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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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A.45天B.30天C.15天D.10天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该抵押权登记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B.抵押权自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C.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并登记的,该登记具有生效效力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设定抵押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一旦确定,下列()情形均属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A.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B.未届清偿期的主债权C.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债权D.尚未发生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E.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但是在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4.国家决定对土地征收的,首先由()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A.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B.市、县人民政府C.国务院国土资源部D.市、县土地管理局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国家决定征收土地的,首先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17号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17号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04]17号2004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

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

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⒈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

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

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⒉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事。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黑发[1997]21号)的要求进行的。

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纠纷排查方案

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纠纷排查方案

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纠纷排查方案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承包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权利界定不明确、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承包地权属矛盾的排查和解决显得尤为迫切。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逐步到期和土地流转的加速推进,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问题愈发突出。

一方面,一些承包地流转、转包、抵押等行为频繁出现,给原始承包合同的执行带来不确定性;一些土地权属争议、所有权不明确、土地使用权出现纠纷,加剧了农村承包地的管理难度和法律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的现状和解决方法,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排查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为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难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普遍存在的问题,给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解决之道,为农村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支持。

本研究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分析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的现状,深刻了解这一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影响,为未来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探讨针对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的排查方法,寻找解决矛盾的途径和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针对目前排查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建立新的机制和完善现有机制的方案,推动问题得以解决。

通过加强对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促进矛盾的有效化解,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2000字】2. 正文2.1 承包地权属矛盾的现状农村承包地权属矛盾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由于土地权属未明、转让等原因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解决全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解决全解

征收征用引发的纠纷
征收程序不合法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遵循法定程 序和相关规定,若征收程序不合 法或存在违规行为,容易引发农
户的不满和抗议。
补偿标准不合理
征收土地时政府应给予农户合理的 补偿,若补偿标准过低或存在不公 平现象,容易引发农户的维权行动 和纠纷。
安置措施不到位
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应妥善安置被征 收农户的生产和生活,若安置措施 不到位或存在疏忽现象,容易引发 农户的不满和投诉。
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仲裁过程中 ,仲裁委员会应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专业人士的参与有助于提高仲裁结 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四:通过诉讼成功解决纠纷
01
纠纷背景
两户农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问题产生纠纷,涉及土地 面积较大,双方矛盾尖锐。
在解决确权纠纷时,应尽量保持土地 承包关系的稳定,避免因为纠纷处理 而导致土地承包关系的频繁变动,影 响农村社会稳定。
妥善解决矛盾
对于存在的矛盾和纠纷,应采取妥善 的方式加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 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时 ,应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确 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有效保护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解决 全解
目 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 确权纠纷类型及成因分析 • 确权纠纷解决途径与方法 • 确权纠纷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 案例分析:成功解决确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 总结与展望
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定义与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 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

农村土地纠纷现状及化解措施

农村土地纠纷现状及化解措施

地 由有关部 门经营 , 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尽最大努力缩减 土
地, 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 与使用权 的不一 产生 地 管理工作与飞速发 展的市场经 济在磨合期 限 内产 生的纠纷 和
口 纠 纷 ; 因为历史 原因 , 一轮 ( 1 9 8 2年 ) 发包 时 , 矛盾 , 从思想上彻底解决部分农 民对法律 、 政 策的偏激性 、 歧 义性 于 有的土地 没有登记 , 有的登记 与耕种 的数 量不 理 解 。 长 未经登记 的荒地或拾边地 , 逐 渐被便利 的 2 . 依 法确定土地权属 , 是解决土地权属不清的关键
的 出 嫁 姑 娘等 。
4 . 由 于 土地 流 转 引发 的 纠 纷
制 各 种 侵 犯 农 民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行 为 , 将 纠 纷 消灭 在萌 芽 中 。
4 . 建 立 多渠 道 的群 众监 督 机 制
这种情形 主要 是因 为土 地流转过程 中没有签订 土地流转合
监督基 层干部对《 国土法》 与《 村 民委员会组织 法》 中有关 规
要通过加强法律学 习 , 提高镇村组的三级干部及村 民的法制
这一类型大致有 以下三种类型 : 一是新增 意识 和合 同意识 。规范村组 的土地发包行为 。在转让 、 租赁 、 转包 人 口的承包 问题 ; 二是在土地 承包时 , 个别农 土地前 , 应充 分采纳村 民意见 , 依法 办事 、 阳光操作 、 切实保护农 户因没种 原因 , 将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 回发 民的长远利益 。要严格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 9条规定 , 按5 包方 , 现又 向集体要 回承包地 ; 三是人 口变动后承包方 主动退 回 个 程序签订承包合 同 : 村 民会议 选举产 生承包工作 组 , 承保小组 或被集体 收回承包地 , 现又重新要 回承包地 , 涉及人 口有大 中专 依 照法律 、 法 规的规定拟定并公 开承包方 案 , 召开村 民会议讨论 毕业生 、 到城镇或大城 市居住 的原村 民 、 在 婆家没有得 到承包地 通过承包方案 , 公开实施 承包方案 , 签订 承包合 同。同时 , 坚决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2007-12-14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型及解决对策和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型及解决对策和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型及解决的对策和建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至今已经有10年时间了,农民的土地纠纷案件解决的方法也由政府解决为主逐步转向由法制解决。

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更加规范了土地纠纷处理的程序。

多年来经过全体经管干部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规范村集体资源发包的程序,县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配齐土地流转资信审查员和合同签定鉴证员,土地流转都已经依法有序开展,近几年来因土地纠纷上访人数逐年减少,但解决起来难度都很大。

上半年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在全县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0年末全县仲裁部门和乡镇调解员受理土地承包纠纷89起,其中仲裁解决34起,调解解决的55起。

2011年受理61起,其中仲裁解决13起,调解解决48起,2012年上半年受理26起,其中仲裁5起,调解解决21起。

近3年有8起土地纠纷案子都是通过信访联系会,农业县长带队组成工作组与法院沟通研究后通过裁决解决的。

虽然纠纷不多但解决都花费了县乡村干部的大量物力和精力,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农村土地纠纷新特点:由于信访部门上级涉土案件不复议、法院不受理,土地纠纷案件都集中到仲裁部门来解决,由此土地纠纷出现新特点:一是侵权纠纷增加,争要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减少;二是流转给亲戚朋友的增加,村里二轮承包前流转出去的减少;三是流转合同写的条款多详细的增加,不写附加条件的减少;四集体访的增加,个访的减少;,五是提出仲裁调解的多,政策咨询的少;缠访的丁子户,赖子户多,解决起来非常棘手。

二、土地纠纷的类型(一)2010年农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换发土地使用证确权时由于地界不清产生的侵权纠纷:(1)村与村地界不清,通过确权发现外村农户种着本村地而且没与任何村签定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村里要求收回外村农户占地,而现种地户即不交费也不退地产生纠纷;典型的是长安村39户种文化村460亩耕地,文化村与长安村农户要地引起群访进省两次,解决了2年才要回争议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l.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地的使用、生产经营、产品处置、收益、流转以及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纠纷。

2.纠纷当事人。

包括发包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是农户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受让方(与承包方签定流转合同的当事人)。

3.纠纷种类。

主要是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等四种类型。

4.引发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主要是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走了样,不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随意修改承包指标,大幅提高承包金,以“反租倒包”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转剥夺了承包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二是承包方的原因:转让承包地未经发包方同意,转包、互换、入股、租赁承包地,未报发包方备案,不及时缴纳农业生产用水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受让方的原因;四是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楚、内容不具体、手续不完备、指标不合理,显失公平、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有的达到80年)。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l.协商。

协商是解决任何纠纷的首要途径。

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发生纠纷,首先是双方直接、面对面进行磋商,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减少精力和财力的耗费,又不伤和气,有利于双方以后相处。

2.调解。

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从中斡旋,以期达成一致。

核心是双方信得过,即使是依法具有调解职能的村委会和乡政府,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皆不能强制调解。

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失败,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不履行,调解流于形式,三是达成协议,双方履行,这是最佳结果。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解决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解决

2、合同纠纷: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履行 不规范等原因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可以通过对合同进行解释和完善来解决。
3、侵权纠纷:指一方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另一方的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这类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解决方式
1、协商: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协商具有 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但也可能存在协商不成的情况。
3、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的价格形成 机制和评估机制,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政策法规不配套:现有政策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引导和支持不足,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
三、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综述: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基础和经 验做法进行总结分析。
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发现,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 仍然普遍存在,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现有的解决 机制存在一定的优缺点,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需要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土地权属,从根本上避免土地纠纷的发 生。
引言
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愈发凸显。这些纠纷不 仅影响农民权益,还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研究农 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献综述
自20世纪80年代起,学者们开始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大量文献研究了农村土地 纠纷的历史、现状和成因。此外,还有一些文献分析了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 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二是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减少口头 协议等不规范行为;三是完善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提高解决效率和 质量;四是简化司法程序,降低诉讼成本,鼓励当事人选择正规渠道解决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一直存在,给农村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造成了不利影响。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利益的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因合同履行、土地权属、土地规划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这些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农村土地资源浪费和社会稳定问题,也给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不仅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需要政府、农民群众、土地承包经营者等多方共同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背景介绍】部分到此结束。

1.2 问题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不仅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更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如农村社会不稳定、农民收入不稳定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障碍,亟需加以解决。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通过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意义,对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意义】对于我们制定解决对策建议,改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现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正文2.1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现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当前农村社会稳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面广泛,影响深远。

这种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引发的纠纷原因多样化,如因为承包方面临外来人口进入导致的土地流转,合同权益不清晰等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在城市化日益加剧的今天,呈快速增长之势。

村集体组织将村民的土地违法出租或者出让,作为建设土地之用,“以租代征”情况屡见不鲜。

因为土地问题往往会涉嫌干部腐败,其敏感性不言而喻,很多责任部门谈“地”色变。

一旦地上建筑被建造起来,可能又会牵扯到国土、城建、规划等多个部门存在的违法审批问题。

对于违章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因“拆”与“不拆”头痛不已。

法院将其视为“烫手山芋”,一旦受理将面临着“判而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

那农民们该如何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当取其“快”!当发现该承包地可能已被村集体“变卖”或已开始被其他人侵害,一定要快速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如果迟迟没有答复应马上采取诉讼形式来解决。

一旦违法建筑已经建造起来,问题将更为复杂。

参考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存在争议,往往是因为权属不明造成。

如承包地未经政府登记,村集体又无登记造册,承包合同标注的地点不明等情形,往往会造成争议当事人的权属纷争。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可申请乡镇府或国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有县级以上政府予以确权,不付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详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争议当事人1、承包方农户:家庭联产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因此其权利主体是农户。

单位或个人: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方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流转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与处置产品(使用权);(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获偿权);(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发包方同意可设定抵押。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共5篇)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共5篇)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共5篇)第一篇: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背后的法律思考在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国家对其所征土地给予相应补偿,随之产生的纠纷与争议因法律的缺位而大量存在。

首先,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北京密云县十里堡镇统军庄村村民阻止京承高速联络线——西统路(简称西统路工程)道路施工,县法院人员强制执行。

强执过程中,村民与执法人员均受伤,10余名村民被拘。

部分村民们称,西统路工程手续不全,且征地补偿未确定。

密云法院及密云政府有关部门则表示,该工程手续齐全,强制执行是依据法院裁定。

从此案例我们可得知,由于部分村民阻拦施工,在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村民的强烈反对,可是他们没能够按正常程序反映和提出其不同意见和诉求,最后导致纠纷矛盾加深。

在新农村建设中,类似的纠纷事件呈越来越频繁的趋势发展,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这种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的存在,最主要的因素还在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对安置补偿费法院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如何执行。

当前的执行现状是,在执行实践中,要求协助执行人协助法院扣留、提取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往往遇到许多阻力。

法院执行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不得力。

总的来说,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法律规定本身的缺位。

我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款的规定,虽然合乎集体所有制,却忽视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对土地的征用而成为虚置,征用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二、协助执行困难。

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不赞成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消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协助有局限性;在以村民小组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款普遍采用组有村管的方式。

其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导致的执行困难。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也存在着弊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区别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广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交叉,但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规定是一种限缩性的规定,二者有着很大的我区别。

(一)概念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前提是对权利标的的农村土地的四至界限、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争议,它一般是因承包方和发包方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以及在承包经营权利客观合法取得并依法登记确认之后,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新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这一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更多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而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不清,争议土地上的权利在争议产生之前就处于一直不确定的状态,因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它具有以下基本的特征:争议主体具有多样性,争议客体具有特定性,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

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四至界限不清而产生的争议,这种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更多的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3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日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第三条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第四条受理范围:(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五)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七)其他依法应予受理的纠纷。

第五条下列纠纷不予受理:(一)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土地权属争议;(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四)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五)无明确被申请人的;(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七)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其他纠纷。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度。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正、公平;(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先调解后仲裁;(四)保护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名词解释是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名词解释是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名词解释是一、引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保障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和探讨。

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种类及原因解析1. 承包年限纠纷: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产生争议。

由于承包地盈利能力不同或是农民追求更长期的土地承包权,导致纠纷的发生。

2. 承包权属纠纷: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产生争议,主要表现为农民承包地自愿或非自愿转让、继承、补借等一系列权益转移过程中的争议。

3. 土地流转纠纷: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类争议和矛盾,主要包括土地流转价格、流转方式、流转规模等问题。

4. 土地利用权纠纷:指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利用权遭受损害、被限制的纠纷,例如土地污染问题、土地征用问题等。

5. 承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纠纷:指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农民或其他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引发的争议,包括非法转包、非法经营等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完善的制度设计、不规范的执法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到位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频发,给农村社会和农民权益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三、影响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有效途径1. 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农民是农村经济的主体,他们的权益保障是农村发展的重要前提。

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关键在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

2.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权益关系和责任义务,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和土地权属登记机制,加强对承包土地的监管和保护,为农民提供法律依据和可行的合作方式。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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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在哪篇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四章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章共十一条。

前两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效力的规定。

其后的9条分别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承包合同的无效条款、违约责任、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的流转、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规定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一)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以往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被称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由于区分了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和效率优先的其他形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承包形式,而对以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方式加以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包括了侵权纠纷,也包括了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主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客观原因造成的。

综合起来,从合同的主体角度可以作如下分析:第一,是由基层组织的原因造成的。

有几种情况,一是有些纠纷是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走样而引起的。

如中央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是有的地方却是“增人不增地,减人就减地”,有的是超出5%的标准预留机动地,有的是违背农民意愿频繁地调整土地等。

二是有些纠纷是因为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引起的。

如有的地方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包好地,在招标发包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

土地权属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土地权属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地权属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3、《⼟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4、《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地权属争议由当事⼈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由镇级⼈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1)⼟地侵权案件(2)⾏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地违法案件(4)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三、处理⼟地权属争议的程序1、申请当事⼈直接向争议⼟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所提出书⾯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a、申请⼈和被申请⼈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的姓名、⼯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国⼟局、国⼟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局,县、镇⼈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局作出)。

当事⼈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

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起5个⼯作⽇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被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起30⽇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当事⼈认为承办⼈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国⼟局局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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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四)
作者:杨晓峰
来源:《长江蔬菜·技术版》2017年第10期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

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

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湖北咸宁市张先生问,本村与邻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应该怎样处理?广西南宁市郝先生等读者问,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怎样“打官司”?由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具有相关性,也由于该类纠纷的处理在形式上具有类似性,故我把这些问题及回答放在一起作为一组专题来对待,以期有好的问答效果。

本组专题由5个问答组成,本文为第4个问答,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该规则是“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官司”的必要法律知识准备,要掌握仲裁规则,才可能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武器。

“在线律师”:
本问答主要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总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常见主体组织的调解方法。

下面简要介绍之。

1 总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均可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予以解决: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③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④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⑤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⑥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2 调解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通过调解,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好手段。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定调解主体组织的调解
①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②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调解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商事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④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再依法及时立案。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
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

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调解后形成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申请。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

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认调解协议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
除外。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
时间。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等行为的,调解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终止调解。

当事人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调解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

对于当事人已向仲裁庭提出了的仲裁申请,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2 调解书的效力
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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