟硕士笔试

中央党校法理学真题模拟硕士笔试

中央党校法理学真题硕士笔试中央党校硕士法理学真题:(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一、简答题(6题,每题15分,共90分)1、简述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

2、简述法律效益与法律效率的异同。

3、简述国家赔偿责任。

4、简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分类的观点。

5、简述卢梭关于立法的思想。

6、简述耶林关于法律的目的之思想。

二、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1、比较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认识。

2、试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一、简答题(6题,每题15分,共90分)1、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2、简述现代法定权利的基本原则。

3、简述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划分。

4、简述西塞罗对法的起源的认识。

5、简述格劳秀斯的国家主权学说。

6、简述庞德的法律价值观。

二、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1、试论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2、试论凯尔森关于法和正义关系的思想。

:(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一、简答题(6题,每题15分,共90分)1、简述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2、简述司法审查制的含义。

3、简述法律推理的特点。

4、简述亚里士多德划分的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

5、简述哈特提出的第二性规则。

6、简述康德对法律的分类。

二、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1、试论资本主义国家法的渊源。

2、试论斯宾诺莎与密尔关于思想言论自由观点的同异。

:(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一、简答题(6题,每题15分,共90分)1、简述分析实证法学的哲学基础。

2、简述法治的局限性。

3、简述法律效益的含义。

4、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5、简述亚里士多德用于政体划分的标准。

6、简述洛克关于自由和法律关系的观点。

二、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1、试论人权的表现形态。

2、试评德沃金关于规则与原则的观点。

:(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一、简答题(6题,每题15分,共90分)1、简述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的区别。

2、简述公法法律关系。

2019年山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

2019年山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

2019年山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理论真题一、简答题1、法律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2、法律责任的特点。

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4、法律生效时间的类型。

5、法律责任免除的形式。

二、辨析题1、法律按照效力的范围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

2、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的比较3、按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分类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一标准法律所调整和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一标准。

虽然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社会关系种类众多、领域广泛和各具特征,但是总是可以归类和区别的,因而部门法的划分要以此为首要标准。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不同来划分部门法。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三、材料分析题1.1法律秩序1.2法律维护秩序的作用2.1、司法公正对依法治国的意义2.2如何贯彻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意义:1、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使内在于法的公正精神和价值得以实现并一以贯之;2、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是有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信后置能够不偏不倚地公正裁决,不代表任何一方;3、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司法机关是公正的,才将解释法律、潘渡娜是非的权力交给它并服从它的判决。

在现代社会,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自身的社会基础。

如何贯彻这项原则:1、改进完善司法制度,如果制度完善,司法不公行为就是受到抑制。

比如,在制度上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可以防止法外因素的不当干扰,公正、合理的程序可以平等保护当时人的诉讼权益,防止程序不公等。

2、提供司法人员素质,司法活动具有专业性,司法人员应具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来实施法律,同时,司法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司法人员内心的自我约束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样十分重要,在建构制度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司法人员的品德要求。

山东省委党校法理学作业题及答案

山东省委党校法理学作业题及答案

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

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法理学包括三个核心概念和两个基本问题。

☑核心概念是法学、法律与法治。

【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法治】指主要依靠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规则的方式,还指民主、共和政制。

☑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在社会行为规制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有着道德、组织等手段所不能比拟的作用。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法理学作业1

法理学作业1

法理学作业1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它是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学科,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

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规范性调整即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

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5.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凡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表现形式即为同一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均是其表现形态。

二、思考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形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答: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他所阐明的是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范,是对法这种现象总的看法。

他涉及的是法律实现和一些具有针对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质的问题。

它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首先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本质规律和作用等基本问题。

它为其他部门法学提供了研究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其次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再次法律学同其他理论学科的关系也很紧密2.怎样理解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答:社会调整是指通过一定社会的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的将其纳入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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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一、简答题1、法律文化的概念和结构所谓法律文化,狭义上来说,具体指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从广义来说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它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意识、法律组织、法律实施和运作过程、法学研究等。

法律文化的结构分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其中表层结构包括法律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及设施。

深层结构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

2、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3、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

、2、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

、4、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

、5、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

4、法律规则的分类、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

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前者多逻辑上来讲其指定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而后者依赖规则本身。

5、现代法治的基础、1、发达的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2、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3、崇尚法律的理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4、为维护规则而设置的政治与法律结构是法治的制度基础6、法治政府的含义和内涵、1、广义:指全部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律的统治、管理和规范之下。

、2、狭义:是指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机力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根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和建立,其职权和职责由法律来规定,其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来确定,其是否越权和滥用权力由法律评价,其权力的行使过程及结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控制。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式特征、1、一元、两级、多层次。

、2、成文法、解释与案例相结合、3、法律受政治、政策影响大、4、清理与审查相对滞后、5、立法程序的民主参与不足8、法律与政策的区别、1、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

狭义的法律仅能由有权制定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只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

党的全国性政策只能由党中央决定。

法具有国家意志,党的政策代表党的意志。

、2、二者表现方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

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效力范围不同。

政策范围广泛,而法律稍稍狭窄。

、5、稳定性和社会控制的作用方面也不同。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

二、论述题(一)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各自的利弊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仿照制定、构建并发展起来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中世纪的英国法为基础,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两者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2、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

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3、对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把公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

5、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

6、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7、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1,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2,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法律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和建议1、所谓法的价值冲突,是指各种法的价值名目之间发生的相互对抗、相互排斥和相互抑制的状态。

2、法的价值冲突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结构各领域中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2)社会主体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3)主体自身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3、在面对法的价值冲突时,要坚持如下选择的机制和原则。

(1)选择的机制在立法层面,应当建立体现民主要求的、畅通的、灵活的立法反映机制;在司法层面,应当在完善司法体制和提高法官素质的前提下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选择权。

(2)选择的原则。

(1)结构性原则。

(2)最佳适度原则。

(3)合理代价原则。

(4)动态性原则。

、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及其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答: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原则较宽,规则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而规则变化较快。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模糊,而规则较明确。

4、冲突时的选择方法不同。

规则冲突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原则则不一定。

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1、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价值的集中而明确的体现,立法时首先确立法律原则以作为指导思想有利于法的追求和目的实现。

2、司法和执法都是法的适用,其主体工作的大部分是严格适用法的规则,但这不意味司法和执法活动就单纯是执行法律规则的活动。

因为尽管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高、针对性强的便于适用的特点,但惟其如此它面对纷繁复杂、变居不定的社会现象就很难时时处处做出公正的处分,法律原则的高度概括性和适度灵活性就可以弥补其不足。

法律原则既能补充其他要素疏漏又能校正他们对社会正义反应的迟滞。

、4、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及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答:(一)、影响法律实效的直接因素:1、立法因素:与社会现实和公众法律需求的符合程度;2、司法因素:公正程度;便利和经济程度;3、执法因素:严格、公正、及时程度;4、守法因素:自觉性;自愿性;(二)、影响法律实效的间接因素:1、个体因素: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违法后果的厉害判断和风险衡量。

个人方面除了普通公民以外,公务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对法律实效的影响更大。

2、体制因素:主要是指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是否健全和完善,也应包括监督体制。

3、法律监督因素:监督是一种有效的反馈纠错机制。

因此监督因素中重点是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4、法律环境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间,直至自然环境都对法律实效产生作用和影响,但国家的权力架构和社会交往的一般模式的影响却至为重要:分权是否实现,制衡能否到位,是依照公开的规则办事,还是以某种或明或暗的标准区分亲疏远近而后选择规则。

(三)完善的对策和建议:分析影响法律实效的诸多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进一步加强政治体制改革,实行权力制约的体制,建立责任政府,清廉政府。

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4、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

立法要民主、科学、统一、稳定。

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责任制。

维护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走出一条司法专业化和民主化有机结合的新路(五)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和建议。

答:首先,建设法治政府,要明白法治政府的内涵和目标。

1、所谓法治政府的内涵从广义指全部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律的统治、管理和规范之下。

狭义上是指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机力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根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和建立,其职权和职责由法律来规定,其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来确定,其是否越权和滥用权力由法律评价,其权力的行使过程及结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控制。

2、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即建设有限政府、民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公开政府、诚信政府。

其次,建设法治政府要从以下几个路径进行:1、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3)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法律测查力度。

(4)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2、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定制度。

(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4、严格行政执法。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2)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5、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3)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6、加强市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六)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存在以下问题:1、有些起支撑性作用的法律急需出台、法律的层次急需完备。

2、法律的质量急需提高。

3、科学有效的清理审查制度急需建立。

4、立法的民主化急需加强。

5、法律的实效急需改进。

其次,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拾遗与补全并行------进一步使法律内容更完整。

即一些支撑的、起骨干作用的法律急需出台;法律体系的层级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道德之间关系需要适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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