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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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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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内府办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内府办规〔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日内江市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办法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精神,扩大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主体。

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正常经营的市内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投资奖励。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自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实际到位的外商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资金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对新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内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低于500万美元的,按FDI资金2%给予奖励;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的,按FDI资金2.5%给予奖励;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FDI资金3%给予奖励。

第三条用地支持。

全方位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需求。

可根据企业需要,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第四条人才激励(一)对来内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当年按企业在册在岗职工缴纳社保的人数,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499人以下的给予500元/人扶持,500—999人的给予800元/人扶持,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扶持。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10日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积极有效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内江投资兴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外投资者投资且在内江行政区域内纳税的转移企业。

税收解缴关系在市级的转移企业可享受市本级优惠,其它转移企业可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投资者在市内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财政政策第四条转移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配送中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补助企业。

第五条转移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配送中心(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

第六条转移企业重组并购我市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与本地企业合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参照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府发[2016]29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府发[2016]29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府发[2016]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38号),营造更加宽松、包容、有序的市场环境,不断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提振信心、激发活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一)进行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

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对照国家政策要求,坚持一视同仁,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二)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加油站、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与运营、地方铁路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三)放开民间投资行业限制。

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坚持存量调整、增量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

在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着力解决土地使用、财税支持、资质条件等方面问题,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6]92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府办发[2016]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委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和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内江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改革开放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向“招新引优”“招大引强”“招才引智”转变,加快全方位开放合作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扶持范围第一条市外投资者来内投资符合内江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注册所在地在内江市域内,且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在市域内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市域内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项目)(以下统称“招商引资企业”)。

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第二条对符合内江市政府性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可通过受益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并适当放宽基金投资条件,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对应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三条对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再生资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按时履约、按时竣工投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购买设备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新设备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同时,企业因修建厂房和购买设备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招商引资优惠条件标准

招商引资优惠条件标准

招商引资优惠条件标准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步增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前来寻找商机。

为了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项目落地。

那么,作为投资者,我们应该如何了解这些优惠条件标准呢?首先,优惠条件标准应该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比如,地方政府是否提供土地、厂房等资源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等支持措施。

这些都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衡量一个地方招商引资力度的重要指标。

其次,优惠条件标准还应该包括对投资者的扶持政策。

比如,是否提供人才引进、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是否提供便利的创业环境和政策支持等。

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和经营的问题,也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的重要考量。

再者,优惠条件标准还应该包括对项目运营的支持政策。

比如,是否提供贷款支持、融资担保等金融政策支持,是否提供市场开拓、营销推广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等。

这些都是投资者在项目实际运营中所需要的支持,也是一个地方招商引资是否有吸引力的重要标志。

最后,优惠条件标准还应该包括对投资者的保障政策。

比如,是否提供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支持,是否提供投诉解决、纠纷调解等服务保障等。

这些都是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需要的保障,也是一个地方招商引资是否有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优惠条件标准应该是一个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的综合体现,包括对投资项目、投资者、项目运营和投资者保障等方面的全面考量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前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各地政府在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支持。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投融资体制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投融资体制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投融资体制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内府办发[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投融资体制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4]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投融资体制专项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内江市投融资体制专项改革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内江投融资的内生动力和长远后劲,特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工作思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投融资机构运行机制,强化融资、资产、资本运行功能,加快形成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政府调控有力有效、融资方式丰富多元、市场环境公平开放的投融资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投融资活动的调节作用,促使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逐步简化,审批核准方式不断改进;投资项目准入条件逐步放宽,民间投资活力不断增强;融资渠道逐步拓宽,融资体系不断完善,融资方式不断规范;投融资中介服务组织行业自律逐步加强,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投融资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逐步增强,投融资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重点工作(一)牢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1.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招商引资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资源,而通过一系列的经济和政策手段积极开展的工作。

对于政府来说,招商引资是加强地方经济建设、提高地方形象、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途径。

对于企业来说,招商引资是发展壮大、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优秀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方案的制定非常重要。

一、优惠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招商引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本流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例如:(1)税务优惠:对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

而对于一些拟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更可给予十年免税的政策。

(2)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加计扣除。

比如,对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可获得高额加计扣除。

(3)优惠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购买新技术、新装备等方面的支出,可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扣除。

同时,对于企业的注资也可获得一定的税收扣除政策。

二、土地开发政策人无房不安,企业同样也需要一定的土地,根据情况,可以给予相应的土地开发政策。

例如:(1)土地优惠: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可优先选取高品质的用地。

而且,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可以给予一些优惠措施,比如降低土地出让的地价、安排分期支付等等。

(2)用地保障:能否得到土地的保障,是是否选择某个地方投资的关键因素。

而且对于有一定规模的投资项目,还可以给予配套用地的政策,来满足招商引资项目的需求。

(3)用地环保:碧水蓝天、环保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最关心的课题之一,因此还可以考虑建立环保用地政策,对于环保企业或环保保障项目,优先提供合适的土地资源。

三、金融贸易政策金融贸易政策是招商引资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引进各种金融机构和贸易公司,可以增加地方经济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例如:(1)信贷支持:对于新创的企业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可以提供相关的信贷支持,以减轻其初始投入压力,提高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内府规〔 2023〕 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规〔 2023〕 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变更第六章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第八章政府投资监督管理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细化办法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内府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9日内江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0号)、《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8年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

按业务类型分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

按接发包双方地理位置分离岸服务外包和在岸服务外包。

信息技术外包(ITO)是指企业向外部寻求并获得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类的服务,包括系统操作、系统应用和基础技术等服务。

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企业将自身基于信息技术的业务流程委托给专业服务提供商,由其按照服务协议要求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服务等,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供应链管理等服务。

知识流程外包(KPO)是指利用书籍、数据库、专家、新闻、电话等多种途径来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即时、综合的分析研究,最终将报告呈现给客户,作为决策的借鉴,包括商业与市场,金融与保险研究,数据分析和管理,市场进入与联合风险投资,战略投资、采购投标和行业及公司的分析研究,语言服务和供应商谈判等服务。

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1.申请企业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3.投资规模、经济效益、技术水平等符合本方案规定。
4.企业在投资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五、申请程序
1.企业向招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招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审核通过的企业与招商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4.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优惠政策。
六、监督管理
1.招商部门负责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3.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优惠政策,追回已享受的优惠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1.本方案由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第1篇
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一、背景
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二、目标
1.吸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投资;
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
3.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就业;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3.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本招商优惠政策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优惠政策,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诚挚欢迎广大企业投资兴业,共同谱写美好未来。
二、目标定位
1.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2.吸引具有核心竞争力、良好发展潜力的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投资布局。
3.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提升区域整体经济实力。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内府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内江市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集群网状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

主要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提供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物流、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三条适用本扶持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内江市域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二)电子商务应用为企业的营销手段之一且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或网络交易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

第五条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扶持:(一)办公场地扶持政策。

1.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每户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中,第一至第二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贴,第三至第五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

内江市政府招商引资局驻点招商分局管理规定

内江市政府招商引资局驻点招商分局管理规定

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通知)办发〔2008〕194号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招商局关于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驻点招商分局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内江市人事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关于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驻点招商分局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市委五届第129次常委会、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14日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内江市人事局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关于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驻点招商分局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驻点招商分局的积极性,促进各项职能全面履行,确保各分局取得最大、最佳的招商引资实效,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二条 设立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驻上海、杭州、厦门、广州、深圳五个招商分局(下称分局)。

一个县(区)牵头组建一个分局,负责推荐所组建分局的局长人选,并选派5名工作人员到各分局工作。

一分局设在上海,其重点区域是:上海、江苏;二分局设在杭州,其重点区域是:浙江、安徽;三分局设在厦门,其重点区域是:福建、台湾;四分局设在广州,其重点区域是:广东、海南;五分局设在深圳,其重点区域是:深圳、香港、澳门、新加坡。

第三条 各分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驻点片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将项目和资金引进内江。

负责驻点片区产业转移项目的收集、储备、论证和推介、对接工作。

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多渠道寻找合作伙伴,邀请客商来内江投资考察。

负责初审来我市投资考察客商的资信情况;做好投资商来我市投资考察的协调服务;接受投资商委托,做好有关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分局是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的派出机构,由市招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推进全省外资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专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推进全省外资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专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推进全省外资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专项方案》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6]65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8【实施日期】201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推进全省外资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专项方案》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推进全省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专项方案》(川府办〔2015〕2号)的要求,提高全市外商投资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活力,按照市委关于完善吸引投资体制机制的改革部署,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依据中央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外商投资领域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专项方案的通知》(川府办〔2015〕2号)精神,按照局部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认真执行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依法规范外商投资主体行为,对全市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全流程改革,营造有利于外商投资的综合环境。

(二)目标任务。

围绕省政府简政放权的事项,以推进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政府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之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逐步构建安全、高效、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为发展开放型经济提供更加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改革外商投资准入管理(三)改革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4]44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4]44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4]44号市政府各部门:《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4日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安全、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川办发〔201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或总投资比例虽不及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市级财政承担偿还义务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内府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民营经济活力,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4〕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投融资环境(一)完善公平竞争机制。

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切实落实鼓励创办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努力营造创业氛围,积极推动全民创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各级部门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做到市场准入标准公开透明,各类主体同等对待。

(二)鼓励民间投资方向。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参与发展医疗、教育和社会培训等社会事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养老健康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三)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外资和国有资本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以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发展后劲。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打造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2023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3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3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吸引更多外资,我们制定了以下2023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一、税收优惠1. 全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对全年实现利润的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吸引更多外资进入市场并促进企业发展。

对于现有企业,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并扩大适用范围。

2. 增值税减免对于新设立并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资企业,免征增值税。

对于投资额不满5000万元的外资企业,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

3. 社会保险费减免对于新设立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外资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三年,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4. 减免住房公积金对于新设立并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外资企业,减免员工住房公积金一定比例,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土地使用优惠1. 减免租金对于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根据其投资额和就业人数,适当减免土地租金,并提供租金分期支付的机制。

2. 土地扩大使用权对于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外资企业,提供土地扩大使用权,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融资支持1. 创业基金支持设立专项创业基金,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2. 优惠贷款利率设立优惠贷款政策,降低外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企业发展。

3. 债券发行支持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提供政府承诺购买一定比例债券的支持。

四、人才引进1. 免费人才住房对于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才,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住房条件。

2. 子女教育补贴为外籍员工的子女提供教育补贴和优质教育资源。

3. 人才签证便利简化外籍高管和重要技术人员的签证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签证审批速度。

五、政策服务1. 政策咨询服务设立招商引资咨询中心,提供一对一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和手续。

2. 办事指南编制详尽的办事指南,对外资企业投资和设立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简化办事流程。

3. 公共服务支持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包括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以提升外资企业的发展环境。

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2004年12月8日第9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与WTO接轨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原则:热忱欢迎,诚信招商,政策优惠,兑现承诺,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

第三条全面放开招商引资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本市发展规划条件下以任何形式到内江投资开发。

第二章财税扶持政策第四条对于2002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三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三年减半征收,第六至第十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市外国内投资者新办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全额补助企业,第五至第十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五条外来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10—100万元的,由当地政府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每增加100万元,递增10个百分点,累计最多不超过50%;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原企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的奖励标准可提高2个百分点。

第二年,由地方政府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每增加100万元,递增5个百分点,累计最多不超过2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原企业人员符合第一年条件的,相应的奖励标准可提高1个百分点。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会商例会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会商例会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会商例会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内府办函[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会商例会制度的通知内府办函[2012]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开放合作战略,切实抓好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内江市委关于推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议事纪要》(市委《议事纪要》2012年第51期)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会商例会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任务(一)研究确定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园区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容积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审核项目税收、就业贡献等经济社会指标;审核项目可行性和环境影响评价。

确定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及地价、财政扶持、行政事业收费等具体优惠政策。

审定项目合作协议。

(二)研究确定每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五定”(定项目、定领导、定目标、定责任、定奖惩)方案,形成强有力的推进机制。

(三)督促落实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检查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协调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及时解决项目洽谈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

(四)跟踪督查入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入驻项目按计划投资,按期完成形象进度。

(五)研究确定全市重大投资促进活动。

二、会议制度(一)会议组织。

例会由市政府市长主持召开,也可由市长委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

会务工作由市投促局负责。

(二)参会人员。

例会研究议题涉及的市政府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投促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主要负责人,以及议题所涉及的其它有关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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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

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

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2004年12月8日第9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内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与WTO接轨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原则:热忱欢迎,诚信招商,政策优惠,兑现承诺,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

第三条全面放开招商引资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本市发展规划条件下以任何形式到内江投资开发。

第二章财税扶持政策第四条对于2002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三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三年减半征收,第六至第十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市外国内投资者新办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全额补助企业,第五至第十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五条外来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经营年度起,第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10—100万元的,由当地政府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每增加100万元,递增10个百分点,累计最多不超过50%;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原企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的奖励标准可提高2个百分点。

第二年,由地方政府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每增加100万元,递增5个百分点,累计最多不超过2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原企业人员符合第一年条件的,相应的奖励标准可提高1个百分点。

列为全国500强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至六年继续享受第二年的补助政策;列为世界500强的外来投资企业,第三至十年继续享受第二年的补助政策。

第六条投资改造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享受第四、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第二至第三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八条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后三年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

第九条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条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产品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扶持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利用废水、废渣、废气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除执行前列条款规定外,还享受环保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者全资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用地扶持政策第十三条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对重点项目、高科技项目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期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其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年期届满时,用地者可优先续期。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新建生产性项目,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投资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经过招拍挂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规模工业企业及附加值高、效益好的项目,应优先予以保障用地。

第十五条市、县政府可根据工业项目的投资密度、税收贡献和就业岗位等实施地价补贴。

1、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最低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的工业用地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每亩增加3.5万元,地价补贴1%。

2、工业用地项目每亩土地在提供2个就业岗位的基础上,每增加0.5个就业岗位,地价补贴1%;每亩缴纳税金上2万元的企业,其缴纳税金每增加1000元,地价补贴1%。

3、列为世界500强的企业用地,地价一次补贴30%;列为全国500强的企业用地,地价一次补贴20%;产品属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用地,地价一次补贴10%。

4、无“三废”排放和噪声的工业企业,地价一次补贴5%。

5、经有权机关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地价补贴10%;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人均产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政策,在地价上给予特殊补贴。

6、以上地价实行累计补贴,累计补贴幅度在基准地价(评估认定价)的30%以内的,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浮动地价,先按预期指标一次性补贴,约定期限到期重新核算地价,多退少补;对累计补贴幅度在基准地价30%以上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用地时先补贴30%,差额部分自获税年度起,由财政以企业所缴纳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逐年补贴给企业用于技改等扩大再生产。

第四章收费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办理各种证照时,除工本费、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免缴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十九条外来投资者新建生产性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金融优惠政策第二十条外来投资企业向我市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第二十一条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筹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外汇帐户。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申报,金融机构给予方便。

第二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我市企业,按国家信贷政策,经批准,对所承担的被兼并收购企业的贷款给予停、缓、减照顾。

第二十四条境外投资者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第六章其他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外来投资者开发建设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绿地,视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零价或优价出让开发范围内的冠名权、空间广告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第二十六条凡到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选校费给予全免。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第二十九条外来投资企业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条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服务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和技术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的,享受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外来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由当地政府按当年入库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下列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员:入库税收(四舍五入)50—100万元,奖励2%; 101—150万元部分,奖励3%;1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5%。

外来投资者参股对我市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上缴税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比上年增长20—30%、31—50%、51%以上的,分别按增长部分的5%、6%、7%奖励外来投资者及企业有关人员。

连续奖励两年。

第三十三条对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其中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服务价格,实行国民待遇。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三十五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批、执行程序:1、外来投资企业向内江市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内江市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江市招商引资局)初审材料,到现场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初步优惠意见。

3、内江市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研究一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根据本规定,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初步优惠意见进行讨论,做出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最终优惠决定。

4、制发《内江市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关于对×××实行优惠政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送达有关市级部门,并向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回复。

5、有关市级部门按《决定》兑现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的兑现,由税务部门审批落实。

财政扶持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提出预计数,经招商、财政、税务、劳动社保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再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数额下达企业年度控制预算;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费、提供就业等情况,按季兑现,年终清算,进行追加或追减。

对外来投资企业或外来投资参股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员纳税的奖励,由纳税人申报,经招商、财政、税务、劳动社保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一年兑现一次。

收费政策的兑现,由财政、物价等有关执收部门办理。

土地政策的兑现,由财政、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户籍政策的兑现,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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