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会动员讲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会动员讲话同志们: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相继实施,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和申请时效的延长等,使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更加迅猛的增长势头,这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同时,随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整合,新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出台,为了提高仲裁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举办这次培训会。
我们安排在劳动仲裁方面有经验的吕新元同志给大家授课,主要针对劳动人事争议政策法律法规和处理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制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技巧等内容进行讲解。
这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又加之将近年底,大家工作都很忙,希望大家要格外珍惜。
借此机会,我讲以下几点意见:一、充分认识举办劳动人事仲裁培训会的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法律。
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施行,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举办这次培训会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仲裁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抓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学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劳动人事仲裁员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加强对劳动人事仲裁员的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立足本职、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群众观念,转变作风,提高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才能真正成为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今年1- 11月份,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件,立案处理件,涉及职工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件,涉及职工人,同比增长%,结案率%。
深圳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大全(2005-2012)
深圳法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汇编(2005年-201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李迎春律师编年)深人社专纪[2012]11号为应对劳动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全市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组织召开了全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如下:一、建筑企业与非法承包、转包、分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的关系问题。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建筑企业与非法承包、转包、分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建筑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餐饮企业与厨房大厨所招用的劳动者的关系问题。
若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餐饮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由厨房大厨管理,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餐饮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餐饮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桑拿按摩企业与只拿提成、小费劳动者的关系问题。
若劳动者同时受企业管理,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条件,则桑拿按摩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则桑拿按摩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企业搬迁至深圳行政区域外的,员工如果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五、三来一补企业升级转型劳动中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三来一补企业升级转型后,企业如果承接了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以企业升级转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辽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不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和事项(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经济困难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公民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简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审查(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劳动仲裁工作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的经验和思考。
劳动仲裁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在新时代背景下,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以下是我对劳动仲裁工作的几点认识和体会:一、提高仲裁员素质,强化仲裁队伍建设劳动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我们要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同时,注重选拔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同志担任仲裁员,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创新调解方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矛盾、维护和谐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积极探索创新调解方式,如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推行线上调解、引入第三方调解等,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同时,加强与工会、企业、社区等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形成调解合力。
三、强化仲裁与司法衔接,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劳动仲裁与司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两个重要环节。
我们要加强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形成纠纷化解合力。
一是建立仲裁与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案件信息互联互通;二是加强仲裁与司法的沟通协调,形成仲裁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是完善仲裁与司法的衔接程序,提高仲裁与司法的协调性。
四、加强仲裁宣传,提高仲裁公信力仲裁公信力是劳动仲裁工作的生命线。
我们要加强仲裁宣传,提高仲裁公信力。
一是加强仲裁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劳动者和企业了解仲裁制度;二是宣传仲裁典型案例,让公众了解仲裁工作的成效;三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树立仲裁员的良好形象。
五、关注新业态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业态劳动争议逐渐增多。
我们要关注新业态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
一是加强对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调研,了解新业态劳动争议的特点和规律;二是完善新业态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提高新业态劳动争议的化解效率;三是加强新业态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研究,为劳动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劳动仲裁工作任重道远。
仲裁工作座谈会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仲裁工作座谈会,共同探讨仲裁工作的发展与改进。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代表仲裁委员会发言。
首先,请允许我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一、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果近年来,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全体仲裁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我市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类型日益丰富,涵盖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多个领域。
2. 仲裁质量不断提高。
通过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完善仲裁规则、提高仲裁员素质等措施,我市仲裁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3. 仲裁公信力逐步增强。
我市仲裁机构积极履行仲裁职责,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仲裁公信力得到了明显提升。
4. 仲裁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我市仲裁机构积极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仲裁服务。
二、仲裁工作面临的挑战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仲裁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1. 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对仲裁员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选拔、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仲裁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仲裁规则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3. 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有待加强。
我市仲裁机构数量较多,如何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仲裁效率,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4. 仲裁宣传力度不足。
社会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不高,如何加大仲裁宣传力度,提高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仲裁工作的发展方向针对以上挑战,我认为我市仲裁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仲裁员,为仲裁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1.01•【文号】人社部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要依法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讲话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讲话稿同志们: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研讨会。
刚才,大家参观了现场,表彰了优秀案例获奖单位和个人。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意见:一、近年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完善。
1987年国务院制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从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为贯彻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我省相继出台了《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例会制度、三方办案原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近几年来,各地坚持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大力推行“阳光办案”,通过公开仲裁受理范围、仲裁程序、仲裁收费标准、仲裁员名单、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措施和落实仲裁员办案挂牌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错案追究制度、仲裁案件回访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逐步加强。
这些年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工会、企协等组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度、机制建设和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将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在了基层和萌芽状态。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积极推行立案前调解、开庭审理前调解和仲裁裁决前调解,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经市州编办批复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已达27个,其中市州级9个、县区级17个、区域性1个。
广元市本级及其苍溪、剑阁、旺苍、青川4县,巴中市本级及其所属“4县区”,攀枝花市本级及其所属“4县区”全部建成了仲裁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劳动仲裁员座谈会发言稿
劳动仲裁员座谈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劳动仲裁员、各位与会嘉宾: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座谈会,能够和各位一起分享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的思考和经验,我感到十分荣幸。
在这个座谈会上,我将分享一些我对劳动仲裁工作的观点和看法,并希望大家能够就这个话题展开深入的讨论和交流,共同促进劳动仲裁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劳动仲裁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性。
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劳动仲裁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仲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劳动仲裁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如何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其次,我想分享一些我对劳动仲裁工作的一些看法。
首先,我认为劳动仲裁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劳动法实践经验。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素养,才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同时,还需要善于倾听和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确保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其次,劳动仲裁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在劳动仲裁工作中,劳动仲裁员需要经常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促进双方达成和解,这就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还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使命,认真履行好劳动仲裁员的职责。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劳动仲裁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修养。
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面对复杂多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
同时,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做一个有道德、有责任感的劳动仲裁员,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积极的努力。
在座谈会上,我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分享交流心得和经验,共同探讨劳动仲裁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问题解决办法,为推动劳动仲裁工作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财政部人社部发[2012]13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杜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里要任务(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质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杜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杜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杜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杜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杜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杜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杜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二全面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社会服务能力是当前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谙稳定新形势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健时期,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实施,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
广东省劳动会议纪要
广东省劳动会议纪要【篇一:广东省高院省仲裁2012年6月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争议交流会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劳动争议交流会,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本次会议的举办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劳动者的权益。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因此,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的几点思考,希望能与大家共同探讨:一、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因此,我们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强化企业内部法治建设。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援助。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1.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 推广劳动争议调解员制度。
选拔具备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提高调解质量。
3. 加强调解员培训。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三、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 优化仲裁程序。
简化仲裁程序,缩短仲裁期限,提高仲裁效率。
2. 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选拔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仲裁员,提高仲裁质量。
3. 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劳动争议诉讼监督1. 加强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力度。
劳动争议仲裁交流发言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交流发言材料尊敬的仲裁员、各位听证人,大家好!我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感谢仲裁庭提供这个交流的机会,让我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首先,我想提及的是劳动争议的背景。
劳动争议是劳资双方在就劳动条件、待遇、权益等问题进行谈判时产生的分歧和冲突,这是因为劳资双方在利益追求和权益保护上有不同的立场。
在本案中,我作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
在我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薪资拖欠、工时过长、无法休假等。
我认为,这些问题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想指出的是这个争议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不仅关乎个人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劳动者作为社会生产力的一部分,应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合法的权益保护。
我相信,处理好这个劳动争议,不仅可以解决我个人遭遇的问题,也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和发展。
进而,我想强调的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
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是最基本的原则。
我希望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同时也希望双方都能以平等的姿态参与其中,秉持善意合作的态度解决问题。
除此之外,我还要表达一下我对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看法。
劳动争议可以选择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以我的个人理解和实际经验,我更倾向于通过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
仲裁相对诉讼而言,更加灵活、高效,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
而且,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得到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更有利于和谐地解决劳资纠纷。
最后,我想表达一下我对调解和协商的态度。
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调解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调解和协商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沟通和理解彼此的诉求,也能够寻求到让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我希望,在这个仲裁过程中,双方能够充分利用调解和协商的机会,努力寻求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共同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
感谢仲裁庭能给予我发表观点的机会,我坚信,在您的公正裁决和各位听证人的理解支持下,我和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将会得到妥善解决,劳资双方将会实现和谐共赢的局面。
仲裁院交流座谈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仲裁院交流座谈会,与各位领导和同仁共同探讨仲裁工作的创新发展。
在此,我谨代表我所在的仲裁机构,向各位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仲裁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其公正、高效、灵活的特点,在国内外争议解决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仲裁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
今天,我想就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一、仲裁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1. 机遇(1)国家政策的支持。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市场需求的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仲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3)国际仲裁合作不断深化。
我国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合作,与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挑战(1)仲裁员队伍建设。
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核心,仲裁员队伍的建设直接影响着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仲裁规则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仲裁规则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仲裁工作的需要,亟待进行改革。
(3)仲裁公信力提升。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仲裁公信力面临一定程度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仲裁工作创新发展举措1.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1)提高仲裁员准入门槛。
严格选拔仲裁员,确保仲裁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2)加强仲裁员培训。
定期举办仲裁员培训班,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完善仲裁员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仲裁员考核评价体系,对仲裁员进行动态管理。
2. 深化仲裁规则改革(1)优化仲裁规则。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仲裁规则进行优化,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2)推进仲裁规则国际化。
借鉴国际仲裁规则,提高我国仲裁规则的国际竞争力。
(3)加强仲裁规则宣传。
广泛宣传仲裁规则,提高社会各界对仲裁规则的认识和接受度。
劳动仲裁院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在劳动仲裁院的工作经验。
自进入劳动仲裁院以来,我深感劳动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在座的各位都是劳动仲裁战线上的一员,我们的共同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劳动仲裁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我们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
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我们要深入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劳动仲裁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在仲裁过程中做到依法办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增强业务能力。
劳动仲裁工作涉及面广,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
我们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熟悉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3. 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
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劳动仲裁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沟通协调,提高仲裁效率劳动仲裁工作涉及当事人、企业、政府部门等多方利益,沟通协调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的一些经验:1. 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
我们要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
在仲裁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加强与企业的沟通。
我们要与企业保持良好沟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用工情况,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争议。
3.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我们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调查研究,提高仲裁质量劳动仲裁工作要注重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公平。
以下是我的一些经验:1. 仔细审查案件材料。
我们要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劳动仲裁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劳动仲裁经验交流发言材料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是一名劳动仲裁员,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劳动仲裁经验。
劳动仲裁工作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里,作为一名劳动仲裁员,我参与了许多劳动仲裁案件。
从中,我深刻体会到劳动仲裁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首先,劳动仲裁案件涉及的问题种类繁多,有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争议、劳动安全纠纷等多种类型。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我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确保公正公平。
其次,劳动仲裁案件往往涉及到双方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做到客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平衡双方权益。
最后,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涉及到与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人和情况,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处理纠纷的技巧。
在我的劳动仲裁工作中,我始终秉持公正、快速、高效的原则。
首先,公正是我工作的首要原则。
我在审理案件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听取双方的陈述,寻求双方的共识,公正裁决。
其次,快速是我努力追求的目标。
在劳动仲裁工作中,时间往往是劳动者急需的,我会尽力加快办案速度,确保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高效是我努力的方向。
在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中,我会遵循法律程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在劳动仲裁工作中,我经常遇到一些技巧和策略,帮助我更好地处理纠纷。
首先,我会尽可能地与当事人进行调解,鼓励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
通过与双方沟通,我能更加了解纠纷背后的原因和意愿,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次,我会注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用人单位利益的关系。
在决策中,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有效。
最后,我会注重与其他劳动仲裁员和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通过与其他仲裁员的交流,我能够学习到更多的经验和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劳动仲裁工作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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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在我市召开
今日,2012年度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在钦州高岭商务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传达了2012年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沈德海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会议对2011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的成绩作了全面总结,沈德强副厅长在讲话中还要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深入贯彻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和全国、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全面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仲裁院建设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为目标,狠抓调解仲裁机构、制度、基础建设,提升调解仲裁机构服务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做出积极贡献。
钦州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洲,钦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苏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曾德团出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