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陆数测: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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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西: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02

艾迪西: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0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启富、郑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3、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1年7月10日,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1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2011年8月1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易华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易华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

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的查证。

在此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6月16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规则、投票结果查询、其他事项、备查文件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又于2011年6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省广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22

省广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22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洪源、康宇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之二公司15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2010年12月31日召开了第二十一次会议。

该次董事会决议决定于2011年1月16日上午10时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之二公司1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 ()及2011年1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2、2011年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1年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和《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侯选人暨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公告》(下称《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久联发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1

久联发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1

BEIDOUXING LAW OFFICE贵州省贵阳市喷水池邮政大厦17楼邮编:550001 电话:6901517 传真:6901634电子邮箱:strm@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黔北律法意见字第89号致: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州久联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罗安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1年6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提请审议公司《2009年到201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激励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四维图新: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18

四维图新: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1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8809-2150电子邮件: tylawf@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1)第004号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月17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8号金玉大厦金域万豪酒店二层万豪殿3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科律师、何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一届二十二次公告》”)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力合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力合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受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李间转律师、张奕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11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于2011年8月9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前述通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

盛路通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盛路通信: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12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1年7月27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8,998,5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5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常铝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6

常铝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1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11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于2011年7月9日同样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漫步者: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漫步者: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6-11

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1年6月10日上午9:3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号东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厦5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经审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1年6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股份数220,0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83%。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新时达: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22

新时达: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2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21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许平文律师、陈洁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及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21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纪德法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公告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距上述公告通知日期不少于15日。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股份15000.24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2%。

大华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2

大华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2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1]0123号致: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2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1年8月11日上午10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贵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傅利泉主持本次会议。

ST中华A: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9

ST中华A: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9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401-2402室518026电话: (86-755) 2398-2200 传真: (86-755) 2398-2211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2.贵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刊载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州友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广州友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13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苏斌律师、黄日雄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且不限于:A、《公司章程》;B、公司2011年7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C、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D、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公告刊登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12日上午9:30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9号友谊商业大厦15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房向前先生主持。

中钢天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3

中钢天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1年5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11年6月1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6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2011年7月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3、2011年7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11)650号文《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股份的32.88%。

华工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华工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邮政编码:100031E-MAIL:eoffice@:(8610)66413377传真:(8610)66412855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11)-04-039 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在2011年6月3日及2011年6月1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公司并已于2011年6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多功能报告厅。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7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4日15:00至2011年7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2011年7月5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新强主持。

众业达: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2

众业达: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在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62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

三变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5

三变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5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川大智胜: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30

川大智胜: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30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83243139 传真(Fax.):86-755-83243108电子邮件(E-mail):info@网址(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年7月29日下午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成都市武科东一路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28日下午3:00—7月29日下午3:00。

经信达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天龙光电: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2

天龙光电: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冯金生主持,于2011年7月9日下午13:00在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于2011年6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公告内容包括了会议审议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9141.4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71 %,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此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辉煌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5-13

辉煌科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5-13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证字[2011]第030号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出。

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议题、出席对象、会议方式、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联系方式等。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2日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4号综合实验楼4楼会议室举行,与会议通知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海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东及股东的合法授权代表。

本次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76,891,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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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依法于2011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和同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广陆数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11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五号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之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7日下午15:00至2011年7月8日下午15:00之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保荐机构指定的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78,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124%;(二)网络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5,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7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三)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54,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69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表决程序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7,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4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10%。

2、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2.1 发行方式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27,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815%;反对票222,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9035%;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2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3 发行数量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4 定价方式及定价依据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27,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815%;反对票222,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9035%;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5 发行对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6 发行股份的限售期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7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点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8 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4、审议通过《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466,7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401%;反对票183,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449%;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0%。

经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见证律师:贾军张晓森贾军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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