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财力资源微观风险防范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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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财力资源微观风险防范问题探讨摘要:本文结合目前财力资源运行实际对风险防范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军事财力财力资源风险
一、强化资源运行风险防范理念
第一,对风险要有思想准备。
要广泛宣传,全面动员,把风险意识贯穿于广大管理者的言行中,并深入到各级各部门内,使他们清楚军事财力资源运行风险的内容特点,在注重工作成果的同时,要善于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
防止思想麻痹和侥幸心理给军事财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可能损失。
第二,不能畏惧风险。
做任何工作都存在风险,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恐惧、退缩。
要勇于面对风险,勇于承担风险,勇于开拓进取,尤其是对于为了强化军事财力资源运行风险防范能力而进行的改
革要坚决推进,在预测改革风险的前提下,着眼长远,深化改革。
第三,要认识到风险是可以预防和化解的。
尽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只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可以认识它的,通过采取一定措施是可以控制的。
只要在部队内部形成风险意识氛围,开展军事财力资源运行风险管理就具备了条件。
二、加强军事资金运行风险防范
在资金管理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从多方位搞好资金运行风险的防范工作。
第一,实施资金风险等级管理。
为便于对资金风险的预防,将
资金风险分为三类。
一是无风险资金,即存放安全、运作规范的资金。
对这类资金在管理上做到有计划按规定运作。
二是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资金,即借垫给部队的资金。
对这类资金要作为管理的重点,组织力量及时回收。
三是风险较大极易造成损失的资金,即在资金运作中难以收回的资金。
对这类资金要加大管理力度,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尽量化小风险,减少损失。
第二,推广资金审批“双签”制度。
当前财务制度规定,财务审批执行“在党委统领导下,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经费的制度”。
在新的历史时期,“一支笔”审批制度存在着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不明、对“一支笔”审批的领导不便监督、容易造成“离任现象”等问题,为此,一些部队探索实施了资金审批“双签制”,即对超过定限额的大额开支、没有列入预算的临时任务开支、特殊内容需要严格把握的开支,经党委集体研究后由军政主官共同审批,共同把关,共同负责,实行双保险。
需要指出的是,“双签”制不是对“一支笔”审批的否定,而是对“一支笔”的补充和完善,是资金管理的进步量化和细化,是军政主官权利和责任的有机结合,提高了资金开支的透明度,降低了资金使用风险。
双签制的关键是要科学确定“双签”的内容和限额。
“双签”的内容一般是定决策、定方向的大额开支、不在预算之列的开支以及一些特殊的开支,重点是会议接待、办公杂支、非事业性开支、物品采购、预算外资金、工程建设和装备维修管理等资金。
要根据单位编制的大小和经费的多寡确定“双签”的限额与权限,比如可分为三个层次:由办公会
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经军政主官联签后方可报销;分管经费开支项目的主管领导审签,然后再由单位主官审签;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第三,完善内控外防制度。
内控主要是:定期岗位轮换,对管理资金的人员1-2年轮换一次;坚持岗位制约,资金业务须2人以上才能办理;严格程序控制,资金的存储由存款单位申报,归口单位审查,按权限审批。
外防主要是:实行跟踪检查,对办理划转的大额资金到银行核查是否入账,查询收款单位资金是否到位;汇票鉴别,对收到的汇票须经银行鉴别后,再出具收款证明;存单检验,对公存款,要与银行领导和上级部门核验存单。
三、建立资源安全管理问责制
在政府部门,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有些地方建立了资金安全责任制,比如,2004年起,无锡市财政局为加强财政资金风险控制,大致确定了67个风险点加以有效监控,并把对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矫正结合起来,对风险点进行全过程控制,将风险控制落实到责任部门和岗位,要求每个风险点都明确分别由不同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控制,并负相应责任;从2005年开始,无锡市进一步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建立了问责制,以防止出现预算资金拨付的风险。
借鉴政府部门的做法,为解决军事财力资源在运行中因管理者的行为不当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又借助“集体负责制”幌子逃避责任,出现了“有权无责”、“有权轻责”的现象,军事财力资源
必须建立问责制。
2005年9月29日,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上将在后勤指挥学院作题为“牢记使命,抓住机遇,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主旨报告中也要求,“应创新后勤宏观调控机制,加强对建立‘问责制’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第一,明确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
问责主体涉及的是“由谁问”的问题,按照军事财力资源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问责主体首先是上级党委,其次,按照2008年下发的《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明确了审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可见,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也可以是军事财力资源管理问责的主体。
问责客体涉及的是“向谁问”的问题,是在问责过程中最终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以是否参与军事财力资源分配或使用为标准来明确问责具体对象,纳入问责的客体范围是广泛的,具体包括:中央军委和总部、各级党委、后勤财务部门、事业部门以及相关个人。
第二,严格责任追究。
无论是在任人员,还是已离任或调任的人员,无论身处何地、身担何职,应视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及结果,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军事财力资源运行风险,如果出现防范不力,应对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军事财力资源运行风险,后果不严重的,对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三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军事财力资源运行风险,后果严重、影响巨大的,
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四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军事财力资源运行风险,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问责主体必须本着对国家和军队负责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敢于较真,避免一切干扰,该问责的决不手软,从严处理,有效地起到警示作用,遏制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