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司法律师制度的几个突破点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信仰、社会责任以及文明程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理念和基本准则。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理念和准则。
一、司法理念1.1 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大多数时候是因为年龄太小,自我控制能力弱,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要的首要原则是人性化审理。
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心健康,采用相应的心理辅导、教育等手段来帮助其恢复正常状态。
同时也要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其他负面影响。
1.2 照顾社会效益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的问题。
既要关注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也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执行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刑罚,还要考虑到其未来的社会角色,以及未来对社会的贡献。
因此,在制定判决时,应当从维护公正、保密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1.3 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行为,还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来看待。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向未成年人进行认真的教育,并给予其及家长相应的建议、警告和指导。
比如,法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进行道歉、赔偿等行为,并加以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行为。
二、基本准则2.1 遵循法律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重要的是清晰明确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确保公正裁决。
另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诚实的原则,绝不能受到利益、非法诱惑或残酷的批判影响。
2.2 依据事实、理智判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事实、理智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判决能够合理、合法,并具有有关尺度的公正性。
2.3 尽可能地避免暴力和刑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避免使用暴力和刑罚的方式。
最大程度上采用教育、引导、纠正行为等方式,以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重视实现未成年人权利已经成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
自1990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中国加快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步伐。
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定义是:“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2,可以说,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未成年人与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在定义上是一致的。
一、中国已经初步建构起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宪法、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诉讼法律法规组成的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下面,对此进行简要的归纳和介绍:(一)有关国际公约的情况我国目前已经批准和加入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从法律效力上来看,这些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由中央政府签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形式,适用的是审议和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从立法程序来看,如立法机关无特别规定,则这些公约的国内法律效力等级低于宪法,而等同于法律。
1、《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除美国和索马里以外,其他国家都批准了该公约。
中国作为该公约共同提案国之一,自1980年开始积极参加起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制定成年年龄低于十八岁。
草工作组的工作,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发挥其主体优势,提供具体服务,还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帮扶,增强其治理效果。
下面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了一些深入浅出的探讨。
一、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能单方面依靠司法机关,而需要多元主体共同介入,发挥各自的优势。
因此,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是关键。
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共享,协同共同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推进提供保障。
同时,建议增设双向转诊机制,规范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二、做好刑侦民警与社工的“接力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刑侦民警是重要执法主体,但由于一般犯罪案件时间紧、任务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而此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就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通过走访、调查、放心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因此,刑侦民警与司法社会工作者之间需要建立起真诚友好的合作关系,不但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帮互助,而且要相互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开展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需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倾听其内心诉求,解决其心理困惑,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力量,提升其对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其不良行为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帮教工作,让其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断改正错误,教育其树立正面的人生价值观。
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往往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对家长的教育尤其重要。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建立法律保护体系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建立法律保护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相关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应该在一个安全、健康、公平的环境中成长。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儿童权益保护的意义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事关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实施儿童权益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家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已经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只是零散地存在于各个领域的法规中,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一些地区和单位未能有效执行相关法律,导致未成年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仍有待完善。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必要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应该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领域,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相关责任。
同时,还应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如教育法、刑法等,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2. 加大执法力度法律制定只是第一步,必须加大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要加强对于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
3. 完善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措施特殊情况下的未成年人更加需要特别的保护,针对这些情况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保护措施。
比如,在儿童福利院中,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的人身保障。
对于被遗弃和被剥削的儿童,应该及时救助,并将他们重新安置到合适的家庭或照管机构中。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docx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为标志,我国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护的工作也迈上了新的高度,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还有政策上的扶持。
然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的并非那么顺利,究其原因,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较迟,制度设计之缺陷加上法律援助之基础薄弱共同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政策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本文以实践的观点予以剖析,进一步提出“体系化”“全程化”“专业化”及“明确化”的完善路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之缺陷(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专门立法的不足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两个方面。
就前者而言,立法不足体现在现有法律出现混同与过于分散,混同是指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与成年人法刑事律援助程式相混同,而忽视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且易受到外界影响等诸多影响因素;分散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虽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分散。
可操作性不强体现在法律规定过于粗放与针对性不强,过于粗放是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仅予以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性规定不足。
针对性不强是指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予以了规定,但针对核心问题却未作出规定。
(二)“分阶段”法律援助现象较为普遍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及审理三个阶段都有为没有辩护人的未成年人向法援机构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如下两种页数情况: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都由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中的某一个或两个阶段的辩护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而其他阶段的律师由当事人方面自己聘用。
在这两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三个阶段的律师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这带来了诸多弊端。
首先,不能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形成一种亲密的信赖关系,这使得律师并不能完全了解未成年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也不利于对案件案情的把握。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1)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1)内容摘要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17年的发展历程。
近20年来,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今天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少年法院的创设是解决这些问题所必然寻求的出路。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是一种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创设的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契机和动力。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问题少年法院一、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之路在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
与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历史背景类似,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
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
1986年少年法庭发展到100多个。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全国已经建立起400多个少年法庭。
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会议”,少年刑事审判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南京会议的推动下,迎来了少年法庭发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
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
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刑法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称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称之为“社会痼疾”,是继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
无论是任何国家,大都面临少年犯罪增长,犯罪率日益攀升的问题。
联合国自1995年迄今为止已召开了七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问题大会,该问题每次都是重要议题之一,并且对完善由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实际上,与未成年人犯罪做斗争,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事理论都报为重要的课题。
围绕这个中心,就未成年人审判、预防、矫治等方面内容,简要谈谈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内涵及法律依据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方法等的总称。
具体到我国包括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
二、根本方略和方针基本原则(一)综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风气根本好转的战略方针,是解决我国犯罪问题,特别是少年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
(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预防法》第44条和《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惩罚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是一个紧密相连、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一个紧密相关、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
三、少年司法体系《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四、审判方式及诉讼权利的保障(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疏导方式启发式的特殊审判方法1、制作“社会综合调查报告”。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重视实现未成年人权利已经成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
自1990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中国加快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步伐。
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定义是:“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2,可以说,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未成年人与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在定义上是一致的。
一、中国已经初步建构起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宪法、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诉讼法律法规组成的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下面,对此进行简要的归纳和介绍:(一)有关国际公约的情况我国目前已经批准和加入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从法律效力上来看,这些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由中央政府签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形式,适用的是审议和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从立法程序来看,如立法机关无特别规定,则这些公约的国内法律效力等级低于宪法,而等同于法律。
1、《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除美国和索马里以外,其他国家都批准了该公约。
中国作为该公约共同提案国之一,自1980年开始积极参加起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制定成年年龄低于十八岁。
草工作组的工作,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发布时间: 2009-2-13 9:43:00 来源:连云港市司法局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未成年人往往因为自身的原因处于不利地位,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而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因此,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成员都可能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就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在这一制度中,国家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
国家应该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服务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
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少年司法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处理的一种模式。
在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坚持和遵守着。
这些原则不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关注,也有助于他们的心理成长和社会融入。
下面将会详细说明这些原则,希望对于大家了解少年司法模式有所帮助。
首先,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之一是综合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将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个体化的处理。
在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不仅仅追求对其进行严惩,更加重视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和社会适应的培养。
这样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方式。
其次,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之二是比例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依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社区矫正、教育训练等非刑罚性的方式进行处理。
而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可能需要采取更严厉的刑罚措施。
这样可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治和教育。
第三,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之三是个别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每个未成年人的独特性和个体差异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对待。
在进行司法处理时,需要依据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的评估和设计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每个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培训和辅导。
最后,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之四是人权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权,包括权利受到保护、不受虐待、歧视和不当对待等。
在进行司法处理时,需要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样可以确保他们获得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和待遇。
综上所述,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了综合性、比例性、个别性和人权性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坚持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全面、个体化的处理和矫治方式。
同时,也保护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尊严。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一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责任。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设、优化和应用方面来探究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
比如,我国在基础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其触犯法律时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实施层面上,我国还通过实行预防犯罪、心理矫治、教育救助等多种措施,开展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比如,最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精神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情况、罪名、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采取更为适宜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审核、审理,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力度,从而确保未成年人的审判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最后,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应用于许多实践案例中,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实现了重要作用。
比如,2019年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十二大专项行动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差别化处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列入其中。
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心理矫治中,我国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设立了各类矫治教育机构和社区矫治工作机构,针对犯罪青少年开展为期中长期、个性化的心理矫治和专项教育。
总之,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在不断应用于实践中。
相信在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水平将不断提高。
案例1:2017年4月,台湾“凶宅案”被告柯捷,以20.28亿元是当年台湾最大珍珠钻石诈骗案头号被告,本案中责任人已判刑,并被判罚款。
少年法庭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少年法庭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少年法庭工作的亮点和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专门化审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司法保护。
2. 圆桌审判:少年法庭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减少与案件无关人员的参审人数,减轻犯罪少年的心理负罪感,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这种方式有助于缓解青少年的抵触情绪、思想压力和恐惧心理,让未成年人在法庭上敢于表达。
3.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年法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其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4. 全面保护:少年法庭不仅通过审理案件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方式来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同时,对涉未成年人犯罪也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5. 创新审判制度:少年法庭实行特色审判制度,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判前社区矫正评估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6. 延伸司法职能:少年法庭不仅在法庭内履行职责,还会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例如建立青少年心理驿站,帮助失足青少年重新融入学校和社会,开展回访帮教等工作。
7. 专业化、系统化、精细化保护:少年法庭的宗旨是对未成年
人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精细化司法保护。
这不仅体现在审判工作中,还体现在对法官的综合素养要求上,需要具备法律专业能力、责任心、同理心、心理疏导、家庭纠纷调解等综合素养。
总的来说,少年法庭工作的亮点和特色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和专业化的审判上,努力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律师成长的四阶梯
律师成长的四阶梯在法律行业中,律师是一个备受尊重和追求的职业。
然而,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成长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将律师的成长分为四个阶梯,每个阶梯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
第一阶梯:学术知识的积累成为一名律师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学术知识。
这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在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中,学生需要深入学习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还需要了解国内外法律发展动态,跟踪法律前沿,不断更新知识。
第二阶梯:实践经验的积累光靠书本知识是不够的,律师还需要通过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能力。
在实习、见习或者律师事务所工作中,律师可以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案件和法律问题,通过实际操作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同时,实践经验还可以帮助律师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态度,提高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阶梯:专业技能的提升律师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在实践中,律师可以逐渐熟悉各种法律程序和文书的撰写,熟练掌握法庭辩论和调解技巧。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律师可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第四阶梯:专业发展的拓展律师的成长并不仅仅局限于专业技能的提升,还需要在专业发展上有所突破。
律师可以选择在某个领域进行专攻,成为专业的领域专家。
也可以通过参与法学研究、写作发表论文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学术能力。
此外,律师还可以积极参与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扩大自己的人脉资源,提高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律师的成长可以分为四个阶梯:学术知识的积累、实践经验的积累、专业技能的提升和专业发展的拓展。
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律师可以在每个阶梯上不断成长和进步,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同时,律师还需要保持谦虚和开放的态度,不断接受新的知识和观念,与时俱进,适应法律行业的变化和发展。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法律行业的发展瓶颈与突破点
法律行业的发展瓶颈与突破点一、法律行业的发展瓶颈法律行业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正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行业也面临着一些瓶颈和挑战,制约了它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法律服务价格不透明。
传统上,法律服务以收费方式进行,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准确了解所需法律服务的具体价格和质量。
这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并导致了不少碎片化、低质量甚至欺诈性的法律服务出现。
其次,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尽管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对司法资源的需求也在增长,但仍存在地区间和城乡之间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
大城市或者经济发达地区享有更多优质、高效率的司法资源供给,而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则常常面临司法资源匮乏、效率低下等挑战。
再次,传统的审判模式不能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纠纷类型与解决方式日益多样化,传统的诉讼模式难以满足个体对更加多元化、适应性强的纠纷解决需求。
因此,在法律行业中,提供更多灵活的解决方案成为迫切需要。
二、突破法律行业发展瓶颈的关键点为了突破法律行业发展瓶颈,促进其良性发展,以下几个关键点可以作为突破方向:1. 加强法律服务价格透明度。
建立完善的价格标准和信息公示制度是提高客户对于法律服务预期和信任度的重要手段。
通过开设平台或者网站公布一些常见案例的收费水平,并加强执业律师核查和监管,确保公众能够获得真实、合理价格信息。
2. 提升司法资源配置均衡性。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对基层法院和乡镇司法所等地区司法机构的投入,使司法资源能够更好地覆盖到城乡各地,并且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效率。
3. 推动创新技术在法律行业的应用。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例如,通过在线解答法律问题、电子立案和线上调解等方式可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4.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模式之外,应该鼓励并推动发展其他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杨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青岛 266400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重点关注。
在对未成年犯罪事件进行处理时,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处于发展阶段,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应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
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后文简称《法律援助法》)被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就现状而言,还存在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效率偏低、辩护功能发挥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要保障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还需要从问题入手,对问题进行解决,并全力推动制度立法行动的展开。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早法律规定可追溯到1985年的《北京公约》,后出现《儿童权利公约》,该法律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规定明确指出,法院需要为被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逐渐规范化。
直至2021年8月《法律援助法》正式通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得以真正建立。
但在该法落实之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如下:(一)审前侦查阶段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开展,但是在指定辩护中,据2020年未成年刑事案件辩护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指定辩护的占比高达77%,而委托占比仅为17%左右[1]。
其中指定辩护律师多来自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并且还存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委托辩护,公检法也未主动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造成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摘要】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阶段。
随着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也成为了关注焦点。
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和格局,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和压力。
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是需要重点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通过持续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将会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为维护公正正义和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整体而言,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但持续向前的进步,展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和潜力。
【关键词】初期律师制度、现代律师制度、律师行业发展、律师职业道德、未来发展方向、我国律师制度。
1. 引言1.1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和多层次的改革发展。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律师制度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
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现代律师制度得以完善,律师数量和品质不断提升。
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呈现多元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律师参与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在律师执业中,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行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将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前行。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将继续推动法治进程,为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始于20世纪初。
在清朝末期和民国初年,我国开始引入西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也逐渐被引入。
早期的律师多为留学生或在国外留学归来的法学专业人士,他们通过自发组织的方式成立了最早的律师团体或律师事务所。
中国的律师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12年,当时清朝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正式规定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八大亮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八大亮点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
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着重加以强调,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亮点二:特别强调素质教育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亮点三:从法律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老师针对未成年人说出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解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创新与亮点在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体例结构、基本原则、协调机制、主要制度等方面具有很多进步和积极意义。
首先,立体结构上,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从保护主体、保护场域角度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内容。
第二,基本原则上,第一次将“国家保障”写入条文中,规定了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同时,未保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是在2006年规定的“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基础之上的进一步提升,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中国本土化表达。
未保法同时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事项时,在坚持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的基础上还要符合六项基本要求,比如要特殊优先保护、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等。
第三,协调机制,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
过去,未成年人保护实践中出了问题以后,很难找到一个部门能够给予未成年人全面、有效的保护,新未保法规定了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这解决了未保法实施的一大机制建设问题。
同时,新未保法除了规定在政府部门建设协调机制、在乡镇街层面也要求设有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规定在居(村)民委会要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儿童工作。
这些理念、原则、协调机制等方面的进步与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是一脉相承的。
我接下来从主要制度方面再跟大家分享一下未保法中的创新与重点内容。
第一,强制报告制度,通俗来说它是一个能够迅速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信息渠道。
只有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后续才能给孩子更有效的保护。
新未保法在此前若干个司法新规对强制报告制度探索的基础之上进行研究,将其提升为国家法律的形式,在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利进行报告的倡导条款之外,规定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在发现问题的时候要及时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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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在 未 成 年 司 法 中的 职 能
有 明确加 以解 释 。在 实践操 作 中 . 般刑 事拘 留律 师 一
是可 以取 保候 审 的 . 由于 各种 原 因成功 率很 低 但
( ) 二 律师 在 推进取 保 候 审中如 何努 力
高 羁 押逮 捕 率 从 源头 上 掐 断 了未 成 年 司 法 的美 好理 念 。 如果 将 未成 年超期 羁 押 , 立案 就逮 捕 , 么 一 那 未成 年 司法将 无从 谈起 师要 在 为未 成年 争取 取保 律 候 审 、 视 居 住 等非 监 禁强 制 措 施 中有 所 担 当 。 动 监 推 降低 逮捕 率
( ) 一 要参 与到未成 年人 整个 羁押状态的取保 候审
取 保候 审 的成 功 实质 上 体 现 的是 犯 罪 嫌疑 人 和
国家 公权 力 的一种 权益 维 护的对 抗 . 为这种 力 量增 加
砝 码 的最 合适 人选 应 当是律 师 ( 由于取 保候 审 和监 视
居住 在 申请 条 件 方 面类 似 .而 且取 保 候 审 的期 限是 1 2个 月 . 视 居住 为 6个 月 . 监 取保 候 审应 该 是 非强 制 措施 争取 的 主要手 段 ) 由于我 国取保 候 审 的决定 机 。 关和 程序 是办 案 的公检 法部 门 . 保候 审决 定 过程 由 取 办案 机 关 单方 决定 . 过程 缺 乏 公 开性 . 师不 能 参 其 律 与其 中 . 因此 . 罪 嫌疑 人权 益得不 到充分保 障 犯 取 保 候审应 当是未成 年 人 的一项 权利 . 应该 推 动
少年 司 法 、 成 年保 护 。 未
收 稿 日期 : 0 1 0 —1 2 1— 4 8
律 师 制度 作 为 未 成 年 司法 制 度不 可或 缺 的 一部 分 , 于推进 未成 年 司法有 着其 它 三种 制度不 具 备 的 对
“ 制外 ” 力 , 体 动 因此 , 以下几 个方 面应 有所 突破 。 在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1年 3 01 第1期
Junlo hnq g U i rt o c ne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3 2 1 ora fC ogi n e i f i c n eho g(oi c ne di ) n v sy S e o a e t o o 1 0 1
关 键 词 : 成 年 司 法 ; 师 制 度 : 场权 ; 刑 建议 权 : 定 辩 护 未 律 在 量 指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 2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3 19 (0 11 — 0 3 0 17 - 9 9 2 1 )3 0 5 — 3
作 者简 介 : 羚 敏 (9 7 , , 江 嘉善 人 , 东政 法 大 学 ( 海 2 12 )0 9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为 青 少年 犯 罪 、 周 18 -) 男 浙 华 上 0 6 0 20 研
对 于未 成 年来 说 , 强制 措 施 应 当是 例 外 . 也 是 这
《 联合 国少 年 司法 最低 限度标 准 》 《 合 国儿 童权 利 和 联 公 约 》 国际条 约所 要求 的。未成 年人 如果 受 到超 期 等 羁押 . 哪怕 是 1 月 左 右 的羁 押 . 对 未 成 年人 身 心 个 其
未威 年 司 法律 师 制 度 的 几 个 寨 破 点
周羚 敏
摘要 : 3 近 0年 来 , 国未 成 年 司法 制 度 发 展 迅 速 , 盖 公 、 、 、 我 涵 检 法 司等 多个 部 门 , 立 了一 系列 颇 具 特 色 的 未成 年 司 法 建
制 度 , 是 , 师在 未成 年 司 法 中的 专 业 性 和 特 殊 性 被 轻 视 了 , 成 年 司 法律 师制 度 尚 未 建 立 . 没 有 融 入 到 探 索 中的 但 律 未 更 少 年 司法 配 套体 系之 中 。 成年 司 法是 刑 事 司 法的 起 点 , 师要 抓 住 未成 年 司 法领 域 的 机 遇 . 未成 年 人 非 监 禁 强 制措 未 律 在 施 的推 动 、 师 在 场 权 、 师 量 刑 建 议 权 等 几 个 方 面 有 所 突破 律 律
未成 年 诉 讼应 该 走 向一条 少 捕 、少诉 的处 遇 之 路 刑 事拘 留往 往是 逮捕 判罪 的开 始 。 事拘 留期 间 刑 律 师 是 否可 以取 保候 审 呢? 我 国《 事 诉讼 法 》 9 刑 第 6 条 的规 定把 律 师取保 候 审 的权 利 限制 在 了逮捕 之 后 , 而《 事 诉讼 法 解 释 》 6 刑 第 8条 又 规定 , 被羁 押 的被 告 人 及其 法定 代理 人 、 近亲 属 和律师 有权 取保 候 审 。 六 《 机 关规 定 》 即 19 ( 9 8年颁 布 的最高 人 民法 院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安 部 、 公 国家 安全 部 、 司法 部 、 国人 大 常 全 委会 法 制 工作 委 员 会 关 于刑 事 诉 讼法 实施 中若 干 问
的伤 害是 不可估 量 的 .系对 人身 自由之重 大 限制 . “ 于 其 学业 职业 名誉 信用 各方 面之影 响 。 与短期 自由刑 无
所 议 。 ”] [∞
取 保候 审 程序 和决 定 的公 开 化 律师 要在 取保 候 审 中
享有 在整 个羁 押状 态 . 括 刑事拘 留取 保候 审 的启 动 包
一
捕相比, 羁押 并 不是 一 种 法定 的强 制 措施 . 是 由刑 而
事 拘 留和逮 捕 的适用所 带 来 的持续 限制 嫌疑 人 、 被告 人 人 身 自由 的 当然 状 态 和 必然 结 果 。” 刑 事诉 讼 《
法》 5 第 2条 没有 明确 此处 羁 押 的 含 义 . 8 第 2条 也 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