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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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豫工信煤安〔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信煤安〔2021〕70号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现将《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21日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5月17日全省安全生产分析调度会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统筹煤炭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聚焦专项整治内容,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8月底。

三、整治对象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四、整治内容(一)“一通三防”方面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2.是否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发生瓦斯超限是否立即停产撤人,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

3.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过程管控,是否存在以顺层抽采代替穿层抽采、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是否存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是否存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推荐)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推荐)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推荐)第一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推荐)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豫工信〔2010〕29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为切实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规范煤炭生产许可审批有关事项,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申报条件全省境内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3.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防尘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4.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7.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8.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9.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10.有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11.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或延期、变更、遗失补办、吊(注)销,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办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复印件;2.有省级或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矿井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3.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通过省辖市及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竣工验收文件;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公章);5.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有所在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的申请文件;7.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8.有符合规定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9.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0.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11.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复印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豫政[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准入第三条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煤炭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铁路运输方式)、零售(公路运输方式)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条件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发展、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七条设立煤炭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四)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的条件,年铁路发运煤炭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装卸、加工等设施,铁路货位数不少于15个;(六)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或有委托的相关证明;(七)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三)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和办公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年经营煤炭能力达到2万吨以上;(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或有委托的相关证明;(五)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豫工信联煤安〔2019〕229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企业:按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4号)、《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9〕2号)要求,为保障今冬明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监局决定即日起至2020年3月中旬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紧紧围绕今冬明春特别是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稳定,聚焦综合整治内容、聚焦重点整治内容、聚焦事故警示教育,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监察责任落实,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综合整治内容一是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

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煤矿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

二是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

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盲目追求生产和利润指标。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构实施行业领导.第六条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举办单位,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八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4•【字号】豫政〔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

矿业作为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矿山布局、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政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推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现就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开发空间布局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和产业政策,切实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优化矿业格局,统筹开发保护,从空间和源头上管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严格执行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合理布局。

确定一批重要矿产的勘查开发基地,划定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重点矿区和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

细化矿业权区划设置,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矿区实行差别化管理,合理设置矿业权区划后向社会投放。

推动钨钼、稀有稀散金属、石墨和高纯石英等矿产资源与高新技术产业双向对接,拉长矿产资源加工产业链。

持续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解决因矿山小、散、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统筹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严格保护自然环境,切实保障矿业经济发展。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煤炭行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煤炭行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煤炭行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豫工信煤[2013]220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煤炭行业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工信煤〔2013〕220号)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各煤炭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煤炭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更新理念,严格标准,落实责任,务实重干,促进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为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依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2013年全省煤炭行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29日2013年全省煤炭行业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关煤矿行业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安全生产、强基固本、协同创新、科学发展的方针,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灾害防治为重点,坚持推广先进技术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相结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煤炭市场秩序,加强“双基建设”,开展争先创优,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实现“一低”、“两稳”、“三高”:“一低”: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杜绝重特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两稳”:一是稳定煤炭生产和供应,原煤产量保持在2亿吨左右;二是稳定煤矿职工队伍,提高职工技能水平。

“三高”:一是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55%,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80%;二是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水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利用率到60%以上;三是提高原煤开采工效和职工收入水平,省骨干煤矿原煤工效达到4.5吨/工以上。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工信煤[2014]1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4.02.21
【实施日期】2014.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工信煤〔2014〕115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国投河南分公司:
2013年国家发改委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包括煤炭生产许可制度,同时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做好新形势下煤炭生产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
知》(发改运行〔201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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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豫工信联煤安〔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企业:现将《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11月23日河南省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6〕23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炭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推动企业组织机构保障责任、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六项”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豫工信明电〔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豫工信明电〔2020〕5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20〕11号)有关精神,为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安全责任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加强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督促地方强化复工复产中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落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地、各煤炭企业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突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科学防范风险,排查治理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

二、汲取事故教训,确保安全生产各地、各煤炭企业要深刻吸取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龙堌煤矿“2·22”冲击地压事故、山西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2·23”顶板事故、云南曲靖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树根田煤矿“2·29”顶板事故以及信阳市平桥区氟鑫二矿“3·13”透水事故教训,层层压实安全责任,认真举一反三,强化管控措施,严密防控风险,坚决整治隐患,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抓实抓严抓细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人员学抓强题库及答案

安全管理人员学抓强题库及答案

安全管理人员学、抓、强选择题安全管理人员题库说明:1、本题库的题型分填空题(143题)、选择题(177题)、判断题(244题)和简答题(95题)四个题型,总共659题。

2、每个题型内容分为七个部分:⑴法律法规部分(含《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⑵《煤矿安全规程》部分(含《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⑶《煤矿防治水细则》部分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部分⑸《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部分、⑹两个标准部分(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技术规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⑺三个文件部分(含《河南省安全风险管理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法律法规部分1、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CA、思想上B、组织上C、制度上D、认识上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CA、决策机构B、主要负责人C、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D、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A、50人B、100人C、200人D、300人4、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A、5年之内B、10年之内C、终身D、视具体表现而定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豫工信联[2011]2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日期】2011.01.25【实施日期】2011.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意见(豫工信联〔2011〕27号)各产煤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属骨干煤业集团公司、神火集团、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并同级工会:为了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按照扩大工作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以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强化广大职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为主线,以生产矿井特别是我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突出推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机制建设,夯实工会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基础,加大工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力度,全面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稳定好转。

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组织网络体系2.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要在省骨干煤业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矿、处)工会逐级成立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委员会(简称群监会)和女职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简称协管会),区队(车间、段)工会必须设立群监会或群监分会。

各级群监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群监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群众安全工作的工会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一线群监员担任。

各级协管会由工会、行政、家属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协管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分管的副主席或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河南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河南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河南省煤炭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专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0.08.11
•【字号】豫工信[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河南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专家库的通知
(豫工信〔2010〕30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和利用专家库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河南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

专家库分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和其他四种专业类别,共计79人。

现将专家库名单通知如下:
陈党义沈天良吴晓薇逯军孔令辉茹纯洁程乐金孟召明姜光杰张太平王卫东马春明朱俊平王秀湘朱保华谢贵成张云霞张东川邢义帮李振江姜建周董心恒白遂宾张文堂郭立河胡义金张文杰张景明曹小桃艾胜利唐庆太刘密生崔合魁梁勇刘培刚王建中陈灿亭付运林雷光远刘秀玲赵逢进秦英陈付赵省德李文生张建国黄明刚张永和黄春旭赵立新张家勋杨明亮刘志刚吴新群樊新建李郑营吴国强徐明生文金友习明修刘万敏孔伟杰陈清
敏贾六亿洪源陈志刚赵春孝李晓辉夏永怀张德平薛淑丽贾永先向阳李明刘兴彦张耀飞徐继民苏永民曹晓莉
专家库成员由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工作,主要从事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审核认证、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巡查、省煤炭行业优质工程评审、部优工程暨“太阳杯”工程初审及复查等活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煤[2013]343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煤[2013]343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煤〔2013〕343号)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高效建设,科学组织施工,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煤炭行业管理现状,特制定《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3日河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高效建设、科学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成后,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完成及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凭验收批复文件煤矿企业及时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豫工信联煤安〔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豫工信联煤安〔2020〕65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炭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完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河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马向阳陈先哲*************(兼传真)电子邮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7月9日河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在门户网站公示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信息和鉴定结果,鉴定违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煤炭经营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煤炭经营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煤炭经营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工信煤[2011]75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煤炭经营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豫工信煤〔2011〕7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掌握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现状,根据《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豫工信〔2010〕118号)规定,省厅将对 2011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检查范围在本省境内2010年度已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2011年度已到期延续和新办理的所有批发、零售和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均参加本次的全面检查。

二、全面检查内容(一)是否继续具备《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取得煤炭经营资格依法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是否继续有效或发生变化。

(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三)年度煤炭经营量是否达到基本经营规模要求(批发企业10万吨、零售企业2万吨)。

(四)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五)有无超出批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是否接受煤炭经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八)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工信[2010]57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工信[2010]57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工信〔2010〕57号)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神火集团:现将《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技术改造主要是指生产矿井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必要的设备更新、完善安全生产系统、改革采煤工艺和方法,使煤矿生产能力有所提高或者生产系统更加优化等一系列基本建设活动。

主要包括:改建、扩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

第四条煤矿技术改造应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五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设计审查第六条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1、煤矿必须是“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齐全,或符合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2、有经批准的资源核查报告或煤矿生产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3、必须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省煤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工信煤安〔2020〕57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省煤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工信煤安〔2020〕57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工信煤安〔2020〕57号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按照《河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和《2020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5月6日-6月12日,对全省煤矿开展了“一通三防”专项监督检查,共抽查了郑煤集团裴沟煤矿等10处矿井,查出各类问题隐患227条,提出工作建议21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问题(一)通风管理方面。

一是部分矿井通风线路设置不合理。

河南能源焦煤公司宝雨山矿13准备采区内外水仓掘进工作面共用回风通道,水仓配电点硐室距离较长,通风不合理;河南能源义煤公司新义矿11090综采工作面切顶留巷向中间底板巷通风孔较小,且供风路线受采空区影响。

二是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

郑煤集团超化矿22071上外联巷密闭墙密闭不严,有漏气现象;平煤神马集团六矿戊8-32020机巷高抽巷风筒邻近风机处有2处较大破口。

三是巷道失修影响通风。

郑煤集团裴沟矿31091综采工作面下顺槽、郑煤集团超化矿22071综采工作面下付巷、平煤神马集团六矿一部乘人装置巷、河南能源焦煤公司宝雨山矿1702下顺槽掘进工作面均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

四是矿井测风工作存在漏洞。

河南能源永煤公司主焦矿5月份风量分配计划未按企业风量计算办法执行;河南能源义煤公司新义矿11090综采工作面进风量与回风量相差128m3/min。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目标控制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目标控制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目标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豫发改能源〔2016〕1136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目标控制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有效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加强我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目标控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结合我省煤炭消费实际,现就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目标控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精神,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能源结构调整,加大清洁能源供应,推动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目标控制,推进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和总量,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省空气质量改善和建设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2.42亿吨,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77.7%。

依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衔接指标,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6亿吨,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降低到70%以下,年均增速控制在1.27%。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煤炭消费总量年均增速控制目标原则上不超过全省平均增速,年度控制总量目标由各地结合当年实际制定。

二、工作重点(一)优化发展燃煤火电。

对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综合利用等燃煤发电项目外,从严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严格新建燃煤机组能耗标准,全部新建燃煤火电项目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285克/千瓦时,其中对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10克/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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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豫工信〔2010〕29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为切实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规范煤炭生产许可审批有关事项,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申报条件全省境内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3.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防尘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4.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7.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8.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9.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10.有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11.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或延期、变更、遗失补办、吊(注)销,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办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复印件;2.有省级或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矿井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3.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通过省辖市及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竣工验收文件;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公章);5.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有所在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的申请文件;7.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8.有符合规定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9.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0.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11.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复印件。

(二)延续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有经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4.有所在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的申请文件;5.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6.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有经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4.有变更(包括隶属关系、矿井名称、生产系统、井口坐标、开采范围、开采煤层等)相应的批准文件。

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5.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6.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四)遗失补办1.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2.有在省辖市及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五)吊(注)销矿井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办理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⑵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⑶编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⑷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⑸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吊(注)销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⑹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1.矿井应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据实填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

2.各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接到矿井申请后,应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

现场查勘核实,需出具现场查勘报告。

合格后,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以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申报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并注明接收时间、审理时限。

(三)审查时限审查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和审核标准完成资料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提交省厅煤炭生产许可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在省厅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同意颁发或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发证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同时将文件和资料退回。

凡新投产的国有煤矿(含国有整合的煤矿)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时,由省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现场验收意见落实整改,并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复验后将整改结果报省厅备案。

乡镇煤矿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凡没有经过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现场验收的矿井,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年检(一)年检范围凡在全省境内合法持有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煤矿。

(二)年检组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一组织和部署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并直接负责全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属生产矿井的年检。

并对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年检情况进行抽检。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辖区各类煤矿(井)的年检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将年检结果正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分煤矿自检、初检和年检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煤矿企业自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6月10-30日,各煤矿企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逐项自查,如实填写《煤矿生产矿井年检表》,并写出煤矿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自查报告和年检表分别报送各骨干煤炭企业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主管部门初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31日,各骨干煤炭企业及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报送的自检报告和年检表,负责审查核实并写出初检报告,对初检合格的煤矿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对初检不合格的煤矿,责其限期整改。

各骨干煤炭企业及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抽查面不少于50%,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抽查面不少于40%。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检的资料审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颁证机关年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20日,省厅接到各骨干煤炭企业报送的所属煤矿(井)初检报告、年检表以及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组织年检,省厅年检的资料审查面为100%。

(四)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合格经过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井),确定为合格煤矿(井)。

2、基本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⑴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经济类型、矿长、矿区范围、矿井设计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⑵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⑶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及总工程师的;⑷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⑸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⑹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⑻《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讯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⑼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煤矿,煤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立即整改,达到合格标准;3、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种证件不全的;⑵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⑶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⑷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⑸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⑺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⑻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⑼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⑾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⑿自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⒀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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