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桂财农〔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6〕221号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电)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16年11月2日广西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工程及节水示范项目、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宣传等。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16-2020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是指纳入自治区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以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体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工程,以及节水示范项目、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宣传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验收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第八条验收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二)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三)监管部门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四)监管部门对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审查;(五)监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域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二)导流设施和沟渠的建设是否满足排水要求;(三)坡面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例如覆盖植被的充分种植和恢复等;(四)土壤保持设施是否稳定可靠,例如护坡、护岸、防护墙等。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合格;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验收报告的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如果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验收结果的效力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格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日桂环委字1987·00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86)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水土保持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管理办法,以提升水土保持工作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二、资质要求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不同,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资质适用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经验少于三年的人员,中级资质适用于工作经验在三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人员,高级资质则适用于工作经验超过五年的人员。
2. 专业知识要求申请资质的人员须具备扎实的水土保持学科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水土保持技术和方法,并能够运用地质、水文、生态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方案编制。
3. 培训要求为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申请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和操作技能培养等,并且要持续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 经验要求资质申请人员须能够提供有效项目经验和实际工作成果。
要求在过去五年内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或有类似项目的相关经验,能够出示相关项目的方案编制成果,以便评估其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面的能力。
三、申请程序1. 资格审核申请人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申请材料。
管理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资质要求。
2. 考试评估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须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考核,以评估申请人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
3. 资质认定经过资格审核和考试评估后,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定。
认定结果将通过正式的书面函件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颁发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1. 有效期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证书到期前,申请人可向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的更新,需提交相关的继续教育证明和工作经验证明。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广西水土保持法
广西水土保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耕作措施等,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第二章水土流失防治第六条防治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七条预防措施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禁止毁林开荒、过度放牧、不合理的采矿等活动。
推广水土保持型农业技术,如梯田种植、保护性耕作等。
开展植树造林、草地建设等植被恢复活动。
第八条治理措施对已经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如筑坝、建堤、排水沟等。
恢复和重建植被,提高土壤稳定性。
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减少对土地的扰动。
第九条监测与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定期进行水土流失状况调查和评估,及时掌握水土流失动态。
第三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十条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要求,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内容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水土流失现状和趋势分析。
水土保持目标和任务。
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
水土保持措施和技术路线。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各市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精神,结合我区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经研究,提出我厅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方案。
具体下放情况如下:一、原应由我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水利部下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设区市项目和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外,其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已由我厅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工作由相应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次下放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请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确保审批质量和效率。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水利厅发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土地开发、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
第四条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现状及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保持目标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方案审批与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违法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因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7•【字号】桂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7日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统筹推进广西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明确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制度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区水土保持率达到84.7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桂水水保〔2008〕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负责。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生产、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出台的目的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14条。
主要内容如下:第1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
第2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机构。
第3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编制条件。
第4条,规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批。
第5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主体。
第6-7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并对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8-9条,规定了方案技术评审和审批时限。
第10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11-12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形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13-14条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是指对土地和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保护和改善土壤质量,保护水资源,避免水土流失和水质恶化。
为了有效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至关重要。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是指对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的办法。
下面将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要求、管理办法和发展前景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应具备一定的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编制人员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了解土地利用规划、水文学、强化水土保持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能够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编制出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
此外,编制资质机构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应有相应的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内容。
首先,对于个人资质认定,可以设立相关的职称评审制度,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认定。
同时,还应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对于机构资质认定,可以制定一定的准入条件,如人员数量、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资质机构具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能力。
此外,还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质机构和编制人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且对其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价。
最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水土保持工作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有关方面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管理,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也是一项有利可图的工作,拥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将面临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是推进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改善土壤质量的必要手段。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
水利部关于印发《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1995]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流域机构:现将《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保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条《资格证书》设甲、乙、丙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第四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心须具有与其承担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和分析技术手段,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和技术规范,并能提供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的一至两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或类似成果。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两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和五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一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要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要点摘要:一、引言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法律依据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操作流程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注意事项六、结论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的技术性评审。
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问题,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生态环境。
一、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我国南部,地理位置独特,气候条件适宜,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
然而,由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导致土地被过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
因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水土保持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2.水土保持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组织管理及技术保障;4.水土保持监测的方案及实施计划;5.其他相关内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操作流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操作流程如下:1.申请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申请;2.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4.专家提出评审意见;5.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局根据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6.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桂水水保〔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保证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条规定,分级受理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审批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
对此前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或按有关规定下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权限分级受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二、弃渣场变更管理自2023年3月1日起,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进行弃渣,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弃渣场位置、因弃渣量增加需新设弃渣场或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并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弃渣。
因弃渣量增加新设弃渣场或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5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还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地质勘探和稳定性复核。
对存在未批先弃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此前已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审批手续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一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4.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水土流失治理,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地、市、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关院校设置水土保持专业和课程,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培训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列为重点防治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种草和治理开发,增加植被,减轻水土流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办法(桂水水保〔2008〕15)第一条为规范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加强土保持方案方案编制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上岗。
本办法只适用于乙级、丙级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申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证书的人员,须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的单位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颁发《合格证书》。
第四条持证上岗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成立考核小组进行。
第五条考核内容。
1、持证上岗人员工作变动情况;2、人员参加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情况;第六条定期考核的程序。
1、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统一安排,每年1~3月为考核时间,逾期不进行考核;2、持证上岗人员应按考核小组提出的要求及本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经所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考核小组审查;3、考核小组考核结束后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由自治区审定。
第七条持证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不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或参加培训不合格;2、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3、作为主要编制人员因方案编制质量差,一年内连续退回重新编写二次以上的;4、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责令限期整改或注销其证书,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第九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证书;第十条本考核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人员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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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桂水水保〔2008〕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确保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自治区统一印制。
第三条《资格证书》设甲、乙、丙三级。
甲级证由水利部统一管理,乙级和丙级证书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乙级和丙级证书的管理。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由自治区及以下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
第二章申请《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其承担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和分析技术手段,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程序批准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中主要勘测、规划、设计、预测和概估算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作;
(二)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三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五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自治区对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自治区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三)具备专职从事水土保持、土木工程、勘测、环境、生态、土壤、造价、概预算等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所必需的专项仪器、设备、计算机绘图等专项设备。
第六条申请丙级《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程序批准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专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中主要勘测、规划、设计、预测和概估算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作;
(二)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自治区对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自治区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三)具备专职从事水土保持、土木工程、勘测、环境、生态、土壤、造价、概预算等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所必需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七条申请乙级或丙级《资格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自治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规定填写《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自治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证书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持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资格证书》的使用规定,按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水土保持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开展
工作;当持证单位的性质、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变化较大时,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自治区负责组织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
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年1~3月为考核时间,逾期不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自治区对考核合格的方案编制单位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予以6个月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编制单位暂停使用其《资格证书》,不得承担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吊销。
第十条方案编制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工作业绩登记表》,报自治区。
方案编制单位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自治区报告,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等发生变化一年内不及时上报的;
(二)编制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编制合同的;
(三)承接项目与《资格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四)方案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被退回重新编写次数达2次的;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工作业绩登记表》的;
(六)没有工作业绩的。
第十二条自治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可以直接吊销《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申请《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领取《资格证书》的;
(二)转借《资格证书》给他人使用的;
(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方案编制工作的;
(四)编制方案质量不符合审查要求,一年中被退回重新编写两次的;
(五)因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不合理,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六)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七)考核年度末持乙级、丙级《资格证书》单位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岗位培训合格证》人员分别不到6个和4个的;
(八)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考核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工作业绩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