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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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练习题(1)

《建设法规》练习题(1)

习题 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欲新建一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由东州市城建集团承包建造,则施工许可证应由( )申领。

A. 东州市城建集团B.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C. 东州市城建集团分包商D.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或东州市城建集团2. 建设单位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的时限( )。

A. 建筑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B. 由发证机关收回建筑施工许可证C. 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D. 取消该建设项目3. 建设施工许可证应在( )时申领。

A. 投标以前B.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C. 正式施工以后D.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组织施工以前4. 建筑法中规定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下列条件中 ( )不符合建筑法要求。

A. 已办理用地手续B. 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C. 已有了方案设计图D. 施工企业已落实5. 上海市百联集团欲新建一座大型综合市场,于2009年2月20日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正常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开工后又因故于2009年10月15日中止施工,2010年10月20日恢复施工。

根据上述背景,按照建筑法施工许可制度的规定,作答以下各题。

(1).该工程正常开工的最迟允许日期应为2009年()。

A. 3月19日B. 5月19日C. 5月20日D. 8月20日(2).该建设单位通过申请延期,所持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到2009年()为止。

A. 6月19日B. 7月19日C. 8月19日D. 11月19日(3).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的次数最多只有()。

A. 1次B. 2次C. 3次D. 4次(4).因故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的最迟期限应是2009年()。

A. 10月15日B. 10月22日C. 11月14日D. 12月14日(5).该工程恢复施工前,该建设单位应当()。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X、XXX、建设部、XXX、交通部、信息产业部、XXX令第12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XXX、XXX、建设部、XXX、交通部、信息产业部、XXX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XXX主任XXXXXX主任XXX建设部部长XXXXXX部长XXXXXX部长XXX信息产业部部长XXXXXX部长XXX二○○一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需招标项目的评标举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步伐,保证评标举动在严格失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举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失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大概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一律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 (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 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 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法定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
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主体)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建结构)。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中标的基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 基本规则
张 伟
中招采培招标采购培训中心首席培训师 中国招标师 登记证书号:DJ0939310288
内容概要
评标和中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两个有决定性影响
的环节,在母法《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两个环节作出
了一系列的规定,确定了有关的行为规则,当然这些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8月1日电为了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建设部部长俞正声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一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4、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程序法定、集体决策 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时,须规范操作。
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澄清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体;限定问题澄 清的内容;问题澄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对问题澄清的全过程严格 把关,不可纵容个别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 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金、用途双控)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
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 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规则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修订)

(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12 号令,2001 年 7 月 5 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 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 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 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 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评标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 i - f 标 委 员会 和评 标 方法 暂 行规 定 》第 2 条 规 定: “ 本规 定适 用 于依法 必须 招标 项 目的评 标 活动 ” ,
助于解决评标专家类别和数量有限、 能力水平 良莠 不齐 、 重大和技术 复杂项 目评标专家资源匮乏的实 际问题, 满足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多元需求 , 也有利
( 1 ) 随机抽取 。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4 6 条
规定 : “ 除招 标 投 标法 第 3 7 条 第 三款 规 定 的 特殊 招 标项 目外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其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专 家成 员应 当从 评 标 专 家 库 内相 关 专 业 的专 家名 单 中以 随机抽 取方 式确 定 。任何 单位 和个人 不 得 以 明示 、 暗示 等 任何 方 式指 定 或者 变 相 指 定参 加 评 标 委员 会 的专 家成 员” 。
的专家库 。如按照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 行办法》 第5 条规定 “ 政府投资项 目的评标专家 , 必 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翳 鳃 鼎骝黼麟 鼎 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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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从 政 府有 关 部 门组 建 的评 标 专 家 库 中抽 取 ” 评 标 专 家 库选 择 不 合规 定 , 将 影 响评 标 的质 量 和公 正 评标 委 员会一 般 由下列 人员 组成 : 第一 , 招 标 人 的代 表 , 侧重 于 与其他 评 委沟通 , 并对 评标 的 全过 程
评 标 委 员会 相 关法 律 问
口文 /国网宁夏 电力公 司 白如银
评 标 由招标 人依 法组 建 的评 标 委员 会负 责 。 评 标 委 员会 承 担着 评 审投 标 文 件 、 推 荐 中标 候 选 人 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在政府监管⽅⾯,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为实⾏分类监管。

加强信⽤信息记录、信⽤等级评价等监管制度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对招标⼈合同执⾏的回访,建⽴投标⼈信⽤记录,在政府主办的专⽤⽹站上公布。

法律咨询:评标委员会成员要遵守哪些规定律师回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不得收受投标⼈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作⼈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件的评审和⽐较、中标候选⼈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属于建设施⼯的,投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于完成招标项⽬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收到投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

第⼆⼗九条投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件,并书⾯通知招标⼈。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投标⼈根据招标⽂件载明的项⽬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进⾏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件中载明。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修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卖力评标活动,向招标人举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肯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卖力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拜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卖力人的,评标委员会卖力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发生或者由招标人肯定。

评标委员会卖力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肯定。

按前款规定肯定评标专家,能够采纳随机抽取或者直接肯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能够采纳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纳随机抽取方式肯定的专家难以包管胜任的,能够由招标人直接肯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令律例,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理论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清廉地推行职责。

招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招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招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职责被广泛关注和重视。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分,决定招标结果。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并重点关注其在评标过程中的权力与责任。

一、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具有一定法律地位。

首先,依据我国招投标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办法》等,评标委员会是招标项目重要的组织单位,其设立和运行有法律依据。

其次,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决策机构,其评标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招标单位从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中选派,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和决策,制定评标标准并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评标委员会的决策结果是招标单位选择中标人及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最后,评标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评标权力,确保项目的公正竞争和中标结果的公正合理性。

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标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评标标准和评审细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明确项目的评标标准和评审细则,建立评标体系和评分系统。

评标标准应具体明确,与项目需求和招标文件相一致,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审查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和筛选。

评标委员会应确保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如是否满足资格预审要求、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对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文件,评标委员会应进行淘汰处理。

3. 进行评标和打分。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标准和评审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投标文件中根据评分要求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个投标人的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比对,确保评分结果的准确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号)信息来源:建设局发布时间:08-05-11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时限:常年公开责任部门:樟树市建设局招标办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建设部部长俞正声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给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话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年在中标结采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纪律及规定

评标纪律及规定

评标纪律及规定一、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四、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十、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家法规对评标方法与专家要求

国家法规对评标方法与专家要求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工程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无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
〔七部委2005年27号令〕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本钱。
无特别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工程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工程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工程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效劳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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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哪些规定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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