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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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深保监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36号)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针对近期车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佣金支付管理为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有效治理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虚挂中介业务、中介佣金支付不真实、部分公司通过不正当高额佣金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现要求如下:(一)建立佣金支付情况报告制度。

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确保偿付能力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赔付水平、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市场平均佣金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佣金支付水平。

各公司应定期将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向我局报告,报告项目及填报规则详见《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报表》(附件一)。

(二)实现中介业务系统管控。

各公司应当建立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并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按照我局有关要求,组织力量对车险信息平台进行系统改造,拓展平台功能,于2011年8月1日前实现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信息进平台,由平台进行实时监控。

(三)建立代理人信息保单载明制度。

为提高中介业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遏制虚挂中介业务等违规行为,自2011年6月1日起,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销售的车险保单必须打印代理人有关信息,包括代理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严格规范车行代理业务为加强车行业务管理,坚决制止运用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保险公司开展车行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方式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二)通过佣金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项目以任何名义变相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三)向车行销售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进行促销;(四)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与车行共谋提高修理配件费、工时费等标准,输送额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五)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深府[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2日深府〔2001〕13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运作机制,市政府对199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7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其中《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0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1]36号)2.关于接待外国人分工问题的规定(深府[1981]39号)3.关于房管部门新建和改建房屋应安排商业网点的通知(深府[1982]12号)4.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招待所的通知(深府[1982]31号)5.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的通知(深府[1982]45号)6.市政府批转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1982]66号)7.关于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1982]96号)8.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内部单位普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意见》(深府[1982]117号)9.关于颁发《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123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2]152号)11.关于做好流动渔船生产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深府[1982]156号)12.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185号)13.关于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通知(深府[1982]203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213号)15.关于特区内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办理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深府[1982]214号)16.关于外来集体建筑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通知(深府[1982]232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23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报建管理的通知(深府[1983]26号)19.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46号)20.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和香港入境行驶车辆管理及公路管理的办法(深府[1983]84号)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单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93号)22.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中等教育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3]113号)23.关于收容站收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3]115号)2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159号)25.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160号)2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府[1983]186号)27.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28.关于基建工程收取试桩成果费用的通知(深府[1983]228号)2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51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汽车运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4号)31.关于颁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7号)32.关于颁发《深圳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号)33.关于颁发《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9号)34.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的通知(深府[1984]13号)35.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深府[1984]28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工作方案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33号)37.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的通知(深府[1984]53号)38.关于房产证统一由市城建住宅开发公司发放的通知(深府[1984]66号)39.关于加强我市饲料的标准与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73号)40.关于颁布《深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3号)41.关于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通知(深府[1984]87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110号)4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122号)45.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目前招待所存在问题和今后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146号)46.关于制止在清水河仓库区范围内违章营建私房的通知(深府[1984]182号)47.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宅商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143号)50.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156号)51.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07号)52.关于加强对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办文教企、事业管理的通知(深府[1985]225号)53.关于颁布《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29号)54.批转《关于清理罚没收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31号)55.关于颁发《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5]232号)56.关于贯彻《关于经济特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33号)5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43号)5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44号)59.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淫秽录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261号)60.批转《关于清理整顿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企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5]266号)61.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75号)62.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紧急通知(深府[1985]279号)63.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请示(深府[1985]280号)64.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82号)65.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86号)66.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调干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96号)67.关于严禁非法占有、建筑的通知(深府[1985]301号)68.关于蛇口管理区财政体制问题的批复(深府[1986]31号)69.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37号)70.转发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名、路牌、单位名称等书写译写标准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127号)71.关于恢复征收批发业务营业税的补充通知(深府[1986]134号)72.关于加强外汇调剂工作和向外资银行借款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146号)73.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197号)74.关于整顿我市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活动的通知(深府[1986]200号)75.转发市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印刷企业和进口印刷设备的报告》(深府[1986]290号)76.转发《关于临时出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98号)77.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使用技术防范器材预防刑事犯罪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33号)79.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深圳市废旧金属物品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521号)80.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81.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内宾接待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5号)82.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外汇调剂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89号)83.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接待外国来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723号)84.批转市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740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741号)86.批转市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用普通话统一深圳语言"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17号)87.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8号)88.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37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港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38号)90.关于深圳口岸实施简化外国旅游、探亲者入境手续的通知(深府[1987]43号)91.关于深圳市劳务输出归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59号)92.关于颁发《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14号)93.关于同意宝安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执行的批复(深府[1987]150号)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170号)96.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97.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85号)98.关于坚决执行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31号)99.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241号)100.关于深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77号)10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294号)102.关于填报驻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08号)103.批转市城管办领导小组《关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及收取公用设施管理维修费用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335号)104.关于加强我市罚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45号)105.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87]399号)106.批转市基建办《关于深圳市住宅设计标准方案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402号)107.关于交通企业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409号)108.批转市计划办、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职工人数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6号)109.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110.批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9号)11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深府[1987]431号)11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部分工资与物价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3号)113.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4号)11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等单位《关于进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试点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63号)115.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64号)116.批转《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单位因故转让进口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67号)117.关于颁布《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80号)118.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6号)11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3号)120.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97号)121.关于简化深圳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的通知(深府[1988]118号)122.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123.关于发布《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242号)1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决定(深府[1988]253号)125.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259号)126.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通知(深府[1988]301号)127.印发《关于市政府文件交换站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26号)128.批转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30号)129.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深府[1988]332号)130.关于重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33号)131.关于理顺我市县、区交通邮电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府[1988]338号)132.关于深圳机场征地减免粮食任务等问题的通知(深府[1988]366号)1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企业消费基金膨胀的通知(深府[1988]370号)13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84号)135.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1988]389号)1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深府通[1989]2号)13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布告(深府[1989]7号)138.关于加强我市审计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8号)139.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9]11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前控制货币投放搞好货币回笼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30号)1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查询、冻结和划扣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的通知(深府[1989]35号)142.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深府[1989]52号)143.关于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1989]53号)14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89]80号)14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81号)14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深府[1989]83号)14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房改监督执法工作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123号)14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130号)14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167号)15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15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府[1989]221号)15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89]252号)153.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15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进出口审批分工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283号)15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城管办关于加强市内广告张贴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293号)15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的通知(深府[1989]294号)15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深府[1989]362号)15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深府[1989]371号)15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375号)16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378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府[1989]401号)16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完善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89]403号)16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16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16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24号)16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近期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46号)16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八五"和二○○○年规划的通知(深府[1990]60号)16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0]64号)16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关于整顿深圳法律服务市场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1号)170.关于印发《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113号)17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问题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6号)17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勤俭节约教育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通知(深府[1990]145号)17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0]166号)17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77号)17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186号)17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90]214号)17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239号)178.印发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草案)的通知(深府[1990]249号)17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深圳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市容卫生责任制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85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规划纲要》的通知(深府[1990]291号)181.关于印发《深圳市音像、书刊、字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326号)182.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353号)18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资不抵债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399号)18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8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26号)18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深府[1991]27号)18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准罚款和自定的罚款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1号)18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委、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立即取缔我市有奖电子游戏机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86号)189.印发《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12号)19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19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1]164号)19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88号)19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225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1]31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招调工人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326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深府[1991]327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清房中没收、收购房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31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463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537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65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2]88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1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5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129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企业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2]149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92]17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2号)209.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34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体西医诊所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5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和职责范围的通知(深府[1992]277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83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8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354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35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7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深府[1992]446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深府[1992]549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53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58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59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109号)2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14号)2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115号)22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深圳贯彻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23号)22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等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93]130号)2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电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53号)2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稳定物价的通知(深府[1993]285号)2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45号)23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359号)23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364号)23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实行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91号)23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宏观经济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36号)23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3]443号)2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鲜活冷冻商品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府[1993]4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03•【文号】保监发[2000]53号•【施行日期】2000.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2000年4月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上海证券印制厂:为了进一步做好车险监制单证的管理和印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车险监制单证格式的调整(一)自2000年5月1日起,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执行新条款,定额保单由现行的一类单证调整为A、B、C三类(单证样式见附件),单证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制。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明示告知”栏中加入第1项“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其他项目编号依次顺延,原第2项改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单证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制。

(三)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格式不变。

(四)深圳市各类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格式、条款不变。

二、车险监制单证承印范围的调整经保监会研究确定,2000年4月1日以后,具备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承印资格的印制厂家为:(一)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10号邮编:100054电话:(010)63543596(二)上海证券印制厂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40号10楼(中联大厦)邮编:200063电话:(021)62442490三、车险监制单证印制工作的有关要求(一)2000年5月1日以后,各公司必须使用格式调整后的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7月1日以后,各公司必须使用格式调整后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和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为大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12]5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5.29【实施日期】2012.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59号)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近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以下简称《指引》),从理赔管理、流程控制、理赔服务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做好《指引》的落实工作,有效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深圳实际,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简化和规范理赔资料收集工作(一)各公司应尽量简化车险案件特别是车险小额赔案的理赔资料要求,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无关资料。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我市车险赔案理赔资料行业标准,对各种事故类型所需证明和资料进行统一的规定明确,并对外发布。

(二)各公司应积极拓宽渠道,为被保险人提交理赔资料提供便利。

各公司应至少向客户提供以下理赔资料收取方式:1、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柜台收取。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3、保险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邮政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收取。

鼓励各公司采取网络平台上传、理赔单证无纸化等创新方式进行理赔资料收集工作。

(三)各公司在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理赔资料后,应当场查验资料是否齐全,并向交案人出具接收回执。

接收回执一式两联,第一联公司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回执内容应包括收取资料清单、公司接收人姓名、接收时间、公司咨询电话、交案人姓名及电话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保监发[2005]18号)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深保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34号)市各保险公司、市各保险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深圳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目前,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销售扰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

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有责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机制,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着力塑造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抓好服务标准制定、流程优化和服务评价,切实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一)推行理赔服务标准化。

研究制定深圳车险行业理赔服务标准,对车险理赔流程、索赔单证、服务时限等建立行业规范和最低标准。

制定保险事故车辆维修配件工时费行业参照标准,建立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单位资质认证和查勘定损人员职业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

建立车险复勘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行业事故车辆维修复勘中心,为消费者提供复勘服务。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及索赔时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内容,如处理流程、责任免除、享受权益、争议处理等作出统一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13•【文号】•【施行日期】1999.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10•【文号】保监发[2000]177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77号2000年9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保证深圳市试点推行智能保险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制订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信息的管理,推动机动车辆保险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证(以下简称“保险证”)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辆保险时,依据保险单和批单等单证所列内容出具的、用于证明被保险人已投保相关机动车辆保险险别的凭证。

保险证分为智能保险证和普通保险证两种。

智能保险证是指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制作的保险证,普通保险证是指采用纸张等材料制作的保险证。

第三条智能保险证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规定和修改;普通保险证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规定和修改。

关于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的补充说明

关于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的补充说明

关于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了大量的审判问题,为了统一对于这些实践和理论问题的处理意见,统一全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列的三十三条,系中院民一庭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连续三年对此类案件审判调研成果的汇总编撰。

其中,第一条至第十七条,系已下发执行的2005年6月《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的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系己下发执行的2006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审判长会议纪要》的内容;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三条系2007年10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业务研讨会上讨论形成的意见。

按中院标准化办案的要求,现将上述三个方面的研讨成果统一汇总编撰,形成指导意见。

现就指导意见详细说明如下:第一条。

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己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有部分同志认为应当是案件的第三人。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其应是针对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再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1999年3月2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配合《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保监发〔1999〕32号)的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各保险公司执行的原机动车辆保险(含附加险)条款解释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部分基本险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标的和保险险别。

(1)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3)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乘客遭受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该车驾驶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保险责任1.1车辆损失险: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5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5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50号)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防范化解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车险赔款支付实行全额转账支付制度。

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上述车险赔款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二)保险公司车险赔款支付的基本要求:1、各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辆赔款时必须将赔款全额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现金形式支付。

2、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应能自动识别转账支付信息。

系统应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3、理赔系统应自动生成车险理赔支付电子台账。

台账中至少应包括赔款转账支付记录,记录中至少载明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方式、支付对象、银行转账情况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1、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2、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3、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其它承保公司可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4、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的;5、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银行账户;6、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它情况。

浅述汽车保险与理赔毕业论文设计

浅述汽车保险与理赔毕业论文设计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浅述汽车保险与理赔××班级 09汽营(1)班专业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教学系汽车工程系指导老师徐振华完成时间2011年 11月20日至2012年5月30日摘要从汽车诞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发展迅速、影响深远。

汽车工业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工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稳健、快速地发展,汽车工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大好势头,同时,由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进入家庭的数量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

随着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相关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因此,汽车保险业也得到了大力发展。

而本文讲述了国内汽车保险的起源与发展历程,介绍了汽车保险的种类。

通过汽车保险理赔分类、流程及程序,讲述了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浅谈了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趋势,最后通过案例分析,体现了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关键字保险理赔标的目录摘要 (2)一、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 (4)二、汽车保险的种类 (5)1、基本险 (5)2、附加险 (5)三、汽车保险的理赔分类、流程以及程序 (8)1、理赔的定义 (8)2、理赔的流程 (8)3、理赔的分类 (8)4、理赔程序 (9)四、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11)1、理赔工作的特点 (11)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11)五、我国汽车保险发展的趋势 (13)1、我国汽车保险发展前景 (13)2、我国汽车保险业现状的主要特征及原因分析 (13)3、我国汽车保险发展对策及趋势 (15)六、汽车理赔案例分析 (17)结束语 (20)致谢 (21)参考文献 (22)一、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1)萌芽时期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在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 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深交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2月27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一节指标额度与配置方式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第四节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第四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一节一般其他指标第二节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深保监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保监发〔2010〕109号)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做好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指导深圳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双方共同确定的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重点领域之一。

改革试点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产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益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和保险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了特区“先行先试”精神和要求。

改革试点立足于丰富产品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交通安全畅顺,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保险创新,提高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国产险业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借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丁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丁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丁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闽04民终14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婕李中林广伦【审理法官】郭婕李中林广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吴平坚;三明市春平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康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丁文祥【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吴平坚三明市春平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康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丁文祥【当事人-个人】吴平坚丁文祥【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三明市春平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康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丽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陈生江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丽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陈生江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丽森嘉萃陈生江【代理律所】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丁文祥【被告】吴平坚;三明市春平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康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保深圳福田支公司能否因吴平坚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到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市长:于幼军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机关和注册登记地在特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所指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并提供单位的银行帐号。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形成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条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员工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成立。

员工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假冒、借用他人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关系无效。

参保员工受单位指派到境外从事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工作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境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员工总数乘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缴费比例按市政府公布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规定》确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可选择以月、季度或半年度作为缴费时间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
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
(保监函[2001]96号2001年5月11日)
深圳保监办:
为使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20%的浮动权,但费率向上调整前,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保监会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率向下调整时,采取事后备案的形式。

请你办加强对深圳车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各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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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1.1 车辆损失险: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1.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1.1.2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1.1.3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1.1.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1.1.5 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 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 乘客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 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2.1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1.1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2.1.2 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2.1.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2.1.4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2.1.5 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2.1.6 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2.1.7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2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2.2.1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2.2 本车上的一切财产;2.2.3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2.2.4 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3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2.3.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2.3.2 竞赛、测试、进厂修理;2.3.3 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2.3.4 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2.3.5 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2.3.6 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2.3.7 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2.4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4.1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2.4.2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2.4.3 驾驶员失踪;2.4.4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2.4.5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2.4.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3.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3.2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3 乘客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4 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5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4.赔偿处理4.1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2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及乘客座位和驾驶员座位保险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3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4.4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4.3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5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4.5.1 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4.5.2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扣减折旧后赔偿,折旧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每年按7.5%折旧,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60%折旧,但赔款不得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4.5.3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6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4.7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4.8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3%,汽车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摩托车免赔最低不少于300元。

4.9 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4.10 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赔偿后,保险单自行注销,未到期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4.11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保险金额复原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其修理费总额及车辆损失险短期费率,从出险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计收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在该次赔款中自动扣收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6.被保险人义务和其他事项6.1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6.2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6.3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6.4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5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6.6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7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6.8 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者,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保险人按续保险种基准费率的90%收取本年度的保险费。

6.9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6.10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车辆保险所在地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附加险本附加险仅在承保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所附加的险种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

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事项,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全车盗抢险条款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

1.保险责任1.1 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1.2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2.1 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2.2 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2.3 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2.4 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2.5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2.6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2.7 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3.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按保险费的倍数确定,其中:15座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50倍;1.6吨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62.5倍;15座以上及16.6吨以上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0倍;摩托车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倍。

保险费档次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4.被保险人义务4.1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市级报纸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2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辆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由公安部门确认的《深圳市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应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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