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1-07-01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流程及审核要点(PPT)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 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 意见。
〔二〕反响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cáiwù)和财务(cáiwù)两个角度撰写 审核报告,提交反响会讨论。反响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 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交易所颁布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颁发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页,共四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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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IPO发行(fāháng)根本条件
关于发行(fāháng)条件的相关规定
➢ ?证券法?第50条对股份申请股票上市做出规定:
➢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bǐlì)为百分之十以上; ➢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迪安诊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7-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致: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安诊断”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发行人委托,本所现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出了查询和询问,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对淮安迪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续展情况的核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华盛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2020年2月声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接受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盛昌”、“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保荐工作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目录释义 (5)一、项目运作流程 (6)(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 (6)(二)华盛昌IPO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7)(三)华盛昌IPO项目执行过程 (7)(四)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11)(五)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12)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4)(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14)(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4)(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16)(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21)三、财务专项核查及其他核查事项 (31)(一)IPO财务信息专项核查 (31)(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披露核查 (31)(三)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和结论 (32)(四)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32)(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33)(六)对独立性的核查情况 (33)(七)对填补回报措施的核查情况 (34)(八)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34)(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35)(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35)释义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一、项目运作流程(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在申报条件基本成熟后方能提出立项申请。
万福生科造假疑有幕后推手_主承销商平安证券难辞其咎
第15期金融机构责任编辑:文琪谁是万福生科造假事件的幕后推手?答案似乎只有四个字:平安证券。
这个答案被种种事实依据所包裹,看上去难以被推翻。
处罚平安证券只是时间问题万福生科的IPO 保代为平安证券的吴文浩和何涛,两人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代。
吴文浩、何涛代表平安证券签署的万福生科IPO 保荐书中,曾郑重声明:“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万福生科上市后“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本刊记者获取的最新消息显示,平安证券保荐资格或被暂停。
平安证券方面已接到证监会口头通知,被要求做好客户工作,在审项目要重新复审,新上报项目被暂停。
不过,平安证券方面则表示公司尚未接到监管部门正式书面通知,目前只是配合监管要求,做了大量的专项复核,每周上报调查报告。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本刊记者王柄根万福生科造假疑有幕后推手主承销商平安证券难辞其咎All Rights Reserved.第15期万福生科造假事件的幕后推手?答案似乎只有四个字:平安证券。
这个答案被种种事实依据所包裹,看上去难以被推翻责任编辑:文琪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如情节严重可以撤销保荐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与保荐业务许可。
在万福生科造假事件曝光后,“斩断万福生科造假幕后推手”近乎成为业界一致的呼声。
有分析人士指出,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已经进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程序。
同时,按照证监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该案还将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发行人的刑事责任。
而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给予处罚只是时间问题。
被动还是主动?从2008年开始到2011年的4年多时间里,正是万福生科上市的关键时期,维系如此长时间的造假,同时骗取上市资格,有没有可能只是万福生科单方面所为,而平安证券只是“被动”的辅助了公司上市至少从目前来看,找不到平安证券非主动造假的理由,更多的迹象显示平安证券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事实上是主动的参与了公司的造假上市全程。
测绘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二)立项审核流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的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审核由质量控制部和股权融资 业务立项小组共同完成。质量控制部负责立项预审工作。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 是非常设决策机构,以召开立项审核会的形式审核立项申请(立项小组意见为最 终决策),由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委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具体立项 审核流程如下:
项目组对质量控制部出具的立项预审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形成立项预审意见回复,并修改、补充和完善申请文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交
3-1-2-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质量控制部。 质量控制部收到符合立项评审要求的立项申请文件、立项预审意见及其回复
后,于评审日 3 个工作日(含)前将会议通知、立项申请文件、预审意见回复等 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送达立项小组成员。
3、立项小组会议审核 华泰联合证券通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 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会议。每次评审例会须 有立项小组成员 5 名以上(包括 5 名)参加,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立项小组会议召开过程中,立项小组成员可就具体问题向参会项目组提问, 听取其进一步解释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集中讨论,形成各自独立的审核意见;对 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评价,并发表是否同意立项的审核意见。参会的立项小组成 员每人一票,立项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 2/3 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 数未达 2/3 以上者,为否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 过评审立项,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 4、立项小组会议后的处理 立项评审会后,质量控制部对审核意见表进行汇总,将立项结果通知项目组。 (三)内核流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的内部核查由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股权融资业务 内核小组共同完成。质量控制部负责内核预审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问核 和文件审核工作。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是非常设机构,以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 对保荐的证券发行项目进行正式上报前的内部核查,对项目质量及是否符合发行 条件做出判断(内核小组意见为最终决策),由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委 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具体内核流程如下: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在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 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因国家和交易所而异。
以下是一般性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具体情况可能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的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1. 注册文件和披露要求:-提交完整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遵循披露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潜在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
2. 公司治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等。
3. 财务健康状况:-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符合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财务标准。
4. 盈利能力:-公司应该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或者至少有望在未来实现盈利。
5. 法律合规:-公司业务和财务活动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标准:1. 市值和募资额:-达到一定的市值和募资额,这通常取决于交易所的规定。
市值和募资额要求的高低因交易所而异。
2. 财务指标:-达到一定的财务标准,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交易所可能要求公司在上市前一段时间内保持盈利能力。
3. 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需要清晰、合理,不存在重大争议或不稳定因素。
4. 公司业务:-公司业务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要求,通常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5.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符合上市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董事会独立性、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6. 流动性:-公司股票需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以确保市场交易活跃度。
7. 法律合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和上市交易所的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交易所而异。
上市前,公司通常需要与交易所协商,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
在制定上市计划时,最好咨询专业金融法务顾问以确保公司完全符合所有要求。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尽管如此,公司及其下属医院仍不可能杜绝所有的医疗事故和差错,仍将面 临一定的医疗风险。
2、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认知风险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群体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起步晚、积累少,各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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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齐。一小部分民营医院诚信度低、缺乏自律,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整 体形象。
眼科医疗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 致医疗过失所致;另一方面并非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其它不可抗、 不可预测原因(如药物过敏)所致,或在诊疗后患者出现目前行业技术条件下难 以避免的并发症,其中以手术后并发症为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投资者分享企业成长收益的机会。
而在这个过程中,承销业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成功上市,也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明确的承销业务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承销商,帮助企业将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过程。
承销商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着多种职责,包括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发行方案、组织路演、定价发行以及后续的稳定股价等。
在尽职调查方面,承销商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行业前景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评估。
这不仅是为了确保企业符合上市的条件,也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如果承销商在尽职调查中存在疏漏或虚假陈述,可能会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同时也会损害承销商自身的声誉和法律责任。
发行方案的制定是承销业务的关键环节之一。
承销商需要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股票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发行规模要考虑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市场的承受能力,发行价格则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估值、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同类企业的股价表现等因素。
发行方式包括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承销商需要合理安排两种方式的比例,以确保股票的顺利发行。
路演是承销业务中的重要宣传推广环节。
承销商组织企业管理层与投资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战略和投资价值。
通过路演,投资者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企业,增强投资信心。
同时,承销商也可以收集投资者的反馈意见,为定价发行提供参考。
定价发行是承销业务的核心环节。
承销商需要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发行价格。
定价过高可能导致股票上市后破发,损害投资者利益;定价过低则可能导致企业融资不足,影响企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定价的合理性,承销商通常会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并参考市场的询价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公告编号:临2012-016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2011年8月18日,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2年1月21日,公司、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迪安”)、平安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有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监管,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1】136 号),2012年3月7日,公司、平安证券分别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开户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浙江证监局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各项情况;对于开户银行累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公司可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2012年3月7日,公司、杭州迪安、平安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开户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杭州迪安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浙江证监局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各项情况;对于开户银行累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中介首发项目排名“出炉”头部机构占据半壁江山
2024/01/13证券市场周刊第02期Focus “出炉”头部机构占据半壁江山据Wind 统计,已圆满收官的2023年内,共有313家IPO 公司成功发行上市,相较2022年的428只,发行数量有明显减少,这与监管机构为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阶段性收紧IPO 有直接关系。
从板块来看,创业板发行数量最多,占比达35.14%(见附图)。
在企业上市发行的过程中,中介机构通过勤勉、审慎、专业的核查工作,提供尽职调查、审计、法律、信用评级等各项专业服务,来提升信披质量,防范证券欺诈,发挥证券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作用,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与此同时,IPO 项目也是这些中介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所承接IPO 项目情况,直接关系着其收入规模。
那么,今年这数百家IPO 公司成功上市,各大中介机构的“战绩”又如何呢?头部中介机构占半壁江山据Wind 统计,2023年共有56家保荐机构参与了313家IPO 公司上市保荐业务,其中,中信建投、中信证券拔得头筹,分别承接30单业务,海通证券位居第三,保荐单数为22家,民生证券则承接了20单保荐业务。
从市场份额来看,前述四家券商承接IPO 单数占总项目单数比重为31%,前十大券商承接IPO 业务量单数为186家,占总单数的比重高达59%。
在收入方面,据Wind 统计,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依旧稳居前三,IPO 首发收入分别为29.35亿元、22.41亿元、22.28亿元,占市场份额比重分别为13.65%、10.42%、10.36%。
前十大券商首发收入的市场份额达到了69%。
据Wind 统计,2023年共计有27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已上市的IPO 项目,其中,天健、立信、容诚跻身前三名,承接IPO 单数分别为58家、49家、38家。
与头部券商包揽大多市场份额相似,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项目单数达266家,占市场份额的比重高达85%。
华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说明书
股票简称:华大智造股票代码:688114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GI Tech Co., Ltd.(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综合楼及11栋2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特别提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一、重要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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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了使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表述更为清楚,有关机构采用了以下简称:杭州迪安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杭州迪安医疗控股有限公司,迪安有限指系发行人前身。
杭州迪安指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迪安基因指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南京迪安指南京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杭州迪安全资子公司。
上海迪安指上海迪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系杭州迪安控股子公司。
北京迪安指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系杭州迪安控股子公司。
沈阳迪安指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系杭州迪安全资子公司。
济南迪安指济南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系杭州迪安控股子公司。
新建迪安指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拟设立的新建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天津迪安指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拟设立的天津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杭州迪安妇科指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妇科诊所。
诊所迪安实业指杭州迪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复星医学指上海复星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复星长征指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上海罗氏指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罗氏诊断指Roche Diagnostics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过程(一)内部审核流程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流程:1、立项审核:2010年10月27日,本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立项进行了内部审核,同意立项。
2、内部核查部门审核: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内核小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2010年12月10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在内核会议上,内核小组成员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问题及风险进行了讨论,项目组就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答。
内核小组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本项目。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1、立项申请时间2010年10月20日,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提交了本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2、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构成本保荐机构投行事业部立项管理委员会共12人,包括薛荣年、曾年生、龚寒汀、崔岭、罗腾子、林辉、徐圣能、秦洪波、陈新军、方向生、韩长风、李鹏。
3、立项会议时间本项目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7日。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1、项目组成员构成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包括保荐代表人王泽、赵宏,项目协办人金亮,项目组其他成员张超、徐超。
2、进场工作的时间本项目的进场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12月24日。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项目组进场后,由保荐代表人组织、协调,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调查的过程和内容包括:(1)初步尽职调查阶段。
本项目组对发行人的初步尽职调查时间起始于2009年12月份,主要从整体上调查分析发行人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2)全面尽职调查阶段。
2010年5月24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辅导协议》之后,项目组对本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财务状况、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风险等各方面对发行人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辅导和整改方案。
(3)持续尽职调查阶段。
2010年11月30日,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申请对发行人的辅导验收;此后,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持续动态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全面核查和分析论证。
4、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泽和赵宏,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12月24日。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泽和赵宏参与了初步尽职调查,提出了本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参与了改制、辅导和推荐阶段的全面尽职调查,对本项目在此期间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的主要过程1、内部核查部门的人员构成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质量管理部)人员共9人,包括秦洪波、张丽丽、铁维铭、吴晓波、乔绪升、毛娜君、吴志云、刘紫涵和黄钰淇。
2、现场核查次数及工作时间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现场核查一次,工作时间为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
(五)内核小组审核的主要过程1、内核小组会议时间本项目的内核小组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
2、内核小组成员构成本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共19人,包括薛荣年、龚寒汀、曾年生、崔岭、林辉、罗腾子、秦洪波、周凌云、徐圣能、陈新军、方向生、韩长风、李鹏、江成祺、赵锋、汪家胜、胡晓平、鲍金桥、郭小明。
3、内核小组成员意见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担任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内核小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人员共10人,内核小组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项目获得内核小组的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一)本项目立项提出的意见及审议情况本项目在立项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为:1、国家对医疗服务行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政策和立法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请项目组说明:(1)独立医学实验室的设立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审批程序如何?(2)发行人下属各独立医学实验室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建独立医学实验室项目是否均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回复】:(1)独立医学实验室属于医疗机构,其设立需要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前置性审批。
独立医学实验室的具体审批登记程序一般为:先由投资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独立医学实验室的许可申请,在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开始投资兴建,当项目全面竣工且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投资者再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验资与工商登记手续。
(2)发行人下属各独立医学实验室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建独立医学实验室项目均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具体情况如下:序号证书名称拥有单位登记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杭州迪安76204333033010616P1102杭州市卫生局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29日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南京迪安66066635032010316P1102南京市卫生局自2010年7月22日至2015年4月17日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海迪安PDY16420931011015P1102上海市卫生局自2008年2月4日至2013年2月4日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北京迪安020008110224917919北京市卫生局自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2月27日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温州迪安68453733433030417P1202温州市卫生局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日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淮安迪安170055320801217169淮安市卫生局自2008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26日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济南迪安250504370114439939济南市卫生局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沈阳迪安56465815821010616P1202沈阳市卫生局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杭州迪安妇科诊所67678115033010619D2292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1年8月30日10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新建迪安赣卫医政字[2010]102号江西省卫生厅自2010年11月26日至2012年11月25日1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天津迪安津卫医函[2010]405号天津市卫生局无【注】:北京市卫生局已受理北京迪安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注】:淮安迪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到期,正在办理中,预计2011年7月底取得。
2、发行人作为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请项目组说明发行人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符合创业板的相关要求。
【回复】: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成为行业的技术领导者,通过核心技术团队的打造、研发的持续投入与技术创新机制的运行,已构建了较强的技术平台,为发行人运营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近年来,公司的累计研发投入已逾千万,杭州迪安和南京迪安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杭州迪安下属研发中心已获得“浙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质。
此外,由于发行人所从事的为中小规模医院、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化医学诊断服务被国家科技部列入《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的“高技术服务业”一类,杭州迪安和上海迪安已先后获得了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支持。
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对先进诊断技术的应用和持续创新机制的建立,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符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1、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的问题发行人同时从事医学诊断服务外包业务和诊断产品代理业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
【解决情况】:发行人的医学诊断服务外包业务和诊断产品代理业务,同属医学诊断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不仅大大提升了发行人的竞争力,而且客户对发行人的粘度也进一步增强。
从发行人角度来说,发行人所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的对象主要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且均与医学诊断有关,互相关联、互相促进,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首先,发行人通过经销体外诊断产品取得最优的采购价格,利用该资源使医学诊断服务业务的开展获取较强的成本领先优势;其次,发行人专注于医学诊断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提高对体外诊断产品性能的熟悉程度与临床运用的能力水平,使发行人在经销体外诊断产品时能有足够的资源提供技术支持,充分体现技术优势;再次,体外诊断产品代理业务所积累的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可以引导发行人诊断服务更好地开展和指引诊断技术的研发方向;第四,医学诊断服务外包业务与体外诊断产品代理业务之间可以共享营销渠道资源,降低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