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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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二、验收范围(不含设有该场所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1.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W小于5000 itf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2.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W小于5000 itf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3.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W小于5000 itf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三、申报材料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抽检的检测报告原件);如有装修工程,需提交装修材料的抽样检测报告;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 外墙保温材料的购销合同及国家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6.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8.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施工合同、消防产品购销合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值班记录、竣工图纸,包含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的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电子文件格式为:设计图纸dwf 格式、设计文本doc格式、效果图jp g格式,并在受理时,作为附件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1)和其他建设工程。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济南2019竣备综合验收验收指南

济南2019竣备综合验收验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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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 主流程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房 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验收,供水、节水、中水、排水设施 验收,城区配套项目配条环卫设施验收,供电、燃气热力、 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其中社会投资工业、仓储建筑工程和“拿地即开工, 建成即使用”模式中,不包含消防验收。 备案发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物业核实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建筑节能认可,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建设工程竣工 消防验收备案。 四、办理时限 政府投资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2 个工作日,联合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 12 个工 作日完成; 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5 个工作日,联合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 12 个工 作日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第 15 个工作 日完成。 五、办理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 9 号); 咨询电话:68967402、 68967430。
验收第 10 个工作日完成。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审查要点
材料来源

(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
1
1

在线填写 原件
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1
中介机构
纸质复印件及 原件电子扫描 件
3 经联审通过变更施工图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 项目规划核实证明
市自然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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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消防业务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受理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许可管辖分工(一)市公安消防局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8、省、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9、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厂、变压器总容量1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12、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库房,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关于竣工验收前是否必须要消防验收许可文件

关于竣工验收前是否必须要消防验收许可文件

关于竣工验收前是否必须要消防验收许可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其中必须要消防验收许可文件范围有:《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一、适用范围:涉及内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等;四、受理机构: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决定机构: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建设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

八、禁止性要求: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住宅的建筑活动;(消防法第四条)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完整填写、不得涂改)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施(烟感、喷洒、消防栓、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竣工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地面铺装、天花布置、墙体材质竣工图。

(每张表格对应1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公章)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其中外墙保温材料:需提供建设单位与销售单位签订的合同、外墙保温检测单位抽检报告原件或国检报告复印件。

(本条款复印件需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公章)5、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原件)6、建设单位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中委托书法人签字盖公章)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十、申请接收联系人: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并联审批专区联系电话:65850251办公地址: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3)验收评定(4)拟定消防验收意见(5)技术复核(6)行政审批(7)制作消防验收意见书(8)复验(9)送达(10)建档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关于消防验收与备案

关于消防验收与备案

消防验收(备案)一、关于验收与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规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注意事项1、竣工验收应填写的竣工验收表格2、竣工验收注意事项楼层数、幢数、使用功能、使用性质等是否与审批时保持一致竣工图纸是否与消防审核图纸一致(建筑结构)审核时作出调整的联系单是否具备审核时提出的意见是否落实整改三、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注意事项1、申报时需准备的资料1、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建设单位出具一份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原件盖章报告(报告内容须说明建设工程具体概况);3、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盖章的“消防安全质量监理报告”原件);5、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饰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批复);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内容应含盖所有施工图变更的联系单及消防部门的批复内容,非消防审核申报时的自审专篇,应为竣工验收时的消防设计,以文字形式包括变更联系单的日期、内容,由设计院盖章);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消防电气检测报告、消防产品确认清单盖章原件、消防供水管网能力测试报告、防雷检测报告;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复证明文件;9、消防产品确认清单原件(由厂家或经销商盖章),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须加盖产品生产单位公章);10、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告知单原件及检验报告11、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须提供正本)1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13、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14、竣工图: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2、申报验收后的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负责人是否就位竣工验收的工具是否准备卷尺、手电筒、烟枪等消防设施是否调试准备到位消防控制室、水泵房、风机房等四、消防验收后的工作落实整改制作整改报告。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消防备案、审核、验收手续

消防备案、审核、验收手续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服务指南(试行)【模板】

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服务指南(试行)【模板】

附件1**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服务指南(试行)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三、受理条件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申请消防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申请资料五、工作分工按照《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按照表1进行分工。

表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分工表二次装修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同时包含市级、区级受理范围单体建筑的工程项目的消防验收,按照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分工办理。

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除此以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消防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2024年消防验收流程及资料准备(2篇)

2024年消防验收流程及资料准备(2篇)

2024年消防验收流程及资料准备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其他-02591-0000 标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它建设工程;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受理机构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

五、决定机构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申请人身份证(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一、适用范围:涉及内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等;四、受理机构: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五、决定机构: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住宅的建筑活动;(消防法第四条)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完整填写、不得涂改)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施竣工图和建筑平面竣工图。

(每张表格对应1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公章)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其中外墙保温材料:需提供建设单位与销售单位签订的合同、外墙保温检测单位抽检报告原件或国检报告复印件。

(本条款复印件需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公章)5、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原件)6、建设单位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中委托书法人签字盖公章)十、申请接收联系人: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并联审批专区联系电话:65850251办公地址: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备案(2)受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3)随机抽查(4)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5)确定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结论(6)违法行为处理(7)复查(8)检查(复查)结果公告(9)建档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当场告知是否抽中;十六、结果送达:未抽中项目当场告知,抽中项目检查结果网上公示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建没工程消防验收流程

建没工程消防验收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满足相关法定流程。

一、一般流程要求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

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资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要求同其他相关的规定。

二、验收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2.审查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3)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7)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3.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1)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2)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3)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4)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5)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三、验收评定流程1.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5.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验收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五、申请资料1. 消防验收申请表;(盖章、负责人签字齐全)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章、负责人签字齐全)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注:出图章、审图章、竣工图章齐全,不可有失效章(电子章上两条横杠);按建筑单体分开;各专业要齐全)六、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以下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一般流程:
1. 申请: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如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

2. 受理: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齐全后受理申请。

3.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布局、消防设施、安全疏散、消防水源等方面。

4. 整改:如果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相关部门会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 复验: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复验,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6. 审批:相关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复验结果,对消防验收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7. 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将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消防机构备案。

不同地区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设单位在进行消防验收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服务指南-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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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服务指南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一)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三)许可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上述六类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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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办
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二、验收范围
(不含设有该场所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小于5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小于5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小于5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抽检的检测报告原件);如有装修工程,需提交装修材料的抽样检测报告;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外墙保温材料的购销合同及国家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施工合同、消防产品购销合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值班记录、竣工图纸,包含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的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电子文件格式为:设计图纸dwf格式、设计文本doc格式、效果图jp g格式,并在受理时,作为附件录入消防监督信息系统。


四、审批流程
受理→现场检查→审批发文。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现场验收,对现场不具备验收条件或有违法行为的将作退件或出具不合格意见处理,原则上短期内< 10个工作日>不再重复受理)。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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