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
企业向股东借款有什么税收风险
二、股东是自然人,无需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如果和股东没有约定利息,则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简单归纳为:
企业向股东借款有什么税收风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问题,下面就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支付以及股东性质不同阐述:
一、股东是自然人,需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向股东(自然人)借款,如果有约定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应关注借款和投入资本的比例。假如双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不受比例的限制。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劳务。但是,没有利息的资金借用仍存在关联方交易的风险。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红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土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这里,影响“实际税负相同”的因素大致有:双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亏损期限以及金额等。
三、股东是法人的税收处理
股东如果是法人,可以比照以上规定操作。不同之处在于:被借款人的法人将“利
得”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个人融资的两个涉税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个人融资的两个涉税问题
第一,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只要借贷满足真实、合法、有效、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了借款合同、未超出关联债资比限额,都可以税前扣除,并未要求必须提供发票。
当然,这需要企业提供发票之外的其他相关凭证加以证明。
第二,司法解释和税法关于利率规定的差异。
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的利率上限是24%,而税法认可的税前扣除上限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按照高利率先支付,但超出的部分在纳税时需要做调增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按高利率向个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它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在这个犄角旮旯里,是不是吃了两口......。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 [ 国税函〔200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业务知识积累(一)
业务知识积累(⼀)1、企业向股东⾃然⼈借款的利息⽀出可以进⾏税前扣除,但利率⽔平不得超过同期同类中国⼈民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否则就要进⾏税前调整。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2012年3⽉1⽇起,⽹上发⾏资⾦申购⽇在2012年3⽉1⽇(含)之后的⾸次公开发⾏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并申报由个⼈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3、公司整体改制时,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折股为资本公积,则不缴纳个⼈所得税,不视同“股息、红利”收⼊;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公积,也不缴纳个⼈所得税;但是,在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时,这部分要缴纳个⼈所得税;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转增为股本不征税,但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为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时,是要缴纳个⼈所得税的。
4、⽬前,在上发审会之前⼀般要补充半年报和年报,同时在提供半年报和年报更新材料时,也要更新年报和半年报更新前的⼀期反馈意见回复,⽬前SM是这样做的。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五号》,六、在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答:在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合并⽇开始对被合并⽅实施控制。
合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和合并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2009年末,A制药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经股东会讨论决定从其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同时向本企业职工个人借款200万元,共计7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一年。
上述借款年利率为7%,利息按月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
上述个人借款利息是否可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
一般企业借款,根据借款对象,分为向金融企业借款、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和自然人借款三种,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对前两种借款类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全额税前扣除和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即限额扣除的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09]777号)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对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对其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 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同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
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应用解析: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时,是需要满足债资比要求的, 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向个人股东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怎样理解和把握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胡俊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12上旬怎样理解和把握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摘要】本文对企业向不同对象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特殊情形下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进行了介绍,特别是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的五个注意事项,以期为纳税人的实务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关联企业债资比例利率税负胡俊(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610041)一、企业向不同对象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是有限制性的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受到计算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利息比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限制。
企业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除了要受以上限制外,还要受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的限制。
对于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进行了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关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贷款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贷款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贷款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要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个人借款向股东(关联方)借款,1、债资比如果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金融企业为5: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5)倍,只有2(5)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2、利率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注册资本是否按章程规定按时缴足(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6、开具了发票(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20%)二、企业向除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种借款利息支出条件下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5种借款利息支出条件下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1、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财税处理政策解析
计算的数额 的部分 , 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时 , 应根
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 《 关于企业向 自然人
息、 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根据借款费用准 则的规定 , 借款 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 , 可直接归属于符 合 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的购建或者生产的 , 应当予以资本化 , 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 ;其他借款费用 ,应 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
应多种融资形式的发展, 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企业 向自然人借款 的利息支 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0 97 7 2 0 ]7
一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 出, 如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 , 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
更多的企业通过向 自然人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 。
一
总局 《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
、
企 业 借 款 费 用的 会计 处理
的通知》财税[08 11 ) ( 20 ] 号 规定的条件 , 2 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
除额。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7号——借款费用》 的有关规定 , 借款
一
递延所得税资产 = 0× 5 1 ( 4 2 %= 0万元 )
账 务处 理 如 下 :
步发挥税收在经济调节中的杠杆作用 ,在不违背各 自原则的前
提下, 应尽 可能减少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 实务 中, 不一定非 要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所得税费用
10  ̄ 00 10 0 0 00
【老会计经验】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方可扣除
【老会计经验】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方可
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由于临时需要,也会向个人小量借款。
对这部分利息支出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区分借款对象,分别作出规定。
一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是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若企业向个人借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能取得发票,准予在税前扣除。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
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执行中应注意:(1)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扣除,则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
(2)可扣除支出为利息支出或利息性质的支出,以手续费、咨询费等分解利息支出的,也应并入利息支出中按规定扣除。
(3)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且其许可范围中必须有从事贷款业务的许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以下机构属于金融机构:①货币当局,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②监管当局,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③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④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⑤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⑥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⑦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⑧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⑨其他,包括小额贷款公司3.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0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
Ⅹ.1.40.39
Ⅹ.1.40.41
Ⅹ.1.41
日
Ⅹ.1.42
Ⅹ.1.43 Ⅹ.1.44
Ⅹ.1.45
Ⅹ.1.46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成文日期:2009-12-3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现实与困境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现实与困境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现实与困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正式发布已经半年多,环顾接触到的企业,大多从开始拿到文件的欢呼,变成了实际操作的无奈。
很奇怪至今还没有发现几家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777号文件看起来虽然美丽,用起来有些失意。
企业不能有效利用777号文件的原因,总结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比不允许税前扣除实际负担总的税收成本还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第一篇: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涉税问题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应按着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出,只能用本企业税后利润处理一.涉及到营业税*.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收取利息的企业首先要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开具发票.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
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二.涉及到所得税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由于本条只列举了企业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没有列举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因此,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方面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个人取得贷款利息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三,涉及到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一般以何种凭据进行税前列支?--咨询问题...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一般以何种凭据进行税前列支?--咨询问题...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一般以何种凭据进行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一般应当以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完税凭证及发票作为税前列支的凭据。
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企业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2010-10-1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
以直接进行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5月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公司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国税函[2009]777号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请问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还是税务局认定的当地行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还是企业账面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没有同期同类的如何进行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
企业支付借款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的,需要纳税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