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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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6]40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9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6]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或当地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杂志、广播、电视等权威性媒体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条镇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