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执行案款管理制度
执行案款管理制度一、执行款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度意义执行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约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对执行款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止款项的滥用或挪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建立执行款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款项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度,实现资金使用的公开和公正。
2. 制度内容执行款管理制度应包括款项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其中,申请款项的程序和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款项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款项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款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等内容都应包含在制度之中。
同时,制度还应充分考虑到组织的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款管理制度的实施可行性和有效性。
3. 制度制定过程执行款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需要依托于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同时还需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同时,制定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制度的僵化和过度繁琐。
二、执行款管理制度的执行1. 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执行款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充分做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内部通知、公告、会议等形式进行,让组织内所有成员都清楚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培训工作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相关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制度的要求和程序。
2.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执行款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需要依赖于组织内部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和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款项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等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同时,组织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大对款项使用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执行款管理制度的监督1.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执行款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组织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组织,对款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改进建议。
法院强制执行钱多久到账?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法院强制执行钱多久到账?法院强制执行钱情况下一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完成,但是具体的时间还需要根据办事的效率来进行判断,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执行款项,一般情况下如果已经到法院账上的话,应当在5日内通知领取。
一、法院强制执行钱多久到账?法院强制执行钱情况下一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完成,强制执行款已经转到法院账上,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法院领取。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
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zd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二、申请执行案件的费用是多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5.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在深入贯彻落实政法〔2005〕52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巩固“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于2006年5月18日印发了《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执行立卷归档办法》)。
本文拟就该项工作制度的有关背景情况及其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执行立卷归档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执行法官年均要办理200余件执行案件。
在案件多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法院往往重执行,轻归档,忽视对执行案件的立卷归档管理。
再者,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只能参照其进行。
执行文书不能完全等同于诉讼文书,执行卷宗应当区别于诉讼卷宗,反映执行工作的特点。
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文书立卷不规范,归档不及时,已成为执行领域一个普遍的问题。
如不及时加强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势必影响执行档案的功能作用。
鉴于执行档案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在执行卷宗的管理问题上,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执行立卷归档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深入的调研,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多次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执行秩序、整治执行乱、加强执行档案管理的重要举措。
《执行立卷归档办法》对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分类编号、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执行文书材料的立卷及卷宗装订,以及执行卷宗的归档和保管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有章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8日生效日期:2006年05月18日失效日期:2006年12月19日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
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4]26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04]262号)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六条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执行员报庭长或院长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系列执行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案款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二、执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条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得荣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为切实加强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本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执行局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局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人法院执行款专户。
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
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局,执行局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执行款到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执行款物管理工作指引
执行款物管理工作指引执行款物管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当事人所申请的款物予以发放、管理、使用,以保证被执行人所申请执行款的及时发放和使用。
执行款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管理难度大。
执行款物发放管理是法院管理监督被执行人财产、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和保证执行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款物管理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对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执行款物发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执行监察机构、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
司法监察机构负责对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小组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执行款物的各项工作,及时掌握执行款物审批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监察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处理。
二、监督范围及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监督范围包括:一是对执行款物发放和使用情况;二是依法履行财产保全职责的情况;三是履行义务情况;四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委托财产保全机构实施财产保全行为的情形以及其他应当监督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执行款项、物资领取、发放情况以及履行完毕后进行清理,应当及时将执行款物领回,并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告。
不得拒绝接收案外人赠送的其他款物。
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发现案外人有隐藏财产或者转移财产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其公告。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案外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二)被确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的;(三)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进行妨碍执行、对抗执行罪案件未被受理的;(四)其他应当监督的情形。
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关于执行案款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堵塞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规范执行案款收取、交接、保管、支付等环节操作,确保依法收取、保管、支付执行案款,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以及《山西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案款管理由本院财务室与执行局内勤分工负责,实行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执行局负责本院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专户,执行款的进帐和支出要办理严格的手续。
第三条本院设有执行款银行专户,有本院财务人员统一管理,执行局内勤负责案款现金的收取、存款并将收据(存根或凭证)及时交财务室,财务室负有监督,行使支付执行款的职能。
第四条本规定执行款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款(包括支票、现金)和拍卖、变卖款项。
第二章执行局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第五条收取的执行案款须划入或存入本院在指定银行设立的执行款专户。
第六条执行法官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当事人的现金执行款,应及时交付执行局内勤,特殊情况收取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款在一万元以内的现金,承办人可随身携带,并负责案款的保管,出差回到单位须24小时内交付内勤。
在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执行款,可直接汇入本院执行款银行专户。
第七条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我院执行款的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址。
第八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付款,执行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填写支票、进帐单时,写明汇款单位的名称、金额及汇款用途,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付款时,必须在写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同时,注明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法官。
第九条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通知竞买人将拍卖款金额款汇入拍卖款专户,竞买人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金额、拍卖物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执行案件和执行法官。
拍卖机构经委托法院执行局专人审批后(或本院逐级审批后),可向有关拍卖机构支付拍卖费,未按要求造成付款差错的,责任自负。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全面、科学发展,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执行工作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和规范有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和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机构市中院负责对全市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通过综合考评对被考核法院的执行工作作出总体评价。
市中院成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法院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执行局、研究室、审管办等部门共同组成。
市中院执行局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范围和方法执行工作考核的范围包括执行工作综合管理考核项目和业务考核项目两大部分。
综合管理项目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案件管理、装备建设、调研工作等内容。
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案件卷宗、走访相关部门、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参照市法院执行局日常收集记载被考核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各类材料和数据,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对被考核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三、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共分六项内容。
总分100分,每项扣分扣完为止。
每一条设定最高扣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第(六)项为加分项,加分上不封顶。
(一)执行案件方面(基础分为40分)1、全年结案率低于80%的,每低1%扣1分。
( 10分)2、全年执行到位率低于75%的,每低1%扣1分。
(10分)。
3、财产调查的同时,未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结,人民法院没有采取“四查”等强制措施的,每件案件扣0.2分。
(2分)4、没有依法及时穷尽财产调查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因采取执行措施不力致使案件不能执结的,每件扣0.2分。
(2 分)5、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评估、拍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未进行合议庭决定)被上级法院监督纠正的,每件案件扣0.5分。
执行款物管理办法
执行款物管理办法1. 简介执行款物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执行款物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执行款物的管理程序和使用范围,确保公正、透明地处置执行款物,并合理保值、增值,以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管理程序2.1 查封、扣押与冻结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法院判决,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处理措施。
执行法官应当出具相应的执行凭证,并将执行款物进行登记和封存,明确标注款物的名称、数量、状态和来源等信息。
2.2 管理备案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款物进行管理备案,建立全面的档案资料,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款物的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信息,并定期对执行款物进行检查和盘点,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处置方式3.1 拍卖执行款物的主要处置方式之一是拍卖。
法院可以通过公开的拍卖方式,将执行款物以合理价格转让给愿意购买的个人或机构。
拍卖的程序必须公正透明,确保所有潜在买家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拍卖。
3.2 协议转让除了拍卖外,执行款物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达成协议,将执行款物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方,以清偿债务。
3.3 公益性转让如果执行款物属于财产管理上存在困难的特定物品,法院可以依法将其转让给公益性组织或机构,让其负责管理和处置。
这种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公益的目标。
4. 维护与保值执行款物的管理办法应当规定维护与保值的原则。
法院应当对执行款物进行有效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或被侵占。
在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法院要确保执行款物的价值被最大限度地保护,以充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5. 监督和追责为了确保执行款物管理的公正和透明,执行款物的管理办法应当设立监督和追责机制。
对于管理不善、违反法律规定、不按程序操作的执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有权对执行款物管理过程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款物管理工作是指对被强制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管、评估、变卖及其他相关工作的管理。
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款物的接收与保管规定1.指定接收人员:设立专门的执行款物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款物的接收与保管工作。
2.接收程序与资料:接收执行款物时,要制作接收记录,并由强制执行机关负责人和接收人员签字确认。
同时,要详细记录款物类型、数量、质量、规格、现状等信息,并拍照并备案。
3.保管措施:接收后的执行款物应进行妥善保管,要加强保安工作,防止损毁、灭失等情况的发生。
二、执行款物的评估与鉴定规定1.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执行款物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和经验,在执行款物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
2.评估办法与程序:评估应根据执行款物类型和特性,采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并记录评估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结论。
评估结果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当局,并留存相关评估文件。
三、执行款物的变卖与处置规定1.变卖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见,制定具体的变卖计划,明确变卖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及时公告和通知相关方。
2.变卖方式:变卖执行款物可以采取拍卖、竞价、协商等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变卖价格公平合理。
3.变卖后处置:变卖所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执行款项及相关费用,并分配给相关权利人,剩余部分如有,应予以退还被执行人。
四、其他有关规定1.执行款物信息公开规定:强制执行机关要定期公布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和执行款物的管理情况,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相关责任的追究:如有执行款物遗失、损毁等情况,要根据责任追究原则,查清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绩效考核与激励措施:对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出色的人员进行适当激励,确保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总之,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被强制执行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冀高法〔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高法〔2023〕43号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院属各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7月5日经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各中院要将本办法转发至所辖基层法院,请全省各级法院贯彻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执行案款管理工作公开,促进执行公平、公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2017〕6号)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要求,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河北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款项。
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是指全省三级法院对执行程序中执行案款的收发、监管、考核工作。
第二条执行案款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的方式进行归集管理,即执行案款专户下可关联生成若干个虚拟子账号,立案阶段每个执行案件的每个被执行人自动绑定一个虚拟子账号,从而实现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其他实际交款人一一对应。
第三条全省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
因客观原因无法开设的,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批准,可以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案款科目,并与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进行绑定,对执行案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对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云南省委云发〔2001〕10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人员、装备作出相应规定,行使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职能。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管理下,管理、监督、协调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管理下,监督、协调法庭执行工作,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工作。
第二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部署及本省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并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做好具体部署和落实工作,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应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时期和案件的特点,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并负责在全省人民法院重大行动中,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部署的执行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
第六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监督协调处、委托处、综合处。
执行裁判庭职责:(一)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中需要裁决的事项;(二)处理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案件;(三)负责本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的具体实施;(四)负责本院一审案件和属本院管辖的公证、仲裁案件的执行;(五)办理案件请示工作,决定案件的提级执行。
执行款物管理办法
执行款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执行款物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由XX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执行案款包括:(一)被执行人自行或第三人代为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用于履行债务的款项;(二)人民法院强制扣划或提取的款项;(三)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强制处置所得的变价款;(四)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强制处置所得的拍卖款及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五)依法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赔偿款、赃款其他款项等。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本院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案款实行归集管理,统一使用省法院诉讼费与案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款系统)收付案款,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对应。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助缴款机、银行网点、银行电汇进行缴款。
所有到账案款,案件承办人需在到账后5日内进行案款到账分配。
第五条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案款付款通知书》,按规定报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收到执行人员提供的《案款付款通知书》后经对账、审核合格后,两日内向当事人付款。
第六条本院执行局指派专人负责执行款的退款,逐案核查,案件承办人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归入案件卷宗档案。
第七条本院财务部门开设执行款专户,并对每个案件在执行款专户中设立独立子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定期组织核对执行款进账、退款情况,确保执行款进账、退款清楚准确。
第八条本院建立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考核通报制度,通过案款系统对执行案款收取发放进行全程监管,定期对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执行工作年终绩效考评。
第九条被执行人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等情形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案款系统中的案款直接过付中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保障执行活动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执行活动中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审慎、高效的原则,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的主体第四条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的管理主体为法院执行部门。
第五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具备合法的执行权限,负责执行活动中的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执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熟练操作执行活动中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第七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执行活动中的涉案财物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
第八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对执行活动中的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监督和清退等工作。
第九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执行活动中的所有款项和财物的合法、安全、稳妥。
第四章涉案财物的登记第十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对执行活动中涉案财物进行登记,包括财产、文件、证件等。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登记应当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估价、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的登记应当由专门的执行人员负责,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涉案财物的保管第十三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对执行活动中的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当符合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涉案财物的损失、盗窃或损坏。
第六章涉案财物的监督第十五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对执行活动中的涉案财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涉案财物的监督应当由专门的执行人员负责,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清查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涉案财物的清退第十七条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根据执行活动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行活动中的涉案财物进行清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6]11号发布日期:2006-5-18执行日期:2006-5-18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
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5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粤高法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4]17号2004年5月28日)为规范执行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款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付的原则。
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执行款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款的管理实行人款分离原则。
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款记帐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
负责记帐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执行款的收、付情况实行告知案件当事人原则。
自执行款到帐之日起7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与收款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人;自执行员将划款通知书送交财务部门之日起7日内,财务部门应当将划出时间与划出数额通知执行局,由执行局告知收款人和被执行人。
第六条执行款的划付分别由执行员、合议庭报批。
小额执行款的划付由执行员直接报批,其余执行款的划付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后报批,多个债权人分配执行款应经过听证或告知程序后才能报批。
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执行长、局长和院长对执行款划出数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每个案件执行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建立登记科目明细记帐。
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局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帐,在台帐帐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帐;系列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法院执行案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款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所有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安全保管原则;(三)专款专用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案款收取第四条执行案款的收取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收取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执行案款收取后,执行人员应立即填写《执行案款收据》,并及时将案款交至财务部门。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在收到案款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三章案款管理第七条执行案款应设立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建立执行案款台账,详细记录案款的收取、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九条执行案款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不得擅自挪用、占用。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执行案款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发生贪污、挪用、侵占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案款使用第十二条执行案款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执行人员提出用款申请,说明用款理由、金额、用途等;(二)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三)财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四)执行人员凭拨款手续领取案款。
第十三条执行案款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二)不得挪用、占用;(三)不得用于与执行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案款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执行案款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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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人案件档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人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人法院执行款专户。
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
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四)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票据或说明。
财务部门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交付执行款时,应当同时收取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第十三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执行法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财产及时返还。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
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
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