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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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

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9]1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均负有重要的安全责任,要切实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留漏洞”,构建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确保建设安全。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投资者、组织者,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法人安全责任是项目建设施工中最主要、最有效的安全保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要临近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保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常费用。

2、要建立健全各专业管理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人每月入井跟班次数,并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3、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4、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5、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周期要求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11.2 电源11.2.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2、《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3.0.3 矿山企业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大型矿山企业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大型矿山企业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企业,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第一章建设项目基本概念及建设程序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其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以工程建设的内容、主要目的来划分。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建设内容和目的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把以节约、提高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2.以投资来源划分,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3.以土建工作量划分。

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30%以上的均可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平时工作中,我们称建设项目多指基本建设项目,下面重点探讨基本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组织上实行统一管理,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不作为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基本特征如下:1.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

如时间约束:建设工期;规模约束:建设规模;资金约束:投资额;资源约束:资源储量;技术水平约束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数智技术与煤炭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煤矿智能化建设水平,促进煤炭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4〕 3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从四个方面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必要性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中发挥“压舱石”重要作用,煤矿智能化对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煤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立足我国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煤炭行业深度融合,大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持续完善政策措施,印发建设指南,发布标准化体系,推进试点示范,指导地方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成了一批技术先进、引领性强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减人增安提效成效显著,煤炭在能源安全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夯实。

据调度,截至2024年4月底,全国累计建成智能化采煤工作面1922个,智能化掘进工作面2154个。

目前,煤矿智能化建设进入加快发展、纵深推进新阶段。

但仍面临着建设进展不平衡、运行水平有待提升、核心技术装备支撑不足、人才保障亟需加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煤矿智能化建设水平。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下一阶段重点建设任务作出系统部署,着力推动煤矿智能化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发展,为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通知》从坚持分类推进、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建设运行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建设任务要求。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各产煤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强化建设过程监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认真组织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以下简称《改建管理通知》)、《关于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0〕303号)、福建煤监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8〕20号,以下简称《建设监察通知》)、省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12号,以下简称《整合技改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按程序、按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工作,做到严格程序、严把标准,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煤炭规划、项目环评、安全论证等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和组织项目核准审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四、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五、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煤矿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切实加强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和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 "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特别是本矿区范围内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准确掌握矿井水 患情况。采掘工作面物探不能代替钻探,必须进行打钻探放水。探放水要制定专门措施,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布孔科学合理并 保证一定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穿老空水体;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区 域的所有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3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详见附件2)。同时,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210万元罚款。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交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央煤炭企业:煤炭质量反映着煤炭产品的内在特征,直接关系到合理供应、使用效率和环境保护。

煤炭质量管理贯穿于开采、洗选加工、运输和消费的全过程。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运输、经营、消费企业认真贯彻《煤炭法》、《产品质量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促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但是,近年来,在社会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对煤炭质量管理有所放松,特别是出现了个别不法分子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煤矿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条件为基础,对不同质量的煤层合理配采;选择有利于提高回采质量的采煤方法,加强回采工作面、运输、提升过程和井口质量管理,坚持煤炭与矸石分装分运;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改进洗选工艺,提高洗选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洗煤厂,小煤矿要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二、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质量管理的监管。

从事煤炭批发经营,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但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实行分批次检验。

自治区发改委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自治区发改委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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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公里以下自治区境内铁路项目 核准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及 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及以上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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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 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1亿 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 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 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 企业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核准
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 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1]235号):“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 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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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价格法》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412号,2004年)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除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 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 以外的水库项目核准 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 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核 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跨盟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 准 目,以及其他造成跨盟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自治区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服 《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计价字{2003}1号)。《价格法》第十九条规 务价格的制定 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自治区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①《价格法》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制定权限内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 137号,2004年)③《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务收费标准 第159号,2008年)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但个别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秩序。

为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xx]2605号)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xx]10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界定(一)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依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同意建设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于煤矿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而需在同一企业法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新开井口,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建设项目,以及因资源枯竭,需在原采矿证范围外异地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在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指在“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生产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批准的区域生产开发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附送以下文件:l、新建煤矿项目(1)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28•【文号】国办函[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

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储量报告备案流程

储量报告备案流程

储量报告备案流程存储报告备案流程是什么,办理备案有哪些具体的方法。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储量报告备案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储量报告备案流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申报→受理→评审→修改→报备→备案→登记二、评审申报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份);2. 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3. 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内容符合要求,有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公章}4.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等)复印件(2份);{证件清晰、合法有效。

以勘查许可证为依据的,同时应附发证机关出具的勘查许可范围拐点坐标证明}5. 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矿区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协议出让范围等)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2份);6. 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7. 负责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印件(2份);8. 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9.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提供)(2份);10.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2份);11. 最近一次报告的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2份);12. 非正在生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1份);13. 上市融资证明材料(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的报告提供),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向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认可×××报告评审结果的函”、“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上市主体非矿业权人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上市的证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占有股份的提供)(各2份);14. 根据具体报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最新)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最新)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本规范根据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安排,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和分析,在基于我国煤炭工业矿井近几十年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经验,结合原煤炭部(81)煤基字第782号《煤炭部关于编报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通知》,充分考虑了各地区、各企业的不同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矿井概况、5矿井施工总体部署、6矿井施工准备、7施工总平面布置、8主要单位工程施工方案、9建井主要生产系统设计方案、10矿井建设总进度计划、11目标管理计划、12施工安全管理、13绿色施工、14附图和附表。

本规范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管理,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太乙路182号,邮编710054:),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4号,邮编:710054)。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科技大学安徽理工大学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大学山西诚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北矿业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许以俪张百祥张家勋康录安成蛟贾宏俊姜玉松刘建玲宋洪均龚炳江吴新华邢金林谭杰吕宝金魏允伯朱周岐左永红刘沛林秦佳之孙跃华王建设卜卫平刘志刚袁兆宽孔祥会原伟主要审查人员:张胜利孙守仁刘长安温百根李炳胜徐向荣李理化范强赵春孝目次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5 -4 矿井概况..................................................................................... - 7 -5 矿井施工总体部署...................................... ......................................... - 8 -5.1 基本原则.................................................................................... - 8 -5.2 矿井建设主要条件分析与评价..................................................... - 8 -5.3 施工总体部署................................................................................ - 8 -6 矿井施工准备................................................................................... - 11 -7 施工总平面布置................................................................................. - 12 -8 主要单位工程施工方案....................................................................... - 13 -8.1 一般规定................................................................................... - 13 -8.2井巷工程................................................................................... - 13 -8.3 土建工程................................................................................... - 14 -8.4 安装工程................................................................................... - 14 -9 建井主要生产系统设计方案.............................................................. - 16 -9.1施工设备配套原则......................................................................... - 16 -9.2 提升与运输系统............................................................................. - 16 -9.3 通风系统................................................................................... - 17 -9.4 压气系统................................................................................... - 17 -9.5 供排水系统................................................................................. - 18 -9.6 供电系统................................................................................... - 18 -9.7 瓦斯抽采系统............................................................................... - 19 -10 矿井建设总进度计划......................................................................... - 20 -10.1 一般规定.................................................................................. - 20 -10.2 施工总进度计划.......................................................................... - 20 -10.3 施工图供应计划.......................................................................... - 21 -10.4 资源采购与供应计划.................................................................. - 21 -11、目标管理计划................................................................................. - 22 -11.1一般规定.................................................................................. - 22 -11.2质量目标管理计划....................................................................... - 22 -11.3进度目标管理计划....................................................................... - 22 -11.4 投资目标管理计划...................................................................... - 23 -12 施工安全管理.................................................................................. - 24 -13、绿色施工............................................................................... - 24 -14、附图和附表................................................................................... - 26 - 附录A: 矿井建设逐年投资计划汇总表............................ - 27 -附录B: 井巷工程施工进度及投资计划表........................ - 28 -附录C: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及投资计划表........................ - 29 -附录D: 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计划表............................... - 30 -附录E: 建设工程其它费投资计划表............................... - 31 -附录F: 主要设备供应计划表.......................................... - 32 -附录G: 施工图供应计划表............................................. - 33 -附录H: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 - 34 -1 总则1.0.1 为规范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管理,提高煤炭工业矿井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矿山总工程师岗位职责及技术管理体系

矿山总工程师岗位职责及技术管理体系

(3)《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AQ 1010一2005)。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一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一2005)。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 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 [2006]819号)。
(1)采用新型采、掘、机、运机械化设备装备现有生 产矿井,提高矿井的机械化程度。
(2)改变分散、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实现矿井的合理 集中生产。
(3)对矿井生产系统的薄弱环节进行改造,提高矿井 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4)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对生产系统的老、旧、 杂设备进行淘汰或更新,提高矿井生产效率、降低能 耗,保障安全生产水平。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 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7)《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 意见》。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 总煤矿字[2005]42号)。
技术改造矿井的技术管理是指对拟采用的新技 术、新装备、新工艺及改造所采用的新方案、新 设计进行技术经济评价、论证和报批,并对技术 改造矿井改造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技术进行管理。
1.2 生产矿井技术管理
生产矿井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矿井采掘生产、顶板管理、冲击地压、 “一通三防”、防突管理、瓦斯防治、地热防治、 矿井防治水、地质勘探、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计划 及合理开发、 抽掘采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 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 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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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

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

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

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

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

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

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

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

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

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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