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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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发改能源〔2024〕15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融合、多元替代,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

“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主要举措,是推动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关键支撑,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电力清洁低碳转型,现就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统筹优化布局建设和用好电力系统调峰资源,推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建设灵活智能的电网调度体系,形成与新能源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确保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问题导向,系统谋划。

聚焦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坚持全国一盘棋,推动规划、建设、运行各环节协同发展,推动技术、管理、政策、机制各方面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各类调节资源作用。

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合规要点分析

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合规要点分析

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合规要点分析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长。

与此同时,新型储能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支撑技术,在能源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

根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数据,2023年1-6月,新型储能新投运装机规模约863万千瓦/1772万千瓦时,相当于此前历年累计装机规模总和。

从投资规模来看,按当前市场价格测算,新投运新型储能拉动直接投资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得益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新型储能已然成为催生国内能源新业态、抢占国际战略新高地的重要领域。

在前述背景下,本文将基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并结合笔者的相关法律服务经验,对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的项目合规性手续要点进行梳理与分析,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新型储能概述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技术。

主要包括以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铅酸(炭)电池等各类二次电池为储能设备的电化学储能,以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超导储能、超级电容器储能为代表的物理储能,以及热储能和氢储能等。

较之于传统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具有选址相对灵活、建设周期较短、响应快速便捷、应用场景多元的优势,可以在多重场景中解决新能源接入电力系统时带来的随机性、波动性与间歇性等问题。

目前我国新型储能以电化学储能为主,其中又以锂离子电池储能的商业化运用最为成熟。

根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870万千瓦,平均储能时长约2.1小时,比2021年底增长110%以上(各类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占比详见下图)。

从2022年新增装机技术占比来看,锂离子电池储能技术占比达94.2%,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新增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技术占比分别达3.4%、2.3%,占比增速明显加快。

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占比(截至2022年底)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2.25•【文号】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和电力系统运行效率,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在保障能源安全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其实施路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是电力行业坚持系统观念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消纳水平和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我国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电力发展质量和效益。

强化源网荷储各环节间协调互动,充分挖掘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需求侧资源,有利于各类资源的协调开发和科学配置,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效益,构建多元供能智慧保障体系。

(二)有利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优先利用清洁能源资源、充分发挥常规电站调节性能、适度配置储能设施、调动需求侧灵活响应积极性,有利于加快能源转型,促进能源领域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发挥跨区源网荷储协调互济作用,扩大电力资源配置规模,有利于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改善东部地区环境质量,提升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比重。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将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作为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行业转型升级。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解读新型储能是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支撑技术,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为推动“十四五”新型储能高质量规模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一)“十三五”以来,我国新型储能实现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实现了实质性进步。

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技术创新取得长足进步,2021年底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超过400万千瓦,“新能源+储能”、常规火电配置储能、智能微电网等应用场景不断涌现,商业模式逐步拓展,国家和地方层面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对能源转型的支撑作用初步显现。

(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期和窗口期,也是新型储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随着电力系统对调节能力需求提升、新能源开发消纳规模不断加大,尤其是沙漠戈壁荒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集中建设的背景下,新型储能建设周期短、选址简单灵活、调节能力强,与新能源开发消纳的匹配性更好,优势逐渐凸显,加快推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势在必行。

我国在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储能等技术方面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面向世界能源科技竞争,支撑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机不容发。

新型储能是催生能源工业新业态、打造经济新引擎的突破口之一,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加速新型储能产业布局面临重大机遇。

(三)《实施方案》是推动“十四五”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总体部署。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纲挈领指明了新型储能发展方向,要求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速技术创新,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2022年中国氢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新能源技术水平持续提升

2022年中国氢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新能源技术水平持续提升

2022年中国氢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新能
源技术水平持续提升
显示,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它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利用其它能源制取的,而不像煤、石油、天然气可以直接开采。

近年来,为了充分发挥氢能清洁低碳特点,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如2022年3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到,因地制宜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探索氢船技术发展路线和商业化应用路径。

加快新型储能、氢能等低碳零碳负碳重大关键技术研究。

围绕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船、氢船和燃料电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船化、能源系统安全等6大重点领域,增设若干创新平台。

中国氢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必修2 《经济与社会》主观题(答案版)

必修2 《经济与社会》主观题(答案版)

必修2《经济与社会》主观题1.【答案】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这一制度,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之中。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各种所有制的长处,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利用各方面的资源,为保障我国航天是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②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参与“神舟十七号”可以在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保障国家安全、引领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③民营经济属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民营企业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科技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只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携手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才能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解析】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调用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相关知识结合材料有效信息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神舟十七号”成功发射,离不开众多企业的携手合作,其中,有不少是“航”字头的国资企业,但也有很多是纯民营背景的公司。

T可联系教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这一制度,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之中。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各种所有制的长处,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键词②:在“航”字头的国资企业中,航天电子、航天动力、航天科技、航天电器等国有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T可联系教材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4.02•【文号】国能发科技〔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科技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准确把握新型储能功能定位。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技术,具有建设周期短、布局灵活、响应速度快等优势,可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发挥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黑启动、惯量响应等多种功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技术。

随着装机规模迅速增长,新型储能在促进新能源开发消纳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应结合新型储能功能定位和市场化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型储能并网管理,持续完善新型储能调度机制,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有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明确接受电力系统调度新型储能范围。

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可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

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4•【文号】国办函〔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14日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

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

要实现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一)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

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

2021年新能源政策大全(建议收藏)

2021年新能源政策大全(建议收藏)

2021年新能源政策⼤全(建议收藏)发展新能源,实现能源转型,降低化⽯能源消费,构建绿⾊低碳的能源体系,是降低⼆氧化碳排放,实现全球碳中和的重要举措之⼀。

产业发展,政策先⾏。

2021年利好新能源产业的政策⽂件频繁出台,为我国中长期新能源发展指明了⽅向。

我们梳理了国家出台的新能源产业核⼼政策。

从政策层⾯,给新能源产业的2021做个总结。

1《关于全⾯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2⽉2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即2021年中央⼀号⽂件发布。

其中提到,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程。

加⼤农村电⽹建设⼒度,全⾯巩固提升农村电⼒保障⽔平。

推进燃⽓下乡,⽀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罐站和微管⽹供⽓系统。

发展农村⽣物质能源。

2《关于推进电⼒源⽹荷储⼀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3⽉5⽇,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电⼒源⽹荷储⼀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通过完善市场化电价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电源侧、电⽹侧、负荷侧和独⽴储能等主动作为、合理布局、优化运⾏,实现科学健康发展。

3《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2021年3⽉12⽇,《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发布。

《纲要》指出,加快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建设,提⾼电⼒系统互补互济和智能调节能⼒,加强源⽹荷储衔接,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推进煤电灵活性改造,加快抽⽔蓄能电站建设和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

4《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案》2021年3⽉22⽇,国家发展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案》。

其中提出,推动车联⽹和充电桩(站)布局应⽤。

开展车联⽹电信业务商⽤试验,加快全国优势地区车联⽹先导区建设,探索车联⽹(智能⽹联汽车)产业发展和规模部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经信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型储能具有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可在电力运行中发挥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种作用,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

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型储能已成为新能源发展的关键词,其发展不仅促进中国的能源转型,还有助于实现绿色发展。

为了加快新型储能的发展,下面是一些指导意见:
一是加大研发和投资力度。

政府应投入充足的经费,加大对新型储能研
发的投资力度,加快技术升级进程,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推动其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是建立专业检测机构。

应建立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的新型储能
技术检测机构,定期对新上市的产品进行检测,保证储能产品的质量指标的
合格标准。

三是完善监管规范。

应加强储能安全省级监管工作,完善政策规定,规
范行业行为,保障新型储能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更高品质的储能产品。

四是加强产业协调发展。

应支持关系新型储能的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之
间的产业协调,推进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确保其能够合理布局,巩固行
业优势,拉动新型储能的发展。

以上就是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府和企业都应努力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新型储能的发展,实现能源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储能指导意见

储能指导意见

储能指导意见
储能技术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领域之一,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并缓解可再生能源短缺的压力。

以下是一些储能的指导意见:
1. 储能技术的发展应该立足于实际需求,优先考虑储能技术对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的实际贡献。

同时,应该根据储能技术的特点和创新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促进储能技术的发展。

2. 储能技术的容量和效率应该作为研究的重点。

针对不同的储能技术,应该制定相应的容量和效率标准,并通过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来推动其不断提升。

3. 储能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应该与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和利用模式相匹配。

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的地区,应该优先考虑发展储能技术,以便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高效、稳定、可靠利用。

4. 储能技术的经济性应该是研究的重点。

在确定储能技术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其经济可行性,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储能技术的商业化应用。

5. 储能技术的研究应该注重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储能技术的开
发和利用过程中,应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便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6. 储能技术的发展应该注重国际合作和交流。

各国应该积极开展储能技术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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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7.15•【文号】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将发展新型储能作为提升能源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综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举措,以政策环境为有力保障,以市场机制为根本依托,以技术革新为内生动力,加快构建多轮驱动良好局面,推动储能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多元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储能发展各项工作,强化规划科学引领作用。

鼓励结合源、网、荷不同需求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

创新引领、规模带动。

以“揭榜挂帅”方式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储能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

建设产教融合等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有效促进规模化应用,壮大产业体系。

政策驱动、市场主导。

加快完善政策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储能投资建设。

明确储能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引导作用。

规范管理、保障安全。

完善优化储能项目管理程序,健全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提升行业建设运行水平。

推动建立安全技术标准及管理体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严守安全底线。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

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在高安全、低成本、高可靠、长寿命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标准体系基本完善,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

新型储能在推动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

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新型储能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技术创新和产业水平稳居全球前列,标准体系、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成熟健全,与电力系统各环节深度融合发展,装机规模基本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相应需求。

新型储能成为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支撑之一。

二、强化规划引导,鼓励储能多元发展(一)统筹开展储能专项规划。

研究编制新型储能规划,进一步明确“十四五”及中长期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各地区规模及项目布局,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相关规划成果应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

结合系统实际需求,布局一批配置储能的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项目,通过储能协同优化运行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及一定调峰能力。

充分发挥大规模新型储能的作用,推动多能互补发展,规划建设跨区输送的大型清洁能源基地,提升外送通道利用率和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

探索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输变电设施建设储能或风光储设施。

(三)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化布局。

通过关键节点布局电网侧储能,提升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及大容量直流接入后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稳定水平。

在电网末端及偏远地区,建设电网侧储能或风光储电站,提高电网供电能力。

围绕重要负荷用户需求,建设一批移动式或固定式储能,提升应急供电保障能力或延缓输变电升级改造需求。

(四)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

鼓励围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其他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

鼓励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体制机制综合创新,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

三、推动技术进步,壮大储能产业体系(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开展前瞻性、系统性、战略性储能关键技术研发,以“揭榜挂帅”方式调动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方面力量,推动储能理论和关键材料、单元、模块、系统中短板技术攻关,加快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强化电化学储能安全技术研究。

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成熟新型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商业化规模应用,实现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长时储能技术进入商业化发展初期,加快飞轮储能、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以需求为导向,探索开展储氢、储热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六)加强产学研用融合。

完善储能技术学科专业建设,深化多学科人才交叉培养,打造一批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支持建设国家级储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

鼓励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技术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储能发展基金和创新联盟,优化创新资源分配,推动商业模式创新。

(七)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鼓励开展储能技术应用示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

加强对新型储能重大示范项目分析评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实际应用效果提供科学数据支撑,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八)增强储能产业竞争力。

通过重大项目建设引导提升储能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重视上下游协同,依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积极推动从生产、建设、运营到回收的全产业链发展。

支持中国新型储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

支持结合资源禀赋、技术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等条件,推动建设一批国家储能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四、完善政策机制,营造健康市场环境(九)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研究建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储能进入并允许同时参与各类电力市场。

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按效果付费”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鼓励探索建设共享储能。

(十)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

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研究探索将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十一)健全“新能源+储能”项目激励机制。

对于配套建设或共享模式落实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动态评估其系统价值和技术水平,可在竞争性配置、项目核准(备案)、并网时序、系统调度运行安排、保障利用小时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五、规范行业管理,提升建设运行水平(十二)完善储能建设运行要求。

以电力系统需求为导向,以发挥储能运行效益和功能为目标,建立健全各地方新建电力装机配套储能政策。

电网企业应积极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各类型储能设施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明确调度关系归属、功能定位和运行方式,充分发挥储能作为灵活性资源的功能和效益。

(十三)明确储能备案并网流程。

明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新型储能行业管理职能,协调优化储能备案办理流程、出台管理细则。

督促电网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并网流程,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负责建设接网工程,提供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鼓励对用户侧储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四)健全储能技术标准及管理体系。

按照储能发展和安全运行需求,发挥储能标准化信息平台作用,统筹研究、完善储能标准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开展不同应用场景储能标准制修订,建立健全储能全产业链技术标准体系。

加强现行能源电力系统相关标准与储能应用的统筹衔接。

推动完善新型储能检测和认证体系。

推动建立储能设备制造、建设安装、运行监测等环节的安全标准及管理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保障工作(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牵头构建储能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完善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揭榜挂帅”等方式要求,推进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产业技术由跟跑向并跑领跑转变;推动设立储能发展基金,支持主流新型储能技术产业化示范;有效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专项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新型储能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及应用项目。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和完善政策措施,科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新型储能参与市场交易、安全管理等监管机制。

(十六)落实主体发展责任。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分解落实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在充分掌握电力系统实际情况、资源条件、建设能力等基础上,按年度编制新型储能发展方案。

加大支持新型储能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政策力度。

(十七)鼓励地方先行先试。

鼓励各地研究出台相关改革举措、开展改革试点,在深入探索储能技术路线、创新商业模式等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合理的储能成本分摊和疏导机制。

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和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八)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逐步建立与新型储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闭环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推动建设国家级储能大数据平台,建立常态化项目信息上报机制,探索重点项目信息数据接入,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九)加强安全风险防范。

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明确新型储能产业链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新型储能并网运行标准,加强组件和系统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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