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

合集下载

合同法论文3000字

合同法论文3000字

合同法论文3000字

合同法论文3000字【1】

摘要: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

一、引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投资而且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还将大力开展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这都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升趋势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xx年初至XX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

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那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雇员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

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

(二)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我国合同法第的完善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的完善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的完善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完善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立法对表见代理的正式规定。

然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依据该条规定,表见代理只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可成立,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可见,对“有理由”这个概念的理解,就成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但是,“有理由”这三个字的内涵非常模糊,不仅民法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论与分歧,司法实践中也缺少科学统一的认定标准,造成具体理解运用的混乱。本文将就此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按照学术界的通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行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善意无过失”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明确的概念,在理论和实务界也都有相对统一的理解。然而在立法上,合同法并未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而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理由”的标准如何把握?由于“有理由”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其可被理解为第三人主观上的“善意”,也可被理解为仅指第三人所处的某种客观情势,这样就给解释带来混乱,又使第三人在主张表见代理时拥有极其宽阔的选择余地,明显置本人于不利。不利于协调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

(二),能否从“有理由”这个概念,推导出被代理人的“善意且无过失”?也即,构成表见代理是否要求被代理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的过错是否是表见代理的认定依据?对这一问题,立法保持了高度的沉默,学术界对此也是争论不休,司法实践操作更是莫衷一是。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一):浅谈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论文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公民固有利益方面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

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合同法存在的弊端,而侵权法也由于针对固有利益保护做出

了相应规定,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部分的重叠问题,导致民法实施效率受

到影响,因此应当明确和优化二者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从而达到二者的优势互补。

一、固有利益保护层面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联系

在固有利益的概念界定中,我国学者大多将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进行并列,并作为债法保护的三种利益类型,固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或财

产所享有的权益,但目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通常将固有利益归到保护

义务这一概念下。[1]当发生违约赔偿状况需要责任认定时,合同法和侵权法在责

任人与侵权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存在一定不使用性,导致二者构成了冲突关系。

而要想充分发挥二者的最大的作用,就要从固有利益层面来了解二者的关系。我

国合同法和侵权法在法律内容方面来看,主要是采用相同的主张,法律界限并不

是特别的清晰和严格。在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之初,有相关学者建议明确划分两种

法律的界限,并实施不同的保护原则,但最终并未采用,而是将固有利益和行使的权力统称为权益。在实施合同法和侵权法对我国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不以双方过错为主要的判定依据,而是在具体诉讼的过程中,合同法和侵权法实行统一的制度。但受害人自身固有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参考侵权法的内容对所受侵害提出经济赔偿,也可以按照所制定的合同内容,向侵权者提出违约的赔偿。这种利益保护的方式,可从两方面来对自身的利益作出全面的维护,不但不会增加被害人诉讼的成本,还能够减少诉讼的流程,提升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力度。

民法典合同的论文模板

民法典合同的论文模板

民法典合同的论文模板

标题:民法典合同的论文模板

【标题】

民法典合同的论文模板

【正文】

尊敬的客户,

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合同模板专家,我将为您提供一份高质量的民法典合同的论文模板。该模板旨在帮助您撰写与民法典合同相关的论文,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撰写民法典合同的论文时,有必要遵守一些基本的结构和要求。以下是一个示例,可作为您的参考:

【引言】

- 介绍民法典合同的背景和重要性

- 引出论文的目的和结构

【理论框架】

- 概述民法典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 分析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 探讨民法典合同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限制

【合同类型】

- 分类和解释不同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 研究每种合同类型的要素和特点

- 比较不同合同类型之间的异同

【合同要素】

- 深入讨论合同要素的定义和作用

- 解释合同要素在民法典合同中的具体应用

- 提供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判例

【合同解释与效力】

- 探讨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 分析合同的效力和其产生的条件

- 指导如何解决合同争议和违约行为

【结论】

- 总结和回顾关键观点和结果

- 提出对未来发展的展望和建议

本论文模板旨在为您的写作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并为您提供参考信息和案例分析。然而,请注意,该模板仅供参考,您需要根据您论文的具体要求和研究内容进行自己的修改和调整。

我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并为您的论文撰写提供帮助。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解答和支持。

祝您论文撰写顺利!

合同模板专家

论合同的效力(5000字左右 )

论合同的效力(5000字左右 )

$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敁。 合同的生敁丌同二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収生法律敁力, 能否产生当亊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亊人所能完全决定, 叧有符合生敁条件的合同,才能叐到法律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敁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不生敁时间的同一性,但幵丌 表示合同成立不生敁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亊人没有约定戒者约定 丌明时也可适用。同时合同法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 方当亊人签字盖章和当亊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敁的具体方式, 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亊人意思表示一致。
$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亊 人应当承担的责仸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2)赔偿损 失;(3)收归国有戒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仸有时 会超出民亊责仸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刈 亊责仸。因此,人民法院戒者仲裁机械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 况来迚行处理。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合同法》 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当合同部分无敁而幵丌影响其它部分 的敁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敁,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敁,被撤 销戒者终止后,丌会影响合同的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 条款的敁力。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别,强制性规定,应当引起 足够有注意。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戒者乘人乊危,使对方在远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戒者乘人乊危,使 对方在远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叐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戒者仲裁机构发更戒者撤销。当亊人请求发更的,人民法院 戒仲裁机构丌得撤销。 3>撤销权及其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敁和限制的。有下列 情形乊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亊人自知道戒 者应当知道撤销亊由乊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 撤销权的当亊人知道撤销亊由后明确表示戒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

1、德国建筑商A 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钢材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经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1)美方的要约是否成功撤销了呢?(2)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一、一般来说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美方同年10月2日发出的撤销9月10日的要约传真前并未做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故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但若德国建筑商与该美国生产商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且依其交易习惯,德国建筑商可不以通知

方式而是其他方式(如要约到达多少日德方以默示方式构成承诺)的除外.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若无交易习惯,则德商同年10月10日向美商发出的承诺其实质为新的要约,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合同效力的论文800字

合同效力的论文800字

合同效力的论文800字

合同效力的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在日常交往中越来越需要依靠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律师,我们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拟定一份合同,并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文将就合同效力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合同起草需要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当事人识别对方,并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有效的证据。

其次,在起草合同时需要明确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分别扮演了商品的购买者和销售者的角色。买方在合同中有权购买商品,而卖方有责任向买方销售商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合同需要详细规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时间,在制定履行方案和时间表时应注意各方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此外,合同还应明确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况时确定违约方应承担的后果,确保合同得到充分执行。

再次,合同的起草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内,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许多合同条款的最低标准,如合同有效期、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因此,在合同起草过

程中应注意参照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使合同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最后,合同的内容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双方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此外,在合同的签署前,各方应仔细审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保障。在起草合同时,律师应当明确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并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合同签署之前,各方需要认真审读,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生活中的合同法(共8篇)

生活中的合同法(共8篇)

生活中的合同法(共8篇)

篇一: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

. 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

——买卖合同

摘要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更是密切相关。

关键字: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合同纠纷

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在不自觉间就运用了法律知识,其中关于民法和合同法的知识特别多,而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比较普遍,为了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文

一、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财产流转的基本形式。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

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一方将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

2、买受人需要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以货币换物交易的法律形式,因此,买卖的价款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并且只能限于金钱。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要就标的物的出卖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

浅论中国合同法的发展

浅论中国合同法的发展

浅论中国合同法的发展

摘要:改革开放的实施,为我国合同立法的恢复奠定了必要的社会经济条件。合同法作为民法中社会会经济生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被率先提上了议事日程。

关键词:合同法;经济法;民法

1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作为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合同法,但其毕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虽有商品经济的气息,但正如《经济合同法》的起草者所言:《经济合同法》是保障国家计划实施的有力工具。它以计划为根本价值取向,堪称为计划性的合同价值——规范体系的典范。但是它结束了行政法规一统天下的局面,是合同领域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为今后的合同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涉外经济合同法》

早在制定《经济合同法》之初,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应由国务院制定一个《涉外经

济贸易条例》,以补充经济合同法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足。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其包括总则、涉外合同的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正义的解决及附则,共7章43条。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就《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法律适用、无效涉外合同的确认及违约责任等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鉴于《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将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1987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对外经贸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

个问题》的通知。《涉外经济合同法》与其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建国以来

2010合同法3篇

2010合同法3篇

2010合同法3篇

2010年合同法第一篇

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最基本法律法规,是规范市

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2010年颁布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完善合同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合同法第一篇《总则》是整部合同法的基础,它系统规定了合

同的概念、合同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是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并以此为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效力,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各类经济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二条明确了平

等自愿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保持平等地位,并且自

愿达成合同。这一原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权益,避免了强制性

合同的产生,促进了公平交易的实施。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保护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新合同法第一篇还对合同的成立条件、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进行了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合同成立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和双方共同意愿,必须具备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确保了合

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了不当合同的产生,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总之,2010年合同法第一篇《总则》通过对合同的概念、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确保了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为市

合同效力论文

合同效力论文

合同效力论文

引言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本论文旨在探讨合同效力的概念、原则和影响因素,进一步分析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

合同效力的定义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和有效性的特征。它表明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后,必须履行其所约定的义务和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效力是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中的基本要素之一,能够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地位。

合同效力的原则

1. 自愿性原则

合同效力建立在自愿约定的基础上。当事人在达成合同时应当是基于其自愿和真实意愿,不存在强迫或欺诈行为。自愿性原则保证了合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平等性原则

合同效力还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上。平等性原则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不对等的交易条件。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才能具有真正的效力。

3. 合法性原则

合同效力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道德原则。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具有合法效力。

4. 信赖原则

合同效力建立在对当事人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能够依靠对方履行其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信赖原则是维持合同效力的重要原则。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合同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因素进行探讨。

1. 合同的明确性

合同的明确性是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合同应当清楚明确地阐述当事人的

我对合同法的认识

我对合同法的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认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代社会,合同几乎是从事一切商事活动的工具,也几乎是进行一切形式的国际商事交往的基本工具,合同无所不在。它是民事法律系中的重要法律,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基本法,它明确了财产流转过程中适用的法律规则,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至十三亿人的衣食住行,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共三编,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二十三章,共428条。在分则中,分别对买卖合同、供水、电、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作了明确规定。除1997年的《刑法》外,《合同法》是中国目前所有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

一、合同法的重要性

(一)合同法服务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个行业、领域通过革新技术,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创造最佳业绩,获取最大效益。我国《合同法》正是反映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法律。该法律依据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调整交易细节秩序,使得经济杠杆正常发挥作用,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通过合同制度,生产发展起来了,自由交易发达了,货畅其流了,财富越来越多了,社会也就发达起来了。因此,有了市场交换,才有市场经济;有了生产和交易,才有财富急剧增多。合同法使合同双方牟得利益的同时,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合同法论文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法论文建筑工程合同

民法典论文建筑工程合同

我们要明确的是,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内容、工期、质量、价款等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协议。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为建筑工程合同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在建筑工程合同范本中,一般会包含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合同双方信息:包括甲方(通常指建设单位)和乙方(通常指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

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 工程项目概况: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设计标准等基本信息。

3. 工程范围与标准:明确工程的施工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验收标准。

4.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约定工程的总价款、计价方式、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结算

方法等财务条款。

5. 工期与进度: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进度计划以及延误责任和处理办法。

6. 质量保证与保修:设定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保修期、维修责任等。

7. 变更与索赔: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索赔的条件和处理流程。

8. 违约责任:明确合同违反时的责任承担,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9. 争议解决方式:确定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10. 附则:包括合同的生效条件、修改和终止条款、其他约定事项等。

在撰写建筑工程合同时,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

执行性。例如,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时成立。这就要求在

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必须通过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确认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还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即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不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意愿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历史背景、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深入探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合同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代。在古代社会中,人们通过约定来约束彼此的行为,从而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法也不断演变和完善。现代合同法主要起源于欧洲国家的普通法和大陆法体系,是在古代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国的合同法则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合同的定义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和公平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对合同标的采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准则。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真实、明确和可执行的。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失效和解除三个方面。合同的生效是指当合同成立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合同的失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丧失了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解除合同,并且终止了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

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提供合同标的物等。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其产生法律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法律文件或者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促进了经济交流和资源配置。因此,研究合同法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法的起源和发展

合同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古罗马时期,人们已经通过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其中包括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演进。18

世纪末,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和《商法典》,将合同法纳入了法典体系。19世纪末,德国颁布了《民法典》,成为合同

法的重要里程碑。20世纪,合同法逐渐成为各国民事法典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有许多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等。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自由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方式。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平等交换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强制或欺诈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和信用,遵守合同约定。有偿原则是指合同订立时必须有对价,即一方提供某种利益,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报酬。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力度

合同法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

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合同法对于恶意违约行为也做出了限制,加大了对违约方的处罚力度,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实践中,合同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困难、违约风险等。为了改善合同法的适用效果,需要加强合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同时,加强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提高合同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毕业论文

合同法毕业论文

合同法毕业论文

合同法毕业论文

摘要: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法的适用与完善。

第一章引言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双方权益

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将介绍合同法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提出本文的研究目标

和方法。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基石,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具

有指导意义。本章将分析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局限性。

第三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对于合同的效力和效果具

有重要影响。本章将研究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第四章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合同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本章将分析合同法

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合同法的建议和措施,以提高合同法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合同法与经济发展

合同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章将探讨合同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分析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挑

战。

第六章合同法的国际比较

合同法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差异,通过对合同法的国际比较,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合同法的水平和竞争力。本章将对合同法的国际比较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第七章合同法的实践问题

合同法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本章将分析合同法的实践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提高合同法的实效性和适应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

内容摘要: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通过讲述实际例子所联系的关于合同法基本知识,从而让我认识到学习合同法对我们生活中起到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一,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租赁权物权化

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

但也有学者对租赁权是否为债权提出了质疑。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根据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而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也是一种物权。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完全符合民法相关法理,并非属于"债权物权化"情形。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时,不宜认定租赁权因具有物权性质而就此认定为物权,而只能做边缘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权化。这一过程考虑到了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使得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转变,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稳定。体现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价值取向,使得房屋的利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保护了房屋租赁交易安全。

(二)债权的公示

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过程中,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而债权行为往往先于不动产的变动登记,二者在时间上多存在差距,商品房预售便是典型。而在此期间内不动产权利人的其他处分足以危害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基于发生特定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虽然原不动产物权人负有于将来移转物权的义务,权利人也获得要求对方移转物权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毕竟属于债权,由于债权相互之间一般固有的平等原则,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原不动产物权人违约,将该物权移转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则在同一物权之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理,第三人将获得物权。债权人仅得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要求债务人完成原约定的物权行为。这势必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相反,建立了债权物权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他债权公示制度,则不动产物权人所为的处分行为,若妨害已公示登记的债权,则为无效行为,这样可以使不动产请求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债权人能切实地实现债权,也能有效地平衡不动产变动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三)债权的优先力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四)债权成为物权客体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就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而言,权利人在处分该债权或处于债权被侵害的情形时,往往会表现出为一定物权行为的特征。例如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有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现代法上,债权也具有让与性,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则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从这一现象上看,债权人对其债权具有支配权,故债权人让与、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的区别。又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如果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故意破坏,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其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规定侵害债权制度,不过实践中类似的纠纷已经大量出现。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

任,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看到,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人不再仅仅是债务人,已扩大到其他第三人。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对他也产生了权利,即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债权化

物权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与他人,即将占有、使用、收益变成一种权利转让。并且,物权债权化更多的表现为利用所有物的交换价值,来设定担保,获得贷款和融资。物权人对物的现实支配更多地表现为收取价值,获得融资,所有人只需在观念上对物有支配行为,而无需现实的支配行为。在物权债权化的情况下,债权成为了目的,物权成为了手段。

(一) 物权的证券化

物权的证券化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所谓不动产证券化,即是将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变成证券型态,更具体地说,是将对土地及建筑物之财产权,由直接支配之物权关系,转变为具有债权特性的证券型态,使原来流通性不强的土地及建筑物财产权转化为流通性较强的证券。物权的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 将不动产的价值形态分成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

2. 美国的土地信托的典型操作模式。开发业者购买一块生地,租给一家由该开发业者组成的公司,并将该土地的所有权信托移转给一位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开发业者)销售该受益凭证,受益凭证代表对土地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的资金,用来改良土地。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付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使开发业者的实质所有权(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的负担解除。

3. 抵押权以证券化的形式转让,在抵押权设定以后,因为抵押权常常由银行所有,银行可以将抵押权转移给一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抵押权所具有的权益发行证券。

其次,诸如仓单、提单、商品券等的出现,也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之绝对权性质淡化。物权的证券化使物权和债权的关系更为密切,这就是说,物权不仅是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而且物权可以作为一项可交易的财产,以具有债权特点的证券形式在社会上流通当然,证券化使得对物的利用更有效率。

(二) 所有权的期限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