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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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途径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途径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途径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对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造成了巨大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与日俱增,并且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追责要求也越来越高。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途径,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途径,以及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污染案件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利益受害人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一种法律诉讼形式。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环境监督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环境监督机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环境行为的监督与处理承担着责任。

而非政府组织则代表公众利益,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

环境监督机构的公益诉讼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程序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处罚、强制清理等措施。

而非政府组织的公益诉讼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事程序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赔偿、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生态环境等要求。

二、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的意义1. 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机制可以迅速启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行为的继续发生。

它通过法律途径约束污染源,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引起违法者的警觉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频率。

2. 维护公众权益环境污染对公众的健康和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公益诉讼能够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让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人得到法律追究,同时也为受害者赢得了赔偿和安抚。

3. 形成社会共识公益诉讼的高效进行,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对诉讼结果的关注,可以引起公众更多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形成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共同价值观。

三、公益诉讼的挑战与改进尽管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环境法学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科,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环境法学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环境法学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环境法学是指研究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科,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

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环境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旨在建立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以维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保护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益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不仅仅是个体的利益诉求,而是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2. 代表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可以是环保组织、公民团体等,其行为代表了更广大的群体利益。

3. 法律依据:环境公益诉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等,保证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 效果广泛: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不仅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更是对整个社会产生示范和警示作用。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法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环境法的有效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强制手段,可以强迫相关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推动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2. 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提高公众的环境生活质量。

3. 增强环保组织的参与度: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可以是环保组织,通过诉讼活动提高环保组织的参与度,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4. 规范环境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具有示范和警示作用,可以促使相关单位或个人规范环境行为,遵守环境法规。

5. 促进环境法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会出现一些法律空白或者不完善的地方,这对于环境法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起诉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公益诉讼既是一种行动,也是一项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人民生态环境的权益。

随着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加剧,人们对于环保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愈发引人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法律依据、实施方法、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展望。

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1.保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旨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未来更是将成为社会发展重点。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对污染企业、不良环境开发者以及违法行为者等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治或阻止,实现生态环境和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

2.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可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防止污染环境,减少生态灾害,促进生态福利的提高。

3.提高公共环境意识,引导社会文明进步公益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公开庭审、公示和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充分暴露行为者的罪恶行径,公开纠正违法行为,提升公共环境意识,引导社会文明进步,推动环保意识普及和建立一种社会责任感。

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1.宪法宪法第35条规定:“国家保护绿色山川、美丽家园,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这表明,保护绿色山川、美丽家园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国家的职责。

2.民法民法第121条规定:“任何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禁止。

”因此,德高望重的环保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

3.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保组织、公民、法定代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是环境保护领域中常见的诉讼方式。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这两种诉讼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围绕环境污染案件,探讨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概念、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促使环境污染行为的停止和修复。

相比个人起诉,公益诉讼具有以下优势:1. 整合资源:公益诉讼可以借助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增加诉讼的影响力和话语权;2. 代表公众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团体,更能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3. 惩罚力度:公益诉讼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法律追责,对侵权企业予以制裁,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4. 修复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污染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都有所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加强公益诉讼组织者的培训和法律援助,提高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可行性。

二、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指同一性质的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合并起诉,共同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方式。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共同维权、实现正当赔偿。

集体诉讼的特点如下:1. 维权效率高:集体诉讼可以减少重复诉讼,提高维权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2. 提升赔偿力度:集体诉讼有助于集中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提升赔偿和补偿的力度;3. 统一规范:集体诉讼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落实,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4. 促进企业行为改变:集体诉讼可以通过对侵权企业的法律制裁,促使其改变环境破坏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集体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但是,目前我国集体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维权主体难以组织、诉讼费用负担过重等,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升集体诉讼的效力和可行性。

[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研究论文]环境公益诉讼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研究论文]环境公益诉讼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研究论文]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建立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促进政府、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特别需要正确引导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其中一项。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对某一方面的环境问题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在普及相关环境知识的同时,使公众产生积极的环境主人翁意识,营造政府、企业、公众的良性互动氛围,对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分类存在的问题当前学者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多侧重于制度构建和立法设计,而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入分析。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环境社会治理的主体中谁具有起诉资格,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科学分类。

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分类多是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客体为考察重点,流于表层,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背后保护利益的系统考量。

现有分类及其存在问题如下:1.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分为环境公民诉讼及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这种分类依据的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公民从环境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受侵害或者将要受到侵害的环境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之为环境公民诉讼。

与此相对应,国家机关依其法定职责,为维护环境公益而提起的诉讼称之为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

这种分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公民诉讼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观认同性,对于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的关注度(如饮用水、空气污染等)高于其他环境(某一原始森林)要素,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过于集中于某些环境要素。

同时自然人之间本身的差异,导致对某一环境损害的认识和反应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基于同一环境损害的重复起诉;(3)对于环境公益专门机关诉讼,肩负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相比诉讼而言,更加直接、具有效率,如果不加限制地赋予行政机关诉权,是否间接提供主管机关怠于履行行政执法权的合理及合法借口;同时对行政机关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公民是否可以针对此种行为提起诉讼,诉讼性质如何界定,均存在需讨论之处。

环保法对公益诉讼

环保法对公益诉讼

环保法对公益诉讼一、概述环保法环保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并预防环境污染,规范环境管理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我国环保法体系逐步完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二、公益诉讼的概念与意义2.1 公益诉讼的定义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提起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诉讼形式。

2.2 公益诉讼的意义公益诉讼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与生态资源、推动产业结构与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3.1 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组织和公民,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环境利益。

”这是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

3.2 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内容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环境保护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 2. 公益诉讼的目的:保护环境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 3. 公益诉讼的条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4. 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立案、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程序。

四、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效果与问题4.1 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效果环保法对公益诉讼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效,包括: 1. 保护环境利益:通过公益诉讼,成功制止了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保护了环境资源; 2. 整顿市场秩序:公益诉讼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惩处,促进了市场秩序的整顿; 3. 促进公众环保意识:公益诉讼宣传教育的过程中,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

环境权视野下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环境权视野下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境法洽的内在要求。通过公民参与环境监督, 提起诉讼 , 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 , 这是对现有国家机关职能发 挥的预防和补救 , 这也是民主环境的内在要求, 符合现代 政治发展的需要。现代西方国家, 美国是环境公益诉讼
陷, 普通 民众可以“ 选举人” 或“ 无利害关系人 ” 的主体资 格提起诉讼。这里的“ 选举人 ” 、 “ 无利害关系人” 是指 日 本国内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具有普适性。加
拿大《 环境保护法》 也对公民在环保作为机关存在不作
为、 或履行职能存在失误等 l 青 况下, 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 诉讼。印度的法律 , 更加直接规定 , 任何个人或者 团体 ,
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到影响时, 可提起诉讼。这极大的激 发了普通民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
( 二) 我 国公 民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 的立法、 司法实践
制度发展较为完备的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被称为
是“ 公共诉讼” , 最早是在 1 9 7 0 年《 清洁空气法》 和《 清洁
水法》 中, 创设了环境公 民诉讼 , 规定 了公 民诉讼条款。
其中《 清洁空气法》 提出“ 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 , 并且
对公民的起诉资格未加 以限制, 以此来弥补执法机关实
作者及单位 : 李长健 , 华中农业大学农民权益保护与区域发展研 究中心研 究主任、 教授、 博 士,
研究方向 : 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法理学、 “ 三农” 法律 问题和农林经济管理 ; 朱维维, 华中农业大学农
民权益保 护与区域发展研 究中心助理研 究员, 研究方向 : “ 三农” 法律 问题 、 经济法学。 ( 湖北
后的《 清洁水法》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 《 安全饮用水法》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所进行的集体性法律行动。

它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与成效日益显现。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完善。

自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版实施以来,一系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被纳入该法,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实践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和公民逐渐意识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例如,在我国北方的多个城市,环保组织和律师等各方联合发起了一系列环保诉讼,成功促使当地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遏制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它还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承载了政府保护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政府本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可能无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这个时候就需要社会公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了解环保法规、认识环保问题和知晓环保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还能够通过公众监督、扩大信息公开等途径,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难度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加之环保组织和大多公民权益在激烈争论后仍仅能作为“监察者”参与,诉讼当事人难度大,难以扩大诉讼参与人群。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

证据是环境诉讼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中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取证难度大。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我国在学理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实践已经证明了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文章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完善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研究发现学术界对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模糊,学者们持各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大部分学者将其界定为依据相关法律,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和多数人利益的现象进行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诉,二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1](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分类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潜在违法行为的诉讼。

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均可根据国家法律,对上述行为向法院起诉。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和个人等。

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部分:前者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潜在环境污染主体的诉讼,后者是对政府环境管理和监督部p此外,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均应承担:[3](1)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2)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再者,环境工作做得好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的消费绿色化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商品欲保持竞p(三)有关部门管理环境的机制存在局限性1.政府失灵。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为广泛和复杂,有关部门的力量不足以涉及全面的环境公益问题。

因此,仅依靠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公益保护存在局限性。

2.受地方利益限制。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环保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遏制上。

过去,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肆意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平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

而环保公益诉讼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当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能够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使其不敢轻易违法,还能够促使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其次,环保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的环境问题会被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传播,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进而激发他们的环保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这种公众意识的提高,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具有深远的意义。

再者,环保公益诉讼能够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实践中,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能够发现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这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保公益诉讼还能够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然而,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公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等都会受到影响。

通过环保公益诉讼,公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相关责任方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和补救,从而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

从社会层面来看,环保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保公益诉讼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纠正,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生态财富。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判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判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判例分析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对于环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环境,很多国家纷纷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提起的,以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为目的的一种诉讼形式。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来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发展。

一、法律规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制主要涵盖了立法、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方面。

首先是立法层面。

我国立法机关于201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案,在环境保护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一立法举措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合法基础,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其次是法规层面。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办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费用收缴与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相关费用管理,从而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后是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要求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众多公民的利益关系,从而避免了滥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发生。

二、判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不仅仅需要法律的规制,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下面以部分案例来说明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2015年,浙江省某县民众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指控某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该企业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受损公民并进行整改。

这个案件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益,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2017年,广东省一环保组织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企业停止不符合法律标准的废气排放。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建议作文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此,本文将提出几点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首先,加强司法保障。

目前,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然而,仅有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不够的,需要加强司法实施力度。

法官和检察官应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环境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同时,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监督,确保公正和公平。

其次,加大对环境公益组织的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是环境保护组织,他们在环境监督和维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应当加大对这些组织的支持力度,包括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和资助环境公益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影响力。

第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惩罚违法行为,然而,目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采取更加严厉的法律措施,确保违法者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第四,注重整体效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所以在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时,不能过分强调少数人的私人利益。

应注重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权衡各方利益。

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要综合考虑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个平衡点。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估和监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但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要加强司法保障,加大对环境公益组织的支持,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注重整体效益,才能更好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法学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本质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和保障,是一种环境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对于解决环境保护中的诸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二是推动环境管理部门执法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贯彻执行。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使环保法律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促使环保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也可以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的效果。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它的主体为环保组织、公民或者法人团体,目的是维护环境公益,而不是维护自身的私利。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诉的对象多为环境违法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其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环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与传统的诉讼相比,更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

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协作,而环境公益诉讼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参与环保的渠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法律的更好实施。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

众多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是由于环保部门的监管不力,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推动环境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

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可以提高公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树立,号召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加强环境法规的完善和实施。

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可以完善和修订环境法规,促进环境法治的完善和推进。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公民个体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负担,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公平性和社会认可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也涵盖了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组织、公益组织等。

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些机关和团体在诉讼中承担了起诉、举证、代理、和解等职责,发挥了环境监督和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裁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起诉方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委托专门机构调查事实,确定行为人是否破坏了生态环境或者损害了公民生态权益。

若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并要求其停止污染、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裁决,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推动了法治化环境保护的进程。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特定机关和团体的诉讼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和量刑标准,加强了环境犯罪司法的规范性。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酬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起诉动力不足;一些社会团体的起诉过于频繁,甚至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管和评估。

新环保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

新环保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

2019年04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新环保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武小欣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文章首先针对新环保法中环境公益诉讼不足进行分析,而后进一步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2-0238-01作者简介:武小欣(1977-),女,河北邯郸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起诉的行为,在我国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恶化和污染而一同逐步发展和确立的。

综合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具体情况,可以发现,虽然在相关领域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新环保法中环境公益诉讼不足分析对于新环保法中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受限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方面,其一在于原告主体资格受限,其二则在于地区管辖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

对于前者而言,有三个方面的细节需要关注。

其一,原告主体资格受限。

即在新环保法中未能明确具体国家机关的范围,未能赋予国家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稿资格。

2014年《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重申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原告出现,但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无法明确具体哪些机关可以作为原告出现。

从历史和经验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是最能够作为原告而展开诉讼的,但是却因为无法可依而导致这两个方面的部门无法有效行动。

其二,新环保法未能赋予公民个人以及企业主体以原告资格。

无论是从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角度,这种原告的资格都未能得到落实。

民事诉讼法直接将公民个人和企业主体排除在此类诉讼的原告范围之外,新环保法虽然赋予这两个主体以举报权利,但是举报并不是诉讼,因此仍然未能将其诉讼权利落实。

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成为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逐渐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中,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着重介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一)立法目的和原则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利益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环境保护、防治重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立法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等。

(二)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计划,监督检查环境状况,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公民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环境,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三)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多个方面的防治措施。

法律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禁止超标排放。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导致环境污染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由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代表公益进行的诉讼形式。

它旨在维护环境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以下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的一个具体分析。

某地区的一座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法规,长期以来未按照规定处理废水,导致周边地区的水源受到严重污染。

当地的环保组织依据相关法律,发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化工厂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相关的环境损失。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王灿发;程多威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4(0)10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

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总页数】5页(P35-39)
【作者】王灿发;程多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4
【相关文献】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视角
2.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分析与立法借鉴——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
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结合《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5.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结合《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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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
作者:袁书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8期
摘要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受到重视,《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接连出台,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终于有法可依。

但由于此项制度规定并不完善,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及诉讼费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正当性原告资格诉讼费用
作者简介:袁书广,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23-02
环境公益诉讼是 20 世纪 70 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诉讼形态,旨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不断加剧,我国学界和政府都也逐渐把注意力转移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从我国当前国情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必须的,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
原告资格的认定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赋予何种主体的原告资格,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所在,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同的见解。

2013年1月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确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且无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仍有许多分歧。

直至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才进一步把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为环保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条件又作了详细的解释。

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社会组织,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受到的政府干扰更小,能够真正代表公共环境利益,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但经过考察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状况,由环保社会组织担任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还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目前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虽快,但仍然在起步阶段,整体呈现组织力量薄弱,数量不足,参与积极性欠缺等问题。

其次,真正有能力、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社会组织较少。

再次,原告资格范围过窄。

单一的把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界定为环保社会组织不利于对环境公益的周全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可以转变观念,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怀疑、担心和惧怕心理,提升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我们知道,环保社会组织的成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环境公益诉讼即将施行的紧要阶段,靠临时成立多家环保公益组织增强环保社会组织的力量是不现实的,即使能够成立也需要等到五年以后才能成为适格主体,显然这一做法是行不通的。

所以只能提升现有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破开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冰笼”,才能使每个环保社会组织敢诉、善诉。

另一方面可以规定在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未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虽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只能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些学者也认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悖于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

但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攻坚期,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负面影响就是环境污染的发生。

全国各地聚精会神搞建设的同时,环境污染也愈来愈严重。

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全国仅仅300余家,即使这300家环保组织都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也很难担负起对全国环境污染事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

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环保社会组织,但这并不否认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为适格主体进行学理探索的价值。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守护者,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公益。

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理相同,检察机关提起诉讼都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失。

既然在刑事上可以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挽回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民事上当然可以借鉴。

而且在环境领域还是环保社会组织未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才由检察机关介入,实体、程序都更为合理,有利于实现环境公平正义。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定的优势。

检察机关系宪法和法律赋权的公权机关,相对于环保社会组织,调查取证更便利。

而且,当前司法改革一直强调司法独立,并且全国已经逐渐开始实行省一下检察机关财政统一管理的模式,这样相对于其他机关受地方政府影响更小,更具有独立性,从人力、财力上都更有保障,也更富有效率。

此处所指检察机关是指市级检察机关,当然,笔者并不是建议每个市级检察机关都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而是由一个省或直辖市单独成立一个或者指定某几个检察院承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

比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四分检对部分检察案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其中包括提起公益诉讼。

这样设计可以实现办案集中化,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适用也处于起步阶段,这样集中办案,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以便不断地完善这项制度。

此外,对于公民个人是否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中国现行国情下,公民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素养也各不相同,如果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加严格限制,则容易造成滥诉,如果出现滥诉则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会超出环境资源本身所禀赋的价值范围,不利于全社会环境福利的改善。

二、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费用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也应该预先缴纳上述费用。

此外诉讼中还可能产生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而言,其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但为此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对其来说却是一笔额外的负担,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费用负担就可能会放弃诉讼。

虽然《解释》第二十二、二十四、三十三条就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采用“可以”的方式进行叙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原告费钱费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最终结果可能是自己输了官司,还赔了钱。

而且,《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不能排除被告败诉,其财产不足承担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情形,此时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最终应由谁承担,法律尚无规定。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成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可以通过拨款、捐助等方式募集,用于支付环境公益诉讼中产生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其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收费方式。

考虑到我国的财政能力以及防止原告滥诉的情况出现,完全免除案件受理费不足取。

笔者建议实行按件收费,只要经法院审查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要件,案件受理费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财产案件交纳标准收费。

此时,如果原告承担的费用还比较多时,可以参照《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法院从判决被告承担的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中再酌情支付一部分。

再次,申请费实行案后交纳规则。

依我国现象法律,诉讼中各项费用实行案前预交制,这些费用虽由败诉方承担,但在一般情况下,原告要预付。

为消除原告因交不起申请费而放弃起诉的担心,环境公益诉讼应打破原有规则,实行费用案后交纳,待诉讼过程结束后,分情况处理,对于原告胜诉的,由败诉的被告支付;原告败诉的,一部分从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中支出,不足的由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承担。

最后,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的监管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应该由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领取并进行监管,因为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就掌握了被损害环境的地点、范围、严重程度等,由其监管这些资金,有助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但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于直接受损害者所遭受的私益损害,此类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与传统的民事案件统一对待,如果适用谁起诉谁领取、谁监管的原则,全国三百余家环保社会组织可能就会出现三百多种监管办法,此时,主体众多就会导致监管散乱,而且资金分散监管不利于群众的监督。

故公益诉讼赔偿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而是应该确立一个统一的机关进行监管。

笔者认为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统一管理比较合适。

因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也会通知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其对整个诉讼过程也比较了解,而且作为国家机关,公信力更强,也更容易受到群众的信任。

注释:
别涛.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别涛.环境公益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慕金辉、赵爽.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保障制度探究.西部法学评论.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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