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代理、辩护意见28页PPT
(二)、正文
正文包括辨护理由和辨护意见,其中辨护理由是核心,通 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辨论: 1、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1)、某种行为事实虽然存在,但辩护人和公诉人对此 行为事实的性质有根本不同的认识 (2)、事实部分虽然存在,但有所夸大,甚至于被歪曲 (3)、被指控的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 2、对法律适用方面 3、某些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情理”可以成为替被告 人辩护的内容
九、如何表明观点
■直接亮出观点,不要作问句;观点应当简 洁明了,不应成一段;观点应当准确;说理 要充分。(知识产权案例代理词只有724个字) 一点一个观点。观点有层次分布。
▲参考;备案;审议。
六、结构
■一、(一)1.(1)①的顺序; ▲1、2、3、4 ▲首先,第二,三、四、(一)(二) ▲一、首先,另外,再次,最后;二、第一,
第二,第三,第四;三,其一,其二,其三, 其四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履行合同项下的 付款义务;
■模范结构:(陈擘) 一、 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1.原告并非商标所有人 2. 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享有独占使用许可权以及可以独立行使
八、表达严谨且具有逻辑性
■逻辑严密,表达严谨,没有歧义 ▲起诉书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金构成故意
杀人罪,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告人郑金的行 为依法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敬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与故意 杀人罪区别对待,并酌情对被告人郑金从轻处罚。 ▲众所周知,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显而易见,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和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均隶属于东 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前述两者享有的债权均属总公司所有, 总公司通过授权来赋予分公司追索债权的权利,故分公司间 存在债权转让一说是完全没有立论根据的。 ▲被告人一时的冲动,在酒精的麻醉下,犯下了错误,其对 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我们刑事法律的严格规定而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编码:7104301课程学分:4课程学时:6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刑事诉讼法学》(Criminal Procedure Law)教学大纲1.课程性质与任务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基础必修课程。
授课对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是法律专业学生专业必修的课程。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刑事证据、刑事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部门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学将系统地、科学地讲授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原则、管辖、辩护与代理、刑事强制措施等总则部分,以及刑事证据制度、刑事程序等相关的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
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学生熟练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和程序,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活动运行情况,运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司法目的。
2.课堂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二、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区别,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任务、价值。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纠问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区别一、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区别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理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及特征。
辩护与代理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 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律师法》第36条, 第37条第1、2款) (2)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第33条) (3)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律师法》第34条)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 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 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 (2)代为委托; (3)受托辩护人告知。
委托辩护的限制: 其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
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其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二)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便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除了正在监狱等服
刑场所服刑的人之外,还包括宣告缓刑的、监外执 行的,以及正在执行附加刑的人;
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 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 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 辩护与代理制度 辩护人
4
有些人存在某些思想顾虑,往往因害怕受株连而不肯出庭辩护,即使出庭,也害怕被说是 包屁罪犯而顾虑重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 不能担任辩护人公民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四) 不能担任辩护人公民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1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现职
小测试
思考题
Thinking Questions
2 工作人员
3 人民陪审员 4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和责任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
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地 位和责任
(三)辩护人的责任
1 确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2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原则 3 立足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辩护
2 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这样
就有条件了解大量的案件信息。
3 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
4
律师都归属于某个律师事务所,他们对于承办的疑难案件一般都邀请同行进行集体讨论, 这样可以集思广益,取长补短,防止或减少漏辩、错辩从而保证辩护工作的质量。
(三) 担任辩护人的其他公民
(三) 担任辩护人的其他公民
1 他们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不足,难以把握辩护的重点。
2
不具有法定的调查取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的权力,因而对案情的了解有 很大的局限性。
3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
新律师法
阅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卷 权
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 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 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
• (二)辩护人的范围
•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注意:在我国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太多了!)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共犯)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 意:不限于办理本案的专门机关) (8)本院的陪审员(注意:只能是本案法院的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 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而且,终生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类似于医生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1.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不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的职责,而不 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固有权与传来权 在诉讼中,辩护人一旦取得辩护人的资格,即取得独 立地诉讼法律地位。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以自己的名 义,根据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辩护与代理
一、单项选择题1.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的材料是()。
A.证人证言B.被害人陈述C.人民检察院所有案卷材料D.诉讼文书2.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
A.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B.自其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3.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应当是()。
A.只能是一名B.可以是两名C.只能是两名D.犯罪嫌疑人最多委托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4.辩护人的辩护()。
A.应受委托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的约束B.要受指定他的人民法院的意见的约束C.要受同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诉人的意见的约束D.依法独立自主地辩护,而不受委托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的意见的约束5.关于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下述各项中,正确的是()。
A.辩护人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B.辩护律师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C.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D.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6.关于刑事辩护与刑事诉讼代理,下述各项中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B.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C.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D.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7.自案件()起,被害人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
A.立案之日B.开始审查起诉之日C.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D.移送至人民法院审判之日8.公诉案件自()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移送审查起诉之日B.案件立案之日C.决定提起公诉之日D.决定开庭审判之日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诉讼阶段是()。
A.自诉人起诉后B.案件受理后C.决定开始后D.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多项选择题1.下述各项所列人员中,依法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有()。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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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对象不同,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法律地位都是有着一定的差别的。
简单来说,诉讼代理人是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而辩护人其实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设立的。
所以同样是律师,但实际上在法律上的称谓其实是不一样的。
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
二、诉讼法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①律师;②当事人的近亲属;③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④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_______________.《意见》第93条:调解(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在哪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帮助其诉讼。
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什么是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人有以下几种: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其中包括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仍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在哪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刑事辩护人: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单一,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辩护与代理试题
一、选择题1.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诈骗,5月6日被某公安机关传唤进行讯问,5月7日被放回。
5月9日,公安机关又对其进行拘传,并于当天放回。
6月1日宣布逮捕,7月20日案件侦查终结。
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他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A.5月7 H B.5月9日C.6月1日 D.7月20日2.李律师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那么在这个阶段中,他可以进行下列哪些工作?( )A.会见犯罪嫌疑人B.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进行调查取证工作D.为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3.某案,犯罪嫌疑人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在被宣布逮捕后,委托张律师作为其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人,现张律师要去会见犯罪嫌疑人,那么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在会见要求上有什么不同?( )A.张律师需要出具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函B.张律师需要出具委托协议C.在会见时,侦查人员可以派人在场D.张律师的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4.某案,被告人钱二涉嫌贪污。
其朋友李他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哥钱三已加入日本国籍,在日本作律师;其父钱大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其姐钱四是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那么,被告人可以委托谁作辩护人?( ) A.李他 B.钱三C.钱大 D.钱四5.某共同犯罪案件,有甲、乙两名被告人,谭律师已经接受了被告人甲的委托,收取辩护费1万元,后被告人乙也想请谭律师为其辩护,并提出只要谭律师接受他的委托,他就付2万元辩护费。
那么谭律师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被告人乙的委托,同时为两名被告人作辩护人B.先解除同被告人甲的委托合同,然后为被告人乙辩护C.不接受被告人乙的委托,让其找其他律师辩护D.既不作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又不作被告人乙的辩护人6.李某涉嫌走私,9月3日被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拘传,当晚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执行逮捕,11月13日侦查终缮。
1 1月15日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1 2月15 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部分第一至第三章:1、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 就其内容来说,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2 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3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2、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答:1是国家专门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2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它是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3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刑事诉讼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不可偏废;4、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1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一要义,是明确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尽管存在犯罪嫌疑,但却不能等同于“罪犯”;与此相适应,也就确认了他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2无罪推定的实质,是设立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这一假定只能用证明其有罪的确凿证据予以推翻;这就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证据不足就等于确认了被告人无罪;(3)罪推定有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疑罪;第四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1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 公诉案件原则上应有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3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负举证责任;5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只承担对其认定事实的证明责任;2、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第五章:管辖制度1、我国关于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六章:回避制度1、简述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原审案件的审判;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司法人员回避决定的规定是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七章:辩护和代理制度1、强制指定辩护包括哪些情形答:强制指定辩护适用于下列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认为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3.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应该如何办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则不需要经过批准;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3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八章:强制措施制度1、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是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2、逮捕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3、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公民扭送的对象有哪些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5、简述被监视人应遵守的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拘传持续的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5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十章:刑事证据制度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1有关犯罪的事实;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构建证据体系;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3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4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关于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学界存在争议;2、简述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二者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物证是以其自身的特征、属性和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而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3、简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首先应当查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对所有证据的共同要求;除此之外,运用间接证据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必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2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不允许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以确定这个结论是惟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章:立案程序第十二章:侦查程序1、简述侦查终结的含义及其条件;答: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和预审,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决定结束侦查工作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第十三章:提起公诉程序1、提起公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起诉的根本依据;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等情节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证据不确实,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2法律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提起公诉;2、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答:a.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c.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程序1、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5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1、自诉案件的审理有那些特点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2、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二者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决定,但它们之间有明显区别,其区别主要有:1 适用的范围不同;裁定虽然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但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只适用于最后解决案件实体问题;2 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3 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判决只能有一个;4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正是由于判决与裁定有这些区别,所以两者不能混同使用;3、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答: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直接面对当事人审理案件;而审判委员会则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不直接面对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4、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答:简易程序有下列特点:1审判组织简化;2出庭公诉简化;3审判程序简化;4审理期限简化; 6、简述自诉案件的范围答: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7、.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8、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工作包括: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1、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包括: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简述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1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 2二审法院既要对上诉或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3、简述上述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与执行要求:P254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辩护词和代理词有什么异同-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辩护词和代理词有什么异同?导读:辩护词和代理词的相同之处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但是两者之间的产生根据、诉讼地位、诉讼任务、适用范围、权利内容和活动名义是不一样的。
一、辩护词和代理词有什么异同?辩护词,是指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ls、被告人的亲人、法院认可的公民等),对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发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即提出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或无罪的辩护意见。
代理词,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托的人(即代理人),对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为,发表的被告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意见。
(一)相同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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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上篇总论
一、导言 二、律师的艺术之一:正确的执业理念 三、律师的艺术之二: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崇高的事业,而不是商业经营活动 四、律师的艺术之三:律师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职业 五、律师的艺术之四:杰出的能力素质 六、律师的艺术之五:诚信、勇气、勤奋、智慧 七、律师的艺术之六:掌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技巧 八、律师的艺术之七:良好的道德素质 九、律师的艺术之八:科学的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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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可以上诉的法定事由 三、对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审查 四、撰写好有效的上诉状 五、上诉案件中的法庭辩论 六、上诉审法庭中的答辩和反驳
例一:从欲赔18万元到索回5万元 例二:准确客观地举证原告船队延期获赔 例三: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免除 例四: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例五:该租赁合同所附的买卖条件是否成就? 例六:善意取得工程机械的行为有效 例七:合同虽未订立,承诺方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八:胁迫导致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例九:司法实践中“黑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导语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技巧 三、此罪与彼罪成功辩护案件举例
一、导语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 三、罪与非罪优秀成功辩护实例
一、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二、受贿案件中疑难法律问题辩护方略
一、概念及其构成 二、挪用公款案件辩护中的疑难问题精释精解 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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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人的范围
♦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协助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 辩护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 ♦ 包括:(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义务】(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 如按照出庭通知中告知的时间、地点准时 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 的指挥等。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通常是指国家对经济困
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以给予减 免费用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 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 制度。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 ♦ 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 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 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 辩护。 3、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 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 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 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
♦ 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辩护人所维护的只是在
诉讼中依照法律应当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权益,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 利益,更不是法律规定应当限制或者剥夺的利 益。其二,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 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辩护是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惟一职能。
♦ 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了
指定辩护的规定,
♦ 到1994年政府提出“建立和实施中国的
法律援助制度”。
♦ 在1997年5月10日司法部下发的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对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以及法律 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中的权利义务和法 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节
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
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 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 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范围 内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 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 刑事代理制度,是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中的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 调查取证权。(5)获得开庭通知的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6 (7)拒绝辩护权。(8)其他权利。
2、辩护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忠于职守的义务 (2)保守秘密的义务。 (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隐藏、毁灭有罪、罪重证据,不得伪造无 罪、罪轻证据或者帮助其串供;不得威胁、 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 (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 官。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 第一节 辩护 ♦ 第二节 代理
第一节 辩护
一、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1、辩护制度的概念 (1)辩护,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 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的诉讼活动。
(三)辩护人的责任和作用
1、辩护人的责任 ♦ 《刑事诉讼法》第35条 ♦ 包括: 第一,从实体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从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 律帮助。
2、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1)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能够弥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缺陷,帮助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 2)辩护人的活动能够协助司法机关全面 了解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 法律,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 案的发生。 3)辩护人的辩护活动可以使审判活动能 够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代理权、代理人的范围、代理的种类与方 式、代理人职责、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 刑事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 重要意义如下: 1、刑事代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刑事代理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司法机关及 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3、刑事代理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刑事诉讼的 顺利进行。
2、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辩护制度的意义
♦ 首先,辩护制度的确立,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
主体地位,是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结果,是诉 讼民主化的体现。 ♦ 其次,辩护制度的确立,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 再次,辩护制度的确立,是确保刑事诉讼基本 职能发挥作用的关键,能够促使刑事诉讼目的 的顺利实现。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诉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 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随时
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他是刑事诉讼的 积极参与者。
指定辩护的条件:
♦ (1)指定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为前提,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则不 存在指定辩护的问题。
♦ (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 ♦ (3)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在审判阶段,而且
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 (4)被指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只能是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人不得被人民 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
♦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使被害人不
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赋 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以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
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的委托,在所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 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2)辩护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以维护自己 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3)辩护制度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 权、辩护的种类、辩护的方式、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一 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