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须知】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每日谈006】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如何举证?
【劳动关系每日谈006】劳动争议处理中如何举证?“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是如此,争议双方当事人谁的证据更充分则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更占优势。
对企业HR来讲,防火永远比灭火更重要,平时工作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管理,并掌握基本的举证技巧。
一、证据的种类与提交什么是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施资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将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离职申请、解聘通知单等。
2、物证:是以物品本身所存在的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被员工损坏的办公设备。
3、视听资料:在当今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里,视听资料被广泛应用,主要是指录音、录像所反映的音响、图像等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
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否则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数是当事人的同事出具证言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所作出的关于案件实施情况的描述。
劳动争议案件中,针对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有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庭审笔录等。
当事人的每一句发言都会写入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如果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补正。
6、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事项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例如:针对文书的司法鉴定有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和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等。
7、勘验笔录: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这类证据较少。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7种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原则劳动者与⽤⼈单位因劳动合同等发⽣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的主张,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就和⼤家⼀起去了解有关这⽅⾯的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般适⽤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
⽬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适⽤的举证责任原则⼤致有两种意见:⼀是⼀律适⽤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当事⼈负举证责任;⼆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双⽅由平等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履⾏劳动合同争议,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由双⽅⾪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的争议,应适⽤“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原则为:1,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倒置(指在劳动者不能举证的情况下,由⽤⼈单位举证证明相关事实)理解: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运⽤⾃⼰的劳动能⼒,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单位之间所产⽣的社会关系。
这是⼀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两个特征:⼀是参与劳动关系的双⽅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单位;⼆是劳动关系除了⼀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还具有⾪属性、财产性、⼈⾝依附性的特征。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如果⼀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特别是劳动者⼀⽅适⽤“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额。
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表明,⼤量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争议中,要劳动者负举证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因此,要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
对因履⾏劳动合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是⼀种平等主体关系之间的争议,应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申诉⽅负举证责任;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发⽣的争议,这是⼀种⾪属关系的争议,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样,对因⽤⼈单位拖⽋职⼯⼯资、拖⽋职⼯福利待遇、拒为职⼯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品等发⽣的争议,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试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二、 劳动 争议举 证责 任
( ) 一 劳动争 议举证 责任 概述 举 证责 任 一词 首先 由行政 诉 讼法 引入法 律之 中。 举证 责任 是 法律 假 定的 一种 后果 , 承担 举 证责 任 的 当事人应 当举 出证据 证 明 自己陈 述 的 即 事实是 真 实的 , 自己的主 张是 成 立的 , 则将承 担主 张不 被认可的 不利 法 否 律后 果 , 即如 果 举 证不 能 则很 可 能导 致 败 诉。劳动 争议 案件 中的举 证 也 责任指 当事人在 的 案件 处 理 中, 自己提 出 的主 张 提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的 对 义务。 它包 括 两个 方面 的内容 : 是 举证 责任 的承 担者 , 一 即由谁 提供 证 据
之 规 定, 裁定 不予执 行 :( 裁决 的事 项 不属于劳 动争议 仲裁范 围 , 一) 或者 劳 动 争议仲裁 机 构无 权仲裁 的 ;( ) 二 适用 法律确 有错 误的 ;( ) 三 仲裁 员 仲裁 该 案时 , 有徇 私 舞弊 、 法 裁决 行 为的 ,( ) 民法 院 认 定执 行 该 枉 四 人 劳动 争议仲 裁 裁决 违 背社 会公共 利益 的 。 民法院 在 不予执 行 的裁 定 书 人 中, 当告知 当事人在 收 到裁 定书 之次 日起 三十 日内 , 应 可以 就该 劳 动争议 事项 向人 民法院 起诉 。 此 条规 定了向人 民法院 申请裁 定不予 执行 劳动 争 ”
( 下简称 “ 司法解 释 ( 》” 第十三 条规定 :“ 以 Ⅸ 一) 因用人 单位作 出的开 除、 名、 除 辞退 、 除 劳动 合 同、 少 劳动 报 酬 、 算劳 动者 工作 年 限等 解 减 计 决 定而 发生 的 劳动 争议 , 人单位 负举 证责 任 。 用 ”现实 中用人单 位处 于支 配 地位 , 如果 用人 单位不提 供 各种 发放 记录 、 核记录 及管 理记 录等 , 考 劳 动 者 是无 法举 证证 明的 。《 司法 解释 ( ) 一 》第 二十一 条规 定 :“ 当事人 申 请 人 民法院 执 行劳 动 争议仲 裁 机构 作 出的发 生法 律效 力 的裁决 书 、 调解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是工作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关系类型,一般进行劳动员工与单位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确定劳动关系。
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情况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要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进行明确,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因此劳动合同法首先要研究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推荐】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推荐】在民事纠纷案件中, 不管是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案件, 案件当事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就劳动争议来说,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来说, 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交哪些证据资料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 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说明, 希望下文内容能够帮到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中, 举证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 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 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 所以,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提供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即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则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中进行了明确,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 应当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 即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即可完成举证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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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公司在法律上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几点:
1. 合同纠纷,当公司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合同的
履行情况、交易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
2. 产品责任纠纷,如果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
或财产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举证
责任以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公司已尽到了产品安全监管的
义务。
3. 劳动纠纷,在劳动关系中,如员工提出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
诉求,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如
证明解雇员工的合法性、支付工资的合法性等。
4. 知识产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公司可能需要承担
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对知识产权享有合法权利,或证明其使用的知
识产权并未侵犯他人权利。
5. 环境污染责任,当公司涉及环境污染案件时,可能需要承担
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对环境保护的合规性,或证明自己并非污染源。
在以上情况下,公司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并提供证据以支持
自己的主张,以满足法院或相关机构的举证要求。
同时,公司也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确保举证工作的顺
利进行。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对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于各类雇佣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款,因此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灵活的。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雇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常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违反了解雇程序,他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比如面谈记录、解雇通知书等。
2. 法律依据除了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当事人还应该提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等,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这些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举证难易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具有利益争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则较低。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导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
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约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
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二、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1. 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务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即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资支付等事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三、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1. 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材料可以是社保缴存记录、入职通知、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2. 劳务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与原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并诉请劳务费的,应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 假期及待遇类争议的举证责任(1)关于年休假纠纷的,由员工举证证明工作年限;由企业举证证明员工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或者企业通知休年休假,员工不同意休假的书面材料。
(2)关于婚假、丧假、事假、病假纠纷的,原则上由员工一方举证证明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四、结论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对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务合同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发生冲突的一种形式,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和标准。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关键的一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文将探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的问题。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在原则上属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具体到劳动争议中,就是由雇主或员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主张权利,需举证证明在雇主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未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3.双方需各自举证证明有些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原因既与雇主有关,也与员工有关,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比如,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就需要双方都提供证据。
4.司法机关补充举证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补充证据。
比如,法院需要调查员工的工作情况以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当前,我国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加强证据保全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如果证据遭到破坏或灭失,可能会导致劳动争议无法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因此,应建立健全证据保全制度,包括加强证据记录、明确证据保全的方式和程序等。
2.明确举证责任的具体细节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存在很多细节问题。
比如,劳动者要求加班费时,如何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当事人举证是否可以使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对于这些具体问题,应该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浅谈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摘要: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1],若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据或这当事人提出的中举不足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将没有办法获得法律的相关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辩;2008年1月施行后,基于该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也迅猛增加并表现出了一些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案情也愈加繁复,《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已经显露出诸多不完备之处。
尤其是当人们普遍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强弱地位的不对等达成共识时,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地位,特别是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争议;举证;分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劳动纠纷的发生颇为频繁。
在我国,举证责任一词首先由行政诉讼法引入法律之中。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设的一种结果,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提出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人大多为劳动者,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使处分权的范围内,劳动者也就成为当然的举证主体,其有责任全力收集证据,以避免败诉风险。
但劳动者却无法逾越因自身系劳动关系从属地位而不能取得在用人单位控制下的证据材料之客观现实,通常无奈地处于无证据状态,由此产生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担之问题。
[2]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的分配规则。
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We end all together, and then start over.(页眉可删)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劳动法》第六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
它首先明确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就特定证据提供责任的强制分配原则。
为了更好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要求某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也即证明对方导致了纠纷发生的证据举证,不同的案件的有举证责任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类(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4](二)刑事案件举证责任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规定
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约关系解除,属于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是劳动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是指当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要求时,需要提供合法、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解除的事实。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如下:1. 解除事实的证明:劳动合同一方需要提供实际的解除事实证据,例如解除通知书、解除协议、解除合同等,以确凿地证明解除事实的存在。
2. 解除事由的证明:劳动合同一方需要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除事由证明,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3. 法定解除事由的证明: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被法定解除,这需要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据。
其次,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纠纷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解除方承担。
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规定如下:1. 解雇方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为解雇方,在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中通常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解除事实和解除事由。
2. 被解雇方举证责任:被解雇方即劳动者,在纠纷中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与解雇事实和解雇事由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应遵循事实认定和法定推定的原则。
即在劳动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由此认定解除事实和解除事由,并最终确定相关的劳动纠纷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要求包括解除事实和解除事由的证明,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通常由解雇方承担,被解雇方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谈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争议 案件 的审判是否 完全 适合、根 据具体审 判实践 分析 ,适 刚 当前 的证 据原 则审理劳动争
议 案 件 主 要 存 在 以下 儿 个 问题 :
收稿 日期 : 201 1 2 0 . 0. 4 作 者 简介 : 黎1 义 (%9) 寸 1 .,男, 宁庄 ^,讲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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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 第 1期 20 0 2年 1月
大
连
民
族
学院学报 源自VOI No. . 4 1 J an. 2 2 00
JOURNA L F DALI N O A NATI ONALI ES TI UNI VERSIY T
谈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举 证 责任
近 年 来 , 随 着 我 国 ≥动 管 理 和 劳 动 用 工制 度 的 改 革 , 劳动 关 系 呈现 形 式 多 样 化 、主 体 复 杂 化 、建 立 自主 化 、运 行 法 制 化 的特 点 , 动 争 议 案 件 趋 于显 性 化 、多 样 化 、数 量 上 升 、 类 型 增 多 。法 律 关 系 越 来 越 复 杂 . 由丁 劳 动争 议 案 件 一 般 呈 现 出群 体性 、突 发 性 等 特 点 , 对 这 类 案 件 的 审 判 直 接 关 系 到 社 会 稳 定 的 问 题 . 因 此 ,如 何 审 理 好 劳动 争 议 案 件 成 为 民 事 审 判 中 的 一 个 重 大 课 题 . 其 中 , 正确 解 决 劳动 争 议 案件 的举 证 责 任 就 是 这 个 重 _ 课 题 的 关 人
第 1期
黎 竹 义 :谈 劳动 争 议案 件 的举 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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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 在 诉 讼 上 ,处 于 诉 讼 一 方 的 劳 动 者有 时 陷 于 无 法 证 明 的境 地 如 企业 劳 动 者 违 反 企 业 纪 律 为 由对 劳 动 者予 以辞 退 而 引 发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劳 动 者 由 于 不 服 辞 退 的 决 定 而 提 起 诉 讼 ,提 出 的 主 要 为 “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对 于 这 样 的 主 张 , 劳 动 者 就 要 证 明 自 继 己 没 有 违 反 企业 纪 律 , 证 明企 业 的 辞退 决 定 是错 误 的. 这 种 证 明 责 任 由劳 动 者 本 人 承 担 , 是很 难 证 明 的 、 这 种 证 明 责 任 成 立 的前 提 是 一 种 假 设 ,就 是 首 先 推 定 劳动 者 违 反 了企 业 纪 律 , 这 显 然 违 反 了法 律 上 的 “ 罪推 定 ”及 “ 错 推 定 ”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原 则 . 无 无 第 二 , 在 审 理 中 ,不 利 于 实 现 对 讼 争 双 方 当 事 人 平 等 保 护 的 目 的. 如 果将 举 证 责 任 强 加 在 劳动 者 一 方 , 由 劳 动 者 承 担 举 证 不 能 的 法 律 后 果 , 这 显 然 是 不 公 平 的 .但 是 , 如果 不 由 相对 一 方 的 企 业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势 必 就 要 由法 院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在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中 , 即 使 法 院 调 查 取 证 也 面 临 着 重 重 困 难 . 一 方 面 ,企 业 一 般 从 自我 保 护 的 角 度 出 发 , 对 于 证 明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随之逐年上升。
在诉讼过程中,工资标准的认定是其中微不足道的一项关键问题。
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必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入手,浅析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认定方式和举证责任。
一、工资标准的认定方式工资标准的认定方式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
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工资标准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标准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方式:1. 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项目。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对工资标准进行约定。
这是工资标准认定的首要方式。
当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标准做了充分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具体依据。
2. 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用工合同法中,有部分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当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
此外,不同地区和行业,还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工资标准进行认定。
3. 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和行业惯例在劳动关系没有书面约定、且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业惯例和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来认定工资标准。
因为在工资标准的认定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考虑行业惯例和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是必要的。
在认定工资标准时,应当重视调查取证,在理解具体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判断。
二、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通常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工资标准是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因此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得以实施。
在不同的情形下,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如下:1. 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对工资标准做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在现实⽣活中劳动争议是经常出现的民事纠纷,⽽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需要进⾏举证的,那么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仲裁中谁承担举证的责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第⼀步就要举证有劳动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
如果⽆法举证,劳动仲裁委就⽆法受理您的申请,您的权益就⽆法在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得到保护。
如果劳动者⼿中有劳动合同,那么很简单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案。
劳动关系证据⼀旦掌握,就可以去仲裁委员会⽴案了,但是举证责任并不是到此为⽌。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证明了有⼀个劳动关系,⽴案没有问题,但是对于仲裁请求中的主张,劳动者也得想办法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持。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法规规定了⼀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单位举证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对于劳动者确实⽆法掌握的证据⽽应当由⽤⼈单位掌握的证据,劳动者是没有举证的义务的。
⼆、劳动仲裁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劳动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劳动仲裁证据有下列⼏种:1、书证是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定的思想或⾏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及规定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却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救济。
因此,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的被适用。
下面华律网小编带领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实际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者实际⼯资数额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基本案情】2011年2⽉陈某到北京某公司任职市场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到期⽇2014年2⽉,offer上约定⼯资3000元,实发⽉⼯资9000元。
2011年9⽉,陈某由于⼯作表现出⾊,被提升为市场部副总监,实发⽉⼯资涨⾄15000元,陈某上级领导群发邮件向全体员⼯告知。
2012年8⽉开始,因陈某休产假,⼯资降为3000元,同时降低职位。
陈某休产假后发现⼯资减少,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原职位和薪⽔,公司始终不予恢复。
2013年5⽉,陈某向北京市⼤兴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付拖⽋⼯资及恢复⼯作岗位等,公司辩称,陈某⼯资就是3000元,不存在拖⽋少发。
问:1.⽤⼈单位能否随意降低员⼯⼯资标准、⼯作职位?2.陈某的⼯资标准,举证责任在谁?【律师分析】1.⽤⼈单位降低员⼯⼯资标准、⼯作职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应当采⽤书⾯形式,据此,⽤⼈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简称《复函》)之规定:关于⽤⼈单位能否变更职⼯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七条、第⼆⼗六条、第三⼗⼀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法履⾏⽽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当事⼈协商⼀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作⽽变更、调整职⼯⼯作岗位,则属于⽤⼈单位的⾃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五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本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份。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条规定,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当事⼈⼀⽅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形式送交另⼀⽅,另⼀⽅应当在⼗五⽇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最⾼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四)》第⼗⼀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书⾯形式,但已经实际履⾏了⼝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个⽉,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以未采⽤书⾯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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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须知】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且予以证明的责任。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不能予以证明的,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的分配规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就是来源于罗马法,并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实践中简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该原则解决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没有确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这一问题,该《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稍早出台的另外一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中也作出了表述几乎完全一致的规定。
这些都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定,免除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确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不对称的。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和被管理者的地位,其权利容易受到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的侵犯;而且,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作出处理和决定时,本身就应当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是随意作出。
上述两部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就是将劳动争议案件中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另外,在现实中,很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或者很难举证,因此要将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则。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解说:上面的案例中,蔡某主张的权利包括双倍工资和加班费。
蔡某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加班事实和工资标准,饭店则要举证蔡某的工作年限并提交考勤表、蔡某签字的工资表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