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9年新修订版)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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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 事行政处罚。
第七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 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 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 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 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 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4
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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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解读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解读
李剑;梁栋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4(000)006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李剑;梁栋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秦皇岛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秦皇岛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海事执法走向法治《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J], 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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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J], 赖善明;罗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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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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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03
海事行政执法内容
船舶和船员管理
船舶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的注册、登记、检查、发证以及船舶的进出港报告和监督等 管理工作。
船员管理
海事部门对船员进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和评估,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 和知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港口和航道管理
港口管理
海事部门对港口进行规划、建设、维护 和管理,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等设 施。
06
海事行政执法改进和发展 建议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选拔和培训
确保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严 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执法队
伍的整体素质。
优化人员结构
吸引更多具备航海、法律、管理等 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海事行政执法 队伍,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实施资格认证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保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
效率性原则
海事行政执法应当注重效 率,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 负担,缩短处理时间,提 高工作效率。
海事行政执法的范围
对海上运输、船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监管和管理。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02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05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
案情简介
某船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
法律问题
该船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 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
六“ 问清 ” 即问 清何人 、 时 、 何 何地 、 何事 ( )何 果 、 因 、
当事人 的 陈述 、 申辩 意见 。
() 2 对涉 及 国家机 密 、 业 秘密 和个人 隐私 的 , 商 海 事管 理机 构 和调 查人 员 、 查 人 员 应 当 为其 保 守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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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
第 2期
江 苏船舶
JANGS HI I US P
V0 . 5 No 2 12 . Apr 2 08 .0
20 0 8年 o 4月
海 事 行政 处 罚 中 的证 据 收 集
高 方
( 京海 事 局 , 苏 南 京 20 1 ) 南 江 10 1
时 间和影 响行 政相 对 人 的 合法 利 益 , 时 履 行 确 证 及
职能 , 高证据 收集 意识 。 提
2 证 据 收 集 的 要 求
2 1 程 序 .
3 证 据 收 集 的方 式
3 1 询 问 .
行 政程 序是指 行 政主体 为履 行其 职 能而实施 行 政 行为 时所经 过 的步骤 、 阶段 、 序及 时限 等程序 过 顺 程 。行政 程序 是一 种 对 行 政 行 为过 程 法 定 的 限 制 ,
共 和 国 内河 海事 行 政处 罚 规 定》中将 其 作 为证 据 收
集 的一 般原则 进 行 了规 定 。 () 3 效率原 则 。证 据 收 集 应 在 达 到 证 明效 果 , 认定 事实 的 同时及 时 完 成 , 免 由于 确证 浪 费 办 案 避
集的程序规定要求主要来 自于《 行政诉讼法》 最高 、 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 》 等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根据《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 , 证 据主要 包括 书证 、 物证 、 听资料 、 视 证人 证 言 、 当事 人 陈述 、 鉴定 结 论 和勘验 笔录 等七种 形式 , 海事 行政 处 罚 中 的证 据也 包含 这七 种证 据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证据【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月7日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证据收集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关闭窗口】小】字体:【大中发布时间:2012-0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第一条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第二条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第三条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督察人员管理第二章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第四条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条(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年以8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年以上海事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第六条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第七条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第八条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第九条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xx-05-21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海督察〔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海督察〔2024〕55号各直属海事局:《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 202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4年6月5日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海事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发布海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工作。
经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复议机关共同开展海事行政应诉工作,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由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的举证。
经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案件,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由受理复议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应诉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部门或者承担执法督察工作职责的相应部门(以下统称执法督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应诉方案、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出庭、行政应诉、履行生效裁判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这些条款与《规定》存在
原8号令生效以来,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海 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条款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 章冲突,如与《船员条例》的处罚幅度的不一致。 新8号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对相应条款进行 了修订。
7.增加了违反ISM、NSM管理的违法行为的罚则
4、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罚条款的修订
1
删除修改涉及已经或即将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如修改或删除了“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原8号令第
二十八条)、“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原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 定》第三十一条等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2
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应处罚措施
(一)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简政 放权”,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需要相应调整“原8号令”中
有关海事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另一方面,需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
相应措施的处罚条款 。
1.出台背景
• (二)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原8号令”部 分条款与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竞合或冲突
删除了海事行政处罚的 种类,细化了从轻或者 减轻海事行政处罚的四)
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 时应当严格依据《海事行 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海政法〔2014〕141号) 开展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 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 。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 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 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 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实施情况;
(三)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重大或专项的海事执法活动;
(二)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导致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四)被检举、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满足以下频次:
(一)中国海事局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全国海事系统的执法督察;
第四章 执法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岗位,配备足够、合格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通过专门培训及考试,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海事调查证据的研究
据, 除非有充分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调查 报 告及 其结 论 意见 。
收稿 日 期 :2 0 1 7 — 0 2 - 2 8 作者简介 :王轶 ( 1 9 8 9 一 ) ,男 ,河北省人 ,硕士 ,现从 事海 事监 管管理工作 。
海事诉讼, 稳妥的做法是在取证之时就严格按照证 据 规定执 行 ,使 证据 符合刑 事诉 讼和 民事 诉讼 证据 的标准 。 《 交 通 运 输 部 海 事 局 关 于 做 好 水 上 交通 事 故 调 查报 告公 开工 作 的通 知 》( 2 0 1 4年 1 1 月 )要 求 : 水 上交通 事 故调 查报 告原 则上 应全文 公 开 。 调 查报 告 的全文 公 开 ,对 报 告 的编 制提 出了更 高的要 求 。 《 水 上交 通事 故调 查报 告编 写指 南 ) ) ( 2 0 1 7年 1 月) 指 出 :调查报 告是 在整 理 、审查 、分 析水上 交通 事 故调 查取 得 的证据 、信 息 、材 料基 础上 ,对 事 故经 过、事故原因、事故当事人行政责任等方面做出确 认 的文件 。新 的编制 框架 更加 注重 报 告 内容 的逻 辑 性和精确性, 这就对海事调查报告 的编制提 出更高 的要求。 海事调查报告本质上是对取得证据在逻辑 上 的推 理 、技术 上 的分析 综合 ,海 事调 查报 告编 制 要求 的提 高 , 从 根本 上是 对海 事调 查取 证要 求 的提 高 。因此 ,海 事 调查 收集证 据应 当 高标准 ,既要满 足行政执法取证的一般性要求 , 也要符合海事调查 专业 性要 求 。
关键 在 于提升 海 事调查 人 员取证 能 力 : 一 方面 保 持稳 定 的海事 调查 人才 队伍 ,以便于调 查经 验 的 积 累 ,提 高取 证 的精确 性和 高效 性 ;另一 方便注 重 取证 程序 和取 证标 准 的培训 , 可 以借 鉴公 安机 关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xx-05-21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
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定性分析及思考海事行政案件是指国家有关机构依法对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海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包括船舶、船员、船主、船运公司、码头经营者等,案件类型涵盖了船舶安全、船舶环保、海上交通秩序等方面。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入手,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并进一步思考如何适应当前海事环境的需要,优化海事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事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海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管理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三)管理航道和水域等海事资源;(四)开展国际海事合作和交流;(五)承担国际海事组织成员职责;(六)其他职责。
因此,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了海事行政管理、海事执法、海事资源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航区或区域内的海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监督。
海事行政案件的类型也比较多样化。
一般来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安全类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对于违反相关海事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舶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违规操作、船舶救援不当、信号灯未亮等。
2. 船舶环保类案件在船运过程中,可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对于违反相关环保法规的船舶和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油污泄漏、污水排放不合规等。
3. 海上交通秩序类案件海上交通秩序是保障海运安全、提高海上运输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违反相关交通规则的船舶和船员,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违章驾驶、航行不当、违反航行禁区等。
4. 港口经营管理类案件港口经营管理是指对于港口内的设施、船只、货物等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工作。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港口、码头经营者,以及港口内违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5. 其他类型案件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案件类型,例如非法占用海洋资源、私自建造码头等。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的法定义务,以及当事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三、条文释义:一、第一款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为了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双人执法制有利于执法人员互相监督可以有效防止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这一规定落实到文书中的表现形式就是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本款所指的“证件”是指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证件是为了向相对人表明执法者的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防止他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第二款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的权利和为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的规定。
(一)监督检查的职权。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为帮助正确判断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船舶污染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获取直接的证据或信息资料,当事人不得阻挠或拒绝。
这里的所说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以及船长或其他船员。
查阅复制的“有关资料”包括船员适任证书等船员证件、船舶国籍证书等船舶证书和车钟记录、油类记录簿等文书资料,以及船员的安全记录、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文书和教育培训、船员服务等相关的资料。
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行为,依据《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海事执法证”)的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海事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海事执法证是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各项海事执法工作的唯一法定执法资格证明和执法身份标志。
第五条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的管理制度.第二章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第六条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海事法制工作和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海事执法证。
第七条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具备下述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条件:(一)大专以上(含)文化程度;(二)参加中国海事局规定的适任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三)符合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经历;(四)经执法部门鉴定合格、法制部门考核合格;(五)经人事部门批准,系海事管理机构正式在编的海事执法人员。
第八条拟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合格.专业培训和适任考试,直属海事系统按照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执法人员考任制实施指导意见》和《直属海系统执法人员适任资格考试与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地方海事系统参照上述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完成总时间不少于5天(或40小时)年度法制培训。
海事执法人员的年度法制培训,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统一组织,由执法人员所在的海事局负责实施。
浅谈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分析和纠正的若干误区
NAVIGATION 航海730 引 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有效运行的基本原理之一是通过PDCA 循环进行闭环控制并不断提升,即建立体系(计划P)—运行体系(实施D)—监督(检查C)—纠正(处理A)[1];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分析,属于PDCA 循环的CA 部分,是顺利完成该循环不可或缺的环节,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ISM 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一条总则中将“不符合规定情况”定义为“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可见情况”,同时将“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定义为“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或未能有效或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第九条则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分析和纠正提出要求,并指出纠正应包括避免不符合规定情况重复发生的措施[2]。
鉴于“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定义是概括性与抽象性的,虽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客观上也带来一定的模糊性,部分航运公司在未能准确理解规则要求的情况下,在报告、分析及纠正方面也存在若干误区。
1 不符合规定报告方面的常见误区1.1 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未涵盖相关环节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譬如人员培训聘用、船舶设备操作维护、值班、通讯及动态控制、货物管理、训练与演习、自查和接受检查、内审和外审等。
在审核实践中发现,部分公司在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方面缺乏主动性,往往仅局限于后面几个分析和纠正的若干误区林智斌 陆志勇(杨浦海事局,上海 200436)摘 要:阐述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和分析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结合审核工作实际,对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和分析的常见误区作出归纳,为航运公司正确进行报告分析提供借鉴,以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安全管理体系;PDCA 循环;ISM 规则;涵盖;偏差;背离环节:接受检查、内审和外审。
事实上,正如ISM 规则前言中指出,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2];因此,在各个环节主动自查、主动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十分重要,有利于公司与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快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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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了《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 中的 《 证据先行登记保全清 单》 格式 , 制定 了《 证据 登记保存清单》《 登记保存证据
中国海事 3 1
匝田 第6 期
退还 确认单 》 文书格式 , 将现行文书样本扩展到行政处
据材料本身不在 《 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 二 )《 规 定 》与现 有执 法文 书格式
《 规定》 第七条规定 :“ 有规定文书格式的, 应当使 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 笔者认为, 《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
以 及现 行 的很 多海事 规 范性 文件 已经 规 定 了相 关 文书格
政执法, 提升 海事 行 政 执 法质 量 必须 要规 范海 事 行 政执
法调 查取 证。以前 , 海 事 行政执 法证 据 的规定较 为零散 ,
式, 尤其是 “ 海事调查” 方面 已经较为系统, 所以《 规定》
中 没有 再 进 行重 复 规 定 , 这 样处 理 是 合 理 的 , 便 于 实 践
缺乏对证据收集、 审查、 认定、 保存的系统规定。《 规定》
一
能 力, 直接 关 系到 取证 行 为的规 范性 。目前 , 海 事 行政 执
法调 查 取 证 多依 赖 于执 法 人 员 自身执 法 经 验 , 因执 法 人 员经验 和 能 力的差 异造 成 了取 证结 果和 质 量 参差 不齐 。
通过《 规定》明确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 规范, 可有效 促进海事执法人员学 习和运用证据法律知识, 提升法律
意识 、 证 据意 识 等 , 建立 调查 取证 行 为的基 本准 则 , 整体 提高执 法 人员取 证能 力和取证 技 巧。
、
《 规定 》制定的背景
【 一 ) 是 依法治 国、建设 法治 政府 的 必然要 求
二、四个重点 问题 的分析
( 一 )《 规定》的适用范围
2 0 1 0 年1 0 月国务院发布的 《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的意见》( 国发 [ 2 0 1 0 ] 3 3 号) 提出了 “ 健全行政执法调 查制度, 规范取证活动” 的要求。 2 0 1 3 年新生效的 《 刑事 诉讼法》 规定 :“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
罚范 围 之 外。这一 规 定 有利 于执 法中证 据 先 行 登 记行 为
的规 范和 统 一。
论” 转换而来 , 这一表述 的变化体现了《 规定》 对最新立
法理 论 和 实 践 的跟 踪和 衔 接 。自2 0 1 3 年1 月1 日起 相继 实
施的新修订 《 刑事诉讼法 》 和《 民事诉讼法》 中均将作 为
证据本身和取证行为; 二是 《 规定》 应 当适用于海事行政
执 法行 为 中的证 据 管 理 , 涉及 的具 体 海 事 行政 执 法 行 为 应 当包括 行 政 处 罚、 行政 强 制 、 行 政许 可 、 行 政 检 查、 行 政调 查 等 , 而 不局 限于 传统 意 义上 的行 政 员进行 了某 执 法环 节 的证
审查、 认 定 等活 动 , 适 用 本规 定 ” , 第 三条 同时 指 出 : “ 海 事 行 政执 法 证据 指 海事 管理 机构 收集 和核 实 的证 明海 事 行 政 执 法 案 件 事 实情 况 的 材 料 ” 。 从 这 两 条规 定 可 以读 出两个 信 息 : 一是 《 规定》 的调 整 对 象包 括 两个 要素 , 即
收 集 的物 证 、 书 证、 视听 资 料 、 电子 数 据 等证 据 材 料 , 在
刑 事诉 讼 中可 以作 为证 据 使 用” 。这一 “ 由行政 到 刑事 ” 的 证据 要 求 , 将 行 政 机 关 的调 查取 证 要求 提升 到 一 个 新
《 规定》 第二条规定 :“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 的收集、
的出台就 是 要进 一 步 明确 调 查 取 证行 为规 范 , 要 求 执 法 人员掌握 这样 一部 有关证 据 的规定 。 ( 三) 是 提升 海事 执法 队伍 素质 的有效 举措 执 法 人 员个体 对 证据 及取 证行 为 的熟 悉 程度 和 业务
操作, 避免混淆。 值得肯定的是 , 《 规定》中就 之前较为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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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李 剑, 梁 栋
2 0 1 4 年3 月7 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 海事行 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海政法 [ 2 0 1 4 ] 1 4 1 号) ( 以下简 称《 规定 》 ) , 这是海事系统第一部系统规范海事行政执
法调 查 取 证行 为 的规 范性 文件 , 于2 0 1 4年 5 月1 日正 式 实 施 。本 文 旨在通 过 对规 定 中几个 重点 问题 的简要 分析 , 阐 述 对海 事证据 相 关问题 的具体 理 解。
的高度 。 海 事 系统作 为履 行 国 家海 事管理 职 责的 政 府 部 门, 有 义务 对 自身调 查 取 证 活 动 进 行 规 范 ,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建 设法 治海 事。 ( 二 ) 是 海事 正规化 建设 的重 要 内容 海 事系统 正 在进 行 “ 三化” 建设 , 海 事 行政 执法 规 范 化 是海 事 正规 化 的重 要 内容 。 证 据 是 一切 执 法 行 为的依 据, 是 支 持 执 法结 论 和 行 政 处理 决 定 的基础 。没有证 据 支 持 的执 法行 为 , 不仅 不规 范 , 而且不合 法 , 规范 海 事 行
证据 之一 的 “ 鉴 定 结论 ” 改为 “ 鉴 定意 见” , 新的 《 行政 诉 讼法》 修 正案 也 将 沿 袭 同样 的修 改模 式 。这一修 改基 于
如 下理 由 : 鉴定 结 果只是 鉴 定者 的认识和 判 断, 对整 个案 件 来说 这些 结 果 只是 诸 多证 据 中 的一种 , 需 要 与 其他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