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暂行
上海红十字会遗体捐献流程
上海红十字会遗体捐献流程
1. 咨询与申请,家属或捐赠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亲自前往上海红十字会咨询遗体捐献事宜,了解相关流程和要求。
2. 合规审查,上海红十字会将对捐赠者的身份、死因等进行审查,确保捐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3. 捐赠协议签署,捐赠者或其家属需与上海红十字会签署捐赠协议,确认捐赠意愿,并明确捐赠的具体事项。
4. 遗体接运,捐赠者去世后,家属需及时通知上海红十字会,由上海红十字会安排专业人员前往接运遗体。
5. 遗体保存,上海红十字会将遗体运送至指定的解剖学或医学研究机构,进行遗体保存和解剖学研究。
6. 证明和告别,上海红十字会将为捐赠者提供相关证明,包括遗体捐赠证明和感谢信。家属可在合适的时间和场所,举行适当的告别仪式。
7. 遗体处理,遗体在解剖学或医学研究机构完成研究后,根据
捐赠者或家属的意愿,上海红十字会将遗体进行合适的处理,如火
化或土葬。
需要注意的是,遗体捐赠是一项特殊而敏感的事项,家属或捐
赠者在决定捐赠前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考虑自身意愿和家庭因素,与上海红十字会进行充分沟通,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红十字会是全市性红十字会的市级组织,是上海市红十字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市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
(二)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负责全市性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发展会员;
(三)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备灾救灾设施;
(四)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活动;
(五)开展宣传交流,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推动无偿献血和遗体器官捐献;
(六)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七)建设和管理上海市红十字会信息网站;
(八)指导各区县、行业红十字组织工作;
(九)依法兴办与其职责相关的非营利性实体;
(十)参与国际人道救援行动,开展海峡两岸医药卫生救援合作;
(十一)承担市政府委托的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市红十字会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市红十字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五条市红十字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市人大任命,副会长由市政府聘任。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处理常务事项,秘书长由市政府聘任,向理事会负责。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审定全市性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审议市红十字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有关市红十字会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要事务;法律、法规规定由会长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承担相关职责和业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接受会长、副会长的领导。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
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民电〔2017〕145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电〔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红十字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红十字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四、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
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7年9月8日
完善内外监督打造公开透明红十字会
上海人大
2022年第7
期
上
海是中国红十字运动的发源地、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
地。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6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订,并于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形式上由原来的不分章调整为章节结构,条文数量也由26条增加至42条;内容上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对红十字会组织、职责与保障、管理与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为进一步推动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
深化改革体现发展新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指出,“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希望中国红十字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一系列政策举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群团组织改革要求,《条例》明确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
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2017年,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这是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条例》对本市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产生、职责和工作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06.27
•【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施行日期】1995.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立红十字会,并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建立红十字会,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全市性行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并配合工作人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四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本市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市的单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红十字会募捐活动方案
红十字会募捐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心系贫困患者,奉献世博爱心。
二、活动时间
6月11日——6月15日科室自行组织捐款,6月14日16:00在多媒体会议中心举办医院“心系贫困患者,奉献世博爱心”公益募捐仪式。
三、捐款方式
鼓励自愿,提倡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建议院领导200-500元;主任、护士长100-200元;班、组长50-100元;普通员工10-50元)。院长、院领导、科主任、护士长进行现场捐款;科室员工在科室捐款,6月15日17:00前统一交至行政办公室,由财务部清点审核上报。
四、资金说明
募集资金将交由市红十字会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对患重特大疾病如恶性肿瘤、中末期尿毒症、重症血友病、儿童白血病等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实施救助。账目清楚,专款专用,捐款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五、表彰办法
行政办公室将统一制作光荣榜张贴至员工通道,对在本次募捐活动中贡献突出的科室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医院
2018年6月7日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
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民电〔2017〕145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电〔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红十字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红十字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四、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
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7年9月8日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是中国红十字会为规范和管理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而制定的政策文件。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募捐工作管理:
1. 定义了募捐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
2. 规定了募捐项目的确定和准备工作;
3. 确定了募捐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募捐活动的机构、负责联系和接待捐赠方的机构等;
4. 规定了募捐活动的宣传和公告事项,包括宣传渠道、内容和方式;
5. 确定了募捐款项的使用管理,包括募捐款项的账户管理、报告和监督。
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
1. 规定了接受捐赠的原则和条件;
2. 规定了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程序,包括捐赠函件的送达、物资的验收和登记等;
3. 规定了接受捐赠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核、评估和决策等;
4. 确定了接受捐赠后的使用管理,包括捐赠款项和物资的管理、监督和报告;
5. 规定了接受捐赠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三、监督管理:
1. 建立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包括设立监督委员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监督、组织募捐项目的验收检查等;
2. 规定了监督的职责和程序,包括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监督工作的程序;
3. 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办法。
同时,《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还注重募捐和接受捐赠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对捐赠的款项和物资进行公开披露和信息公示。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2月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红十字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管理和运作的挑战。为了确保捐赠资源的合理利用、透明公开以及捐赠过程的高效安全,红十字会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捐赠管理制度。
首先,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要求明确捐赠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在接受捐赠前,红十字会必须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或合同,明确捐赠的具体项目以及后续的跟踪和反馈机制。同时,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和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每一笔捐赠款项都按照约定用途流转和使用,杜绝滥用或挪用的现象。
其次,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及时有效的捐赠信息公开和报告机制。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同时,红十字会还应当定期向捐赠者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报告,用明确的数字和数据向捐赠者展示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效果,增加捐赠者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和满意度。
此外,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还需要规定捐赠项目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在接受捐赠项目时,红十字会应当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捐赠管理报告中,向捐赠者进行解释和交流。同时,红十字会还应当建立定期的项目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捐
赠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跟踪和评估,确保捐赠资金得到
最大的社会效益。
最后,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还应当规定捐赠者权益保护机制。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的捐赠者信息保护和隐私保密制度,确保捐赠者
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同时,红十字会还应当回应捐赠者的合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复函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复函
(原创版)
目录
1.红十字会简介
2.捐赠事项
3.复函内容
4.感谢及致意
正文
尊敬的捐赠人:
您好!首先,我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您的捐赠无疑为我们的红十字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 1904 年,是国际红十字会的重要成员。我们始终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改善最易受损群体的生活状况而努力。您的捐赠将用于支持我们开展各项人道主义援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人们带来希望。
关于您的捐赠事项,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的核实和确认。我们将按照您的意愿,将善款用于指定的项目,并确保捐赠款项的透明、公正、有效使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会定期向您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让您及时了解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再次感谢您的无私奉献!您的捐赠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支持,更是对红十字会事业的肯定和鼓励。我们深知责任重大,将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敬业的态度,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为实现我们共同的人道主义目标而努力。
最后,请允许我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向您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祝愿您及家人幸福安康,万事如意!
此致敬礼!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复函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复函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红十字会简介
2.捐赠事项
3.复函内容
4.感谢及呼吁
正文
尊敬的捐赠者:
您好!
首先,请允许我们简要介绍一下红十字会的背景。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致力于为战争、冲突、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中的受害者提供援助。我们遵循国际红十字会的七项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性。在我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共同为人道主义事业而努力。
接下来,我们衷心感谢您对红十字会的慷慨捐赠。您的善举无疑为那些身处困境的人们带来了希望,也使我们能够继续坚定地致力于人道主义事业。我们承诺,您的捐赠将全部用于帮助有需要的人群,为他们提供紧急救援、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等。
在此,我们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您的善行义举不仅为红十字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社会传递了正能量。我们期待更多的爱心人士和团体加入到人道主义事业中来,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最后,我们再次对您的捐赠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呼吁更多的人关注人道主义事业,支持红十字会的工作。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人类和平与繁荣
作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感谢!
此致
敬礼!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上海市募捐条例
上海市募捐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6.07
•【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上海市募捐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7日
上海市募捐条例
(2012年6月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募捐组织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募捐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募捐,是指基于公益目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公募基金会;
(三)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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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社会资源,增强红十字会救灾、救护、救助实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红十字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红十字组织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募捐,规范管理。在组织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中,要始终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受助者利益及维护红十字组织宗旨和社会公信力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动员社会募捐
第三条市、区(县)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县)红会”)及其他红十字会,可以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在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内开展募捐。未经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授权,不得自行在辖区(行业)外或外省市组织社会募捐和发布募捐呼吁。募捐不得用于商业行为和提供商业机构使用。
遇到国内外重、特大灾情,市红会可根据需要,向各级红十字会以及全社会发布募捐呼吁。各区(县)及其他红十字会可以据此在本辖区(行业、单位)内发布信息,组织募捐。
第四条社会募捐的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境外法人组织的捐款,由市红会商中国红十字会统一办理。
第五条市、区(县)红会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短信平台、海报公告、社区宣传、会议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募捐呼吁,也可以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上门劝募。
第六条市、区(县)街镇红十字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社会劝募工作。劝募人员须经培训,熟练掌握红十字募捐的原则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劝募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佩带明显的红十字标识,使用规范的劝募用语,告知捐赠须知。当场收取现金、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应当即出具规范收据,并适时在红十字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募捐情况。
第七条市、区(县)红会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的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点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设置募捐箱按照“统一标识、分级设置、协议管理、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原则,设箱前须征得募捐箱放置地所属单位的同意,并签订协议书(附件1)。区(县)红会在设箱后一个月内须书面报市红会备案,如收到募捐箱失窃报告,应在得知案情后24小时内报市红会。行业或单位内部设置红十字募捐箱,需报市、区(县)红十字会审核同意。
第八条项目募捐应明确项目内容、受益群体等,并在人道救助基金账户下设立项目专项,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区(县)、街镇红十字会采用义演、义卖、义赛、义诊等各种形式和载体开展社会公募活动所得的捐款,应有两人以上当场清点,并开具合法凭证;数额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当场清点的,应有两人以上当场封存,安全移送财务部门,而后由两人以上启封、清点入库。开展大型的义演、义卖、义赛等救灾捐赠活动和募捐,活动结束后30日内由主办方红十字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和用途等。
第十条市、区(县)、街镇红十字会可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与其他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开展募捐。联合募捐须确认合作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公募资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分配方案。必要时,可建立由各方参加的管委会。
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和开展人道救助等工作中,应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并根据实收的捐赠款物及提供的合法凭证,开具接受捐赠的收据。
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可通过现场捐赠、邮寄汇款、银行转帐、网上捐款、短信(电话)捐款等多种途径接受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三条捐赠分为确定具体用途的捐赠和不确定具体用途的捐赠。确定具体项目对象的捐赠为定向捐赠,受赠方(红十字组织)必须与捐赠方签署定向捐赠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款物的用途、受益对象或单位,捐赠款物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协议履行方式、期限等;所捐款项纳入“人道救助基金”相应的专项。不确定具体项目用途的捐赠为非定向捐赠,所捐款项纳入“人道救助基金”非定向捐赠项;所捐物品纳入人道主义救助物资。非定向捐赠的款、物均统筹用于人道救灾、救助、救护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接受物资捐赠前,须与捐赠方充分沟通、协商,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 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在与捐赠方就公允价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方面取得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接收一般的捐赠物资必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需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一般以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为主且捐赠物资有效期留有半年以上。
第十六条接受字画捐赠,除字画本身应无破损、无霉变,内容适合公益使用外,还须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字画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无瑕疵。字画捐赠如需开具具体价值的收据,其报价须经本市相关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定。未经估价的字画均以“幅”为单位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均应为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涉及私人遗物的均应附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重大遗物捐赠必要时还可实行公证。
第十八条所有捐赠物资入库,必须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所规定的物资管理规定进行查检验收,抽验合格方能入库、登帐,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捐赠物资入库前验收中,发现物品与捐赠清单不符、已经破损、变质的,应拒绝入库、及时予以退回。特殊情况,经捐赠方书面确认后,做报废销毁处理。
捐赠给市红会的救灾、救助物资,市红会委托“上海市红十字救灾备灾中心”(以下简称“备灾救灾中心”)负责验收、保管、发运等。备灾救灾中心按照市红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重大的物资捐赠由市红会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品中,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品,经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变卖、拍卖、义卖或转赠等符合捐赠人意愿的处理。
第二十条捐赠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确认后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级红十字会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遇受益对象变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须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因重大自然灾害接受捐赠,一般以资金为主。由市红会根据总会要求和灾区的实际需要指定募集物品的种类,也可按照灾区实际情况,紧急购买或者委托当地红十字会紧急采购灾区所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红会接受援建项目的定向捐赠,须与捐赠方签署定向援建协议,对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援建项目所在区域、资金配套比例、捐款划转期限等做出约定;并与受援地区的红会签署实施援建工程项目协议,委托其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当地政府资金配套、捐赠单位建设冠名等事项。跨省市的援建项目,由市红会统一协调落实。
第四章接收捐赠款物的现场处理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现场接受捐赠,应首先告知《捐赠须知》。在捐赠人明确了解相关内容后,才可接受捐赠,并在收到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并以此作为捐赠者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如捐赠人不愿登记或表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工作人员应代为登记,仍按规定出具捐赠票据并予以注明。票据须纳入财务票据管理一并留存,保存时间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接受电汇、邮汇等形式的捐赠,应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并寄送捐赠票据,如因信息不全无法寄送或寄送被退回的,应有财务部门将出具的票据装订立卷,并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以备核查和索要。
第二十五条募捐(捐赠)物品的价格和总值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1)生产单位捐赠产品,按照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
(2)捐赠物资属于捐赠方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采购发票记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