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3_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如何赔偿(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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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本文介绍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处于“三期”时期的女工的赔偿金以及生活费怎样计算。.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享有工资待遇不变、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待遇。
“三期”女工遭遇解除合同
我公司于2009年7月已停止生产,但至今未注销或者宣布破产,停产后已对雇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处理后续的工作,留了几个办公室人员进行处理,我也在其中。现在我已怀孕4个月了,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合同是2008.7至2011.6我知道劳动法规定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说我同意解除的话,公司就应给我补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的话如何补偿?
我的理解是公司已经违反的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应该支付我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是不是还应支付我“三期”的生活费、产假工资和剩余费用?还有“三期”的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问题求解
一、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的话,可以请求哪些补偿或赔偿?
二、劳动关系解除以后,“三期”待遇还可以享受哪些?
三、“生活费”的问题
专家释疑
我们对于上述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为您在怀孕期内,只要您的单位尚未注销或宣布破产,而您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单位
就不得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如果单位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雇,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单位依法进行了注销或宣布破产,则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女职工在“三期”内享有的待遇包括:
1.怀孕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享有工资待遇不变、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待遇。
2.生育期间,如果您不属于晚婚晚育的情形,则享有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2000元(顺产);产假工资(依据您产前的工资标准);生育营养费300元。
3.从您生产之日起,有一年期的哺乳期。在哺乳期内,每天享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时间,则可以按照加班的标准请求加班工资。但是,如果您的单位注销或破产之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了,单位也就不再承担其注销或破产后您“三期”中的相关待遇。不过,我们建议您可以尝试以预期利益损失为由主张“三期”中的相关待遇。
第三,您这里所指的“生活费”应该是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