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安全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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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一、本店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营业面积30平方米,店内未摆放和经营易燃易爆商品。

二、本店周边安全条件情况:

1.2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百货商店、银行或储蓄所、火车站、客运站;

2.民宅、日杂、仓买、超市以及有明火的场所50米以外。

三、烟花爆竹经营店必须具有下列安全设施:

1.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出口”、“严禁吸烟”、“严禁撞击”等警示标志;

2.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严格控制最大存放量。专店销售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20箱,专柜销售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10箱,购进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负责配送货。

五、经营店内不得有人员居住,不得设置厨房及其相关设施。

六、经营店内不得从事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

七、建立健全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安全防火制度,并在营业室内悬挂。

八、经营店必须制作烟花爆竹安全常识、事故应急措施

宣传板,并在营业室内悬挂。

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必须在营业室内悬挂。

十、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从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并在营业室内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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