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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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采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说法,将法治理想与价值追求作为我党执政理念的重要部分。关于法治精神,法学界赋予其六项含义,即宪法法律至上、追求公平正义、尊重保障人权、约束公共权力、司法职权独立、平等自由和谐。对于这宏观层面的含义表达,结合我国的法律与实践,明确其具体的内涵,以多方面的措施来弘扬我国的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构建法治国家。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精神;六项含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十八大报告采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说法,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排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前,这说明我党在治国理政的理念中更加重视法治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层面,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主观把握以及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是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内在动力。[1]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作用性逐渐体现在我国司法、行政以及立法机关的工作之中,只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我们才能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概念及其地位分析

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像事先没谱的蜜蜂筑巢和机遇偶得的“车到山前必有路”,而像根据图纸进行的大厦施工,必须以一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作为指导。[2]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层面,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三个方面。它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主观把握,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体现了共产党执政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根本要求。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律健康运行的精神支持和动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制度和精神两个层面。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绝不仅限于物质层面上的制度建设和技术性的“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作为其基石支撑着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3]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植根于人们内心对法治理想的向往,对法治的自觉认同并由此产生的信仰,就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2、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国民意识和价值认同感的体现。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4]所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更多的人珍视和尊崇法治,从而使法治精神真正成为一种公共精神,这就显得尤为重要。法治精神的弘扬使人们在耳濡目染中切身感受到法治的价值和作用,从而使法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并使之逐渐固化为自觉的国民意识。从而推动公民守法的深层精神动力不是害怕社会主义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的惩罚,而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及其追求的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正义、秩序、效益、安全、文明、幸福等价值目标的认同。

3、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弘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历史必然性。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成为人们普遍敬守的精神信仰,能够促使人们重视和践行法治,从而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党为实现依法治国而提倡的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融合,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有鲜明的特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不能盲目推崇西方法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容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首先要清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容,只有明确了内容,才知道要弘扬什么,以及如何弘扬。关于法治精

神,法学界赋予其六项含义:一是宪法法律至上,二是追求公平正义,三是尊重保障人权,四是约束公共权力,五是司法职权独立,六是自由平等和谐。[5]

1、宪法法律至上。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正文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中国以最高法——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观念、制度的基础。在任何社会,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起调整作用的手段都是多种多样的,而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在我国的社会调整系统中,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手段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对抗,在我国任何社会关系参加者,自然人、法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社会团体、执政党、参政党,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2、追求公平正义。“正义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所以公平正义在不同的情形下会呈现不同的状态,所以从古至今对其也并没有确切的解释。而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良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公平正义是“官”与“民”的共同追求。对于政府及政法人员而言,它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维护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要摆脱、超越既得利益者的束缚,应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神圣职责。对于公民、公民性的社会组织而言,它是一个现实的可期待权利,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当然,公民也是可以通过自助和自治的方式来实现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寻求公平正义。

3、尊重保障人权。美国“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中说过,“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6]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意义不仅在于为国家施加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为我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明确的价值基础。这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坐标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具有独立规范价值的宪法原则,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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