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举一个变相陈述的例子
举一个变相陈述的例子案例一:陈某虚假陈述被处罚案——隐瞒还款事实意图牟取非法利益【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陈述二被告以经营所需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其借款,并提交相应借条为证。
审理中,被告抗辩2017年3月的一笔借款早已归还,但借条未取回。
陈某一开始予以否认,但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陈某方承认“出于侥幸心里,想要多拿点利息,所以隐瞒了该部分借款已还款的事实”,并当庭悔过。
法院鉴于其主动承认虚假陈述事实,悔过态度较好,决定罚款5000元,陈某未提起复议。
【案件评析】当事人作为民事纠纷的亲历者和诉讼结果的直接承受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倾向于只陈述于己有利的事实,提交于己有利的证据,而刻意隐瞒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因此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重要诉讼义务。
在诉讼活动中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审判秩序,轻则被处以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即隐瞒部分借款已归还的事实,意图获取不当利益。
在法院发现疑点并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其才如实陈述,法院结合其虚假陈述性质、情节、后果后予以相应处罚。
(惠山法院)案例二:高某虚假陈述被处罚案——趁借款人监狱服刑未到庭隐瞒预扣利息事实【案情简介】原告高某与被告滕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出借人高某与担保人陈某某到庭并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借款人滕某未到庭。
关于借款事实,高某、陈某某均明确陈述借款10万元没有预扣利息。
法院查明借款人滕某在镇江女子监狱服刑后,传唤各方至监狱进行第二次庭审,各方均到庭。
经当庭对质,高某认可预扣利息1.5万元,陈某某也确认高某有预扣一分五利息并收受好处费2000元。
针对高某、陈某某虚假陈述的情节,法院对高某罚款3000元,对陈某某罚款2000元,二人均未提起复议。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xx)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__”,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 __——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 __案例选》(xx04/86:135)。
【离婚案件实录】离婚时隐匿财产离婚后被判赔偿
离婚时隐匿财产离婚后被判赔偿利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销售提成炒股,离婚时隐匿不报的滕远征,近日被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其前妻付玲14800元。
被告滕远征与原告付玲与2003年9月离婚,离婚时滕远征系某纺织公司销售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滕远征陆续从公司分得销售提成2万余元,由于该项收入不在滕远征的工资收入明细中出现,妻子付玲并不知情,滕远征遂将该款当做“私房钱”个人留存。
由于当时的存款利率较低,滕远征将该款全部购买了股票。
中,在申报财产状况时,滕远征将该项财产隐匿未报。
滕远征与付玲离婚后,因股票市场近年持续低迷,滕远征于2004年6月将其持有的股票以18000元的低价转让,因受让人与付玲熟识,付玲很快知晓了滕远征在离婚时隐匿该项财产的事实,遂于2004年10月诉至法院,以滕远征与受让人于某的交割单为据,要求重新分割该项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滕远征在与原告付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所得的销售提成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如实申报依法分割,原告付玲在离婚后发现被告滕远征离婚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其要求再次分割该项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原告付玲起诉时股票已经变现,无法实物分割,故采取折价分配的分割方式,依照双方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股票价值为24800元,因被告滕远征离婚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故其应予少分,分得其中的10000元,原告付玲分得其余14800元,由被告滕远征予以赔偿。
离婚法财产分割房产案例因嫌过户麻烦,王林(化名)两口子购买新房时,直接写上10岁儿子的名字。
如今,王林正和妻子离婚,如何分割房产成了他最烦心的事情,“现在怎么才能改得回来?”40多岁的王林是沙区杨公桥一国企退休工人。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华郝利亚王庆河【审理法官】任华郝利亚王庆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某;陈某【当事人】李某陈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檀新玉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檀新玉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檀新玉【代理律所】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系离婚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所涉及的纠纷,主要围绕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4:07:54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新玉,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7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2、请求依法对婚后购买的位于小店区长风街华德广场B座1603房产分割,判决归女方所有或确认上诉人对该房的居住权,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并依法排除他人干预。
3、请求对被上诉人陈某依法少分或不分房产,以作为对上诉人多年经济损失的补偿。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共9篇)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例(共9篇)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942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陈某【当事人】吴某陈某【当事人-个人】吴某陈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编号】参考性案例第144号【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144【更新时间】2022-08-24 15:18:43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参考性案例第144号关键词民事/离婚纠纷/身份关系协议/生育权/儿童利益裁判要点有关生育权的约定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其效力判定应先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同时,应结合婚姻家庭伦理、文明家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综合判断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
身份关系协议中有关生育意愿、生育方式、抚养义务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儿童利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464条第2款、第1043条、第1065条、第1079条第3款、第1064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日吴某、陈某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当日,吴某、陈某签署婚前协议。
除了约定分别财产制外,协议第四条同时约定:“陈某在婚后除与吴某生育子女外,还将生育一名与吴某无血缘关系的子女,当双方离婚时则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吴某所有,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抚养权归女方陈某所有,男方无须承担抚养义务"。
2017年6月9日陈某生育大儿子吴某2。
2019年2月3日陈某购买第三人精子,在人工生育技术辅助下生育二儿子吴某3。
2020年6月吴某委托第三方进行XXX,鉴定结论为吴某与吴某3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科目考试题库(精选)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精选)单选题(共60题)1、下列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的是()。
A.建筑面积为200m2的营业厅B.建筑面积为100m2的地下公共活动场所C.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D.建筑高度为24m的住宅建筑【答案】 C2、甲向乙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汽车,乙的业务员丙伪称该车并未遭车祸,而实为事故车,甲信以为真,签订购车合同。
下列关于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通知撤销B.购车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C.该合同属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订立的合同,甲无权撤销D.欺诈方是丙,与乙无关,因此甲无权撤销合同【答案】 B3、中国公民张三与美国留学生珍妮在中国结婚后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后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法院可以用相同的方式向张三和珍妮送达诉讼文书B.本案中张三和珍妮对一审判决书不服,上诉期相同C.本案的审理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D.本案中珍妮可以委托其哥哥琼斯(美国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赵某起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维持婚姻关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B.二审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盖章生效C.二审调解书中应当写明“撤销原判”,以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D.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答案】 A5、关于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并不是所有的留置权发生都需要牵连关系,但都需要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B.留置权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人丧失占有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C.当事人行使若有约定,行使留置权的期限可以短于2个月D.如果通过折价方式行使留置权,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答案】 A6、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B.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应当签署保证书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7、关于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只要承诺到达,合同一定成立B.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C.需要签订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自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D.当事人约定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一方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认定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答案】 A8、以下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在擦车时顺便将邻居乙的汽车擦拭干净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恐殃及自己,拿自己的灭火器救火C.甲(15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乙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答案】 B9、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三诉李四侵权损害赔偿一案,庭审中,张三发现本案人民陪审员是李四的表哥,同时本案证人与李四也存在利害关系,遂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审理法官】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陆某李某【当事人-个人】陆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佳欢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濮方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佳欢濮方涛【代理律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陆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扬中市。
另查,二审上诉期间,陆某向法院提供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经扬中市八桥镇利民村村民委员会证实的《证明》。
该《证明》载明:陆某与其父陆翔近两年常年居住在江苏省扬中市,均系该村居民,其婚后因身体原因治疗需要,偶有外出,但大部分时间均在家中,由其父母对其进行照料。
再查,在原审法院组织的听证中,李某称:“被告(陆某)是2020年1月19日我送她回扬中的,之前是一直和我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汤水雅居,2020年3月份我去扬中接被告来南京的。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至起诉时陆某在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延祥路1号汤水雅居南苑29号幢二单元503室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在其他地点有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以陆某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下半年公布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公开文书清单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下半年公布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公开文书清单郑某1、郑某2、李某1、赵某与李某2、郑某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06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5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五金日杂商店与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16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6民事案件刘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88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7民事案件周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52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8民事案件仲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18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9民事案件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10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0民事案件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83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1民事案件王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92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2民事案件邢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37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3民事案件文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05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4民事案件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46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5民事案件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34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6民事案件王某1与孙某、李某1、李某2、王某2、王某3、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702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7民事案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卢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31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8民事案件封某、郭某;杨某;赵某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硅藻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92号范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59民事案件赵某与贺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20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0民事案件崔某与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06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1民事案件于某与姜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47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2民事案件刘某1与刘某2、吉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54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3民事案件孟某与刘某、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86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4民事案件王某与孙某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36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5民事案件伊某与徐某、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71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6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道沟镇某村民委员会与崔某、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45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7民事案件刘某、王某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批零商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64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8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28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69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合作联社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60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0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13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1民事案件杨某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33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2民事案件徐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15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3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商店与王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01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4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商店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60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5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农资综合商店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99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6民事案件马某与安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95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7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郭某、庄某、姜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77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8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姜某、刘某、庄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74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9民事案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56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0民事案件谭某与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59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1民事案件葛某与胡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49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2民事案件南某与金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32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3民事案件曲某与王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40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4民事案件童某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林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26号高琦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5民事案件孙某与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43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6民事案件赵某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24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7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16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8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11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89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10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0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61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1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30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2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27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3民事案件崔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59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4民事案件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09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5民事案件汪某与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67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6民事案件崔某与苗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57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7民事案件赵某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23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8民事案件李某与安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94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9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姜某、魏某、庄某、刘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76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0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庄某、张某、姜某、卢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75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1民事案件禚某与江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26号季从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2沈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62号李建胜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3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维修队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道沟镇某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68号李建胜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4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31号李建胜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5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29号李建胜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6民事案件张某与吕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21号李建胜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7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395号李建胜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8民事案件李某与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长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93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09民事案件廉某与徐某1徐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04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0民事案件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56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1民事案件刘某与陆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270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2民事案件史某与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60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3民事案件韩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43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4民事案件周某与刘某1、杨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8)吉0623民初589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5民事案件千某与林某1、林某2、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33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6民事案件宫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25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7民事案件翟某、陈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62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8民事案件马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90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19民事案件滕某与殷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84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0民事案件石某与高某、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96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1民事案件白某1、白某2、许某、张某与邓某、吴某、谭某、黄某1、黄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196号马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2民事案件贺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86号牟敦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3民事案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巩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144号牟敦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4民事案件杨某与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33号牟敦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5民事案件孙某与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42号潘光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6民事案件魏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493号徐文英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7民事案件韩某与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支公司、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39号徐文英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8民事案件张某与韩某、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538号徐文英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9民事案件董某与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吉0623民初691号徐文英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30民事案件张某1与张某2、张某3、张某4、(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龙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龙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辖终9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坤罗希陈文清【审理法官】周坤罗希陈文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龙某;刘某【当事人】龙某刘某【当事人-个人】龙某刘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人证言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龙某虽主张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刘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湖南省长沙某,但龙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刘某至本案起诉时在湖南省长沙某的涉案房屋实际生活居住一年以上,故龙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刘某的户籍地位于湖南省宁乡市,故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应移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辖终5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珊珊【审理法官】胡珊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某;郝某【当事人】张某郝某【当事人-个人】张某郝某【代理律师/律所】吕云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超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云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超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云成李超【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张某以其与郝某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张某与郝某离婚等,属于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原告住所地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以其与郝某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张某与郝某离婚等,属于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走访调查的结果,认定张某已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并无不当。
另外,郝某提交的《上海市居住证》显示,郝某自2016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6日的“居住地地址"为“黄浦区复兴中路507弄11号201室",并且张某在上诉状中认可郝某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
宋某、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46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洋刘晶吴永梅【审理法官】王洋刘晶吴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某;滕某【当事人】宋某滕某【当事人-个人】宋某滕某【代理律师/律所】柳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柳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柳阳【代理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对于上诉人宋某提出应分割对方工资3000元的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宋某提出应分割对方工资3000元的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宋某提出不应负担共同债务的问题,因滕某提供的欠债明细中用于治疗身体疾病支出医疗费、购买工具书支出、购买保健品支出、经营电商购货支出、学习培训支出等费用,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正常学习、生活支出所欠的债务,一审法院认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并无不当。
滕某提供汇款记录、取款记录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宋某的伯父宋某2转款50000元,宋某对钱数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由宋某返还25000元并无不当。
宋某主张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其向其伯父的借款。
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且滕某予以否认,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宋某提出的各项上诉主张,均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滕某提出依法分割房产的主张,因诉争房屋的价格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又均不申请评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并未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故本院予以维持。
梁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丽丽沈放玄明虎【审理法官】万丽丽沈放玄明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某;陈某【当事人】梁某陈某【当事人-个人】梁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邢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刘明儒北京寻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刘明儒北京寻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娜刘明儒【代理律所】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寻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代理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案涉离婚协议书由陈某、梁某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
梁某未经与陈某协商,自行搬入涉案房屋,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陈某据此要求梁某给付相应租金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双方关于租金的分割不影响有权机关对双方出租行为的依法认定处理。
梁某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为其自住并未出租,与陈某无关,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供暖费、公有住宅租赁费及房屋装修费等费用非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梁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牛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立红玄明虎万丽丽【审理法官】马立红玄明虎万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牛某;陈某【当事人】牛某陈某【当事人-个人】牛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刘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刘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艳军刘群【代理律所】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牛某承担,陈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共同债务26770元,故一审法院判令牛某承担该笔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分割3301室房屋的折价款,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在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3301室房屋,后又出售,售房款为88万元,故一审法院判令牛某给付3301室房屋的折价款4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董某、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9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审理法官】赵楠楠洪淳孙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某;周某【当事人】董某周某【当事人-个人】董某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董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0:25董某、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7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于2021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
滕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6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3 04:33:37
滕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2675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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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邹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99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汉一李琴卫华【审理法官】李汉一李琴卫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邹某;连某【当事人】邹某连某【当事人-个人】邹某连某【代理律师/律所】李玉芬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芬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芬【代理律所】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中,连某提交《赠予协议书》,主张其2012年6月11日收到的其父连三元转账、用于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的22万元,系其父母对其单方赠与。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连某提交《赠予协议书》,主张其2012年6月11日收到的其父连三元转账、用于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的22万元,系其父母对其单方赠与。
邹某不予认可,认为《赠予协议书》系伪造,主张22万归连某、邹某共同所有,用于共同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向邹某释明可以申请鉴定。
本院审理期间,邹某申请对《赠予协议书》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赠予协议书》并非连某父母所写。
综上,上述用于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的22万元是归连某个人所有,还是归连某、邹某共同所有,需要进一步查清。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3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6 03:40:53邹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2民终998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
丁某、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鲁17民终3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5 14:12:40
丁某、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民终3867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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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4【案件字号】(2022)新01民终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仝淑莉王莉【审理法官】马骏仝淑莉王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某;张某【当事人】董某张某【当事人-个人】董某张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董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董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董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1:06:26董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01民终3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董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董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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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定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滕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
审判员沈妙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於航燕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36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