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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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闽财资环〔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13号)同时废止。

此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研究

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研究
来 使 各 项 基 础 工 作 实 现 规 范 化 : 把
专 项 资 金 会 计 ( 职 或 兼 职 ) 现 金 专 、 出 纳 、 级 财 务 核 算 会 计 。各 乡镇 对 村
财 政 机 构 人 员 的调 整和 增减 变 动 , 必 须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征 求 县 级 财 政
( ) 形 势 下 乡 镇 财 政 职 能 重 一 新
新 定 位 的 必 要 性 。 一 是 乡镇 财 政 工
作 重 点 由收 收 支支 、统 计 测 算 向促
进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转 移 。 在 确 保 财 政
部 门意 见 。对 未经 县 级 财政 部 门 同
意 擅 自调 整 增 加 的 乡 镇 财 政 机 构 人
农 政 策 的 接 连 出 台 ,惠 民 项 目越 来
越 多 , 金 数 额 越 来 越 大 , 何 发 挥 资 如 支 农 资金 作 用 , 其 安 全 、 规 、 使 合 有
政 科学 化 、 细化 管理 水 平 的提 高。 精
因 此 . 一 步 加 强 乡镇 财 政 管 理 , 进 健 全 乡 镇 财 政 的 工 作 职 能 , 更 好 地 发
应 新 的 形 势 和 要 求 , 变 职 能 、 范 转 规
管 理 、 强 监 督 、 好 服 务 , 促 进 加 做 在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理 、 政 监 督 、 民补 助 资 金 管 理 、 财 惠
农 村 经 济 管 理 中 发 挥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但 在 工 作 中 , 镇 财 政 管 理 体 乡 制 不 顺 畅 、 员 不 固 定 、 位 设 置 不 人 岗 规 范 、 村 财 务 监 管 不 到 位 、 实 财 乡 落 政 政 策 不 够 有 力 、 基 础 工 作 不 扎 实

乡镇财政所工作总结

乡镇财政所工作总结

乡镇财政所工作总结乡镇财政所工作总结1过去的一年,我们在县财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汇报如下: 在财政局和镇党委、镇政府的关心指导下东岳镇财政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会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财政方针,发扬我们一直以来的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的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诚实守信,塑造一支高效廉洁的财政干部队伍,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就工作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一)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我们积极参加县财政局党组、镇党委组织的各种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制定了与财政业务有关各项工作、学习、考勤、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全所财政干部遵照执行。

(二)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安排资金,分轻重缓急,做到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确保机关正常运转、保证重点项目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单位各项工作任务、财力情况,做到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从而把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的项目上,不断加大对农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有效地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三)努力做好镇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本着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年初各部门预算安排,制定出全镇预算编制情况。

(四)严格票据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缴签字手续,并定期进行审核,预防漏洞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财政所工作涉及的事多、要求一年比一年严格,加之财政人员不足,业务技能有待提高。

三、工作计划(一)加强财务管理力度。

严格管理和完善财务制度是做好财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工作做得更好。

2023年某乡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

2023年某乡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

2023年某乡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指导方案:2023年某乡财政所标准化建设一、背景分析某乡财政所是为了满足乡镇财政管理和服务需求而设立的重要机关,负责乡镇财政预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乡镇财政工作日益繁重,因此,加强对该乡财政所的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

二、建设目标1. 优化财政所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劳动;2. 提升乡镇财政服务水平,为居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3. 加强防范财务风险和保障财政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4. 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信息化系统,实现财政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数据分析。

三、建设内容1. 加强组织建设(1)完善财政所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2)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3)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2. 优化财政管理流程(1)建立财政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时间节点;(2)推进财政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财政管理;(3)加强对财政预算、财务核算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和审核。

3. 加强财政服务(1)建立财政服务中心,集中处理各类财务业务,提高服务效率;(2)开展财政政策解读和培训,帮助居民和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和手续;(3)推动财政信息公开,提供便捷的查询和申请渠道。

4. 加强财务风险防范(1)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2)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3)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计划;2. 开展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3. 建立财政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推进财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4. 设立财政服务中心,提高服务效率;5. 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建立风险管理制度;6. 定期评估和检查标准化建设的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闽政办〔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40号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二、工作措施(一)摸清项目资产底数。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对社会捐助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力争做到应纳尽纳。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闽财农[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43号)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为了改善我省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范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加快土地流转,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加快发展高优农业、现代农业打下基础,确保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按照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统筹规划、科学规范、成效显著的要求,通过工程措施和农业措施,把项目点建设成为“沟相连、渠相接、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除、机能耕、土肥沃”的旱涝保收、节水高效、安全环保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四条项目申报与确定以“面积控制、效益优先”为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沿海连片规划面积在800亩以上,山区连片规划面积在500亩以上。

(二)项目区建设内容不能与农业综合开发办的土地治理、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整理、烟草部门的烟基工程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农田基建项目重复。

(三)项目区应有积极性,建后效益显著。

(四)土地已经流转成片的优先予以支持。

标准化财政所建设情况汇报

标准化财政所建设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标准化财政所建设情况汇报篇一:xx市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情况汇报xx市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情况汇报接到上级通知后,我局迅速行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提前谋划,精心部署,立足实际,着力推进标准化财政所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市各乡镇办财政所现状至20XX年年底,我市共有……等..个乡镇办财政所,财政所现共有工作人员..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大专学历…人,中专及中专以下学历..人;其中..岁及以上共有..人,..岁以下共有..人。

各财政所办公用房合计..间、使用面积共计…平方米。

平均每个财政所7.6间、123.2方米。

同时,各财政所的办公设施有电脑、复印机、打印机、办公桌、文件柜、保险柜、电话机等。

目前,我市各乡镇办财政所均无服务大厅。

乡镇办财政所在20XX年以前属于财政局垂直管理模式,20XX年市政府下文将乡镇办财政所管理权限改为乡镇政府进行直接管理。

二、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进度要求,我市计划分两批进行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第一批共有..个乡镇办财政所,分别是….。

第二批为其余..个乡镇办事处财政所,分别是和….。

要求各乡镇办财政所严格比照省厅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逐步推进。

争取在20XX年年底全部完成建设目标。

目前,我市第一批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单位正在有序进行,其中..镇财政所硬件建设,包括便民服务大厅已经全部完工,…财政所为新建服务大厅,..财政所在乡政府院内建立独立二层办公楼,内含便民服务大厅,目前主体工程均已完工。

财政所制度汇编、便民服务手册、走廊警示语、上墙制度、桌牌、门牌、胸牌等宣传、文明创建资料和牌匾均已由局统一印刷制作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7•【字号】闽政[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系指项目从筹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

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

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

项目开工建设后,省级前期经费转为省级对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一)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安排的前期经费和各行业专项安排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二)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前期经费。

(三)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一)前期工作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区)、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省级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省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重要工程等项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闽财农[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2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2日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其分配和安排按照“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支持农田水利灌溉,夯实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工程整体作用;(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五)兼顾地区差异,适当向苏区、老区等地区倾斜。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工作,促进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及《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闽政[2001]5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下简称农发土地整理)是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省级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要求,由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农发土地整理的任务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等实行综合整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第四条农发土地整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注重效益;(三)群众自愿,先易后难;(四)量力而行,集中投入;(五)择优立项,奖优罚劣。

农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省级财政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以下简称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指标由预算直接划拨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列入省国土资源厅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进度拨入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从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直接下拨县(市、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报账专户。

第七条农发土地整理项目每亩安排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其中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0元,其余部分从省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5日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省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省重点项目的分级和分类(一)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

省有关单位(包括中央驻闽机构、在闽央属企业,下同)负责建设的项目,跨设区市项目及铁路、高速公路项目列为省管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单位)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考核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依据;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列为市管项目,由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依据。

(二)考核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

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特许经营的民营和外资项目列为考核类项目,即对此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其余项目列为服务类项目,不进行年度考评。

二、省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和建设单位职责(一)分级管理单位职责。

省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跟踪、检查、监督所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项目投资完成等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将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重点办和有关单位;2.配合省重点办抓好相关项目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开展考核类项目建设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考评工作;3.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4.加强沟通联系,对于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重点办和省相关职能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0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0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为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4月18日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包括:(一)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三)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资金;(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六)农村信息化资金;(七)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和省属项目的申报,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及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及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及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闽发改投资[2014]557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及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4〕557号)省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本委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立科目投向(一)中央预算内投资。

国家发改委每年5月前后确定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的重点领域,省发改委要严格按照资金投向、编报时间等要求及时组织筛选项目、编制项目申报计划。

(二)省级预算内投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各相关专项规划,合理设立年度省级预算内投向科目。

科目设立要有政策依据,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安排原则、安排标准、分年计划、评审办法及预期绩效目标。

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结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推动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以及公共服务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建设及前期工作,逐步取消对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的资金安排。

省级预算内投资年度总体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落实项目申报责任(一)下对上逐级负责。

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及省有关单位要把项目申报材料或申请报告的真实性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需要设区市转报的项目,县(市、区)发改局对设区市发改委负责,设区市发改委对省发改委负责;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对省发改委负责。

最初受理项目申请的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负总责。

(二)下对上逐级承诺。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
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 解读
2023年10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 和绩效目标,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 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
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场中介组织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 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 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3]98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3]98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3〕98号)省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9月26日附件: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统筹使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终了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资金包括公共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代管专户资金和其他财政专户安排的各类资金。

第四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包括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五条除经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同一项目的结转资金最长不超过两年。

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省级部门是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项目单位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计生监督、卫生应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等方面。

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项目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工作任务需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按国家安排和我省自主开展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综合服务成本统筹确定资金规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以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为基础.其中:全国性、全省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明确为省级(中央)事权,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统筹全额安排。

其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结合年度服务项目、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工作量、绩效考核、财力分档等因素进行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

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职务
单位地址
(请详细到所在县、市、区)
电话
E—mail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参与形式


主导
修订
参与
项目获同类
资助情况
申报资助项目
主要内容
(可另附页)
注:
1.申请项目为标准制修订的,请写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起草单位排名情况和标准发布时间,并附上标准文本;
2.申请项目为试点示范的,请写明试点建设时间,并附上下达文件;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年月日
设区市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归口单位)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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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含街道,下同)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加快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而设立的一次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市、县(区)财政应根据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工作需要,相应安排必要专项资金,保证乡镇财政所完善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办公设施和充实人员队伍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应根据各乡镇财政所的省级考核结果和通过验收时间,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分配下达到市、县(区)。

市、县(区)要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与本级安排的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并确保落实到各乡镇。

第五条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围绕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内容,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财政所办公场所、便民服务场所和档案室建设、购置办公设备、开展业务培训、办公经费开支以及其他与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发放各种奖金福利、平衡预算、购置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标准化建设不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使用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相关手续,并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十条对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对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做好使用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建成后形成资产的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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