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院)
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采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说法,将法治理想与价值追求作为我党执政理念的重要部分。
关于法治精神,法学界赋予其六项含义,即宪法法律至上、追求公平正义、尊重保障人权、约束公共权力、司法职权独立、平等自由和谐。
对于这宏观层面的含义表达,结合我国的法律与实践,明确其具体的内涵,以多方面的措施来弘扬我国的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构建法治国家。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精神;六项含义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十八大报告采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说法,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排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前,这说明我党在治国理政的理念中更加重视法治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层面,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主观把握以及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
是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内在动力。
[1]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作用性逐渐体现在我国司法、行政以及立法机关的工作之中,只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我们才能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概念及其地位分析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像事先没谱的蜜蜂筑巢和机遇偶得的“车到山前必有路”,而像根据图纸进行的大厦施工,必须以一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作为指导。
[2]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层面,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三个方面。
它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主观把握,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体现了共产党执政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根本要求。
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律健康运行的精神支持和动力保障。
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2012年5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收稿日期:2012-05-22作者简介:邴爱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政工处工作人员。
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邴爱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中图分类号]D631.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308-03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其核心内容是要树立公正、廉洁、为民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观。
一、当前形势下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党的十七大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同样担负着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职责。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认识法院文化与整个社会主义文化共生共融的内在特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将法院文化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整体中,进行部署谋划和实践,坚持用社会主义文化占领法院思想阵地,团结和引领广大干警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开拓前进。
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代发展和实践要求,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营造崇尚法治、遵从法律的浓厚氛围,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做出应有贡献。
其次,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新的历史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12日法发〔2015〕1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致力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坚持司法为民。
牢固树立人民性是人民司法根本属性的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工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的宗旨。
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
要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要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待,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和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
它的科学内涵包括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方面。
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着独特的属性和优势,突出表现在“五性”上。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
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制度等等。
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
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搞要党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党中央对全国政法机关在新时期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国家新时期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深入进行法制建设、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使我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伟大治国方略。
对此,我们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呢?笔者试以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浅析个人的学习见解,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作为学习体会的汇报。
关键词: 法治理念内涵探讨学习引言法治理念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系列观念和信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法治”最早源于西方古希腊法治思想,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早表述为“法律的统治”。
后来,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统治的过程中又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丰富了法治的内涵。
中国古代,“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治国之术,经过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近代,“法治”才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提出来。
新中国成立以后,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视,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法治理念成为党治理国家的执政理念。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探讨在执政条件下的法制建设问题,对法制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
目录搞要 (I)引言 (2)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4)1、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是我党我国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科学实践与成熟管理的体现 (4)2、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 (5)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7)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
(7)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 (7)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8)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 (9)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 (9)2、公平正义的内涵 (9)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 (10)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12)1、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
弘扬法治精神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正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研究的新亮点。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治晋城建设,要注重法治深层次的内在建设,为民主文明、和谐晋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公民法治氛围。
一、“弘扬法治精神”是新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法治即依法治理,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与方法。
法治原则强调法律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愿,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
法治是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在通向文明进步的过程中经过探索而形成的治理国家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理想方式与手段。
是人类社会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这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明确的方向。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法治精神的培育则需要通过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即从法治城市、法治乡村、法治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法治队伍建设、法治文化氛围营造、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等多方面人手,全面提升公民法治理念。
这样一种战略性目标的实现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政府、法制部门的切实建设与成功引导。
二、努力创造良好的公民法治情怀晋城是山西省开展依法治市工作较早的城市之一,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晋城的法治文化得到了繁荣与发展。
晋城法治文化的各个方面、各项环节、各种元素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法治工作的开展以及法治文化的建设都取得了有效的进展和可喜的成绩。
晋城市坚持把法治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法宝,坚持法治的引领导向,将法治全面融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使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理念深深扎根于广大干部和群众头脑当中,并自觉用以指导法治建设实践;强化全民普法教育和“法律六进”活动,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注重依法治理的推进,切实强化民主政治、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着力在全社会构建以公平正义为主体的法治价值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艺术团演出以及网络等阵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大力倡导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努力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使法治意识融人每一个公民的内心,成为每个公民文化心理的一部分,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自觉意识和追求;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街区等法治文化示范点,通过努力,全市初步形成了“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法〔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法〔201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
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X*X、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
2024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查报告_2
2024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查报告2024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查报告1近一时期以来,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在执法观念上有了很大改变和提高。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根据院里统一部署,我对自己在工作、思想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现将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一、查摆出来的问题1、法律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在工作中还我存在着一些等靠思想,深入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做得不好,有时工作一忙就把这项工作拖延了。
2、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本质要求认识得还不够深刻,在工作中践行得不够好。
3、因为办公室工作比较繁杂,我忽视了对业务知识的学习,法律专业素养不足,一些业务问题掌握不深不透,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有模棱两可的情况,二、整改措施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思想抓起,从自身做起,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明确自身工作责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做好或大或小的每一项工作,并在服务过程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站在群众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切实保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在工作之中和工作之余,多钻研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创新性的执法理念,把握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既要把握法律概念的基本内涵,也要在实际工作中拓展法律内涵在应用中的外延。
三是提高工作效率,多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拖拖拉拉和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能在当天解决的事情决不推迟到第二天。
在今后的教育活动中,我要按照高检院领导提出的“三个着眼于”的要求,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以身作责,自觉遵守各项法律制度,以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努力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
2024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查报告2在局党组的部署下,我参加了纪律作风整顿大会,深刻领会开展作风整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了思想认识,澄清了模糊理念,进一步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大力促进审判工作开展——海南高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研讨会”研讨发言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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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开展 为主题 , 进行 了研讨发言 。这次研 讨会对于提高广 大干 警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教 育活动的思想认识 ,进一步明 确审判工作应树立什么样 的法 治理 念 ,如何通过 教育括动改 进审判工作作风 , 推动法院各项工作 ,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立案庭庭长王非 : 前 不久 召开 的 全省 法 院涉 诉 信访工作会议 , 标志着 以院长阅信为 先导 , 访 来 申诉听证 、 院长接 访听证 和判 后 释 明 听证 ( 简称 “ 一阅三听” 贯穿始终 的 )
保障 。 司法工作服 务大局是社会主义 法治的本质要求 。主动 服 从于党和 国家大局 , 保障 国家和人 民的利益 , 是人 民法院必 须 担 负的职责 。刑事审判要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 认真贯彻 宽 严 相济政策 , 慎用 刑罚 手段 , 树立科 学刑罚观 , 少社 会对 立 减 面。 关注 司法 的社会需 求 , 现 司法职 能 目的 , 实 做到法 律效 果 与 社会 效 果 的有 机 统 一 。
是要努力提高法律素养 , 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种 工作 习惯和 把 生活方式 , 不断提 高执 法能 力和 水平 ;- -是要坚持严格执法 , 一
切执法行 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 所有执法结 果都 必须符 合立法目的 , 在适用法律办理案件过程中, 不仅要掌握法律的具 体条文 , 还要加强对该项法律基 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的理解和把 握: 三是要树 立清醒的角色意识 , 克服特权思想 , 模范遵守法律 , 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 四是要 自觉接受监督, 正确依法独 立行使职 权 , 以审判公开 为重 点 , 一步增 强司法工作 的透 明 进 度, 努力探索内外互动 、 衔接紧密的监督机制 。 执法 为民就 是要按照 “ 三个代表 ” 的要 求, 一切 司法行 为 都要以保障最广大人 民的利益 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本 着对群 众利益高度负责 的精神来开展 工作 , 认真 解决好 “ 为谁 掌权 、 为谁司法 、 为谁服务 ” 一根本问题 , 这 尽职尽责审 判好 各类案 件, 认真解 决好群 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 全面 、 充分 、 有效 地保护 群 众 的 合 法权 益 。 公平正义是社会经济利益 、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 全体 社会成员之 间合理而 平等 的分配 ,是社会主义法 治的价值追 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 手段 , 要坚持 司法公正优 先, 兼顾诉 讼效率 , 力追求公正 与效率的统 一 , 努 通过 司法公 正实现社会公正 , 以公正的 司法 , 为社会主义经济 、 政治 、 文化 以及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营 造 良好 的 司 法 环 境 ,提 供 坚 强 的 司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项建设的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答:主要内容为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其中,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手段和支撑,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核心和关键,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归宿、目的和最终落脚点。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颁布。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十七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概念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是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治建设领域两个具有战略号召力的新概念。
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法治文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同时也给新时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两个水乳交融、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着重强调的是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法治精神”则着重强调的是树立先进、科学、文明的法治价值观。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
中国由于人治传统和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习惯和风俗是与现代法治不一致的,“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着。
对于法律问题,一些领导还习惯于采取“批示”或“打招呼”的方式,而不是依靠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解决,不能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终手段的作用。
对自己“重权力、轻制约”、对群众“重义务、轻权利”,这种以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人们思想意识上占据一定的位置,公民意识的不到位,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的普遍缺失,都反映了整个社会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还未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
因此,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不是几个五年普法或者颁布几部法律就能实现,而是要靠数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观念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法治理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它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好法院各项工作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好法院各项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它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系列正确的关于法治思想、主张和原则的总和,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得出的先进的、科学的法治理念,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们工作的基本价值趋向,是指引我们开拓进取的方向盘、指南针、定位嚣。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没有正确的行动。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院工作。
才能有效保证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为此笔者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的法院工作谈两点认识。
首先,要端正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解决五个不相适应的问题,打牢思想根基。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二是破除就案办案执法观念,三是根除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四是端正主仆地位,五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干警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建设步伐。
常言道不破不立。
要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与时俱进,必须及时摒弃执法中一些过时的、陈旧的观念,澄清模糊认识,转变司法观念。
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院管理的有机结合——以基层法院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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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党中 央从社 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事业全局出发, 坚持以马克 思主义 法学理 论为 指导, 在认 , 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 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 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 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 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社会主义 法治 理念是 马克 思列宁 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 论同中 国国情 和现代 化建设 实际 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国社 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 结, 是社会主义 法治的精髓 和灵魂, 是 我们工 作的 基本价 值趋向, 是科学的, 先进的法治理念.理论是行动 的指南, 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 就没有正确的行动.人民法院是国 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 有深刻把 握社会 主义 法治 理念的 本质内涵, 自 觉运用社会主 义法治 理念指 导法 院工作 , 才 能有效保证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 职责, 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者:金德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进程中,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0.30.28.)。
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国家,其理论内涵均需从学理上予以揭示。
法治精神是社会成员对体现法治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的主观把握。
法治精神作为在法治实践中必须奉行不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乃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灵魂,并成为国家这个社会共同体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制度体制得以有效构建和高效运转的信念支柱和精神动力。
法治精神以其凝结人类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共同精神追求而体现法治的普适性价值、普遍性意义。
任何法律制度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和特定意识形态而孤立存在。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决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规定性。
这样,既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吸收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反映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也要求法治的普适性价值原则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相一致,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特殊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以人为本精神在国家与法上的体现,在政治意义上的反映,其基本内容是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社会本质的首要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政治治理的基本方略,在基本制度安排和具体施政举措上必须充分体现法治精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建立并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设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立法、司法、执法、执政全过程必须充分体现法治精神。
自由平等是人类文明的表征、人权理念的实质,也是社会主义原本就具有的价值目标。
最新-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辅导讲稿 精品
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辅导讲稿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
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2019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
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
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以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的阐述。
目前,我国学者公认,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层涵义: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
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
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修养
法律修养主要是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精神、法治观念、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和素养。
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则一般了解即可。
故这部分内容侧重于客观题。
具体知识点讲解,参考如下: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客观题)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法院 案例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案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案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中国,法院案例的公开、透明以及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弘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法院案例,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价值。
一、案例1:消除贫困,促进共同富裕在贫困地区,法院积极主动地开展扶贫工作,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消除贫困、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
在某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是一名贫困山区的农民。
法院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最终判决胜诉,帮助原告获得了合法的权益。
这起案件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关心与扶持。
通过法院的支持和帮助,原告获得了应有的权益,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爱弱势群体、消除社会不公的价值追求。
二、案例2:维护公正、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通过依法判决,维护公正,使公民享有应有的公平待遇。
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国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件体现了法院的公正和专业性,同时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种依法办案的精神和实践,有力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公正公平的追求。
三、案例3:保护人权,促进和谐社会保护人权、促进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面。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履行着保护人权的职责,并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某案件中,法院通过审理并作出判决,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判决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这种案例体现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仅关心公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
个人观点:法院案例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弘扬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概述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倡导并践行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必要性和途径以及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础上,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行为准则的思想体系。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 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个人都不能违法乱纪。
2. 公正公平: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求法律的实施应当公正公平,凡是涉及人民利益的问题都应当依法公正处理。
3. 保护人权: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强调人权的保护,法律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求国家治理应当依法进行,国家权力应当受制于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进行行使权力。
5. 人民至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核心是人民利益至上,法律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必要性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能够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社会乱象的发生,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2. 保障人民权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能够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的社会机会和公正的法律待遇。
3. 推动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同自由和产权安全,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4. 提升国际形象: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弘扬能够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声誉,获得其他国家的尊重和信任,为国际合作提供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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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
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xx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
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
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以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的阐述。
目前,我国学者公认,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层涵义: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
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
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其基本含义是: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
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
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
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
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即体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权力等问题的原则、观念和价值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对人类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我们认为当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即“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
由此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
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
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5、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的司法机关。
故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
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机关中的具体运用。
三、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
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具体而言,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1、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对这个问题,历年来都有很充分的论述,在下文也还有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2、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
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切断各种不当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渠道,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空间严格限制在法庭范围内,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但是,从实践的情况看,一方面从外部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
因此,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另一方面,从内部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要依宪行使,即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独立审判,是审级独立、法官审判独立,而不是“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
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司法,首先是依宪司法。
这就要求全体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政治大局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
第二、司法的中立。
司法中立,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和各项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司法的公开。
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觉察到。
这正是西方谚语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如果一个没有偏见的人,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或者存有先入为主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的公正性树立信心。
司法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行,才能产生公信力。
司法公开,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代表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查阅法庭的裁判文书。
第四、司法的民主。
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
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陪审制度应当发挥实际作用,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
第五、司法的权威。
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权威不是来源于强制,而是来源于理性,来源于主流社会对判决理由的尊崇和信仰。
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才能实施,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久的。
司法判决也一样,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依靠社会的力量来促使其执行。
要实现这一点,就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讲道理。
近年来,法院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裁判文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文书的风格和技巧问题,更是一个执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问题。
第六、司法的及时。
司法的及时,要求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
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审判,又涉及到裁判的执行,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法院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审限监督,确保案件迅速审判,及时结案。
同时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方法和执行手段的完善、创新方面进行改进,强化执行工作。
“执行难”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属于法院工作不力,有的属于当事人选择交易对象不慎,忽视交易安全,发生了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