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党校法理学作业题及答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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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

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法理学包括三个核心概念和两个基本问题。

☑核心概念是法学、法律与法治。

【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法治】指主要依靠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规则的方式,还指民主、共和政制。

☑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在社会行为规制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有着道德、组织等手段所不能比拟的作用。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

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

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1)从法律引证角度,自50年代以来,不仅司法判决中引证的非法律材料的总量增加了,而且相对于这些判决中所引证的法律材料的百分比也增加了。

2)从学科角度,法学界内,以“法律与**”为主题的学科以及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急剧增加。比如,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其他学科如统计学、心理学、社会生物学的知识也大量侵入传统的法学领域。

3)从法学教育角度,课程、教学方法的变化。

结论:虽然法学至今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法学确实已经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

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1)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一方面,有相当多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本、专科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又有相当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却没有受过或者没有系统受过法学教育。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存在,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国家厉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2)法学教育机构设置的无序。一是一些学校、一些单位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也在大办法学教育,从而导致学生质量下降,文凭贬值;二是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超过了实际需求,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一些学校办学中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我国政法院校开设职业伦理教育的实例并不多,伦理教育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有些院校虽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但是授课方式单一死板,授课内容也回避了社会中的现实问题。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社会公众目前对法律权威的失望,在某一方面说,就是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失望。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远未形成,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大家献仁献智进行研究。

建立良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路径选择:

1)法律教育需要重新定位;

2)重塑法律职业的理性伦理精神;

3)强化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

4)深入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第三讲

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

1)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了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是完全上的社会意志。而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是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的意志。

2)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的形成和衍变的。而法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创立的。

3)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的支持和氏族首领的威望、威信来保障实施。而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支持,而且要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有警察、法庭、监狱作为物质支持。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部落成员。而法的适用范围是地域,即国家权力管辖范围所及。

5)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维护的是共同利益,维护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而法是以实施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首要目的。

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结论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做出的。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发展,随之有了剩余产品,紧接着有了私有制阶级国家,与之相伴随,才有了法这种实物。

2)法的形成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最先的习惯或习俗可能都是因人而异的,因事而设的,都是个别的。对人和行为的指引者提供指引的力量来源于个别的人、事、物,就是个别调整。后来发展为约定俗成的惯例后,成为一般性调整。

3)法的起源还经历了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三部曲”过程。从个别具体的习惯到适用于一类事物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再到立法者前瞻性的制定出适用于未来的规范的成文的法。

4)法的起源与其他社会规范还经历了从混沌一体到逐步分化的过程。从最初来看,指导人的各种规范是糅合在一起的,不区分什么道德规范、法的规范、宗教规范,后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各类社会规范才有了相对明晰的分工,有了道德规范、法的规范、宗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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