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CAT-20151031VIZ--Administrator--2016-05-08-12,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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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备案管理办法(附指引、负面清单全文)2014-12-15金融梦工厂金融梦工厂(微信号:jrmgc2013)汇聚各金融总部高管及一线核心业务人员。

56期金融热点讲座资料及录音,关注本微信后,有提示下载。

上期57讲上清所本币业务概览网络讲座资料即将发布。

附件1 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原则]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适时调整]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调整方式]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解释]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附:资产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附:资产证。。。

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
制指引]
⽂号:中基协函[2014]459号
颁布⽇期:2014-12-24
执⾏⽇期:2014-12-2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作,对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清单进⾏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律规则或相关⽂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公布之⽇起施⾏。

附件1:资产⽀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清单指引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附件5:资产⽀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
附件6:资产⽀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书(适⽤个⼈投资者)
附件7:资产⽀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书(适⽤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
⼆零⼀四年⼗⼆⽉⼆⼗四⽇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12.2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日期)签署: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鉴于甲方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起人,乙方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提供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内容1.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相关资产支持计划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息、计划方案、资产风险评估等。

2.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风险管理、资产逾期催收、资产回购等。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为(具体金额)。

2.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相应的服务,并视情况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索赔。

第四条保密条款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信息。

3.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不可抗力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努力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试点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管理人试点资格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的监管下,具备管理和运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格。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将特定资产(如债权、贷款、租赁权等)转化为证券化产品,以吸引投资者参与,从而为原始资产持有人提供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市场,CSRC开展了管理人试点工作,以确保管理人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管理人试点资格的获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 注册资本要求: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2. 专业资质要求:管理人应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如金融、证券、法律等方面的背景。

3. 内部控制要求: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察、业务运营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4. 人员要求:管理人应拥有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的团队,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5. 报告要求:管理人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CSRC报送相关的报告,包括计划设立、运作情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管理人试点资格的获得是一个相对严格的过程,需要管理人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与CSRC进行沟通和申请。

通过试点资格的获得,管理人可以在监管的框架下,合法地管理和运作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融
资渠道和投资机会。

保监发〔2015〕85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5〕85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5〕85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25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

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划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计划业务监管规则,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2023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支持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适用于发行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第三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以金融资产为基础,通过设立专门实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将金融资产及其收益转移给专门实体,由专门实体进行再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回报的金融工具。

第四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管理应当坚持透明、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管理工作,并设立备案注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所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和转让均应当经过备案注册机构备案,并依法取得备案证书,方可正式进行。

第七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起机构、专门实体、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确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顺利运作和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第八条凡涉及本办法未覆盖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九条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声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拥有充足的资本金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额度;(二)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三)依法自主决策、运营和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能力;(四)具备必要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专门实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二)拥有独立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制度;(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安全要求;(四)依法自主决策、运营和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能力。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二)能够独立做出决策,理解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具备足够的投资能力和资金实力。

2024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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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促进资产支持业务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指以特定资产(包括信贷资产、债券资产、金融衍生品等)为基础,通过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于特定项目或者特定领域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发起、备案、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机构。

第二章发起机构第四条发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二)具备稳定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四)具备较高的信誉度和良好的声誉;(五)制定了完备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运作规范。

第五条发起机构在发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前,应当向证监会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五)组织规模和资本实力等方面的材料;(六)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运作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六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备案信息及时公示。

第三章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第七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应当遵循信息透明、真实合法、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八条发起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批文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情况,对其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发起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规模、投资项目、收益率、风险控制等。

第四章风险监测和处置第十一条发起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和处置机制,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申报、审核、公示及信息披露等管理行为,打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保障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一、备案申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成立应提交备案申报书,包括基本信息、项目介绍、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材料。

备案申报书应当自备案申报之日起,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后12个月内,保存在计划管理人的文件库中,并向公众保持不断更新。

二、备案审核备案机构应当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名称、类型、基本信息;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资产的种类、性质、评估、评级及合规性;利率、收益分配安排及风险分摊约定等方面。

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告知备案结果。

三、公告公示备案机构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及时公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情况,公告应当包括备案机构信息、备案事项、申报人或计划管理人信息、备案结果及原因等。

备案机构应当在网络科技盖度广泛的网站上公布所有的备案情况,包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一年内,所有已经备案的计划情况及备案变更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起人和计划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提示、资产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评估、业绩表现,以及其他投资者关注的事项等。

同时,应当及时公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本情况、净值变动情况、未到期项目的资产质量、已到期项目的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退出机制出现风险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存在被提前支付或提前套现等情况,此时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并进行退出的马可,以保障披露每个投资人的权益。

作为对投资者权益和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经济发展中也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0141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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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人、
托管人、销售机构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通过设立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
产证券化业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2024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模板

2024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模板

2024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模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主体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备案程序第五章备案材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积极引导和支持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创新。

第四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第二章备案主体第五条申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专业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和处置所承担的风险。

第七条备案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八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资质条件;(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本构成、规模和投资者的说明;(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四)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五)投资者信息保护措施;(六)其他备案相关的要求。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九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备案申请:备案主体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申请;(二)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三)备案决定:备案机构根据备案申请情况,作出备案决定;(四)备案通知:备案机构向备案主体发送备案通知;(五)备案登记:备案主体在备案通知期限内完成备案登记。

第五章备案材料第十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备案申请表;(二)备案主体的法定证件;(三)备案主体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证明;(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本构成和规模说明;(五)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说明;(六)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七)投资者信息保护措施说明;(八)其他备案相关的材料。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监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监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监管协议模版一、前言本协议由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的受托人和监管人所签署,用于规范ABS账户监管服务的行为和责任。

二、定义1.ABS账户: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用于存放受托人持有的各项资产及所产生收益的账户。

2.受托人:指被ABS委托管理ABS账户的法人实体,拥有ABS账户的直接控制权。

3.投资人:指投资于ABS的个人或机构,享有ABS账户中所持有债务、债券、资产等的收益权。

4.监管人:指被ABS委托对ABS账户进行管理、监管、审计的法人实体。

三、监管服务范围1.监管人的责任是对ABS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确认ABS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维护ABS账户资料,以及确认ABS账户资产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准确性。

2.监管人需确保ABS账户的各项信息及时、准确地披露给投资人和受托人,监管人还应当对ABS账户进行调查、分析、评估等风险管理工作。

3.监管人应当保证管理和监督的独立性,不受ABS及其各方任何干扰,以此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四、监管服务内容1.ABS账户的保管监管人应当负责ABS账户的保管工作,包括:实物资产的保管、资产文件的存储和保管、账户资料的维护,以及保管期间的风险控制等。

2.ABS账户的准确性确认监管人应当对ABS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确认和妥善处理。

监管人还应当密切关注ABS账户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给受托人。

3.ABS账户资产的管理监管人应对ABS账户中的各项资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对ABS账户中的资产进行审核和调查,确保ABS账户中所有资产的安全、真实、合法。

监管人还应当制定资产管理策略和控制程序,提高ABS账户资产的价值和安全性。

4.ABS账户交易与汇款监管监管人在ABS账户交易过程中要认真审核资产转让协议、汇款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并现场监督ABS账户资产的交付和转移。

5.ABS账户信息披露监管人应及时向ABS账户各方披露ABS账户中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情况,包括每期的账户资产明细、账户资产价格、偿付计划、资产调整情况、资产违约情况等信息,以保证ABS账户资产信息透明、公正、真实。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保监发〔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25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1•【分类】问答正文《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2015年9月11日)近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2012年以来,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丰富了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手段,取得较好效果。

截至目前,共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试点形式,发起设立了22单资产支持计划,共计812.22亿元。

投资平均期限5.5年左右,收益率5.8%-8.3%。

通过试点,我们在丰富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手段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

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提出,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资产支持计划形式,直接对接存量资产,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保险机构参与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的积极性较高。

为推动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化发展,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我会根据试点经验起草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一是支持业务创新。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基础资产、运作管理等方面给市场主体预留足够空间,积极支持市场创新需求。

二是体现行业特点。

根据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强调稳健、安全性原则和资产负债匹配。

三是服务实体经济。

着力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9章54条,主要规范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交易结构。

按照资产证券化原理,以基础资产本身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构建业务运作框架。

在产品特征上区别于现有的债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二是规范操作行为。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CAT-20151031VIZ--Administrator--2016-05-08-12,13,3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CAT-20151031VIZ--Administrator--2016-05-08-12,13,3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201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受托人:受托人是ABS的受托人,负责管理和处置基础资产,并 向投资者支付证券的本息。受托人的职责包括监督基础资产的管理 和处置,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 职责:
• 管理基础资产:受托人需要负责管理基础资产,确保基础资产 产生的现金流能够按时支付给投资者。
• 处置基础资产:受托人需要在基础资产出现违约或其他风险时, 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制度创新
• 制度创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市场将继续创新,如监管科技、自 律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 创新方向:
• 监管创新:通过引入沙盒监管、智能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 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 制度创新: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ABS市场的发展 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
• 合作创新: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合作,共同应对 跨境金融风险。
资02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市场
发展与现状
全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市场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美国首次推 出ABS,以信用卡应收账款 为基础资产,开启了ABS市
场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 ABS市场逐渐 扩大,基础资 产类型不断丰 富,如抵押贷 款、汽车贷款
等。
20世纪90年代: ABS市场进一 步发展,欧洲 和亚洲市场开 始兴起,基础 资产类型更加 多样化,如企 业贷款、租赁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 监管创新与未来趋势
• 监管创新:随着金融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不断 创新监管手段,如引入沙盒监管、智能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 • 未来趋势:
• 监管科技: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和 有效性。
• 监管合作: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合作,共 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sset Backed Special Plan)是指基于特定的资产形成的一种金融工具,旨在通过将特定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发行一系列资产支持证券来实现资产的再融资和分散风险的目的。

为了规范和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我国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主要内容、备案申请流程以及备案管理的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备案时限、备案申请和备案处理等内容。

其中,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备案的目的意义;备案时限规定了备案的时间要求和异常情况处理;备案申请明确了备案的条件和程序;备案处理明确了备案机关的职责和备案结果的公示等规定。

二、备案申请流程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申请人需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备案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计划草案、合同文本、评级报告等。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审,并向备案申请人提出补充材料和修改意见。

备案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后,备案机关进行详细的终审,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三、备案管理的意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备案管理使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和运作更加透明,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和评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其次,备案管理有助于防范和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减少了不良资产的流动,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

此外,备案管理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也提供了有力的工具,能够及时掌握和处理市场上的异常会计和金融事务,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总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和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 背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由金融机构发起的融资工具,旨在将多种金融资产打包成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

这一工具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促进了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和风险分散。

2. 概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常由资产支持公司设立,通过募集资本金,购买特定金融资产,并将其转化为一系列证券产品进行发行。

投资者持有这些证券产品,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2.1. 主要特点•多元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包含多种金融资产,降低了单一资产风险。

•证券化:将金融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提高了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性。

•结构化:采用不同优先级的证券等级,以应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

2.2. 类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分为不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正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前者主要针对不良资产,后者则以优质资产为支持。

3. 运作机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资产募集:资产支持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特定金融资产。

2. 证券发行:将购买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3. 投资者购买:投资者购买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根据持有的证券获得相应收益。

4. 资产回报: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的收益,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4. 风险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资产支持公司需要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5. 未来展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工具将继续担负重要角色。

未来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会更加多样化,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障,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结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工具,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资金流动提供了重要支持。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深入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运作机制、特点和风险管理,进一步掌握这一金融工具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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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201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还应当将相关资质文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对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

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

第十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基金业协会与证券交易场所建立备案与挂牌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专项计划设立的备案确认情况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日常报告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取得其他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进行变更时,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述变更情况包括:(一)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二)增加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三)增加或变更计划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四)增加或变更主要交易合同相关约定;(五)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六)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消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向基金会业协会推荐临时管理人,经基金业协会认可后指定为临时管理人。

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管理人的名称及新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日期,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移交情况等。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第十七条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同时将披露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八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重大事项处臵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处臵措施及处臵结果。

第十九条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需出具相关报告的,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

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管理人因专项计划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的,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专项计划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四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登记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

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在检查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相关备案申请。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备案三个月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等纪律处分。

(一)多次报备不及时、不完备、未按要求补正;(二)不配合问询、约谈;(三)专项计划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四)计划说明书等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五)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六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合格投资者超过200人;(二)基础资产被列入负面清单;(三)备案材料及日常运行报告存在瞒报漏报、虚假记载、合规性问题;(四)不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五)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擅自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六)专项计划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设立的专项计划在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重大风险事件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为三至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在一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一至三个月;在二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在二年内被两次要求参加强制培训或行业内谴责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管理人通过设立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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