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捐赠条例(1)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提高捐赠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捐赠活动。
捐赠人、受赠人和捐赠受益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捐赠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捐赠和摊派。
第四条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二章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捐赠人有权了解受赠人的资质、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以及捐赠受益人的受益情况。
第六条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对使用不当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捐赠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赠人捐赠资金和物品的来源、数量、质量等情况,确保捐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擅自撤销捐赠。
第三章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受赠人有权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合理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十条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和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向捐赠人提供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资金和物品用于非公益事业,不得挪用、私分捐赠资金和物品。
第四章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第十三条受赠人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受赠人应当对捐赠物品进行分类、登记、保管,确保捐赠物品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受赠人应当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民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捐赠人、受赠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红十字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各级红十字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捐赠票据,是指中国红十字会依法接受捐赠款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部门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捐赠票据是各级红十字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实施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分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后,须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
第八条红十字系统内汇缴捐款或拨付捐赠款物,不开具捐赠票据,以银行进账单和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的名义接受款物并于捐赠人存在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票据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受赠财务未经红十字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加强捐赠管理工作,规范捐赠活动,优化管理流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捐赠方式1、捐赠方式包括现金捐赠、实物捐赠、公益项目支持等。
2、现金捐赠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单位负责人集中收取,并及时登记记录,定期公示捐赠情况。
3、实物捐赠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物品的属性进行存储,定期清点捐赠物资,并报告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公益项目支持应当明确项目的性质、方向、目标等并纳入项目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捐赠审批1、对于需要审批的捐赠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进行审批,不得擅自操作或者变相收费。
2、对于捐赠金额较大或者涉及相关部门的捐赠,应当通过公开招标、评审等方式进行选择。
3、对于涉及敏感领域或者国家机密的捐赠,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章资金管理1、捐赠款项应当专款专用,并及时上缴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不得将捐赠款项用于其他非捐赠活动或者个人支出。
2、对于接受国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3、对于涉及专项基金的捐赠,应当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目标。
第五章绩效评估1、捐赠项目实施后应当进行绩效跟踪评估,明确项目成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措施。
2、对于捐赠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实行自查和外审,确保管理流程的公开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等规定进行捐赠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究。
2、对于违反捐赠款项管理制度,私分或者挪用捐赠款项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则:本文档旨在规范捐赠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社会效益。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本文档是针对捐赠管理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捐赠活动,优化管理流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该文档详细规定了捐赠方式、捐赠审批、资金管理、绩效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相关单位明确权利义务,规范管理工作,提高捐赠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来源:2015-12-31 字号:[大小] 打印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法律服务、公益广告等非货币化捐赠管理作为本办法附则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条本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二捐赠物资的接受第四条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捐赠方向本会表明捐赠意向后,本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捐赠方进行物资捐赠时,应向本会出具捐赠意向函。
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本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物资,由本会联系目标医疗机构和所在地红十字会确认后,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质量、规定使用期限等内容。
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七条本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捐赠证书。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
本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一、捐赠管理概述捐赠是社会公益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个人或机构向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提供资金、物品等资源,推动社会发展和改善弱势群体福祉。
为了规范捐赠行为,确保捐赠的公正、透明、有效,制定本捐赠管理办法。
二、捐赠适用范围本捐赠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愿意参与公益捐赠的个人、企业、机构等捐赠主体。
三、捐赠流程1. 捐赠申请(1)捐赠主体向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提出捐赠申请,包括捐赠的资金数额、捐赠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2)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接收捐赠申请,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捐赠受理(1)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审核捐赠申请,确保捐赠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定。
(2)如捐赠涉及特定领域或项目,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可能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审批。
3. 捐赠确认(1)捐赠主体与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达成捐赠意向后,双方签订捐赠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2)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将捐赠资金或物品用于公益事业,并及时向捐赠主体提供捐赠使用情况的反馈。
4. 捐赠资金监督与管理(1)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设立专项账户管理捐赠资金,确保透明度和资金安全。
(2)定期公布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机构的审核。
5. 捐赠物品管理(1)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验收和目录管理,确保捐赠物品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
(2)捐赠物品存在需要分配或转售的情况时,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流程管理。
6. 捐赠纳税优惠和抵免(1)符合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的捐赠行为,捐赠主体可享受相应的纳税优惠和抵免。
(2)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应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为捐赠主体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违规与处罚对于违反本捐赠管理办法的行为,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取消捐赠资格、限制捐赠主体的捐赠参与等。
五、附则本捐赠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益组织或受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加强捐赠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31•【文号】主席令[第十四号]•【施行日期】1993.10.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红十字会: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
具体有以下十项:(一)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六)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七)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无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社会捐赠资金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
红十字会社会捐赠资金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为了保障社会捐赠资金的公平、透明和有效利用,红十字会一直积极开展对捐赠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红十字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专注于从事医疗救助、救灾救援、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通过对捐赠资金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分配,使得这些资金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惠及更多有需要的人群。
对于红十字会社会捐赠资金的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本文将从管理机制、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红十字会建立了严格的捐赠资金管理机制。
在资金的募集、接收和保管方面,红十字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捐赠资金都能得到妥善保管和记录。
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对捐赠资金进行严格的账目核算,做到真实记录、不得挪用、不得私分。
通过这些举措,红十字会保证了透明、规范的资产管理。
红十字会对捐赠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在资金分配方面,红十字会会根据不同区域的救助需求和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资金分配委员会进行审核和决策。
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不同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和监督。
无论是医疗救助、救灾救援还是扶贫济困,红十字会都会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利益。
红十字会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估。
在资金使用方面,红十字会会建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项目本身,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情况。
红十字会也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和社会评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通过这些措施,红十字会保证了捐赠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红十字会在社会捐赠资金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方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造福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群。
红十字会也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不断改进资金管理方式,提升公益事业的效率和透明度。
相信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红十字会将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更多的力量。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2月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捐赠钱物管理制度
捐赠钱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捐赠钱物管理行为,提高捐赠效益,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捐赠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捐赠钱物资金的单位。
第三条捐赠钱物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无偿性原则,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
捐赠人有权选择指定使用项目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条捐赠钱物应当依法用于公益事业。
第二章捐赠钱物管理程序第五条捐赠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捐赠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接受捐赠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捐赠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捐赠的接收、管理、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捐赠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捐赠登记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登记捐赠的金额、物品、用途等信息。
第八条捐赠单位应当保证捐赠资金、物品的安全,确保资金、物品不被挪用、侵占、损失等。
第九条捐赠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捐赠使用管理细则,明确使用资金、物品的具体范围和流程。
第十条捐赠单位应当定期对捐赠资金、物品进行核查,确保资金、物品使用符合规定。
第三章捐赠钱物使用第十一条捐赠单位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捐赠资金、物品,确保资金、物品用于公益事业的目的。
第十二条捐赠资金、物品使用应当符合捐赠人意愿,不得违背捐赠人要求。
第十三条捐赠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项目选择机制,选取合适的项目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捐赠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申报、审批、执行、考核等流程。
第十五条捐赠单位应当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公益项目。
第十六条捐赠单位应当对捐赠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向捐赠人公布。
第十七条捐赠单位应当建立捐赠效益评估制度,定期对捐赠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捐赠钱物报告公示第十八条捐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捐赠资金、物品进行透明公开的报告。
第十九条捐赠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信息。
第二十条捐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流程
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流程红十字会作为一个国际性的慈善组织,致力于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主义援助。
它通过物资捐赠的方式,将援助物资送达最需要帮助的地方,帮助受灾人群重建家园。
下面将介绍红十字会物资捐赠的流程。
1. 确定捐赠物资捐赠者需要确定自己想要捐赠的物资。
红十字会接受各种物资捐赠,包括食品、药品、衣物、床上用品、救援装备等。
捐赠者可以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物资进行捐赠。
2. 联系当地红十字会在确定了捐赠物资后,捐赠者需要联系当地的红十字会,表达自己的捐赠意愿。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直接前往红十字会办公地点进行沟通。
红十字会会提供相关的捐赠信息和指导。
3. 准备捐赠物资捐赠者需要将准备好的物资进行包装和整理,确保物资的完好和清洁。
如果是食品或药品,需要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同时,捐赠者可以将物资进行分类和标记,以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更好地进行分发和管理。
4. 提交捐赠物资捐赠者可以选择将物资送至红十字会的办公地点,或者根据红十字会的指导选择合适的物流方式进行寄送。
在提交物资时,捐赠者需要填写相关的捐赠表格,并注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5. 物资验收与处理红十字会收到捐赠物资后,会进行物资验收和处理。
工作人员会检查物资的完整性和质量,并对物资进行分类和清点。
同时,他们也会对捐赠者的捐赠行为表示感谢,并将捐赠者的信息记录在案。
6. 物资分发经过验收和处理后,红十字会会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将捐赠物资分发给有需要的人群。
他们会根据物资的种类和用途,将其送往受灾地区的救援中心、医院、学校等地方,确保物资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7. 反馈和感谢在物资分发完毕后,红十字会会向捐赠者提供反馈和感谢。
他们会告知捐赠者物资的使用情况和受益人的情况,让捐赠者了解到自己的善举带来的正面影响。
同时,红十字会也会向捐赠者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他们的慷慨捐助和支持。
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流程简单明了,通过这一流程,捐赠者可以将自己的善意转化为真正的行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三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二十条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捐赠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捐赠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合理利用和公益性使用。
第四条捐赠可以是现金、财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有价值的资产,捐赠人可以是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捐赠人享有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受捐赠人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实施监管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捐赠行为的约定第七条捐赠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捐赠人和受捐赠人的基本信息;(二)捐赠的具体金额、物品及用途;(三)捐赠的方式和时间;(四)捐赠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捐赠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捐赠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二)节约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合理使用,切实节约开支;(三)安全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保证安全,确保用途正确;(四)公开原则:捐赠的管理与使用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捐赠的监督与评估第九条捐赠的监督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捐赠人有权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受捐赠人应当及时向捐赠人提供相关捐赠使用情况的报告;(三)捐赠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四)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相关附件附件一:捐赠的约定书范本附件二:捐赠的监督报告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捐赠: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行为。
2. 捐赠人: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3. 受捐赠人:接受捐赠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 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的背景介绍捐赠财产作为一种慈善行为,旨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和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为了规范捐赠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并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捐赠财产的法律规定。
2. 捐赠财产的定义及要求根据《慈善法》第十一条,捐赠是指个人、组织将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支配权益内的财产无偿转让给接受方,并接受方同意接受、使用、管理和报告有关情况。
这一定义明确了捐赠行为中主体、客体以及相关要求。
3. 捐赠财产行为应具备合法性根据《慈善法》第十二条,个人或组织进行捐赠时应当具备合法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益,并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海关等法律法规。
这一规定保证了捐赠财产行为的合法性,防止了非法行为的发生。
4. 捐赠财产的受益人资格审查为了保证捐赠财产能够真正用于慈善事业,相关部门对受益人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慈善法》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一定规模、合法注册、具备资格等条件。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虚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并确保捐赠能够真正发挥社会效益。
5. 捐赠财产的方式和形式《慈善法》对于捐赠财产的方式和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十三条,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形式进行捐赠,并可以选择直接向受益人提供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
这一规定保障了个人或组织在选择捐赠方式和形式时的自由性。
6. 捐赠财产应当公开透明《慈善法》强调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个人或组织在进行捐赠财产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捐赠财产的来源、用途、管理和分配情况。
这一规定有利于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防止捐赠财产被滥用或挪用。
7. 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为了鼓励慈善捐赠,中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八条,个人或组织进行捐赠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包括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这一鼓励了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河北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
河北省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遗体捐献行为,规范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发展医学科学事业,造福人类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6号)有关精神,参照先进地区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身故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身故后,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表示捐献意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捐献接受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和谐的原则。
- 1 -第二章捐献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接受单位为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并免费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登记过程中,捐献人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遗体捐献登记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身故后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捐献意愿表达必须真实,并应得到尊重,根据捐献人愿望,可到公证处予以公证。
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
第八条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红十字会或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如身体不便,可由工作人员上门协助完成捐献登记;也可以登录河北省遗体捐献网站下载表格并登记;如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携带捐献人委托函。
第九条遗体捐献登记人要认真填写《遗体捐献志愿书》,并征得直系亲属同意,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其监护人不同意- 2 -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完成登记表后,核发遗体捐献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河北省遗体捐献登记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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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
(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
(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
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
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捐赠物资的转送及其所需费用:
(一)转送捐赠物资应及时、有效,转送救助物资的红十字会人员及其转送用于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据红十字会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利;
(二)争取当地政府免收转送捐赠物资的运输、公路、储存等费用;
(三)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
(四)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汇总省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