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第五节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排污单位依法进行的排污许可行为所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证书。
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排污物的单位。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捷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开展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排污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应当公开,公众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排污单位的排污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五)排污单位的排污排放清单;(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经过公示和听取公众意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核发或者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排污单位的排污项目和排污限值;(三)排污单位的排污管理要求;(四)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工作制度
排污许可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的凭证。
未经许可,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说明;(六)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一)生产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环境保护法中的排污许可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的排污许可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保护法中的排污许可制度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排污许可制度的概念和作用1.1 概念排污许可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用于规范和管理企业、机构等单位的排污行为。
通过向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书,明确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标准、限额和要求,以实现对排污活动的有效监管。
1.2 作用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排污许可制度可以促使企业主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必须提交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证明自身具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能力。
其次,排污许可制度可以强化监管,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检查和执法力度。
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违反排污许可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罚,并有权吊销排污许可证。
最后,排污许可制度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增加信息透明度。
公众有权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并对不符合排污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环境保护法中的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情况自我国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排污许可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并广泛应用。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大量的排污单位获得了排污许可证。
2.1 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有污染排放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定,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那些可能引起严重污染排放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事先进行审查。
”该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一定标准的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否则将面临处罚。
2.2 实施情况在实践中,环保部门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并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
各地环保部门通过制定详细的排污许可条件和要求,对排污单位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备案和监管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制度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日益突出,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2003年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从简单的审批制向许可制转变,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排污单位需要申请、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排放污染物的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提交详细的排放计划、排放标准等相关信息。
二是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政府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排放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是建立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制度,排污单位的许可信息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评制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许可制度等的衔接机制,形成环境管理的连续性。
再次,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经过近20年的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降低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减少环境风险。
另一方面,该制度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推动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同时,该制度的公开透明性,也增强了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了社会监督的力度。
综上所述,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它在控制和管理排放污染物、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加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公众参与的机制等,以进一步提高其实施效果,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放、废气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许可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通过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控和监管,以实现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对空气、水资源和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国不断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推行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许可证的发放,可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污染源控制和治理措施的落实,减少环境污染。
另一方面,由于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取得许可证,若企业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限值,将会受到惩罚和罚款,从而形成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惩戒机制,进一步促使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排污行为。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许可条件的规定、监督检查和惩罚措施等。
1.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是指各地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核,判定企业是否符合排污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是指各地环保部门对已经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和监控,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许可条件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是基于企业对环境治理和监管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估的,并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污染源特性,制定相应的排污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通常包括排放限值、污染治理设施的配置和运行要求、监测报告的提交要求等。
企业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实现环境保护的要求。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定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核心制度。
第二章许可证内容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装置等;(四)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和工艺;(五)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报告编制与公开等要求;(六)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排污管理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许可证制度范本(2篇)
排污许可证制度范本一、概述本排污许可证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管理,是每个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
为此,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来确保企业排污行为的合法、规范和可控。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企业排污行为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开透明: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颁发等环节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综合管理: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企业环境管理的综合体系中,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相互衔接。
4. 分级分类:将排污许可证划分为A类、B类、C类,依据企业的排放规模、种类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排污许可证类别。
5. 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更新、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验;及时调整排放限值,确保环境保护要求与企业发展需求的平衡。
三、申请及审批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污染源系统示意图;(3) 污染物排放清单及配套治理设施情况;(4) 排放标准与限值表;(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监测报告;(6) 其他与排污有关的申请材料。
2. 申请程序:(1) 申请人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 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开展初审;(3) 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4) 核查结果合格后,进行评审;(5) 审批通过后,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公示。
四、排污许可证的内容1. 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 排污许可证的类别:按照企业的排放规模、种类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排污许可证类别。
3. 许可的有效期: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一年。
4. 排放标准和限值:明确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5. 监测与报告要求:企业需建立相应的监测设施,保证排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数据和情况。
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 环境管理制度
01 背景和依据
03 分类管理 05 机构设置
目录
02 实施范围 04 综合许可 06 法律法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 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来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2016】81号文)
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 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 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等,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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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 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 体要求。
同时,环保部已经启动了排污许可条例的编制工作。
截至2017年9月底,环保部发布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制药、氮肥、农药、焦化、印染、电镀、 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铝)等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 关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在陆续编制和发布。
法律法规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许可证等基础概 念做出界定,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规范性要求。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一种许可证制度,旨在管理和监督企业或个人的排污行为。
根据该制度,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排污活动之前必须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或废物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法规。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可以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设立许可证制度,政府可以对排污者的排放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排放不超过法定限值,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同时,许可证制度也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境改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绿色发展。
排污许可证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许可证申请:排污者需要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包括排放量、排放方式、处理措施等信息。
2. 审批程序: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审查和评估。
3. 排污条件:许可证颁发后,排污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排污限值进行排放,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测,确保排污者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5. 惩处措施:对于严重违法的排污者,可以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合作,通过有效的监管和管理,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管理,保护环境,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其进行合规评估,颁发的准许其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证书。
第三条:所有排污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现场审核。
第五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
2. 生产工艺和工业排污情况的详细说明。
3. 排污口的位置、数量、规格等相关信息。
4.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相关数据。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监测方案。
第六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现场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综合治理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排污许可证。
证书上将明确规定排污条件和标准,企业必须按照证书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如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放,不得超过标准限值。
第十一条:对于未取得或超过许可证标准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将纳入环境信息公开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主管部门将对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定期评估和公示。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自违规之日起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概述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是现代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旨在规范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化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的稳定性。
环保法律法规中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覆盖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石,为我国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及执法提供了依据。
根据该法规,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行为的重要准入门槛之一。
排污许可证的基本要求•相关部门要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的基本信息真实可靠;•排污许可证申报须有具有建筑、工艺和环保等专业技术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专业技术申请书;•申请者必须首先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申报表格;•申请过程中需提供排放口环境类别、排污物种类和排放量等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许可证的审核,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反馈;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意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可以强制企业规范自身生产环节及提高环保技术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
具体而言,排污许可证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权责明确排污许可证是管理部门明确企业排污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监管责任的凭证。
企业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排放污染物。
管理部门要对持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并强化惩罚非法排污行为,增强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誉度。
工艺改进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环境保护,主动采取相关工艺来降低排放污染物。
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必须提供自己的工艺流程,并经过审批。
管理部门审批时,会向企业提供建议,帮助企业实现治污目标。
安全保障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会对其生产和排污环节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对企业的防污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监测和检验,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环保公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行,完善了我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使得排放企业的相关信息得以公开。
《排污许可证制度》课件
经审查合格的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官方网站上 进行公告。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持证排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 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 污染物,禁止无证排
污。
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 要求,自行开展污染 物排放监测,及时掌
握排放情况。
台账记录
建立完备的台账记录 制度,详细记录污染 物排放情况、自行监
与环境税政策的协同
通过环境税政策提高企业排污成本, 促使企业减少排放。
与环保产业政策的协同
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技 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与环境教育政策的协同
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 参与度。
与国际环保合作的协同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国内排污许 可证制度改革。
05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未来展望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 制度体系,提高制度的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
加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信息化 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数据准 确性。
强化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确保制度的落实。
企业如何应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变革和挑战
01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环保设施和监测设备, 确保达标排放。
《排污许可证制度》 ppt课件
目录
• 排污许可证制度概述 •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核发和管理 • 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的影响 •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挑战和对策 •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未来展望
01
排污许可证制度概述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 放污染物进行监管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通过发放排污 许可证,对排污行为进行合法化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排污单位指具有污染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标志其合法进行排污活动的证明。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审批、颁发、监督、检查、处罚等程序和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排污单位在开展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活动之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评估,并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期间,可以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决定,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上登记。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限值和要求进行排污活动,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排污许可证信息的归档和管理,并依法公开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四章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一)发生排污活动的性质、规模、工艺、设备等重大变化的;(二)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
环境法第五节排污许可证制度
3、基本思想
• 只要污染源之间存在边际治理成本差异, 排污权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 。
• 假定A企业治理1吨二氧化硫的污染需耗费 1000元,B企业需要耗费2000元。如果B企 业以1500元/吨的价格从A企业购买排污权, 即相当于A企业替B企业治理污染。那么和 B企业的治理成本相比,节省了500元,而 对于A企业来说,额外获得500元的收入。 双方都会乐于促成这笔交易。
排污单位排放的二氧化硫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排放配额的发换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排放配额的发换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同时下达二氧化硫同时下达二氧化硫削减量和限期治理任务及完成期限完成限期治削减量和限期治理任务及完成期限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换发理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排放污染物许可拥有排放二氧化硫高架源的排污单位因取缔拥有排放二氧化硫高架源的排污单位因取缔关闭或破产等原因不再排放二氧化硫由原发放关闭或破产等原因不再排放二氧化硫由原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省辖市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排污许可证的省辖市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收回其原无偿分配取得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收回其原无偿分配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并由省环保部门通过公开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并由省环保部门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再分配
(四)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排放污染物,应责令排污者及时改正; 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或拒不改正的排 污者,可以查封、扣押其产生或者排放污 染物的设备和相关物品。
(五)限期治理
• 排污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或者 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排污者必须按照 要求进行治理,按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治理进度;完成治理任务后,必须经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排污许可证环保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环保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废固体排放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工业排污的管理,保护环境,我国逐渐建立并完善了排污许可证环保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环保管理制度是依法对企业的排污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管的一种环保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排污许可证的概念、法律依据、管理政策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排污许可证的概念和作用1. 概念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许可,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和条件,规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并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证书。
排污许可证是环保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依法对企业的排污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管的一种环保管理制度。
2. 作用(1)规范排放行为。
排污许可证是依法对企业的排污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管的一种环保管理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可以规范企业的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促进环保技术改造。
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和条件进行排放,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提升环保技术,促进环保技术的改造和升级。
(3)增强环保意识。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从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三、排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实施办法》等。
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许可和监督管理。
2.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具体实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管理办法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许可条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是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
3. 《排污许可证实施办法》《排污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排污许可证的实施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是指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污染源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才能合法地进行排放。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许可审批:排污源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通常包括评估和公众参与。
2. 许可条件:排污许可证将规定允许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类型和数量、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等条件。
3.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将对排污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
4. 处罚措施:对于未经许可的排污源或违反许可条件的排污源,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通过对排放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可以推动企业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友好型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环保信息的公开和民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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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安监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换发工作。
第四条安监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归档及数据、台账监督管理工作,并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其申请和管理程序如下:(一)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委托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三)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有效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报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四)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第六条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记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安监部监督检查台账记录情况,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执行报告上传排污许可系统。
第七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2)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3)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4)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情况发生变更二十日内;(5)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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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权交易
它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 一,排污者在环保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 据法律规定,通过市场机制量控制,从而保护 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行为。
3、基本思想
• 只要污染源之间存在边际治理成本差异, 排污权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 。 • 假定A企业治理1吨二氧化硫的污染需耗费 1000元,B企业需要耗费2000元。如果B企 业以1500元/吨的价格从A企业购买排污权, 即相当于A企业替B企业治理污染。那么和 B企业的治理成本相比,节省了500元,而 对于A企业来说,额外获得500元的收入。 双方都会乐于促成这笔交易。
(二)适用范围
•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 许可证: • 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 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 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 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 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 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 用本条例。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持续削减原则
• 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 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 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 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 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 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 序实施有偿转让。
•
第五节
排污许可证制度
一、排污许可证概述
• (一)排污许可证概念 • 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 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 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 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日常管理性要 求、技术性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 及社会监督的凭据。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 污许可证。
(七)功能区调整规定
•
环境功能区划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的 许可内容进行调整,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 放达到调整后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八)排污许可证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 发排污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 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 9、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 10、年度检验记录; • 11、有总量控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 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 时限; • 12、有清洁生产审核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 证中应当规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要求; • 13、其他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 有关规定要求。
排污者应当按要求提交生产排污、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管理、主要污染物达标和总量 控制等情况的年度排污证明资料,参加年 度检验。
(三)在线监控
• 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者 实施在线监控。排污者应按规定安装污染 物排放自动环境保护监控仪器,保证其正 常使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发现自动监 控仪器运行不正常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自 动监控仪器应定期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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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一)分级审批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者的排 污许可证审批颁发。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 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
(五)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 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改变排污许可证载明事 项的,应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 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 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 项进行变更。
(六)排污许可证的延续
(九)排污许可证注销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未申请 延续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 不予延续的; 3、排污者被依法终止的; 4、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 的; 5、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
五、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排污权交易基本概念
• 1、排污权 • 它是排污者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许可所取得的, 以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权利。它具有的特点: • (1)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它的实质是一种 经济权利,是一种稀有资源。 • (2)排污权是排污单位或个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的一种行政许可资格。排污许可证是获得排污权 的合法方式,也是证明排污权存在的一种凭证。
(四)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排放污染物,应责令排污者及时改正; 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或拒不改正的排 污者,可以查封、扣押其产生或者排放污 染物的设备和相关物品。
(五)限期治理
• 排污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或者 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排污者必须按照 要求进行治理,按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治理进度;完成治理任务后,必须经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排污者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污染物达 标排放,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排污许可基本原则
• 1、持证排污并按证排污原则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 染物。 •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 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 排放污染物。
2、总量控制原则
•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 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 4、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 装备; 5、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
1、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 行产业政策要求; 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 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 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按规定设置有规范化的排污口; 4、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 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 5、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 (包括应急措施); 7、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 的,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交 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 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 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5、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 改变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申报; 6、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排污监 测和年度检验;
(二)年度检查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排污许 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及时纠正 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
排污者应当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 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变 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四)申请受理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 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 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 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 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新项目申请时间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 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后,填报临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 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提交规定的资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表,申请排污许可证。
•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一)新项目排污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2、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 3、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 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 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排污许可证种类、期限
•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 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 年。 •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 过一年。
(四)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
• • • • • • 1、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3、有效期限; 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5、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6、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 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 • 7、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 • 8、污染物处理设施种类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