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律师制度重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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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

公证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公证的法律关系的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我国表现为公证处。

公证员: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公证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证协会。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使(领)馆公证: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和规则,是公证法的核心。

公证的普通程序:即一般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在办理一般公证事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三个阶段。

公证申请: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要求的行为。

公证受理:指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公证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决定开始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

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所要遵循的时间。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公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开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遗嘱公证: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给债权人的活动。

公证调解: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法定推定证据: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不需加以证明。

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所起作用的大小,反映的是证据的可信程序问题。

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需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该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技术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劳动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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