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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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2001年9月4日发布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按辖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建立敬老爱老基金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和海外捐助,用于敬老爱老事业。
二、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所在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救济款,或由老年福利院集中供养;在农村的,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合同供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开发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鼓励村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设施。
三、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域、滩涂、荒山、草场、废弃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保障;有条件的村(居)可安排部分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一定报酬,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有条件的村(居)可逐步实行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已开展社区服务的区域,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对重点人群实行专档管理,开展上门服务;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五、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收费公园免购门票;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的老
年人免费。
六、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就诊费;
(二)独立居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进出刘公岛船票享受半价优惠。
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半价乘车证,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乘车证,持乘车证免费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
八、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候车(船、飞机)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必须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
九、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每5万平方米,室外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2001年9月4日发布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按辖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建立敬老爱老基金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和海外捐助,用于敬老爱老事业。
二、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所在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救济款,或由老年福利院集中供养;在农村的,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合同供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开发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鼓励村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设施。
三、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本
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域、滩涂、荒山、草场、废弃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保障;有条件的村(居)可安排部分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一定报酬,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有条件的村(居)可逐步实行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已开展社区服务的区域,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对重点人群实行专档管理,开展上门服务;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五、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收费公园免购门票;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
六、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就诊费;
(二)独立居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进出刘公岛船票享受半价优惠。
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半价乘车证,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乘车证,持乘车证免费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
八、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候车(船、飞机)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必须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
九、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每5万平方米,室外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2001年9月4日发布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按辖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建立敬老爱老基金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和海外捐助,用于敬老爱老事业。
二、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所在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救济款,或由老年福利院集中供养;在农村的,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合同供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开发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鼓励村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设施。
三、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域、滩涂、荒山、草场、废弃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保障;有条件的村(居)可安排部分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一定报酬,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有条件的村(居)可逐步实行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已开展社区服务的区域,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对重点人群实行专档管理,开展上门服务;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五、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收费公园免购门票;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
六、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就诊费;
(二)独立居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进出刘公岛船票享受半价优惠。
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半价乘车证,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乘车证,持乘车证免费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
八、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候车
(船、飞机)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必须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
九、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每5万平方米,室外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对2001年9月4日发布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按辖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建立敬老爱老基金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和海外捐助,用于敬老爱老事业。
二、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在城市的,由所在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放救济款,或由老年福利院集中供养;在农村的,由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合同供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市区(开发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鼓励村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设施。
三、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域、滩涂、荒山、草场、废弃地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保障;有条件的村(居)可安排部分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一定报酬,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有条件的村(居)可逐步实行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已开展社区服务的区域,应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对重点人群实行专档管理,开展上门服务;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五、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收费公园免购
门票;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
六、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就诊费;
(二)独立居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进出刘公岛船票享受半价优惠。
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半价乘车证,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乘车证,持乘车证免费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
八、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候车(船、飞机)室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必须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
九、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每5万平方米,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