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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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XXX(化名)是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

村民,拥有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因计划生育等原因,他从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在二轮土地延包时,

村委会将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XXX(化名)名下,

非法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起诉村委会和XXX(化名)。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被告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的,将土地承包协议签至XXX(化名)名下的行为无效,要求被

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然而,被告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

土地,签至XXX(化名)名下,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多次上访未果,故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停止侵害和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诉讼费用。

主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村委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且未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认定原告自主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村委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法院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

对于被告村委会收回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查明其合法性,未经相关手续和批准,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给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法院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恢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相

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如果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根据《XXX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此外,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无需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XXX (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自1986年起,村委会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应计算赔偿数额。因此,村委会应承担元的赔偿金。此外,原告要求被告XXX(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

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XX元。原告要求被告XXX(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XX元。

最后,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XXX(化名)关于争诉承

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根据《XXX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原告请求立即确认被告与原告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并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XXX

具状人:XXX(化名)

2011年1月10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43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云南省xxxxxx。联系xxxxx。

被告:XXX法定代表人:XXX(系该社社长)。

住址: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XXX下庄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

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XXX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XX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XXX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XX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

止。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并积极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包款不再收取。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

起诉事由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土地出租给原告经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

XX年X月起,被告开始拖延交付土地,一直到现在还未交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计划,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已经构成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

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希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系木里县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居民,拥有一块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自1999年开始。但在2017年,XXX

发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XXX和XXX非法流转,且XXX颁

发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给两人。经查,XXX在土地

流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XXX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因此,XXX请求法院依法撤

销XXX和X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判令三被告将争

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同时,要求XXX补偿原告8年

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补偿自XX年以来

的国家粮食直补款4248元,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是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搬离过这个地方。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XXX(XXX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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