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2011年度继续教育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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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会计人员: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原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移交深圳市会计学会。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持有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三、继续教育形式从2014年起,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采取单位组织和个人自主学习的形式,会计人员每年取得不少于24学分(每学时折算1学分),即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依据市场配置继续教育资源的原则,各单位应当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单位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责任主体。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和本系统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单位应当遵循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网络化培训或面授培训。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中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中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中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深府[1997]287号•【施行日期】1997.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287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教育重点是学习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有关的公修课程、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及对口的专业技术更新知识课程。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向本单位提出学习要求。

经批准在脱产学习期间,与在职工作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待遇;经批准外派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所需学费、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完成学习任务,用学到的知识和技术为本单位服务;双方可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合同。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在同一资历期内,除参加本专业的更新知识课程外,还应参加公修课程及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应达到如下要求:(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本学科的最新信息和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科技发展前沿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决策能力和处理重大、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深人社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27号)各有关单位:当前,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已接近110万人,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学习内容和学时要求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2天或12学时。

(一)2012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由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安排,2012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建设文化强省、加快社会建设、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3个专题,省厅安排编写的《广东文化强省建设》、《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为参考学习资料。

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举办或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首批机构名单见附件)举办的公需科目培训班学习,也可选择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提供的远程教育平台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财会[2008]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4.08【实施日期】2008.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会〔2008〕22号)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工作开展顺利。

但是,各区财政局为会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许可后办理调动、注册和变更时,出现了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地会计人员调入我市,必须取得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的证明方可调入。

二、深圳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可调出外地,但在继续教育栏中必须注明是否参加过继续教育。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变更姓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1份,务必填明变更原因和内容,并签字承诺真实性)。

2.公安部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经办人核对考试相片和证件相片,查询更改前的姓名有无申领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随机面试变更申请人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6.经办人核对无误后报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上传到会计管理系统至市局批准后变更。

7.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变更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1]10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7.06【实施日期】2011.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0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2011年我市教师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其他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9月30日。

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9月15日。

上述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http:///rsj/szsrzhsbj/bsdt/dwbs/zyjszg/zjzhb/)。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

下列人员和专业资格评审申报政策调整如下:1、为探索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今年在南山区试点设置我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南山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1]10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7.08【实施日期】2011.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为落实中组部、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7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相关文件(见附件1)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时和内容要求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应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201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仍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安排,今年公需科目学习主题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学习低碳经济、自主创新和现代产业知识等内容;目前,我市各相关承办机构(名单见附件2)已安排上述课程。

有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联系施教机构参加培训服务。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省《条例》规定,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由省直有关行政部门或全省性行业组织制定发布。

上述部门或行业组织未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内各承办机构、境内高校深圳研究院等主体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相关通知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jxjy/tzgg/t20110608_127001.htm)、培训班或参加网络学习、远程教育,完成培训任务后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计算学时,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二)知识点新、视角独特、涵盖热点。如新公布的企业内部控制、新版医院会计和财务制度。
(三)面向基层、学以致用、操作性强。如税收实务操作指南、企业融资实务与案例。
(四)注重实用、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如深圳地方政策法规等。
教材按行业划分编写为《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企业及其他行业》、《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行政事业单位》、《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金融企业》共三本教材。
第二部分:企业会计准则难点精讲及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颁布,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首先实行,其间进行了完善和修改。本书以财政部《讲解》的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解析、例证,以帮助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点,深刻领会准则精髓。
第三部分:税收实务操作指南。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开始实行,2009年1月1日增值税开始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本书阐述了我国自200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制度的主要变革,对税收实务操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操作办法进行了解读。
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重要提示:
1、所有参加继续教育学员,必须先在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否则将无法登陆学习。立刻进行信息采集>>
2、学员如在10-11年之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必须补学完以前的年度的课程,才能学习10-11年度课程。
3、未购买学习卡的学员可以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一、缴费购卡
在当地会计管理部门购买学习卡,费用为17元。(网上支付学员可跳过这一步)
二、学员登陆
步骤1、进入深圳继续教育首页(/shenzhen/)
步骤2、输入"身份证号"、"姓名"进行登录。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深财法[2010]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深财会[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财会〔2011〕3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我们制定了《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见附件)。

该方案确定2011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采取网络教育的方式,以参加24小时网络学习为目标进行。

现将《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网络教学机构及网络学习方式、方法等在政府采购招标完成后另行发文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根据《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市将于今年开展两年一次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为了加强服务、完善管理,2011年会计继续教育以参加学习24小时为目标,采取网络教育的方式,督促会计人员自觉学习提高水平。

拟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市财政委成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由乔家华主任任组长,温焕强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代金涛、赖淑藕、赵忠良、孟晓、荣光新、成放晴、段传尧、林庆雄、胡玉芳、方志民、王继良、何少驹、罗丽娟、邱进军、程新、文政、卢李广、吴伟军、刘柏稻、杨艳、麦耀明、张秋娴、黄泽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主要成员为会计处人员和各区财政局会计科长,包括:麦文辉、赵天一、倪晓芳、张章、黄宝玲、钟洪亮、张学文、李劲章、廖志超、孙伟平,负责日常工作。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深财会[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深财会〔2009〕3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市将于今年开展两年一次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这次继续教育分行业分层次进行,培训内容以新出台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为主,辅以近两年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制度。

旨对全市会计人员实现全面的知识更新,配合财政部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加大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调控力度,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快会计改革步伐和会计队伍建设。

培训对象为持有深圳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工作分行业、分层次、分阶段进行,行业分为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企业及其他行业,层次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统一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另行发文通知),初、中级会计人员按属地和行业分别参加区财政部门或系统组二、分阶段发布文件我们将依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之前,制定文件《关于开展2009年度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关于开展2009年度深圳市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关于开展2009年度深圳市金融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我市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培训内容和形式、考核与检查作出规定,以保证继续教育工作顺利施行。

此外,我们已经出台《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可在我局网站查询),将会计人员的奖惩、教育、职业道德情况记录在案,并在网上公布,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三、考核登记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谁考核、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管理的考核点和考核对象实行全程跟踪负责。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单位: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教育培训工作文件精神,2011年,我市继续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在岗专(兼)职统计从业人员。

重点是2009年及以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未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

其他有志于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可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可在以下四种培训课程中选择一项作为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一)新《统计法》解读。

(二)《统计实务与方法》。

(三)《Excel与统计》。

(四)初级调查分析师课程,包括:《调查报告写作》、《调查分析基本技能》、《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第四项为《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培训课程。

三门课程考试均合格者,可申请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颁发的《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

三、培训方式和结业考试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为开卷笔试。

按省统计局下发的试题和要求组织考试,结业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将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一登记在《统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内。

四、培训时间培训时间:2011年5月-6月。

五、报名培训(一)报名时间:从即日起开始报名,2011年6月6日截止。

为了便于学员报名培训,提高工作效率,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学员登录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深圳分院网站()进行报名培训。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深财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1〕12号)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的规定,我委决定开展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促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

通过查处违规问题,教育和警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不断提高全行业的风险意识。

二、检查对象全市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三、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2010年1月1日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种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会计信息等方面。

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据质量控制准则建立控制政策与程序,设计是否适当,是否得到执行,运行是否有效;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具体审计业务过程中是否遵循执业准则,包括重要程序是否实施及实施是否到位,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分为自查、巡查和重点检查三种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组织专人进行自查,整理好业务档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资料,并向我委提交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的做法、工作成效、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和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

深圳市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考试院•【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深人考函[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深人考函〔2010〕4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56号)及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0〕64号)。

2011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定于2011年3月26日举行。

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完成下述整个报名流程。

不采取考前现场交表、交费和报名确认方式。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月4日10:00至2011年1月21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

自2011年1月21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流程: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点击“网上报名(http:///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网上支付一经确认支付成功即完成报名确认。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12日深人发[1997]69号)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区人事局、职管办、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深财会[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深财会〔2001〕27号)《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和市法制局审查,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部规定,全国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将会计证转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根据我市情况,我市的清理换证工作确定在2004年进行。

为此,在换证以前,我市仍然继续使用会计证。

二、鉴于各省市清理换证时间不同,在2004年底之前,会计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同时存在,为此,对深圳市外的会计人员来深圳工作需申领会计证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经注册后可在我市使用;(二)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证,因工作调动来深圳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深圳市、区人事局或劳动局的调令,会计证档案等材料,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换发深圳市会计证:(三)对持深圳市外的会计证,不属第二种情况者,须参加深圳市组织的会计证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深圳市会计证。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凡在深圳市设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本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市、区财政部门依据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以及受表彰奖励或违法、违纪情况,按照《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见附件)对每一位会计人员进行记分,并及时根据分数变化情况提供上网查询和定期更新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办法
2.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
第十条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定期考核程序:
财政部门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日常登记、继续教育考核登记等定期活动,对在会计人员的表彰活动、会计执法检查以及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工作中获得的会计人员信息据实记入诚信教育档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在工商、税务检查、审计、金融监管等工作中获得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诚信教育档案情况,及时进行核实记分。
3.廉洁自律。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按法律、法规自我约束自己的言行。
4.客观公正。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处理会计业务事项。
5.坚持准则。在处理会计业务事项过程中,严格按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6.提高技能。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二条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工作。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
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补充通

各有关人员:
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会办[2010]18号)精神,为了完善会计人员信息,我市要求所有会计从业人员都必须在“深圳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网站(http://)”进行信息填报,否则不予办理会计业务。

在对现有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的同时,为了防止遗漏新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我们要求:所有新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包括考试合格后申领和外地调入)的人员必须先进行信息采集,采集后方可到各区财政局办理新证。

具体流程为:先登录“深圳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网站(http:
//)”点击“【登记个人基本资料】”进行无证人员信息采集;再打印并携带《信息采集表》到各区财政局窗口正常办理新证业务。

否则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深财会[2005]5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5.07.07【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7日深财会[2005]54号)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印发我局制定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规定,原会计证需转换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我市换证工作正在进行,凡持有《深圳市会计证》或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需按要求重新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2005年3月1日之前在深圳市取得且尚未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时仍需提供会计电算化证书。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中提及的申请材料均不包括外地财政部门发放的考试合格证书或证明,但2005年3月1日前持有外地会计电算化证书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后,在我市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区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技工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我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抢抓机遇,快速发展,着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的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及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经申报、推荐、评选和公示,现决定授予深圳技师学院(深圳高级技工学校)等29个单位为“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办学单位”,深圳市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等3个单位为“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鉴定所”,于建武等5人为“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校长(主任)”,沈丽等45人为“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教师”,郭杰等6人为“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班主任”,张海涛等17人为“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温立全等10人“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考评员”,李莉娜等10人为“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考务员”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

全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全体从业人员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1]12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8.21【实施日期】2011.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29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庆祝教师节,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投身技工教育培训事业,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深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教师节期间表彰奖励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项目及数额评选表彰2011年度“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办学单位”30家、“深圳市先进职业技能鉴定所”3家、“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校长”5名、“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教师”45名、“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班主任”5名、“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15名、“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评员”10名、“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优秀考务员”10名。

二、评选范围“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办学单位”参评对象为深圳市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深圳市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所”参评对象为深圳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校长”参评对象为技工学校校长、职业培训中心主任;“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教师”参评对象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专任教师;“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优秀班主任”参评对象为技工学校专任班主任(全日制教育);“深圳市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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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2011年度继续教育通告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财会﹝2011﹞30号)文件的精神,为做好2011年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由培训考试转变为网络自主学习,以参加24小时网络学习为目标,力争形成规范、简捷、方便、低成本、高效率的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二、经过严格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目前我市网络学习机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网络学习供应商选定为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奥在线),现正在选择、录制相关学习课程,建设学习网站,编辑有关制度书籍。

网络学习的各项筹备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中。

三、根据目前的进展情况,全市2011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上网学习期限初步定为2011年9月初-2012年4月底,每人每月平均学习3个小时。

四、2011年度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每人只需通过购买网络学习卡或网银支付的方式交纳17元便可登录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网上累计学习满24小时即为2011年度继续教育合格。

五、近来接到群众举报,有少数不良中介机构,散布虚假信息,声称能代替会计人员完成网上继续教育,高价收集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中牟利。

我市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改革,是为会计人员学习提供优质服务、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法和内容、减轻会计人员学习成本的重要举措。

请广大会计人员提高警惕,任何社会机构和个人高价收集会计证代替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做法是违法的,大家不要轻信虚假信息,并相互转告。

自己上网认真学习,自觉更新知识,提高水平,做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

特此通告。

深圳市会计学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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