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6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陆国强2020年12月12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明确报送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突发事件的报送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其中作业与生产协调部负责接收突发事件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汇报请示及传达指令;专项应急预案主责部门牵头组织起草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材料;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向上级报告和统一对外联系;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为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提供支持。
公司各专项应急办公室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事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
事发单位、对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事件的I级、Ⅱ级、Ⅲ级事件信息报告公司应急总值班室;IV级事件由事发单位组织处置。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工程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九条对于井喷失控、危化品泄漏、油气泄漏污染等集团公司升级管理的事件,即使在事发初期未造成严重伤亡、损失和影响,也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信息。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制定
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 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宣传教育
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05
监督和考核
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 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02
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
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03
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以便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
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理。
06
附则
解释权限
解释权归属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对于规范中的任何疑 问或不明确之处,均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或请求解释
02
信息发布方式
03
信息公开内容
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 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公众发及范围、危害程度、应对措施 等,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04
保障措施
经费保障
经费来源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不定期抽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定期进行抽查,以检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专项督查
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专项 督查,深入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的具体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3篇)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____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____信息报送工作,根据《____应对法》的精神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报送的____信息种类。
(一)自然灾害。
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包括航运、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____突发公共事件、____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____等。
第三条____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五)____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四条____应急信息报送程序、时间和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详细分类及分级标准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应于事件发生后____小时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政府应于事件发生后____小时内将事件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县政府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开发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真实与安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运动、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大面积影响范围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六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活动经费预算。
档案主管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八条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并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信用社(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信息系统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健全机制。
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
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
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办法。
(一)重要信息系统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客户、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的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核心综合业务系统、核心综合业务系统外围的各子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核心综合业务系统外围保障系统,如机房漏水、机房防盗治安、机房火灾扑救、机房停电、机房空调故障等。
(二)业务服务时段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三)突发事件是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四)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务连续性要求的管理。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1.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报告方式。
发生突发事件后,各专项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以最快方式收集信息报告门诊部(夜间报告行政总值班),并由门诊部上报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食药局、公安局等部门
3.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由公共卫生科负责收集信息报告到应急办公室,由应急办上报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
4.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必须做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为《办法》全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第十二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银保监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现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办公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银保监会机关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延长石油集团《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各类突发重大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突发重大事件是指企业(指集团各分公司及所属厂矿企事业单位,下同)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危及周边公众安全,以及重大财产损毁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企业是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置、响应和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正职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应对突发重大事件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针对重大突发事件,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五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条企业应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分级设立应急办公室,各级生产运行、工程技术、机动设备、办公室、人事、培训、安全、消防、交通、物资、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预案管理以及信息报告等日常工作。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兼任。
第九条各级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其应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各级工程技术、生产调度等生产运行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应急物资调动等工作。
(二)各级人事、劳资和培训部门负责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岗位人员的职责。
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中油办字〔2007〕9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明确相关责任,确保集团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出现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公共事件的事故及重大隐患,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办公厅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第五条事故灾难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一)井喷失控事故:海上油(气)井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发生井喷并伴有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火灾爆炸事故:1. 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2. 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3. 火势燃烧抢救时间超过半小时及以上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3 —或引发次生灾害;4. 油气运输船舶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重要港口损毁,或油品泄漏导致水面火灾,可能致使主要航道封航;5. 油气运输火车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铁路设施损毁,主干线行车中断;6. 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火灾爆炸,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
(三)海难事故: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稳、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翻沉)、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火灾)、潜水作业、人员落水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掌握中建股份对外宣传的主动权,消除或控制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建立科学有效的媒体应对和调控机制,维护品牌和公司社会形象,保护公司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是指发生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运作,也可能波及到公司的投资者、市场、经营、服务、信誉和资本市场形象,对公司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威胁性、破坏性、传递性和不确定性特征的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贯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方针。
股份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与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同一机构。
任何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应对决策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统一口径,决定新闻发布主体、发布形式和发布渠道。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沟通和协调,对接公司上级行政、监管部门。
企业文化部负责公司内部事件情况反应和信息收集,日常媒体接待,媒体渠道管理以及公司外部新闻媒体动态监控。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接资本市场监管机构以及各类投资者和财经媒体的问询。
各职能、业务部门按其职责提供协助。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内容决定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新闻发言人选,统一进行对外新闻发布以及接受媒体采访等新闻活动。
第四条企业文化部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制定预案,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沟通和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如拟发布的新闻同时属于上市公司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的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和上市规则,优先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披露、公告,然后进行其他形式的新闻发布。
第五条股份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新闻联络人,负责配合涉及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信息提供,对新闻发布工作提出建议和对新闻稿件相关部分进行认真审核,并承担新闻发布工作的相关责任。
学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学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是指学校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准确、完整地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指导学校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各方面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一)报告范围1. 人员伤亡事件:如火灾、食物中毒、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师生伤亡的事件。
2. 重大治安事件:如校园暴力、恐怖袭击、抢劫、诈骗等影响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3. 突发事件:如疫情、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学校设施设备重大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等。
4. 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事件。
(二)报告内容1. 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初步原因等。
2. 事件性质:如自然灾害、事故、治安事件等。
3. 事件伤亡情况:师生伤亡人数、伤亡程度等。
4. 事件影响:如对教育教学秩序、师生心理、学校设施等方面的影响。
5. 已经采取的措施:如紧急救援、应急处置、伤员救治等。
6. 事件发展趋势:如是否有可能扩大、是否存在次生灾害等。
7. 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一)报告程序1.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2. 校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性质和规模,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 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校长的要求,收集和整理事件信息,向上级部门报告。
4. 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根据事件情况指导学校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报告时限1. 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后,现场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校长报告。
2. 校长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卡卡农村卡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卡卡农村卡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影响,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确保本行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
第三条应对本行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包括:(一)健全机制。
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行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
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置本行发生的,有可能影响某一区域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本行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也应作为重要信息系统的一部分。
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涉突发事件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和子公司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结果及后续处置和应对措施等要素。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及时上报:(一)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事件;(二)交通事故、盗抢等严重事件;(三)相关工作引发的、扰乱办公秩序等群体性事件;(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施工人员伤亡,因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而引发的突发事件;(五)传染性疾病、食品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六)其他影响员工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事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地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承担信息首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的部门或子公司有责任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报告责任,负责具体组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部门或子公司应保持联系,及时、主动的报告突发事件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事发地有责任每天下班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终报。
第八条突发事件发生部门或子公司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的现场处置;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恢复及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类突发事件的统计、汇总及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执行,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重⼤突发事件管理办法A银⾏(中国)有限公司重⼤突发事件管理办法[2012年1⽉第7版]1.使命宣⾔A将以最⾼之专业和诚信为准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和全⽅位的⾦融服务;以审慎经营为前提,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业务的不断发展,为社会、客户、股东和员⼯创造更⼤的价值。
我们致⼒于成为持续稳健发展的最佳在华外资银⾏2.总则为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妥善处理和预警重⼤风险事项,促进我⾏各项业务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确保⾦融重⼤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提⾼本⾏应对重⼤突发事件的管理⽔平和应急处理能⼒,做好应对重⼤突发事件的各项⼯作,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情况报告⼯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民银⾏《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情况报告⼯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商业银⾏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上海市外资银⾏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关于加强上海市外资银⾏突发事件报告⼯作的通知》、《2010年上海银⾏业案件防控⼯作的监管意见的通知》、《中国⼈民银⾏关于进⼀步做好银⾏业⾦融机构重⼤事项报告有关⼯作的通知》及《上海市银⾏业⾦融机构重⼤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上海银发[2011]44号)的要求,制定本⾏处理重⼤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突发事件是指,在本⾏业务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发⽣或预计发⽣严重影响本⾏资产安全、正常经营、偿付能⼒、信誉⽔平,或可能直接引发系统性经营风险,或对本⾏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负⾯影响,可能会引发银⾏业风险或者严重影响⾦融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本办法每年定期检阅⼀次,如因监管法规有重⼤变更时,也可即时进⾏检阅,但任何变更均需经合规处及业务营运⽀援处审阅和考虑内审处所提供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其符合外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本⾏有关规定的要求。
证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管理办法模版证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做好机构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或事项。
证券公司应自主识别自身涉及的证券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证券重大突发事件的定期和临时报告制度。
第二章证券重大突发事件的识别和报告第四条证券公司应自主识别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或事项,并及时合理地开展内部核查、评估。
第五条对发现的证券重大突发事件,证券公司须在一小时内向本所上报。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重大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告,覆盖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流通股东及其股份占比、控股股东的股份占比、董监高及公司员工的股份占比,以及公司资产、业绩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本所提交境内外主权责任评级报告、监管检查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与证券重大突发事件相关的重要信息需公开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合规公告或信息披露,确保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存在夸大事实、隐瞒事实、误导投资者等情形。
第三章信息公示和披露要求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波动原因、影响程度、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主动通过公司网站、公告、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存在不按本办法要求履行证券重大突发事件的定期和临时报告制度,不及时履行信息公示和披露要求等行为,本所将认真核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责令证券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二)对涉事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涉事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四)对证券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所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可能宣布证券公司不适宜继续上市:(一)未按要求披露或者虚假披露信息;(二)隐瞒信息或者不如实披露信息;(三)与证券重大突发事件有联系的人为对相关信息进行操纵,造成行情异常波动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华能白山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内容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范围
一、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网安全的事
故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涉及电网安全的事故信息。
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
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重大未遂事故信息。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本规定范围
内的突发事件时,项目建设、施工等各参战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
大突发事件,公司须向华能吉林公司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信息来源。
二、事故的基本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
三、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和性质。
四、事故发生后处置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时报公司安质部,
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试行)》。
第三章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报告制度,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安监系统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属地关系向地方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发生电力安全重大突发事件要向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书面报告和电话报告两种方式尽快上报。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责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责安全员立即报告本单位(施工单位)领导和安监部门。
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公司负责人、公司安质部、综合部、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电监会。
人身伤亡事故还需向当地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人员直接参与的现场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安质部。
部门负责人和安质部立即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分别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同时向综合部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人、安质部、综合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分别立即将事件概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转报给华能吉林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经理工作部。
公司综合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电监会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续报和终报采取书面形式,见附表1。
第十五条各报送责任单位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主要人员的手机保持开机状态并确保完好,单位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联系方式,见附表2。
第四章报送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是各部门和施工参战单位基础性工作。
要严格纪律,防止漏报、错报。
要按规定渠道及时报送。
对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对待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工作,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安质部按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见附表2),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公司安委会对相关瞒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安质部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单
附表2: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联系方式
附表1: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
填报时间:年月日时分
口第一次报告口后续报告(第一次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报告方式:电话口/电传口/电子邮件口/其它
事故发生、扩大和应急救援处理过程的简要情况、初步原因判断:
事故后果(伤亡情况、停电影响、设备损坏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的初步估计:
附表2: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