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艺品加工属于什么行业,由哪个部门管理
工艺品加工属于制造业的一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监管。
工艺品是人们利用不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而成的艺术品。
它是以自然材料或人造材料为基础,经过一系列的工序和技艺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装饰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艺品加工行业属于制造业的一环,是对传统手工艺品进行现代化加工和生产的过程。
它以手工技艺为基础,结合现代化设备和工艺流程,高度发展了工艺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工艺品加工的过程包括原材料的选择、设计制作、雕刻加工、打磨涂漆等多个环节。
通过对原材料的加工和创意设计的应用,使工艺品在形态、色彩和纹理等方面具备更高的艺术性和观赏性。
工艺品加工的部门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工艺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检验,加强对工艺品质量的把控和监管。
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负责对工艺品加工行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制定和调整,以确保工艺品的质量和安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艺品加工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传统的手工艺品加工逐渐向规模化、机械化的生产方式转变,使工艺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
同时,工艺品加工也成为了一种文化产业,为社会带来了丰富的文化产品和经济效益。
工艺品加工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和传承。
创新是工艺品加工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通过引入新的材料、工艺和设计理念,使工艺品更符合现代人的审美和需求。
传承则是保持工艺品加工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传承和发扬传统工艺技艺,使工艺品在现代化加工的同时保持了独特的文化韵味。
总之,工艺品加工行业作为制造业的一种重要环节,对于推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管和管理,工艺品加工行业得到了规范和发展,为社会创造了丰富的文化产品和经济效益。
未来,工艺品加工行业将继续发展壮大,为人们带来更多的艺术享受和文化体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国质检食[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国质检食[2011]28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现就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局应高度重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和广大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掌握和理解相关规定。
要有计划地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
各局应建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包括出境产品兽医、卫生、健康证书,入境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签发人员和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审核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检疫人员经直属局考核合格后报总局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1)。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局应依法监督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追溯记录制度,实施信誉记录、进出口商备案、检验检疫分类和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及代理商备案等管理规定,加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四个必须、五个加强”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报告和发布制度。
三、加强进口监管(一)备案存储库监管。
冷冻和冰鲜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经直属局备案的存储冷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发布日期】2001-09-25【生效日期】2001-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8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0•【文号】国质检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快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实现风险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更好地服务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的理念,突出职能转变,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实践检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以消费品为重点,以产品质量中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素为内容,广泛动员组织社会资源,建立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形成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准确、高效、全面的风险信息采集网络。
一是注重监测舆情信息。
以网络媒体为主渠道,广泛收集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建立舆情信息监测数据库。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对舆情信息的捕捉和分析能力。
不断扩大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密切跟踪质量安全敏感信息。
开展舆情信息深度分析工作,全面把握舆情状况和态势。
二是不断拓宽信息渠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7•【文号】国质检质[2003]246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年8月7日国质检质[2003]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9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
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4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制定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
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附件1:
附件2:。
AQSIQ机构及职能简介基础知识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 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 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 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 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 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 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local bureaus
AQSIQ的主要机构 Main Departments of AQSIQ
• 法规司 • Department of Legislation
• 质量管理司 • Department of Quality Management
• 计量司 • Department of Metrology
WELCOME TO AQSIQ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情况介绍 The introduction of AQSIQ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 称AQSIQ)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 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 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 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Appointed Chief Administrator of AQSIQ Mr.Li Changjiang
AQSIQ的主要职责 Main Functions of AQSIQ
• 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法规 • To work out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8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质量检验部门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 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负责对药品(包括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 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 品、保健品、化妆 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 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 (5)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 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 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 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 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
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 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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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检疫局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 由原来的中国商品检验局(简称商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检疫局(简称卫检),中国动植物检疫局(简称动植检)三个 机构组建而成。现在人们俗称的商检局已经不存在,但很多人 还是习惯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叫商检局,把报检叫做商检。 “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与“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 合并总称“国家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 总局”。
1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准考证号姓名部门代码部门名称职位代码职位名称面试最低分数0401001001政策研究室主113.900陈潜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50127010401001001政策研究室主113.900龚科家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120607300401001001政策研究室主113.900高兴翔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920305113.9000401001001政策研究室主赵晓春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4023105113.9000401001001政策研究室主侯小宁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891514120.7000401001002新闻办主任科时晓晓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690513120.7000401001002新闻办主任科141144021912宁静141国家质量监督0401001002新闻办主任科120.700张博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143520170401001002新闻办主任科120.700张晓哲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9012100401001002新闻办主任科120.700刘少鹏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210527120.5000401002001质量信用处主钟盈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5522027120.5000401002001质量信用处主辛玉霞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44021718120.5000401002001质量信用处主王顼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41023205120.5000401002001质量信用处主141170450322汪碧阳141国家质量监督120.5000401002001质量信用处主吴月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211625120.0000401002002质量统计分析141141260616李贺军141国家质量监督120.0000401002002质量统计分析许颖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901503120.0000401002002质量统计分析141171010116李超141国家质量监督120.0000401002002质量统计分析141170920124姚念141国家质量监督120.0000401002002质量统计分析141115154007曲毅141国家质量监督111.0000401003001综合业务处主141170803021王若聪141国家质量监督0401003001综合业务处主111.000戴志红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0507080401003001综合业务处主111.000王继文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44021809111.0000401003001综合业务处主龚霞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2113070401003001综合业务处主111.000刘辉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13008050401003002旅邮检监管处114.600沙颂阳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30113180401003002旅邮检监管处114.600薛敬哲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4023109114.6000401003002旅邮检监管处141171322217张滨141国家质量监督114.6000401003002旅邮检监管处141171040925刘佳琪141国家质量监督114.6000401003002旅邮检监管处赵婷婷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533113280401003003物种资源监管109.400骆军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40232100401003003物种资源监管109.400郝会海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8742100401003003物种资源监管109.400秦丹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40231150401003003物种资源监管109.400孙宁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3008120401003003物种资源监管109.400孙秀云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6812070401004001消费品安全检109.800何圣楠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321513109.8000401004001消费品安全检郑昕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44021928109.8000401004001消费品安全检孙耀强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311013109.8000401004001消费品安全检郭秀强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480116150401004001消费品安全检109.800陈驰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511271290401004002资源与化学品114.500韩静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1705240401004002资源与化学品114.500王一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410232250401004002资源与化学品114.500刘惠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780301114.5000401004002资源与化学品唐晓玲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50030212114.5000401004002资源与化学品石纯胜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2070412107.9000401006001节能处主任科王晔春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61019020107.9000401006001节能处主任科141171301219邱国卓141国家质量监督0401007001综合业务处主111.500孟丽霞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50203130401007001综合业务处主111.500龙洁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60235170401007001综合业务处主111.500李碗兴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3019418111.5000401007001综合业务处主王聪明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5522511111.5000401007001综合业务处主141139061918李辉141国家质量监督119.7000401007002动物源食品监李春光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122118141133047807119.7000401007002动物源食品监林杰141国家质量监督119.7000401007002动物源食品监141141203511魏建超141国家质量监督119.7000401007002动物源食品监141171440117袁琳琳141国家质量监督0401007002动物源食品监119.700谢伟杰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11014100401007003植物源食品监116.200栗娜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210324116.2000401007003植物源食品监141170582028赵文国141国家质量监督116.2000401007003植物源食品监徐磊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30244170401007003植物源食品监116.200司薇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210309230401007003植物源食品监116.200赵越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14417150401007004食品安全风险112.400汪枫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6054026112.4000401007004食品安全风险141161019024唐波141国家质量监督112.4000401007004食品安全风险司兴敏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95904160401007004食品安全风险112.400彭小婷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7512190401007004食品安全风险112.400陈蓓蕾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23108260401007005化妆品生产监113.500魏赵延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20453180401007005化妆品生产监113.500刘建波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13312270401007005化妆品生产监113.500肖扬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510407010401007005化妆品生产监113.500郝康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10515190401007005化妆品生产监113.500赵忆嘉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13001240401007006食品相关产品106.200李子健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60123220401007006食品相关产品106.200齐斐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20306210401007006食品相关产品106.200石跃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6031520106.2000401007006食品相关产品许晓明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110203010401007006食品相关产品106.200彭新龙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410234030401008001食品安全处主111.600牛晨艳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111718270401008001食品安全处主111.600丛林晔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8139220401008001食品安全处主111.600吴刚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55235220401008001食品安全处主111.600李蓓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1223270401008001食品安全处主111.600魏军艳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2008260401008002食品安全处主111.200王蓓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23215290401008002食品安全处主111.200张义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440221020401008002食品安全处主111.200祝青哲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11044828111.2000401008002食品安全处主董峰光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94513160401008002食品安全处主111.200吴海文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4308040401008002食品安全处主111.200王晶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872614107.5000401008003食品安全处主王盼盼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831928107.5000401008003食品安全处主141113031711张兰天141国家质量监督107.5000401008003食品安全处主141170082006聂洪港141国家质量监督117.1000401008004食品安全处主141170050915杨春141国家质量监督117.1000401008004食品安全处主141170848819吴玉凯141国家质量监督117.1000401008004食品安全处主141137052424董津141国家质量监督0401008004食品安全处主117.100胡皓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320604300401008004食品安全处主117.100栾庆华141国家质量监督141170460812117.1000401008004食品安全处主141161020117周苑141国家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4.30
•【文号】国质检[2001]13号
•【施行日期】2001.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国质检〔2001〕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函》(国办印函〔2001〕9号),自即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新印章印模(略)
c29768--010702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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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报
(2016年度1)
TC编号:
TC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1
——
工作报告
(参考格式)
一、领域现状与发展趋势
本领域或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要求。
二、标准现状
1. 本TC负责归口的国内标准现状
梳理本TC负责归口的国内标准现状,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析本领域标准与产业发展的结合情况。
2. 本TC对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现状及国际标准转化情况。
与国际、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标准总体水平存在的差距。
3. 本领域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
三、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1. 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来源情况,是否经过TC 全体委员审议表决等。
2. 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目前阶段、征求意见情况、完成率等。
对重点标准项目应详细说明进展。
3. 标准审查会情况,如委员参加审查会比例、表决情况。
4. 本年度标准批准发布情况。
——2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标准复审工作情况
标准复审工作开展情况,如何组织,复审完成率等。
(三)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
1. 国际标准草案投票情况。
2. 提交国际标准提案情况。
3.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情况。
4. 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情况。
5. 主持或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情况。
6. 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领导人职务情况。
(四)年会情况
年会召开情况,主要讨论并决定的事项等。
(五)标准化科研情况
TC承担的标准化研究课题及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产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
根据TC掌握的情况,反馈目前与TC负责领域相关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情况,科研成果是否需要转化为标准等。
(六)TC自身建设情况
围绕工作模式、运行机制、组织建设、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介绍本TC自身建设情况。
(七)标准化技术服务情况
TC开展标准培训情况及培训人数,组织编辑出版标准宣贯材
3
——
料情况。
为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情况。
(八)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说明TC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情况。
四、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
1. 本年度主要工作成绩。
建议对重大标准进行单项报告,包括制修订工作情况、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奖情况等。
(如篇幅不够,可采取附件形式)。
2.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标准能否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标准之间的交叉矛盾、部门组织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需要标准委协助协调事项等。
3. 工作措施和建议。
五、明年工作计划
结合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
——4
附表
工作报表
2常设标准工作组,是指由TC组建、人员相对固定,负责承担TC工作范围内某领域国家标准起草任务的工作组。
3委员数,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数也应填写委员构成情况。
4在研标准,是指已经下制修订计划,目前尚在编制过程中,尚未报批的标准;以及技术委员会已经审查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
5
——
否
5平均投票率,是指2016年度每个新申报国家标准项目参与投票的委员数量与本TC(或SC)全体委员数量之比的平均数,新申报国家标准项目不包括修订项目。
6完成项目总数,是指历年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中,在2016年度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数量。
7应完成项目数量(A1),是指2014年以前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中,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数量。
8实际完成项目数量(A2),是指应完成项目(A1)中,在2016年度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数量,A1≥A2。
9完成复审标准总数,是指历年实施的国家标准中,于2016年度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已经提交复审意见的标准总数。
10应复审标准数量(B1),是指2011年以前实施的国家标准中,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提交复审意见的标准数量。
11实际完成复审标准数量(B2),是指应复审标准(B1)中,于2016年度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已经提交复审意见的标准数量,B1≥B2。
——6
— —
7
12
委员平均出席率,是指每次参加标准审查的委员数量与本TC (或SC )全体委员数量之比的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