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1年7月) 2011-07-05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3篇)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信用社的信用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信用社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业性、准确性和透明性。
第四条信用社应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并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培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信用社应保护信息披露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或者试图干扰、阻碍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内部自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与合并、分立、整体变更或终止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信用社应按规定的披露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信用社应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章程和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二)经营活动和发展计划;(三)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四)重大合同或重大事项的信息;(五)风险因素说明;(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七)与上市、发行股票等有关的信息;(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及履行情况;(九)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信用社应及时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重大变动或事件的信息,并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专栏,方便全球投资者获取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按规定披露与其上市、发行股票等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用社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报告:信用社应按规定于每年年度报告期结束后9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每年年半期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中期报告。
三川智慧: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三川智慧科技(北部湾)有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智慧公告编号:2020-027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三川智慧科技(北部湾)有限公司的公告一、对外投资概述2020年4月17日,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黄培城(以下简称“乙方”)、赵水发(以下简称“丙方”)签署《设立三川智慧科技(北部湾)有限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确定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三川智慧科技(北部湾)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510万元、出资比例为51%,黄培城出资人民币420万元、出资比例为42%,赵水发出资人民币70万元、出资比例为7%,且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1、黄培城先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8********,住址: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318号B集18号。
2、赵水发先生,身份证号码:3606221974********,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西湖嘉园12栋201室。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本次对外投资的投资标的为设立合资公司,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510万元、出资比例为51%,黄培城出资人民币420万元、出资比例为42%,赵水发出资人民币70万元、出资比例为7%,且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合资公司名称(暂定名):三川智慧科技(北部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地址:广西省南宁市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庄B集18号301号房;经营范围:各类水表、水表配件、水务管理软件系统、二次供水设备以及其他相关水工产品的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最终以登记机关的核准登记为准)。
四、投资协议主要内容(一)合资公司经营模式与经营区域合资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以销售三川牌各类软、硬件产品,提供智慧水务服务为主营业务。
三川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5月) 2011-05-20
江西三水川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三川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9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74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如下:
1.电力企业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等相关信息。
2.电力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重要财务信息。
3.电力企业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说明其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状况、经营策略和发展计划等。
4.电力企业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变动、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股权变动等。
5.电力企业应公开披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6.电力企业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7.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执法调查。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具体细则和要求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学习。
三川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补充流动资 2010-05-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作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股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三川股分拟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三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69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9.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7,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6,453,066.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0,546,934.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0]096号《验资报告》。
目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三川股份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拟使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8,000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中的1,500万用于归还金融机构贷款,使用募集资金中的6,5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日常所需流动资金。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的合理性与必要性1、关于使用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满足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2009年12月10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签署编号为64052009280109号《短期贷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金额1,500 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2月9日,本合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1%,自提款日开始计息。
三川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股份公告编号:2011-027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当面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王忠明、李廷杰、唐广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童保华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检查发现问题和专项治理自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的规定,修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资料保存至少五年”修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资料保存至少十年”。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彩虹精化:信息披露制度(XXXX年7月) XXXX-07-02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11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三川智慧: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智慧公告编号:2020-035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当面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李树苑先生、李旭先生、郭华平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建林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选举李建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战略委员会:李建林(主任委员)、李强祖、郑田田、李树苑、童为民审计委员会:郭华平(主任委员)、郑田田、李旭提名委员会:李旭(主任委员)、李建林、李树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树苑(主任委员)、李强祖、郭华平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强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宋财华先生、吴雪松先生、童为民先生、倪国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童为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川股份:关于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检查发现问题和专项治理自查问题的整改公告
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股份公告编号:2011-028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检查发现问题和专项治理自查问题的整改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西证监局《关于江西辖区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赣证监发[2011]38号)以及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赣证监发[2011]190号)的要求,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深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在江西证监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各阶段的工作,现将活动开展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一)自查阶段为做好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公司成立了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统筹指导,董事会秘书具体安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和配合,全面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内容逐项查找公司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切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整改计划。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和《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二)公众评议阶段自2011年4月起,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评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互动平台等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建议。
三川股份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日期:1996年5月5日至5月17日本公司已申请将本次发行之股票于发行期结束后尽早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释义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意义:本说明书:指本招股说明书概要本公司:指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指本公司集团公司:指青海山川铸造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公众股: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筹委会:指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承销商:指海南省证券公司分销商:指青海证券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市推荐人:指海南省证券公司元:指人民币元。
二、绪言本说明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国家和青海省现行证券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编写而成,旨在向境内社会公众提供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发行和认购的各项有关资料。
本说明书经本公司筹委会通过,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淮,本公司筹委会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投资人应自行承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应支付的税款,发行人、上市推荐人和承销机构对该税款概不承担责任。
为了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股票期间特设咨询电话(0971)5130544,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股票期间特设咨询电话(0898)6700902。
本次发行前提条件:(1)本公司经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字[1995]第048号文批准设立。
(2)本次发行获本公司发起人会议决议通过。
(3)本公司已获青海省计划委员会暨青海省证券委员会以青计财金[1995]619号文下达的2,000股社会公众发行规模。
(4)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32文审核通过。
南风股份: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6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经2011年3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年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为年报编制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并对所提供的用于编制年报的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涉及到年报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年报编制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经过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公司证券部负责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中汇交公告[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外汇管理,财务制度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2〕8号)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7]3号令)、《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公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要求,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75家证券公司需在2012年1月20日前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净资本计算表;77家财务公司、40家信托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资产管理公司、6家汽车金融公司及7家保险公司需在2012年1月15日前披露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具体信息披露情况如下:此次除20家上市机构豁免披露外,应披机构200家。
实际共收到200份2011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其中57家证券公司、77家财务公司、39家信托公司和27家其他金融机构都披露了完整的财务报表。
本次披露中,仍有4家机构出现延迟递交财务报表的情况,分别是3家财务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2年1月20日完成了相关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的发布工作。
各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具体时间如下(机构名称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顺序排列,打*号的机构为上市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及时、真实、有效。
第四条农商银行设立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人,负责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负责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及时、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定期组织内外部培训,提高信息披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条农商银行应披露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重大事项的提示性信息。
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和信息。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定期披露公司治理报告、董事会报告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报告等。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披露与金融科技、环境社会治理等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七条农商银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互联网等社会公众易得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信息披露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广泛受众。
第十九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农商银行应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将信息披露送达给相关投资者。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范文(二篇)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范文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企业的重要信息向公众、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进行透明化的公开披露行为。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
下面是一个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行为,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输配电企业和电力销售企业等。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内容进行信息披露:(一)公司章程和企业基本情况;(二)公司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关联方的相关情况;(四)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相关指标;(五)公司的重大合同、重大交易、重大资产购置、重组等重大事项;(六)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和仲裁事项;(七)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内部控制情况;(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九)其他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或者指定的电子披露平台上发布公告;(二)在电力企业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三)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公告;(四)以书面或者电话等方式回复投资者、媒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咨询请求;(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文件;(六)其他形式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第六条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虚假夸大或者隐瞒真相。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
第八条电力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对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股份制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制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业务目标1.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该准确、真实、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业务风险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可能导致相关有权机构的处罚。
2.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未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管理部门的处罚。
3.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及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经济损失或引发诉讼风险。
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网站、其他媒体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规。
三、业务范围本业务流程主要描述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控制度。
四、信息披露流程控制1.总则1.1.制度依据。
为了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进一步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特修订完善本信息披露制度。
1.2.信息披露总体要求1.2.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00066三川智慧2023年三季度经营风险报告
三川智慧2023年三季度经营风险报告一、经营风险分析1、经营风险三川智慧2023年三季度盈亏平衡点的营业收入为26,058.66万元,表示当企业该期营业收入超过这一数值时企业会有盈利,低于这一数值时企业会亏损。
营业安全水平为57.85%,表示企业当期经营业务收入下降只要不超过35,770.09万元,企业仍然会有盈利。
从营业安全水平来看,企业承受销售下降打击的能力较强,经营业务的安全水平较高。
2、财务风险从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来看,三川智慧2023年三季度的带息负债为24,221.62万元,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为1.06。
经营风险指标表二、经营协调性分析1、投融资活动的协调情况从长期投资和融资情况来看,企业长期投融资活动能为企业提供147,872.55万元的营运资本,投融资活动是协调的。
营运资本增减变化表(万元)长期投资45,299.69 30.85 45,384.93 0.19 59,962.85 32.122、营运资本变化情况2023年三季度营运资本为147,872.55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38,857.3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6.49%。
3、经营协调性及现金支付能力从企业经营业务的资金协调情况来看,企业经营业务正常开展,需要企业提供130,043.86万元的流动资金。
而企业投融资活动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经营业务是协调的。
经营性资产增减变化表(万元)项目名称2021年三季度2022年三季度2023年三季度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存货24,666.94 -7.67 46,258.55 87.53 56,113.08 21.3 应收账款63,850.49 16.58 57,731.91 -9.58 73,884.07 27.98 其他应收款0 - 0 - 0 - 预付账款1,694.09 106.52 4,821.3 184.59 7,750.57 60.76 其他经营性资产24,453.08 -51.42 21,671.4 -11.38 26,826.51 23.79 合计114,664.6 -13.55 130,483.16 13.8 164,574.23 26.13经营性负债增减变化表(万元)项目名称2021年三季度2022年三季度2023年三季度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 数值增长率(%)应付账款10,159.57 -1.66 18,404.32 81.15 0 -100 其他应付款0 - 0 - 0 - 预收货款0 - 0 - 0 - 应付职工薪酬2,051.45 -35.5 2,406.98 17.33 2,558.24 6.28 应付股利0 - 0 - 0 - 应交税金1,749.96 -48.48 2,240.44 28.03 3,397.32 51.64 其他经营性负债7,973.95 37.84 8,852.26 11.01 28,574.81 222.8 合计21,934.93 -3.34 31,904 45.45 34,530.37 8.234、营运资金需求的变化2023年三季度营运资金需求为130,043.86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98,579.16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31.92%。
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
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用评级信息报备与披露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信用评级信息及相关资料,依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以及自律机构的自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的信息报备与披露适用于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协会等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指定的各信息平台报备与披露。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
第四条报备与披露的信息包括监管机构要求的公司基本信息、相关人员情况、内控制度和业务制度、评级体系文件、评级结果、质量统计情况、专项信息、涉及评级业务的各类信息、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等其他需报备与披露事项。
第五条信息报备与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勤勉尽责,保证报备或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通过不同媒体或渠道报备或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对于信息披露的时间监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的,公司及时更正并披露,并说明差错原因、更正内容,已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向各监管机构报备的重要事项同时适用于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权责第八条报备与披露资料的提供由相应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核全过程。
资料提供部门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总裁)根据资料内容及公司相关要求对报备与披露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条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报备与披露工作由公司设专人统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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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7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按规定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和江西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第三十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一)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