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方案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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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方案编制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根据水利部24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侵蚀区进行基建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时,要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核后,计划部门再审批项目。

(4)根据《江西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落实“三同时”制度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保方案编制要求: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2、《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58号)。

水保方案编制收费依据:

根据《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水利部保监[2005]22号)中计列标准(详见下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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